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沪建交联[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 分类标准2.1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日常生活垃圾分类。
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垃圾站标准
5.0.9 收集站的边界噪声按GB3096-82规定的一类混合区要求执行。
5.0.10 收集站内的消防灭火器配置按GBJ140-90中规定的轻度危险级、
A类火灾要求进行。
5.0.11 收集站内作业区的照明强度不小于50Lx。
3.1.4 收集站的位置应选在服务区域内方便环卫车辆作业和垃圾收集车作业安全的地方。
3.1.5 收集站宜设置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
3.2 规模
3.2.1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量确定。
3.2.2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3.2.3 生活垃圾产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来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
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1 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压缩推头工作表面工作压强不小于1.1kg/cm2,压缩推头工作表面积不小于8000cm2。
2、压缩机上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应是由电气控制的液压动力系统实现。电气控制系统应实现作业动作程序化、并互锁和应实现各作业动作可单独操作和点动。
3、运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4、压缩机上各工作装置的维修、保养应方便、简易。
小型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发布日期:2005年7月11日浏览 5 次)SETTING STANDARD FOR SMALL DOMESTIC GARBAGE COLLECTION STATION WITH COMPACTIONDG/TJ08-402-2000J10015-2000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前言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
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
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
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1 总则1.0.1 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
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GTJ08-402-2000
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G/TJ08-402-2000前言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
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
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
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1总则1.0.1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
郊县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行。
1.0.3收集站在设置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
1.0.4收集站的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1.0.5收集站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海市地方标准规范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燃气箱式调压站安装设计标准 盾构法隧道防水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程 市政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程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 规程 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验收规程
J10166-2002 J10158-2002
沪建建(2002)第0354号 沪建建(2002)第0355号 沪建建[2002]525号
2002.6.4 2002.6.4 2002.8.8 2002.8.26
2002.10.1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2.8.1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2.10.1 2002.12.1 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J10210-2002
沪建建[2002]774号 沪建建[2002]799号
J10209-002
沪建建[2002]804号 沪建建[2003]91号 3
2003.3.1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003.4.1 50 51
名
称
编
号
备案号
批准文号 沪建建[2003]136号
J10125-2002
沪建建(2002)第0004号
2002.1.7
2002.4.1 上海市金属结构协会
35 36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 准 机制砂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 切断型钢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 程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加固混凝土结 构技术规程 封底多排孔混凝土小砌块填充墙 应用技术导则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 规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技术规程 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 计规程 膜结构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局部 修订)
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上海市地⽅标准《⼩型压缩式⽣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上海市地⽅标准《⼩型压缩式⽣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G/TJ08-402-2000前⾔⼩型压缩式⽣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项改⾰措施。
在居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
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城市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活垃圾进⾏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民政府于1999年9⽉15⽇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建设相对集中的⼩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
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型压缩式⽣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1总则为上海市⼩型压缩式⽣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于上海市⾏政区域内中⼼城区、新城居住区⽣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
郊县城镇居住区⽣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
收集站在设置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适⽤、有利于保护环境。
收集站的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民⽣活垃圾“⽇产⽇清”。
收集站的设置,除执⾏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环境卫⽣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监督和指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沪建物业联〔2017〕582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通知沪建物业联〔2017〕582号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环卫作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4号令),做好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居住区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明确责任,现通知如下:一、明确主体责任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涉及居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作业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
(一)居民责任居民作为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定时定点管理制度要求,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中。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共同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应将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纳入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设置容器。
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绿容〔2014〕179号)有关要求,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2、分类驳运。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3、宣传指导。
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6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2
2012-09-01
DGJ08-107-2004
66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程DGJ08-108-2004
67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
68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
六、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序号
规范名称
实施日期
替代标准
备注
1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DGJ08-01
2
建设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07-06
3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J08-09-03
4
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10-2004
5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2010-06-01
DBJ08-11-1999
6
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DG/TJ08-12-2004
7
绿地设计规程DG/TJ08-15-2009
2010-01-01
DBJ08-15-89
8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试行)DG/TJ08-18-2011
2011-10-01
2012-12-01
DBJ08-72-98
34
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DGJ08-73-2002
35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DGJ08-74-2004
36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DBJ08-75-98
37
工业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8-78-99
上海工程建设标准库(截止2019年5月)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系统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规程 钢锭铣削钢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程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规程 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设置安全技术规程 旁通道冻结法技术规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建筑技术规程 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多高层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技术规程 钢渣粉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公安派出所用房建设标准 集约化通信局房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规划检测规范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膜结构检测技术规程 商品砌筑砂浆检测技术规程 液化天然气事故备用调峰站设计规程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火灾报警与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再生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 大型泵站设备设施运行规程
空间格构结构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粒化高炉矿渣微粉在水泥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 林荫道设计规程 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试行)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泡沫玻璃板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桥梁结构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桥梁水平转体法施工技术规程 热固改性聚苯板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人防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标准 市政道路桥梁信息模型应用标准 市政给排水信息模型应用标准 用户高压电气装置规范 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 有线网络建设技术规范 展览建筑及布展设计防火规程 展览建筑及布展消防设计规程 住宅建筑电能计量技术规范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与质量检验规程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 GS土体硬化剂应用技术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技术规范 城镇给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城镇污泥干化焚烧工程设计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焚烧工程设计规程 道路工程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应用应用技术规程 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技术标准 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道路注浆加固技术规程 等厚度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一、总则该标准的总则部分明确了其制定目的,即为了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强调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协调,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等原则。
同时,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地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二、术语与符号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相关的术语进行了详细定义,如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确保在规划和交流中对这些设施有清晰的理解。
符号部分规定了一些常用的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便于在规划图纸上准确表示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规模等信息。
三、环境卫生设施分类与配置标准1. 生活垃圾收集与转运设施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为70 100m,垃圾桶的设置间距一般为 50 80m。
对于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可适当增加收集点的数量。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垃圾产量、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一般每 0.7 1.0 万居民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应根据转运量等确定,小型转运站一般为 500 1000m²,大型转运站可达10000m²以上。
垃圾压缩站的设置应考虑垃圾收集、运输的便利性,一般每 1 2 个垃圾转运站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约为 300 500m²。
2. 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定的密度要求,一般每 300 500m²设置一座,繁华地段或人流密集区域可适当加密。
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 500m,主要繁华街道上的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 500m,一般街道上的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约为 700 1000m。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为30 60m²,无障碍厕所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3. 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应在道路两侧、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等位置,其设置间距一般为50 80m。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五、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DGJ08—121-2006
80
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G/TJ08—202-2007
8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
2011—11—01
DG/TJ08—205—2008
82
住宅建筑空气隔声测量规范DGJ08-206—92
83
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DG/TJ08—207—2008
39
聚乙烯埋地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80—99
40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00
41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J08—82—2000
42
防静电工程技术规程DG/TJ08-83-2009
43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设计规程DGJ08—84-2000
44
地下管线测绘规范DG/TJ08—85—2010
138
建筑用塑料管材标识规程DG/TJ08—505—2000
139
机制砂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6—2002
140
高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DG/TJ08—507-2003
141
智能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DG/TJ08-601—2009
142
智能建筑评估标准DG/TJ08-602—2001
70
机动车隧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2-2005
7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3—2009
2010—06—01
DGJ08-113-2005
72
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2005
73
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TJ08—115-2008
现行上海规范标准
45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46 焊接钢筋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47 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48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49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50 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 规程
51 轻型钢结构技术规程 5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53 54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 (试行) 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规定
1997.6.12 1997.7.8 1997.7.14 1997.8.15 1997.10.2 1997.10.2 1997.11.5 1997.11.24 1997.11.24 1998.5.11 1998.4.27 1998.4.20 1998.2.16 1998.6.26
1997.8.1 1997.10.1 1997.9.1 1997.10.1 1997.12.1 1998.5.1 1998.1.1 1998.3.1 1998.3.1 1998.7.15 1998.7.1 1998.6.1 1998.4.1 1998.10.1
沪建建(98)第0636号 沪建建(98)第0534号 沪建建(98)第0423号 沪建建(98)第0646号 沪建建(98)第0534号 沪建建(98)第0624号 沪建建(98)第0768号
1998.8.3 1998.7.10 1998.6.5 1998.8.10 1998.7.10 1998.8.3 1998.9.8 1998.12.25 1998.12.16 1999.1.11 1999.2.9 1999.3.1 1999.4.29 1999.5.6
1994.6.5 1995.4.26 1995.11.20 1996.1.25 1995.7.28 1995.8.25 1996.10.11 1996.2.14 1996.6.20 1996.7.8 1996.4.23 1996.9.27 1996.9.27 1996.10.30 1996.5.3
20070616上海市地标
21 DGJ08-48-96
22 DGJ08-51-96
23 DG/TJ08-52-2004
24 DGJ08-55-2006
25 DGJ08-56-96
26 DGJ08-58-97
27 DGJ08-61-97
28 DGJ08-63-97
29 DGJ08-66
30 DGJ08-69-97
31 DGJ08-70-98
116 DG/TJ08-804-2005
117 DG/TJ08-901-2004
118 DG/TJ08-902-2006
119 DG/TJ08-903-2003
120 DG/TJ08-905-99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目录
标准名称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火灾后混凝土构件评定标准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市政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验收规程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程 后张预应力施工规程 市政地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惰性气体IG-541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给水塑料管工程技术规程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城镇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养技术规程 粒化高炉矿渣微粉在水泥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 商品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高强泵送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规程 外墙涂料工程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用塑料管材标识规程 机制砂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 高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 智能建筑施工及验收标准 智能建筑评估标准 弱电工程通用技术标书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验标准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设计、施工部分)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性能检测规程 玻璃幕墙安全性检测评估技术规程(试行) 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和评估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技术规程 旁通道冻结法技术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上海市地方标准规范
55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DGJ08-101-2003 J10258-2003 沪建建[2003]489号 2003.7.7 2003.9.1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DGJ08-102-2003 J10263-2003 沪建建[2003]547号 2003.7.25 2003.10.1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J10084-2001
沪建建(2001)第0287 号
2001.4.28
2001.6.1
同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4104
序号
名
称
33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 规程
编号 DGJ08-96-2001
备案号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施行起始 日期
主编单位
J10099-2001
沪建建(2001)第0427号 2001.6.19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 标准
DG/TJ08-402-2000 J10015-2000 沪建建(2000)第0156号 2000.3.22
2000.6.1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21 高强泵送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规程 DG/TJ08-503-2000 J10014-2000 沪建建(2000)第0215号 2000.4.13 2000.7.1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28
网架与网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 标准
DGJ08-89-2000
J10048-2000
沪建建(2000)第0701号 2000.10.19
2000.11.1
同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29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
DGJ08-92-2000 J10060-2000 沪建建(2000)第0764号 2000.11.14 2001.1.1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五、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聚乙烯埋地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80-99
40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00
41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J08-82-2000
42
防静电工程技术规程DG/TJ08-83-2009
43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设计规程DGJ08-84-2000
44
地下管线测绘规范DG/TJ08-85-2010
六、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序号
规范名称
实施日期
替代标准
备注
1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DGJ08-01
2
建设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07-06
3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J08-09-03
4
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10-2004
5
2012-12-01
DBJ08-72-98
34
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DGJ08-73-2002
35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DGJ08-74-2004
36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DBJ08-75-98
37
工业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8-78-99
38
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
124
信报箱设置技术规程DB/TJ08-201-98
125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126
惰性气体IG-541灭火系统技术规程DG/TJ08-306-2001
127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DG/TJ08-307-2002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04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1月2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环境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制订相关的设施设计规范和定型图纸,供建设单位使用。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SETTING STANDARD FOR SMALL DOMESTIC GARBAGE COLLECTION STATION WITH COMPACTIONDG/TJ08-402-2000J10015-2000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前言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
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
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
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1 总则1.0.1 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
郊县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废物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市城投集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20〕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平战结合、收集豁免、定时定点、全程可控”的原则,为落实属地责任,指导各区做好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运工作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7月1日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运工作要求一、总体要求各区通过对本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办医规模、区域分布、道路通行状况和医疗废物收运现状等开展排摸和分析,合理设立医疗废物临时交接点开展小型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以下同)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工作。
各区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集中收集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二、场地要求医疗废物临时交接点应为区卫生健康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确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满足卫生、环保要求的场地,具备面积至少为长10m×宽3m的专用停车场地。
停车场地应不与居民区、人员活动区毗邻,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预防人员接触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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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G/TJ08-402-2000
前言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
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
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
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
1总则
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
郊县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行。
收集站在设置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
收集站的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收集站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收集站的设置
凡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
旧城居住区有条件时也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
新建、改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的收集站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应设置收集站。
1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应设置收集站。
2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超过4000kg时,应设置收集站。
3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小于4000kg时,应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设置收集站。
4按每座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或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的要求,在居住小区内设置收集站。
3选址和规模
选址
编制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详细规划时,应当包括收集站设置。
收集站的选址应考虑居住区的景观和有利于保护环境。
收集站应单独设置。
收集站建筑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大于,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收集站的位置应选在服务区域内方便环卫车辆作业和垃圾收集车作业安全的地方。
收集站宜设置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
规模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量确定。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产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来确定。
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Q=δ×n×q×α
式中:Q——收集站的处理规模(kg/d)。
n——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
q——生活垃圾人年均日产量(kg/人?d),取值~人?d。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指垃圾高产月份的日均产量与年平均日产量之比,取~。
α——垃圾产量增长系数,取值~。
收集站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日产量。
表收集站建筑面积确定
收集站前应有垃圾运输车运行的空地面积。
该面积可包括收集站建筑前的道路面积在内。
站前垃圾运输车运行、停车作业区长度包括道路长度在内不小于14m,不包括道路长度时应不小于7m。
垃圾运输车通往收集站建筑物的倒车距离不大于30m。
4设备和设施
设备
收集站内配置的主要设备应有卧式垃圾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专用垃圾箱、垃圾收集小车和移位设备等组成。
专用垃圾箱是指与车箱可卸式垃圾运输车相匹配的运输垃圾容器(以下简称垃圾箱)。
垃圾箱内装载垃圾量宜与用5t级载货车底盘改装的车箱可卸式垃圾运输车相匹配。
垃圾箱必须与收集站所在地环卫作业部门配置的车箱可卸式垃圾运输车相匹配。
垃圾箱的基本要求
1垃圾箱内额定装载垃圾量为4000kg。
2垃圾箱与压缩机的定位、接合应正确可靠。
当垃圾箱与压缩机分离时,不应有垃圾从垃圾箱与压缩机接口处散落到地面上。
压缩机的基本要求
1、压缩推头工作表面工作压强不小于cm2,压缩推头工作表面积不小于8000cm2。
2、压缩机上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应是由电气控制的液压动力系统实现。
电气控制系统应实现作业动作程序化、并互锁和应实现各作业动作可单独操作和点动。
3、运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4、压缩机上各工作装置的维修、保养应方便、简易。
收集站内配置一机多箱时,应有移位设备。
移位运动应平稳、定位可靠、操作方便。
收集站内配置设备数量应根据其服务区域内垃圾日产量确定。
表收集站内设备配置
垃圾箱、压缩机及移位设备在收集站内的安装应按这些设备的生产厂提供的设备安装图实施。
设施
收集站的用电、用水量应按下表配置:
表收集站用电、用水
收集站应设置控制垃圾压缩机作业的操作室或操作台。
收集站应设工人更衣、洗手、或存放工具的设施。
收集站应配备专用供水管路和排污水管路。
收集站内应配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
5建筑和环境
收集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其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做到经济、合理。
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作业方便、安全的要求。
收集站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内的地面应耐磨、耐腐蚀、防滑,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整、光洁,易清洁。
收集站建筑物应分别开设垃圾收集小车和垃圾运输车的通行门。
垃圾运输车通行门的净尺寸(宽×高)不小于3300mm×4000mm。
垃圾收集小车通行门的净尺寸(宽×高)不小于1800mm×2100mm。
收集站建筑物内的净高度应不小于5m。
收集站建筑物的开间由收集站内设备布置决定。
表收集站建筑物宽度(开间)
收集站建筑物的进深不小于。
收集站的地面应有适当坡度(~),并在墙脚设水沟以及在垃圾收集小车和垃圾运输车通行门口设铸铁盖板水沟,并应有排水措施。
收集站内的采光、通风窗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6。
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通风、采光面积。
收集站的边界噪声按GB3096-82规定的一类混合区要求执行。
收集站内的消防灭火器配置按GBJ140-90中规定的轻度危险级、A类火灾要求进行。
收集站内作业区的照明强度不小于50Lx。
收集站内应设置垃圾渗沥水的集流设施。
收集后集中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收集站应注意环境绿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