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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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011-6-22 1. 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

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 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

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

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 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必

须接受培训,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

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

备操作规程,非机器操作员,严禁上机操作。

4. 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

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在放射

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

室设置告示牌。

5. 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如铅衣、

铅手套、铅帽、铅眼镜等,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工作

时必须穿戴,不用时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

量仪。

6. 放射科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不得在机房内候诊;操作人

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

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

7. 摄片前,必须根据不同管电压,更换合适的附加滤过片;开机后

应观察机器是否工作正常,若有疑点必须及时排除,使用中遇到

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请专业人员维修。

8. 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X线照射,尽量缩小照射野,缩短透视时间,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

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

圈。

9. 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线检查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对

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对孕妇,

特别是受孕后8周至15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线检查。

10. 使用携便式、移动式X线机摄片时,工作人员必须离开X线机

球管2米以外,并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安全。

11. 每三个月对安全装置、各种运动转性、操作完整性和各种应急

开关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夜间值班人员,负责机器

设备安全。

12. 每次检修,在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

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

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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