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笔记
学习宪法个人感想笔记最新500字
学习宪法个人感想笔记最新500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那么你知道学习宪法感想该怎么写吗?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学习宪法个人感想笔记最新500字,欢迎阅读!宪法个人感想笔记1文工团到我校来做法律宣传,给我们表演了精彩的节目。
同学们都全神贯注地看,用心地倾听。
其中有一个节目,使我深受感动。
普法宣传队为了让我们更好地懂法,特意带来一个罪犯,名叫"张东方".你听,这个名字多好听啊!"东方"——当母亲给他起这个名字时,一定是想让他像旭日那样冉冉升起,能为社会做贡献。
可是,他却辜负了母亲的一片心意。
起初,张东方对学习有着浓厚的兴趣,成绩在班上也是名列前茅,可当他在上高中时,虚荣心促使他格外注重物质上的享乐,学习对他来说,变得不再有意义。
于是,他就常常骗母亲辛辛苦苦挣来的钱,然后去游戏厅,上网吧,甚至迷恋于色情……六年的铁窗,多么漫长的岁月,多么难熬的岁月,他失去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在铜墙铁壁的监狱中忏悔着自己的罪恶,呼唤着自己的良知。
而他的母亲一夜间头发全白了,终日以泪洗面。
听到这儿,我的鼻子一酸,眼圈一红,泪水顺着脸颊滚落下来,再看同学们也和我一般模样。
由张东方的故事,我又想到在我们周围,不是也有像他这样的大哥哥吗?他们拦截小同学,让他们掏钱,如果不给的话,就殴打小同学;到处骗钱,偷东西,而后去网吧、游戏厅"潇洒"……大哥哥们,要知道,一失足成千古恨呀,你们不要一错再错了;大哥哥们,快醒来吧,不要再执迷不悟了,不要再让自己成为第二个"张东方"了。
此时,我不禁仰望蓝天,万里无云,太阳的光辉正普照着大地,一群快乐的鸟儿鸣叫着在我们的上空飞过,它们分明在唱着:"从小做起,从我做起,人人都来,遵纪守法!"宪法个人感想笔记2在我国宪法日到来之际,我们学校举办了"弘扬宪法精神,争做守法公民"主题教育活动,集体晨读宪法,学习宪法知识。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十八章 民族自治机关的宪法地位)【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民族自治机关的宪法地位一、民族自治机关宪法地位的历史演变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以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政治目标。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①维护国家统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前提;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③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结合。
2.民族自治地方(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它是具有特殊性的地方行政区域。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如下原则:①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②共同协商原则;③民族平等团结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②以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性质(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双重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在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①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与普通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即作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任期、职权、工作制度等与普通地方政权机关相同;②因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在自治机关的组成与权限等方面又有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自治机关行使的自治权。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b.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c.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笔记)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总纲
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笔记(4月)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笔记段志强201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的作用1.权力作用:(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2.法制作用:(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3.政体作用:(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4.经济作用:(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2)促进经济的发展5.必备条件:(1)宪法的充分实施(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宪法的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的意义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2.有利于健全法制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第一章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四编 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四编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第十三章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基本范畴1.选举制度的历史与概念(1)选举制度的历史选举作为古老的社会权力与政权组织形式,反映了人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与理性。
选举制度历史发展的基本特点是:①选举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同步的。
当出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时,社会需要公正、公平且具有权威性的政权组织形式,通过选举活动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重视民意的价值;②选举制度所体现的价值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是一致的。
选举权的扩大是民主制度在政治上取得的积极成果,选举的发展为民主政治价值的体现提供了有效的表现形式与内在的动力;③选举制度的发展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基础;④选举制度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的统一,历史、传统与文化对选举制度发展的多样性产生了重要影响。
(2)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①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②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
2.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1)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2)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选举法。
在选举制度方面的主要发展是:①进一步扩大普选的范围,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将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③实行差额选举,将各级人大代表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规定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名额;④调整划分选区的方法,将选区划分方法改为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与工作单位,便于选民参加选举;⑤改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方法,规定任何选民或单位有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程序;⑦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等。
学习宪法读书笔记
学习宪法读书笔记学习宪法读书笔记范⽂(通⽤5篇) 读完⼀本经典名著后,想必你⼀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得,是时候写⼀篇读书笔记好好记录⼀下了。
你想好怎么写读书笔记了吗?下⾯是⼩编为⼤家收集的学习宪法读书笔记范⽂(通⽤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习宪法读书笔记1 进⼊了⼤学,我深刻地意识到读书是多么的重要,因此我⽤课余时间读了卡尔施密特的《宪法学说》,从中我得到了许多收获,对宪法的理解更深⼊了。
根据宪法,我国建⽴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更⼤的发展。
施密特的宪法学构想是:在⾃由法治国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要素民主制,塑造民主法治国,或者说形成⽴宪民主制。
卡尔施密特的《宪法学说》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宪法的概念、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和联邦宪法学。
前三部分是主要内容,第四部分可以看做是施密特对其“政治统⼀体”同⼀性理论的适⽤。
第⼀部分宪法的概念是基础理论,是第⼆部分、第三部分展开的前提。
在第⼀部分,施密特对宪法和宪法法律、制宪权和修宪权作了清晰的区分和细致的剖析,也对宪法的变迁作了深⼊的研究,并且提出了或完善了不少宪法学术语。
在第⼆部分,他探讨了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对基本权利和制度性保障的区分和辨析⼗分精彩,⾮常宏观,极具导向性,让⼈⽿⽬⼀新。
在第三部分,他对民主制、君主制、贵族制和建基于三者之上的议会制作了深⼊的分析和透彻的论述,极其细致,甚有理论的张⼒。
在第四部分,他讨论了联邦的宪法学问题,实际上是对其第⼀部分“政治统⼀体”同⼀性理论的适⽤和诠释。
有的⼈说,《宪法学说》不仅是德国的,也是世界的。
《宪法学说》可说是⼀本⼏乎⽹罗了西⽅古今杰出思想家和公法学家、集思想精华⼤成之作。
这是因为卡尔施密特精通古典思想和现当代的各种思潮,既有深厚的历史功底,⼜有犀利锐敏的眼光,亦不乏深刻透彻的卓越⾮凡不同流俗的见解。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三章 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第三章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1.宪法规范的概念(1)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指以宪法典为基础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这里讲的“各种规范”是由宪法典规定的,表明宪法规范内部的各种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通常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2)宪法关系①宪法关系的特点a.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b.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宪法关系既包括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c.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根本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②宪法关系的类型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是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基石。
在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与权力关系中,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c.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d.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①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性的选择,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
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
在一个特定国家制宪过程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政治理念。
③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2)宪法规范的限制性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规范,除对国家权力运行本身设置各种限制性规定外,人权保障规范本身强化了规范的限制功能。
限制人权的合理界限的确定、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等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限制功能,以保证宪法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①宪法规范最高性的概念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其他事物相比较具有优位性、妥当性与实效性,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政党的活动。
②宪法规范最高性的表现a.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宪法学习笔记
宪法学习笔记提起宪法,以前总觉得它离我的生活很遥远,是那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存在。
但最近的一次经历,让我对宪法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感受。
前段时间,我所在的小区因为物业管理的问题,闹得是沸沸扬扬。
业主们对物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比如小区卫生打扫不及时,公共设施维修拖延,安保工作也做得马马虎虎。
大家觉得自己交了物业费,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心里都憋着一股气。
于是,小区里几个热心的业主牵头,组织大家一起商量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我也参与了其中。
一开始,大家的想法五花八门,有的说干脆拒交物业费,给物业点颜色瞧瞧;有的说要直接把物业赶走,重新找一家。
就在大家七嘴八舌讨论得热火朝天的时候,一位懂法律的大哥站了出来。
他清了清嗓子说:“咱们可不能乱来啊,做事得有法可依。
就说咱们和物业的这档子事儿,宪法里可都有规定的。
”这一下把大家都说懵了,宪法?这么高大上的东西,和咱们小区的这点事儿能扯上啥关系?大哥笑了笑,耐心地给我们解释起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咱们作为业主,享有对小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提出合理诉求的权利。
但同时,咱们也得依法行事,不能说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拒交物业费这种做法,看似解气,但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咱们得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解决问题。
”听他这么一说,大家都安静了下来,开始认真思考。
大哥接着说:“咱们可以先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物业进行沟通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咱们的权益。
这一切的前提,都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我在旁边听着,心里不禁暗暗感叹,原来宪法并不是那么遥不可及,它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刻保障着我们的权利。
接下来的日子里,我们按照大哥说的办法,一步步地行动起来。
先是选出了业主代表,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然后,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们收集了大家的意见和诉求,整理成详细的文件,和物业进行了正式的沟通。
在沟通的过程中,物业一开始还试图敷衍了事。
但我们拿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义正言辞地表明了我们的立场。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五编 社会变革与宪法实施)【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五编社会变革与宪法实施第十九章宪法与社会现实一、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在宪法的运行过程中,出现规范与现实的冲突是正常的现象,冲突是绝对的,而两者的协调是相对的。
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特点出发,我们可以分析冲突出现的主要原因。
宪法规范是具有高度概括性与富有弹性的规范体系。
作为社会生活高度浓缩体的宪法与丰富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之间难以达到完全的一致。
从社会现实的特征看,社会现实是以流动性与变革性为特征的,相对于宪法规范的概括性与稳定性而言,社会现实则是具体的,规范的调整不可能包括实际存在的所有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各自的结构与功能上的差别,可以说明两者产生冲突的不可避免性。
受制宪者或修宪者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规范的内容设计与实际生活或未来生活之间达到完全一致的情况是很少见的,规范的产生就包含着与未来生活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既来源于政治权力的需求,同时又规范政治权力是宪法存在的基本形式。
政治权力本身的属性与特征是造成规范与现实冲突的最主要原因。
二、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冲突存在的形式与类型有:1.规范性冲突与现实性冲突以冲突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可以把冲突分为规范性冲突与现实性冲突。
规范性冲突一般分为两种:(1)因规范结构内部的不合理性而导致的冲突,面对社会现实的变革,规范本身需要作自我调整,以避免规范滞后于现实的现象;(2)不同规范之间出现的冲突,即因规范的不统一破坏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2.正常的冲突与非正常的冲突以冲突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可以把冲突分为正常的冲突与非正常的冲突。
这是冲突的基本分类。
正常冲突是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赋予宪法以新的发展契机与丰富的社会基础。
3.整体性冲突与局部性冲突以冲突发生的影响为标准,可以把冲突分为整体性冲突与局部性冲突。
整体性冲突容易出现在社会变革初期,集中表现在经济政策的制订、社会改革措施的调整、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等方面。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二编 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二编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基本原理第六章旧中国宪法的历史遗产一、旧中国宪政史的简要回顾1.清末立宪时期中国宪政运动的帷幕是由戊戌变法拉开的,戊戌变法对于中国宪法思想的启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阶段的立宪目的十分明确,工具主义的宪法观十分明显。
这从根本上妨碍了将立宪推向纵深发展的可能性。
(1)1908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其为将来制定宪法时的准则。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宪法”来命名的宪法性文件。
(2)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辛亥革命席卷了大半个中国。
清廷为了收拾人心、挽救危局,于11月3日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2.民国三权宪法时期这一时期的宪法,无论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是袁记约法、贿选宪法,在形式上都采用了三权宪法的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制衡。
3.民国五权宪法时期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是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在形式上采取国民大会制和五院制。
孙中山先生的新“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是在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
二、旧中国宪法史的遗产与传统1.引入了近代宪法,初步体验了宪法的价值。
《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引入了宪法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宪政价值。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务》)的颁布施行,让中国第一次试验了君主立宪制,在中国开了宪政的先河。
在中华民国时期,《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不仅在约束袁世凯上取得一定的功效,还成为1917年旨在反对北洋军阀统治的“护法运动”的战斗旗帜。
2.制宪技术日渐成熟,宪法典逐步完备。
从宪法的条文上来看,条文数目呈逐渐增多的态势;从内容和体系上看,从仅仅规定皇权而无民权,到否定皇权而肯定民权,到主权与民权、中央与地方、重要的国家机构、宪法的修改与解释等宪法的基本制度都包括其中。
3.吸收西方有益的宪法文化,同时继承中国传统文化。
在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理论发生冲突时,当时的统治者并没有采取盲目照搬西方宪政制度的做法,而是对不同的宪政体制进行了比较,试图在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普法笔记
22012年普法教育学习笔记●● 2.24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笔记: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3.14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学习笔记: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3.28普法知识问答1、行政许可有哪些特征?答:行政许可的特征包括: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的外部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什么是预算调整?答: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4.11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学习宪法读书笔记
学习宪法读书笔记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国家根本法;公民权利的保证书;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根本法:内容上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性;制定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不成文法国家的宪法与其他法律的效力是相同的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是根本出发点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题。
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是法,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2)宪法是高级法,针对的是政府的行为,针对立法机关行为,是管法的法,法网的宽松由宪法决定,它是一个国家的组织法,规定国家机关的构成,是衡量普通法律是否有效的标准,违宪无效3、宪法的分类: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成文的法典形式,宪法之前贯以国名,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法典形式,散见于,惯例,判例等,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第二种分类:刚性宪法,柔性宪法看制定与修改的程序,若于普通法程序相同为柔性宪法第三种分类:从制定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马克思主义实质为类:资产阶级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正式的宪法,虚假的宪法4、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条件: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结果;政治条件:资产阶段民-主制度的形成思想条件:资产阶段启萌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人权,法制等理论三个国家的宪法:英国宪法:英国近代宪政的母国,它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的国家美国宪法: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正文确立了分权制衡,,,,正文中并没有对基本权利作规定。
在《权利法案》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国宪法:1789年《人权宣言》确定了三权分立,天赋人权,判断一个国家有没有真正意义标准: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无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奠定了社会主义产生的基础 1918年《苏俄宪法》,第一个社会主义宪法新中国的宪法1949年以后是新中国,旧中国一系列的宪法有10几部,《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宪法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一、宪法与其本权利(一)基本权利的内涵1.权利:(1)权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规定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未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2)权力的重要特性: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第二,权力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第三,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基本权利: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
德国称其为基本法。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和基本权利2023年修宪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基本权利,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80年代之后,理论上逐渐对人权的理念发生了转变。
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23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23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
由此看来,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与法定性(1)固有性:自然法学法定性:实证法学(2)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基本权利(专制)------法律实证主义(3)天赋人权----自然法思想。
(4)无论是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5)一方面要认可法律的固有性,再分析法律的法定性的对的与否。
(6)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互相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固有性)和受制约性(法定性)3.普通性和特殊性(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1.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2.各种主体(1)一般主体。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拟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特殊主体。
即法人与外国人。
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3)特定主体。
(4)关于“集体权利”(四)基本义务的宪法含义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的责任。
其中,前者成为作为义务,后者成为不作为义务。
宪法学笔记--什么是宪法
宪法学笔记目录:0.绪言1.什么是宪法2.宪法的产生与发展3.国家性质4.政权组织形式5.国家结构形式6.经济制度和两个文明建设7.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8.国家机构0--绪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学习意义和方法研究对象:宪法学是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具有科学性(从形式和表面现象到本质规律),阶级性(尤为明显,因为宪法是政治法,阶级斗争、政治斗争中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兴衰胜败,总要在本国的宪法和宪法理论中表现出来),规范性的特点。
与其他法律部门比较,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现实性与纲领性结合,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权力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宪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包括四方面:第一,研究宪法的起源和本质,类型和特点,内容和形式,产生和发展这些带有规律性的,本质性的问题。
也研究宪法的历史类型及每种类型的具体内容和重要特点。
第二,研究体现在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惯例之中的具体宪法规范。
第三,研究中国,外国宪法思想和宪法制度的发展历史,即中外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发展史。
第四,研究宪法同经济,政权,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重点是研究本国宪法,宪法又称国家法,宪法学又称国家法学。
意义:第一,政治意义(学习宪法学有助于提高学员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内容和优越性的认识,增进人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自觉性,法律专业课程和政治课。
)第二,法律意义(有助于帮助学员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地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第三,理论意义(宪法学是一门带有基础理论课性质的法律专业课程,因此学好宪法课有助于学员学习其他法律专业课程。
)第四,实践意义(有助于提高学员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自觉地投身到政治体制改革中来,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指导思想和学习方法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学习方法:马克思主义第一,阶级分析的方法(由于作为宪法学为主要对象的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因此必须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才能正确认识宪法的本质和作用。
周叶中宪法整理笔记
周叶中宪法整理笔记绪论/同步练习/简答题1..试述学习和研究宪法学有哪些独特的方法?并请运用这些方法对“宪法”本身进行分析。
答:方法是主体为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性手段。
如果说态度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活动能否坚持下去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方法则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效果的核心环节。
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就宪法学而言,它除了具有“灵魂和头脑”意义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唯物辩证法外,还有独特的方法,这些方法至少包括以下几种,而且都可在分析“宪法”本身的过程中予以体现。
(1)价值分析法。
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既是规范体系,又是价值体系。
价值分析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求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它关注“宪法应该是什么”。
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也就不会明确。
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说“宪法就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用价值分析方法对宪法进行的判断。
宪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民主权、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等,其中人权与民主是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2)语义分析法。
语义分析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宪法的概念或者说定义。
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混乱的问题。
在宪法学的发展历史上,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之讨论,就是围绕宪法的概念而展开的。
(3)本质分析法。
对宪法进行本质分析极为重要。
在宪法的本质问题上,有三种主要的观点和实践:一是神的意志论,即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二是全民意志论,即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三是阶级意志论,即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观点。
(4)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关注“宪法实际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指导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起源于英国、美国和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民主制度而产生的。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7章,60条。
共同纲领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在1954年前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106条。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规定比较完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宪法,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仅30条。
1975年宪法是在极“左”思潮影响下的产物,带有强烈的文革痕迹,条文过于简略和粗糙,规范性、逻辑性都很差。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一部新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60条。
1978年宪法体现了拨乱反正的努力,改正了许多1975年宪法的错误,但从总体上说,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制定的,仍然体现了“左”的思维和文革的残余,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国家的需要。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又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正,共31条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序言和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组成,共1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
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九章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九章中国宪法的基本原理一、中国宪法的基本结构1.宪法结构概念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同样的宪法内容因排列方式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形式结构是指将宪法规范的内容加以编排的方式;内容结构是指将具有相同性质的宪法规范编排在同一内容之中,使宪法关系中的相同规范具有合理的表现形式。
2.我国宪法结构(1)宪法序言①宪法序言的特点。
宪法序言是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特点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有助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内容和基本精神。
②宪法序言的内容。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历史发展的叙述。
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进程,明确规定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b.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c.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
包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
d.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③宪法序言的效力。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是宪法演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具有宪法作为法律应具有的基本属性。
宪法序言的效力具有统一性、整体性与具体性的特点。
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肯定说是合理的理论,符合宪法发展的一般特点。
a.肯定说宪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宪法规范组成部分的宪法序言自然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这种法律效力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能把序言的法律效力与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相提并论,认为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发展叙述等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b.否定说宪法序言只是表明了宪法制定的历史与国民的意志,是社会政治理想与信念的体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学笔记
宪法学宪法学(我国是刚性宪法和成文宪法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宪法现象包括宪法意识和宪法物质或宪法思维与宪法存在两方面的内容。
(即一个抽象方面,一个具体方面)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宪法典(宪法文本)2宪法理论3宪法规范4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1宪法典:宪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宪法条文所形成的背景、规范内涵与实践意义。
2宪法理论:深入学习研究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把握宪法的基本规范和内涵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主要是调整国家公民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4宪法现象及宪法的运行过程:透过不同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运行的具体过程,把握其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
宪法学的基本构成要素:1宪法概念2宪法原则3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特征:1实践性(功能)2规范性(学科的规律)3开放性(知识的品质)4综合性(知识体系)5价值性(知识的属性)6鲜明的政治性7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
基础性:许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政治性:因为宪法具有政治性,所以宪法学也具有政治性宪法与政治,宪法是“政治的儿子,同时也是政治的父亲”(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宪法,宪法又限制政治活动)2宪法学的实践性,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时时保护并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宪法学的规范性所谓规范性意味着宪法学研究的主要是探究:主要体现在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内涵,为宪法案件的判决提供依据。
宪法学的开放性宪法学的根本任务是探究宪法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学是始于规范、终于规范的封闭体系。
宪法学是开放的。
表现为1宪法学对其他学科和知识体系的开放2对社会现实合理性的开放(宪法学的研究是一个宪法规范与宪法实践的互动过程)体现为宪法变迁。
宪法学的价值性表现在:通过研究,不断探索并努力实现宪法所蕴含的人类价值。
价值包括:对国家的权力保持警惕监督,对人的尊严与自由时刻维护。
宪法学的综合性1研究内容的综合性:宪法学是研究各种宪法现象的性质与存在形式的高度概括的知识体系。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二十章 宪法解释)【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述1.宪法解释的概念(1)宪法解释的概念①宪法解释的定义宪法解释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
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
a.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比较广泛,除有权机关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
b.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宪法规范内涵所作的说明。
②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a.宪法解释是把宪法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过程与活动,解释过程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基本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一般法律的解释并不必然与社会共同体或与价值体系问题有关;b.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具体而明确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解释或解释的空间是比较有限的,而宪法规范中包含着大量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客观上都存在解释的空间;c.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
法律解释通常是通过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的冲突,而宪法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观的思维模式,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揭示宪法的意义与内涵。
(2)宪法解释的要素宪法解释是一种体系化的过程,构成其内容的要素有: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问题与需要具体化的宪法规范等。
宪法解释的基本目标是宪法问题的解决。
(3)宪法解释与宪法实践宪法解释的主要意义①客观地认识宪法,在具体的宪法问题(宪法事实)中寻求和认识宪法的价值。
其实质功能在于:一方面发现宪法问题,另一方面判断与决定宪法问题;②通过宪法解释活动,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的现实要求;③宪法解释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为及时地解决宪法冲突提供有效的机制;④宪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宪法变迁机制与程序。
2.宪法解释的性质与宪法学体系(1)宪法解释与宪法学分支学科在整个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宪法解释学处于基础的地位,直接影响其他分支学科的发展,为整个宪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价值判断与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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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笔记第一部分:乡土社会的本质第一章乡土本色内容概述:我们常说乡下人“土”,排除这个字的情感因素,“土”字本身却道出了乡土社会的本质。
乡下人以种地为生,生于斯长于斯,土的内涵即为不流动。
不流动在人与人之间的表现就是空间上的隔离,而隔离的单位是村落,即乡土社会中农民是聚村而居的。
聚村而居的后果有二:一是对人熟悉,即乡土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就决定了乡土社会是礼俗社会而非法理社会;二是对事熟悉,即在这个缺少变迁的社会里,不需要抽象的普遍概念,人们只需要依据经验在个别的情况下了解事情即可。
第二章论文字下乡内容概述:乡下人在城市人眼中是“愚”的,直接原因是乡下人多文盲。
因此要推行文字下乡。
但文字对于乡土社会自身来说真的必要吗?这就要讨论文字的作用了。
语言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象征体系,文字更是。
语义经过多次象征体系的转换可能会歪曲或不准确,在人与人无法直接接触的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才需要文字来传递信息。
而乡土社会如前所述,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人与人是面对面接触。
由于彼此熟悉,有时即使不通过语言,也能很好的传情达意。
于是有了“眉目传情”、“闻步识人”的说法。
在这样的场景下,就更不需要依托文字作为桥梁了。
因此文盲并非因为“愚”,而是因为乡土社会的本质。
第三章再论文字下乡内容概述:文字的发生是因为时间和空间上的阻隔。
上一章着眼于空间维度,即阐述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的”社会,因此不需要文字;本章着眼于时间格局。
时间格局有两方面内涵:一是个人的今昔之隔,指个人一生中不断学习的过程需要记忆来连接今昔之经验;二是社会的时代之隔,指社会共同创造集体记忆和文化经验并将之延续下去。
只有当生活发生变化时,感到记忆不够时,才需要借用外在的工具即文字,否则口口相传的语言已经足以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
而乡土社会的特点正是“不流动”——生活形态定型,缺乏变化,因此从时间格局来看,乡土社会也没有文字的需求。
第二部分:差序格局第四章差序格局内容概述:我们常说乡下人“私”,但私的问题其实是群自、人我如何划分的问题,因此这一章即讨论社会结构的格局。
西洋社会是团体格局——如同一捆捆的柴,即常常由若干人组成一定的团体,团体有明确的界限和层次组织,丝毫不乱。
在这种公和私有明确的界限的格局下就产生了个人主义以及平等观念和宪法观念。
与此相对的,乡土社会是差序格局——如同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中心是自己。
在这样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差序格局下就产生了自我主义,人和人之间讲交情而不计较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系维着私人的道德内容概述: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念。
团体格局中的道德观念是建筑在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上——团体的象征产生了“神”,即宗教观念;而神的代理者在现实中也就是团体的代理者,有代理者就会要求代理者保证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产生了道德中权利和宪法的观念。
与此相对,差序格局中的道德观念的出发点是自己,我们常说“克己复礼”、“修身为本”,正体现了这种以己为中心的道德理念。
推己及人,每一种以自己为中心的私人联系都被一种道德要素维系着,比如:自己与亲属的道德联系是孝悌;自己与朋友的联系是忠义……因此说乡土社会中的道德是维系着私人的道德。
第三部分:家族及两性关系第六章家族内容概述:本章主要用结构的眼光去分析中国与西洋的“家”。
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家庭是沿着父系延伸的,从而形成了氏族,其主要功能是作为事业组织。
因此乡土社会中家庭的主轴在父子之间,这就可以解释家谱、家法的传统,并且可以用于理解夫妻疏离、两性间感情矜待和保留的原因——生育在这里是次要的,要为家族事业让步,事业就要求纪律,而纪律排斥私情。
而在西洋社会,家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生育抚育组织,因此主轴在夫妇之间,两性之间的感情是凝合的力量。
第七章男女有别内容概述:“感情定向”是指一个人发展他感情的方向。
感情定向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的影响。
在这里,作者引用《西方陆沉论》中提出的两种文化观来理解乡土社会和现代社会在感情定向的区别。
乡土社会是亚普罗式,即相信存在先置的秩序,人只需要维持。
乡土社会中由于时间和空间上的无距离,了解彼此很容易,唯一的阻碍是性别。
现代社会是浮士德式,即相信冲突是存在的基础,生命在于不断冲破阻碍的过程。
浮士德式文化观倾向于不断求同,“恋爱是一场探险,是对未知的摸索”——但这个企图没有实用性,是在过程中创造生命意义,其结果是必定失败,而且不利于社会事业的稳定发展。
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感情的激动引起破坏和创造,感情的淡漠带来稳定。
因此追求稳定的乡土社会中,两性关系这一可能造成破坏性的因素必须要被遏制,因此有了“男女有别”——认定男女不必求同,不必了解彼此或追求心灵上的接洽。
这种原则就导致在乡土社会家族代替了家庭,同性为主,异性为辅。
同时也可以解释中国传统的实用精神和现世色彩——对天国没有兴趣,只关心切身生活。
第四部分:礼治秩序与权力结构第八章礼治秩序内容概述:与现代社会追求法治不同,乡土社会是“礼治”的。
礼是一种行为规范,这一点上与法相同。
但区别在于:法的维持力量在国家(或部落)权力,而礼的维持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机构,而是传统。
任何社会都有文化、传统,但乡土社会传统的效用更大,这是因为乡土社会时间和空间上不流动的特性,即一代人的经验代代适用,因此“言必尧舜”。
相比之下,在变迁很快的现代社会,传统的效力是很小的——这很好理解,因为现代社会的变化太过于迅速,“传统”不会代代适用,因此很快会被摒弃。
“礼”是通过教化使人主动服从甚至“好礼”,这一点与法律和道德都不同。
法律和道德约束下的现代公民使被动的,但“礼教”下的乡土社会中的成员们却是主动的。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
第九章无讼内容概述:本章解释为什么乡土社会追求“无讼”。
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礼治是对规矩的服膺,理想状态是每个人自觉发自内心的认同和遵守,内化为良心和习惯,不必有外在监督。
因此乡土中的调解实际是一种教化。
在乡土社会中,最理想的维持秩序的手段也是教化而非打官司。
反观现代社会,现代社会的目的并非教化,而是厘定和保护权利。
而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产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却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秩序。
法治秩序的建立还需要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上的改革。
第十章无为政治内容概述:传统对权力的看法有两种:一是建立在社会冲突之上的的“横暴权力”,这种权力以阶级斗争为特点;二是建立在社会合作之上的“同意权力”,这种权力以监督权利与义务与维持契约为特点。
现实中的权力通常是以上两种权力的混合。
而作者认为这两种权力在实际行使至基层的过程中,由于乡土社会自身农业社会的社会性质和小农经济的经济特点,会遇到诸多阻力,从而在历史的选择中形成了“无为政治”的模式。
第十一章长老统治内容概述:如上一章所述,横暴权力和同意权力并不能完全解释中国乡土权力。
横暴权力在乡土所受到的事实上的限制产生了“无为政治”,但也并未表现为民主政治,这是中国基层政治性质的一个谜。
为了解释这一现象,作者提出了第三种权力——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中教化式的权力——长老权力(家长式统治)。
教化式的权力在亲子关系里表现得最明显,但不限于此,凡是文化性、非政治性的强制都包含这种权力。
这种权力在人与人之间的体现就是注重长幼秩序,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出则悌”。
在政治中,我们可以从儒家的政治思想中看到这种权力的痕迹:“为政以德”、“为民父母”的政治理想。
总的来看,乡土社会很难用民主不民主来衡量,“长老统治”应该是最合适的形容了。
第五部分:乡土社会的变迁第十二章血缘和地缘内容概述:缺乏变动的社会,会用生育产生的社会关系来规定各人的社会地位,这样的社会就是血缘社会。
最原始的社区是血缘与地缘结合的。
地缘是血缘的“空间投影”,所谓“生于斯,长于斯”。
就算人口增多需要扩张,迁移的新地方与原来也有血缘关系,且人常常通过起原来的名字来否认空间的分离。
血缘社会中是无商业的,只有人情往来,商业在血缘之外发展。
因此虽然血缘社会中外人很难融入,但这些人无血缘的特点却提供了一个特殊的职业——钱上的往来。
也就是说,外来人正好成为了商业的媒介。
现代社会从商业里发展出了地缘的社会关系。
如果说血缘是身份社会,那么地缘就是契约社会。
契约社会也就带来了权利与义务的意识,以及法律。
从血缘社会到地缘社会,也因此是从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社会性质的转变。
第十三章名实的分离内容概述:在之前的讨论中,乡土社会都被认为是不流动的社会,但是事实上不存在完全没有变化的社会。
因此这一章讨论乡土社会在速率很慢的变动中所形成的变动方式。
首先作者提出了在社会冲突中产生的横暴权力、社会合作中产生的同意权力和第十一章提出的社会继替中产生的长老权力以外的第四种权力——时势权力。
时势权力是指在剧烈的社会变动中,人民常常需要一个“英雄”来领导他们适应新的形势。
但是时势权力只会发生在变化十分剧烈的社会中,而乡土社会变化很慢,所谓“三年无改於父之道”,这样的社会是不会出现时势权力的,或者说是不出英雄的。
但乡土社会在速率很慢的社会变迁中也形成了自己的方式,那就是名实的分离——表面上绝对承认长老统治下沿袭下来的传统,实质里由社会变迁的需要改变其内容,却用巧妙的注解适当的“歪曲”愿义,这就造成了乡土社会中名与实的分离。
第十四章从欲望到需要内容概述:在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化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那就是“从欲望到需要”。
如果说这里的“欲望”代表的是吃饭时对味道的追求,那么“需要”就代表对营养的追求。
从欲望到需要的转变实际上可以用社会学在十九世纪发展的结构功能主义流派来理解,也就是认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功能,而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为了维持社会的完整功能。
这与乡土社会中由欲望领导的自然状态的社会结构完全不同。
乡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过程中从欲望到需要的变化,实际也是从自由到计划、从感性到理性、从经验到科学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