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doc
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驻学校内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防火办对学校所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学校防火办应设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防火专项经费不准挤占挪用。
第八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学校宣传、教学、学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防火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四)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原则,确定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备案;(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七)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八)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 学校是学生的第二个家,应该重视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3.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有序进行,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学校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疏散通道设置1.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等。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2. 学校应合理设置消防疏散通道,通道宽度不得小于标准规定,并保持畅通无阻。
三、学校消防安全教育1. 学校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包括火灾逃生常识、火源及火灾预防、灭火器的使用等内容。
2. 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观消防救援队伍,增加学生对消防队员的敬意和认识。
四、学校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1. 学校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学校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同时也检验和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五、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1. 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六、学生消防安全常识普及1.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参与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增强学生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
2. 学校可以邀请消防安全专家来学校进行讲座,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七、学校防火设施保养1. 学校应定期对防火设施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防火宣传教育,提醒学生不得私自损坏防火设施。
八、学校火灾事故处理和报告1. 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预案,及时组织疏散和扑救。
2. 学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学校消防安全督查和考核1. 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北京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北京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师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 依法管理,科学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1.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
2. 安全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班级安全管理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内容1. 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全面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 校园门前100米(校门两侧各50米)禁止停放机动车。
- 严查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接送学生行为,加强校内及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
2. 校舍安全:- 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舍结构安全。
- 及时维修损坏的校舍设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 消防安全:-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 配齐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 食品安全:- 严格把控食品安全,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 定期对食堂、小卖部等进行检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5. 交通安全:- 落实错峰上下学制度,落实校门值班值守制度。
-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6. 防欺凌、防暴力:- 建立健全防欺凌、防暴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
-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安全责任追究1. 学校校长对校园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按职责分工负责。
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全部人员,包含师生、工作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 1. 校长: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总体规划、组织和领导工作。
2.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组织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3. 各部门、班级和个人:负责学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搭配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四条消防设施配备1.学校应依照消防设施配备标准进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购置。
2.学校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灭火器管理1.学校应依照相关规定设置适量、适种的灭火器,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可用。
2.每个班级、试验室、办公室等场合应配备至少一支合适的灭火器,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位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六条防火门管理1.学校应依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维护防火门,确保其正常使用。
2.防火门应保持通畅无阻,严禁将防火门用于日常出入、堆放物品等非正常用途。
第七条消防通道管理1.学校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学校应设置明显的消防通道标识,确保使用人员能够快速找到消防通道。
第八条疏散通道管理1.学校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快速、有序地疏散。
2.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障碍物或其他物品。
3.学校应定期组织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疏散本领。
第三章火灾防备和培训第九条火灾防备措施1.学校应建立火灾防备制度,包含对电气设备、用火用电、储存易燃物品等方面的掌控。
2.全部人员应严禁在教室、宿舍等室内使用明火,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和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灭火器使用培训1.学校应定期组织灭火器使用培训,确保师生熟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消防
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3
【摘要】<正>京教勤[2016]5号各区教委、公安分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2]22号)、
【总页数】11页(P16-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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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北京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火灾防范工作,做好校园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师生员工,以及校园内的所有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升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校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学校消防安全是学校的基本责任,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履行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分工,建立健全调查、处置和预防火灾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装备的完好有效。
第三章学校消防设备和设施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报警器和灭火器材,确保校园内的消防设备齐全完好。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师生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督导制度,定期对校园的消防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学校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校园内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实验室、食堂、宿舍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巡查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火灾报警制度,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及时应急处置,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五章学校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大学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
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
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部。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北京大学法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催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京教勤[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教勤[2010]1号)各公安分(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教育、公安等部门以及学校各级、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校园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近年来,学校防火工作有所加强,但个别学校仍有火灾事故发生,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正常秩序,暴露出一些学校在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学校要引起高度重视,对消防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特别是要以《规定》颁布为契机,迅速学习贯彻《规定》精神。
各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逐步推进和落实。
要通过广泛的学习贯彻,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学校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施规范化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狠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积极探索与学校日常工作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要实施“三规范”(规范场所设置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四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四统一”(统一基础资料登记,统一防火巡查登记,统一防火检查登记,统一消防控制室值班登记),使学校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学校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通过实施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提高学校组织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师生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相关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学校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学校应根据消防安全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人员和消防队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巡查、应急处理和火灾事故的扑救。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测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学校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消防常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除所有可能导致火灾的隐患,确保学校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学校火灾报警和应急通讯制度,确保火灾事故及时报警和救援。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校火灾防护和逃生通道制度,保障师生在火灾事故中的安全撤离。
第四章学校火灾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学校应制定学校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科学合理的灭火和疏散逃生方案。
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
附件6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参考)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人员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等有关规定,学校的消防安金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二)确定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例会不应少于一次,并且要有记录。
(四)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要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金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査;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各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电气、可燃物和火源管理。
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间集体宿合均应设置用电超載保护装置,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并有详细记录。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随意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入和防范措施;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教学区、住宿区、学生活动区域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品;厨房、烧水间应独立设置。
(三)要建立消防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记录和保管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
消防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妥善保存。
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确保学校内部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学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保障学校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全部的教学楼、宿舍楼、试验室、图书馆以及其他行政办公区域。
第二条责任部门1.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协调。
2.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演练,订立和修订消防安全制度。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执行1.学校内全部员工、学生以及访客都必需遵守本制度和其他相关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2.违反本制度和其他相关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将依照学校的相关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能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第四条学校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1.学校应保证消防设备设施依照国家标准进行选用、安装、验收,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2.消防设备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定期演练并及时修复和更新,确保完好有效。
第五条灭火器的管理1.学校应设置充分数量的灭火器,并依照国家标准配置在易燃易爆物品相近。
2.灭火器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在可见位置设置使用说明。
第六条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管理1.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设置临时障碍物或堵塞通道。
2.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的出口标识、疏散指示灯应保持明确可见。
3.师生和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疏散演练,掌握逃命路线和使用逃命工具的方法。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管理1.学校应确保电气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严禁擅自增设电气设备、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过期和老化的电气设备。
3.在停电期间,学校应采取必需的措施确保照明和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1.学校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2.学校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台账,并依照整改要求和时间节点进行整改。
北京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学校所属的各系、各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各系、各单位防火安全工作和各种火险隐患。
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四条】各系、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度,组成有各专业、教研室、(车间)、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各实验室、班组设安全员。
【第五条】各系、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在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职责是:一、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三、对单位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
四、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的灭火方案。
五、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1)知火警电话,(2)知重点部位,(3)知消防水源位置,(4)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
对单位聘用的老、弱、病值班人员应及时更换。
七、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电器防火【第六条】学校动力电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正式电工施工,否则发生火灾由安装人员负责。
动力电必须配有电闸箱。
电闸箱盘面要用耐火材料或铺设铁皮,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
【第七条】不能随意乱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的应急处置能力,制定以下规定。
一、组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一)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教职工代表组成。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和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学校设立安全科,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学校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运行和维护。
二、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一)所有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图书馆等学校建筑物必须符合相关消防设计规范,并定期进行维护。
(二)建立健全学校宿舍楼和教学楼的防火隔离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控制和扑灭。
(三)学校要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制定学校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并进行教职工培训。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学校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加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演习活动,提高学生对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的能力。
(三)学校要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标志的有效性。
四、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一)学校要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逃生能力,并及时总结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制定学校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责任人和联络方式,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
五、加强消防巡查和监督检查(一)学校要组织专门的消防巡查队伍,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二)加强对校内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评定和表彰学校优秀的消防安全工作单位和个人,激励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
六、加强与社区和消防部门的合作(一)与社区消防站建立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
s-w-f--消防标准化(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1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1--2-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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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
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
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第三章消防设施标识化
第六条学校应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
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