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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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听证制度精品

2020年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听证制度精品

2020年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听证制度精品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一)受理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公示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十五日内决定组织听证。

确因特殊情况,局长可以决定延期;局长外出,代行其职务的副局长可以决定延期,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

(二)通知1. 市科技局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下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听证主持人、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听证等有关事项。

2.听证通知书送达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①可以因涉及商业秘密,提出不公开举行听证的要求;②可以因正当理由要求延期;③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④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⑤应当在举行听证前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不作答复的,视为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3.应当在听证通知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视为放弃听证;4.应当在举行听证三个工作日前,书面或者传真告知市科技局:①听证是否需要延期及理由;②参加听证人员名单(委托代理人的,附授权委托书,包括:代理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内容);③听证是否公开及理由;④主持人是否回避及理由。

(三)确认1.市科技局要确认听证是否公开举行,当事人是否有法律规定的理由;2..市科技局要确认听证是否如期举行,延期理由是否正当;3.当事人理由正当、要求延期的,可以准许延期,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4.确认当事人提出主持人回避的理由是否合理,决定由局长作出。

(四)公告1.公开举行听证的,市科技局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地点和网上公示牌上予以公告。

2.要求参加听证的其他人员,应当提前申请并由市科技局确认。

(五)听证会1.听证会由市科技局指定非审批本项目人员主持,设主持人、记录人,主持人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2.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要宣布以下纪律:①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②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③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④旁听人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3.听证主持人还要宣布法律的其他规定:①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②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③在听证中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10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9【实施日期】2016.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9日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根据同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和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年度目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活动,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听证的相关工作。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3日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第三节档案管理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原则。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下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或修改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或修改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或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中长期规划;(四)制定或修改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制定或修改开发利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涉及多数人利益、环境污染等相关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26日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参与事项范围公众参与决策事项范围:(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策等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20-2025年)》,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相关工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三)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四)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五)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教工违规违纪处理,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七六)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学校法人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领导批示意见,具体负责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重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负责重大决策事项调研、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在提报党支部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题和提交校内请示报告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备选方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二)重大事项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三)重大事项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等资料;(四)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学校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或法律顾问进行咨询论证,对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

审核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或者得到合法授权,避免出现越权决策等情形。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是否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是否需要经党支部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是否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铜府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铜府发〔2015〕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市级财政预决算;(二)编制或者修改全市性的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三)编制或者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四)全市性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或者修改;(五)城市房屋、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六)全市性的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七)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专项基金的安排,市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八)制定或者修改全市性的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九)制定或者修改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住房保障、地方金融、物价调整、扶贫开发等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十)制定或者修改事关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十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明确指示或者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十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草案或者建议的重大事项;(十四)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认定的事项;(十五)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现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我局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XX县环保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试行办法》中列明的事项。

第三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每年我局申请县财政拨付专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我局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我局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我局环保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2名分管领导和聘任的咨询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立总数为1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六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同我局任期。

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人员包括:(一)法律专家、学者等;(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三)其他有关人员。

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

第八条咨询专家不限地域、不限学历、不限年龄、不限国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热心咨询论证活动,社会责任感强、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园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园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关系全局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

主要包括:1.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规划;2.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3. 重大民生工程;4. 重大政策制定;5. 重大体制改革;6. 涉及大量人民群众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公众参与方式在决策草案形成后,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以下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1. 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代表以及公众代表参加,对决策草案进行讨论和论证;2. 听证会:公开举行,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就决策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3. 咨询协商:征求相关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意见;4. 民意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意见;5. 其他形式:如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三、公众参与程序1. 公布决策草案: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 征求意见期限: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3. 意见收集和处理:对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形成意见采纳情况报告。

4. 意见反馈: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给予反馈,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四、公众参与保障1.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确保公众能够便捷、有效地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

2. 政府工作人员应主动解答公众疑问,协助公众了解决策背景和必要性。

3. 提供多种参与渠道,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4. 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

五、决策实施和监督1.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园区政府应加强对公众意见的跟踪调查和反馈,确保决策的实施效果。

2. 公众有权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园区政府应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公众参与义务的园区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淮政办秘〔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专家论证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效果评估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程》、《淮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淮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淮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5日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市政府在做出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安排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听取、征求公众意见的行为。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16年1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铁根2017年1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

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可以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

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崇信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政府决策质量,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省政府令第149号)、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适用《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规定的通知》(淮政秘〔2009〕145号)。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不适用本规定。

县、区政府未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政府其他行政决策活动涉及市政府民事权利义务或者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第五章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规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行政措施;(五)规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七)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文化科技教育、食品医药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九)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策程序在现代社会中,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往往牵涉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影响着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

因此,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决策程序等机制的运行与完善,对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众参与是重大决策的重要环节。

公众是决策的直接受众和执行者,他们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才能避免决策过程中的盲点和失误。

公众参与可以帮助政府收集社会智慧,发挥民众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形成决策的广泛共识和社会认同。

同时,公众参与也可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风险。

因此,在重大决策中,需要建立一系列有效的机制,确保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专家论证是决策的科学依据。

在重大决策中,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和技术,需要依靠专家的学术与实践经验来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专家论证可以提供科学、客观和权威的信息,为决策提供合理的选择和方案。

同时,专家论证也可以帮助政府避免决策中的错误和偏颇,减少决策的风险和后果。

因此,在重大决策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专家评议体系,确保专家论证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再次,合法性审查是决策的法治保障。

在重大决策中,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和法规来确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防止决策违反法律和依法行使权力。

同时,合法性审查也可以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为决策的落地和执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因此,在重大决策中,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法律审查机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集体决策程序是决策的民主机制。

在重大决策中,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单独决策,而是需要通过广泛的讨论和协商,形成集体的决策和共识。

集体决策程序可以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防止个人意志和特殊利益对决策的干扰和偏颇。

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廊坊市行政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廊坊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影响廊坊市行政管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政策法规、重大计划方案、重大项目计划、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济体制、重大社会管理决策等。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三条决策的主体是市政府,决策的范围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决策的基本程序为调研、研究、评估、拟定、审核、决策、公告。

第五条决策的前期调研阶段,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调研,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深入了解问题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风险和难点。

第六条决策的研究阶段,市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决策研究小组,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讨论,形成初步构想和方案。

第七条决策的评估阶段,市政府应当组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已形成的方案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准确。

第八条决策的拟定阶段,市政府应当根据调研、研究和评估的结果,拟定初步决策方案,形成行政决策文件,明确决策的目标、内容、程序和时间节点。

第九条决策的审核阶段,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定的决策方案进行审核,审查方案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确保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决策的决策阶段,市政府应当组织决策议事会或决策机构进行决策,对初步决策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形成决策结果。

第十一条决策的公告阶段,市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公开决策的基本信息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决策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应当建立监测、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决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参与程序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听证、征求意见、公开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内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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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 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 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内容解读Biblioteka 容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 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 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条例》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 过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 定,主要内容包括:
三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 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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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条例》明确了制定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方 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 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荥阳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三条重大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县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五条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二)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并将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对所征集的意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九条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为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根据区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2、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4、涉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群众应知的安全生产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6、人事任免、干部竞争聘上岗政策等;
7、颁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8、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

四、重大决策的形成和决定主要通过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形式确定。

五、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1、重大决策预案征询相关单位、部门和专家意见;
2、将重大决策预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大决策预案如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3、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六、重大决策事项通过以下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召开的会议、专题会议等公开;
2、通过网站公告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开。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石政发〔2021〕35号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石政发〔2021〕35号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石政发〔202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流程,进一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全面提升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事前审查制度(试行)》。

经市委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2.《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3.《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事前审查制度(试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7日附件1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一、制定或调整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1.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2.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杜集区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杜集区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杜集区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公开统计制度为准确掌握我局政务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文件精神,特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实施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具体承办我局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更新我局公开的全部信息;3、负责编制我局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等;4、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指导、督促、检查相关科室和单位做好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6、完成我局规定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报送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向局机关相关部门及时报送信息。

至少每月报一次。

(二)局机关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汇总、统计和发布。

第三条其他说明(一)政务信息是指政务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务信息按条计算。

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

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

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务工作报告、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

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医院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医院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医院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系医院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及广大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决策草案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人民群众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医院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

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第六条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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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区科学技术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听取意见是指本机关采取公示、调查、论证、座谈、听证、征集意见等方式向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传递决策事项相关信息,获取对决策事项反馈意见的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局办公室或业务承办业务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息通过是科学技术局站或区政务公开网发布,也可以采用图片展示、通告等形式进行发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的业务科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依据和资料,如法律、法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形成和论证过程;
(五)涉法事项,应提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承办的业务科室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形成报告,并填写《杜集区科技局重大决策事项提交表》,提交局党组会议。

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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