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规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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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计征消费税的规定

关于卷烟计征消费税的规定

关于卷烟计征消费税的规定消费税对卷烟这种应税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

首先征一道从量定额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然后再按调拨价格从价征税,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对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委托加工的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征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卷烟的计税依据具体规定为:(一)生产销售卷烟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

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说法错误的是()。

A.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B.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C.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D.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案】 D2、某生产企业2019年12月将机器运往境外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已知机器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报关出境前发生运费和保险费1万元,境外修理费10万元,修理料件费2万元;复运进境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1.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人民币。

该机器报关入境时应申报缴纳关税()万元。

(关税税率10%)A.1.2B.1.3C.1.35D.19.2【答案】 A3、(2012年)根据消费税规定,成品油纳税环节是()。

A.批发环节B.加油站加油环节C.生产销售环节D.消费者购车环节【答案】 C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销售钢材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58万元。

2019年5月因质量问题该批钢材被全部退回,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5月份销售钢材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该企业5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A.11.50B.11.96C.12.83D.13.00【答案】 A5、根据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

A.10B.15C.20D.30【答案】 D6、关于城建税的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应征收城建税B.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C.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的城建税D.对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不可以同时退还已征的城建税【答案】 B7、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消灭原因的是()。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6号)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1)进口卷烟;(2)白包卷烟;(3)手工卷烟;(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略)。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第17号令
37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01.13
第18号令
38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0
第19号令
39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0号令
40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02.10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2000.01.17
国税发[2000]1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2000.02.25
国税发[2000]38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000.05.16
国税发[2000]84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4]31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
国税发[1994]8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11.09
国税发[1994]24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21号令
4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2号令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烟草工业行业纳税评估指引

烟草工业行业纳税评估指引

卷烟制造业纳税评估指引核心提示:2021 年,安徽省国税局江北产业集中区国税局组织人力对安徽中烟工业及其下属五个卷烟生产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在总结此次评估方法根底上,制作成卷烟制造业纳税评估指引,指引从卷烟制造业特征、信息收集与分析、纳税评估指标分析、常见税收风险点及核查路径等四个方面展开,对我们的做法进行介绍,希望能为大家今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目录一、卷烟制造业特征 (3)〔一〕行业概况 (3)〔二〕生产经营特点 (3)〔三〕生产工艺流程 (6)〔四〕内部控制组织及管理制度 (8)〔五〕行业财务核算特点 (12)〔六〕财务管理软件介绍 (14)〔七〕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15)二、信息收集及分析 (16)〔一〕信息收集种类及路径 (16)〔二〕行业相关数据信息 (18)三、纳税评估指标分析 (21)〔一〕单项税收指标分析 (21)〔二〕复合税收指标分析 (27)〔三〕行业特殊指标分析 (28)四、常见税收风险点及核查路径 (31)〔一〕销项税额方面 (31)〔二〕进项税额方面 (32)〔三〕消费税方面 (32)〔四〕主营业务收入方面 (33)〔五〕其他收入方面 (33)〔六〕主营业务本钱方面 (35)〔七〕其他业务本钱方面 (35)〔八〕费用方面 (35)〔九〕其他方面 (37)五、 XX 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案例39一、卷烟制造业特征〔一〕行业概况卷烟制造〔 C1620 〕是指各种卷烟生产,包括:1、卷烟:烤烟型卷烟、混合型卷烟、其他型卷烟; 2 、雪茄烟:全叶卷雪茄烟、半叶卷雪茄烟;3、烟用滤嘴棒成型:二醋酸纤维丝束滤棒、聚丙烯纤维丝束滤棒、其他卷烟滤嘴棒。

其中卷烟产品产量大,耗用烟叶总量多,在我国卷烟产品主要是烤烟型卷烟。

该行业具有生产经营方案性高、涉及税种多、税收负担高、税款数额体量大等特点。

我省卷烟制造主要是烤烟型卷烟生产,少量雪茄烟和出口混合型卷烟。

2021 年年生产量252 余万箱,行业规模在全国属中等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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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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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
税价格的批复
【标 签】消费税计税价格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879号
【发文日期】2006-09-26
【实施时间】2006-09-26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消费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本文件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
自2009.07.17日起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浙国税流〔2006〕27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消费税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_真题-无答案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消费税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_真题-无答案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消费税)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12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l个最符合题意。

1. 根据消费税规定,成品油纳税环节是( )。

(2012年真题)A. 批发环节B. 加油站加油环节C. 生产销售环节D. 消费者购车环节2. 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8日销售化妆品400箱,每箱不含税价600元;15日销售同类化妆品500箱,每箱不含税价650元,当月以200箱同类化妆品与某公司换取精油。

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元。

(2012年真题)A. 169500B. 205500C. 207000D. 2085003. 某白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用粮食酒精勾兑白酒100吨,全部用于销售,当月取得含税销售额500.76万元,当月购进粮食酒精买价120万元,月初库存外购粮食酒精买价98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粮食酒精买价40万元。

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

(2012年真题)A. 95.60B. 102.57C. 112.57D. 121.004. 某烟花厂受托加工一批烟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没有同类烟花销售价格。

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

(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2012年)A. 6000.00B. 6750.00C. 7941.18D. 20250.005. 某筷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2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如下:销售烫花木制筷子15万元;销售竹制筷子18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12万元。

另外没收逾期未退还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包装物押金0.23万元,该押金于2011年12月收取。

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

(2012年真题)A. 0.6098B. 0.6115C. 1.3598D. 2.26156. 下列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小汽车”税目征税范围的是( )。

浅谈我国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

浅谈我国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

浅谈我国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文/邢凤美摘要:在我国,烟草税收政策是卷烟消费管控的重要手段。

烟草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卷烟消费行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本文围绕我国烟草税收政策跟卷烟消费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具体的影响过程,并就如何采用税收手段控制卷烟消费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烟草税收政策;卷烟消费;影响一、相关背景2015年5月,国家出台了新的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调整,在提高卷烟从价税的同时在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从量税。

由于之前的烟草税调整,都是只调烟税不调烟价,不少烟草企业为了保证销量的提升都通过内部消化来对烟草的税额进行了调整,难以切实发挥实质性的卷烟消费控制效果。

此次我国烟草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提升了烟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率,将其提高到6%,这就使得零售环节烟草的指导价格同步提高,能够在卷烟消费行为的管控上起到很好的作用。

根据管理实践和国际经验,烟草的税收税率每提高10%,烟草的税收总额就能够增加5%,同时卷烟的消费量也能够降低5%。

尤其是对于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来讲,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更为显著。

烟草经济作为戒不掉的经济,烟草专卖局一方面提出自身的经营发展目标,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控烟的社会责任。

而政府一方面征收高额的烟草税,另一方面还需要补贴烟农进一步推动烟农的转产。

由于烟草企业的税收跟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同时烟草企业本身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发展和利益,使得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着保障烟草税收来源、提高财政收入的动机,依靠保护性措施促进本地烟草行业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提高烟草税负所带来的控烟作用。

二、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烟草税收是我国地方以及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烟草既是创税大户,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大户。

就我国而言,当前烟草行业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烟叶税、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等。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卷烟的产品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并确定了卷烟的价格体系,从卷烟的零售价格、批发价格以及调拨价格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国税函[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更正。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标 签】核定卷烟消费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9﹞385号【发文日期】2009-07-01【实施时间】2009-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税务总局对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重新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税务总局对原发布的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的文件15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4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9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1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2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3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5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6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7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8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9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0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1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2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4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省广丰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571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红塔山”牌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855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部分卷烟计税价格和品牌名称的批复》(国税函〔2002〕465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2〕770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沙、常德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306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昆明、昭通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5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4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6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合肥、芜湖、蚌埠卷烟厂6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7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郑州、新郑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8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什邡卷烟厂佛兰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9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深圳卷烟厂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600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南昌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8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9号)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太原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浙江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贵阳卷烟厂等7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北襄樊卷烟厂等4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等6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苏南京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波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3号)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5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夏吴中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6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7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青岛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6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吉林延吉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7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8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东广州卷烟二厂等6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87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5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6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3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南昌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5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河北张家口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6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贵阳卷烟厂2个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233号)税函〔2003〕1234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云南省昆明卷烟厂等9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247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郴州卷烟厂蓝盖华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省合肥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生产的“石林”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吉林四平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调整四川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3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4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椰王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06号) 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佳品紫光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07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67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青岛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68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云南省5个牌号、规格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49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1号)复》(国税函〔2004〕1022号) 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3号) 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西昌卷烟厂“凉烟”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5号) 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国宾”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6号) 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西昌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6号) 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常德卷烟厂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4号) 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5号) 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6号) 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7号) 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8号) 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9号) 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0号) 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7号) 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张家口卷烟厂“盖北戴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8号)国税函〔2004〕1259号) 1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梅州卷烟厂等4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7号) 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8号) 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7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8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62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卷烟厂石狮系列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6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昭通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3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西昌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32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5种老牌号非标准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92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1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2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宝岛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3号)复》(国税函〔2005〕244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13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常德、长沙卷烟厂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4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大理卷烟厂“三塔(时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47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91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39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沙卷烟厂“盖白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54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哈尔滨卷烟总厂26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85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86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都卷烟厂生产的“娇子”(低焦油)等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16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核定云南“红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7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757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济南卷烟厂“将军(天元)”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840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872号)复》(国税函〔2005〕948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949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厂和赣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17号) 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宝鸡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0号) 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1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8号) 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州卷烟二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258号) 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石家庄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43号) 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郑州卷烟二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46号) 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4号) 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厂和赣南卷烟厂8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5号) 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成都卷烟厂1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6号) 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延吉卷烟厂和长春卷烟厂1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7号)复》(国税函〔2006〕238号) 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石家庄市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40号) 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41号) 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宝鸡卷烟厂等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95号)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07号) 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75号) 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天津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77号) 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沙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621号) 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4.5*(54+30)硬盒翻盖石林(8mg)”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658号) 二、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10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什邡卷烟厂“国宝(盖红运)”等4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丰等3家卷烟厂生产的“月兔春”等14个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呼和浩特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公司9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新规格卷烟“石狮(吉祥软)”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7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沙卷烟厂常德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0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赣南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北清江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波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8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郑州卷烟总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9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0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沈阳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1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4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塔(集团)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5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6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7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8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春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9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32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1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2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4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033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1068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铂金11mg)”等4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070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塔辽宁公司生产的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138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8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河卷烟总厂新疆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91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13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下秀(红名品)”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14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4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总厂赣南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91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1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92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15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20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中烟工业公司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2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白沙(精品)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90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五牛(硬盒绿)新版”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91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中烟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605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665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57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下秀(软佳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71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河卷烟总厂新疆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5.17•【文号】国税发[2005]81号•【施行日期】2005.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2005年5月17日国税发[200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西藏),各中烟工业公司:为了进一步解决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联合对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以来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采样汇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范围本次采样的企业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含没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下同)。

二、产品范围及所属期限本次采样的产品为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雪茄型卷烟,不含雪茄烟)。

三、提供样品形式所有采样产品的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各5套,实物样品一条(或一个包装单位)。

四、价格内容本次采集产品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五、采样方式及地点本次采样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潇湘大厦。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42号,电话:83161188。

(二)零售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金三环宾馆。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电话:67237713。

六、参会人员各中烟工业公司1名、各生产企业1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名。

七、会议时间(一)中烟工业公司、生产企业参会人员5月25日报到,26日至30日集中汇总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会人员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集中汇总零售价格。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征办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由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原则上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三)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1.包装物销售收入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03消费税答案

03消费税答案

一、单选题1. 下列单位经营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缴纳消费税的为( )。

(A) 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B) 商场销售高档手表(C)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金银首饰(D) 汽车制造厂公益性捐赠的自产小轿车【答案】B【解析】消费税是在应税消费品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一次性课征;只有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交消费税,因而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金银首饰要缴纳消费税。

商业企业销售其他应税消费品均不缴纳消费税。

2. 下列项目中,应当按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目征收消费税的是( )。

(A) 小汽车轮胎(B) 翻新轮胎(C) 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D) 子午线轮胎【答案】A【解析】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3. 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率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B)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10%(C)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按照250元/吨的税额计算消费税(D) 比例税率中,最高的税率为56%,最低税率为1%【答案】B【解析】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4. 下列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卷烟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B)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C)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D) 卷烟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答案】A【解析】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5. 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05.22
【实施日期】2000.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发布)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40题)1、某省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研发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因项目调整将2019年6月购进的一台用于研发的国产设备移作他用(该国产设备已办理增值税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600万元、增值税78万元,该设备原值为6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10万元。

该研发机构应补缴税款()万元。

A.76.70B.54.42C.77.09D.78.00【答案】 A2、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从农民手中购进小麦用于加工糕点并于当月全部领用,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5万元,支付运费(运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0.6万元。

本月销售糕点等,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假定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万元。

A.2.70B.1.45C.2.05D.2.10【答案】 C3、下列关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B.委托加工白酒,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C.将自产的葡萄酒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按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格计算纳税D.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答案】 C4、(2017年)下列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政府向国有企业划转土地使用权B.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C.村委会自行转让土地D.企业以房地产抵债【答案】 D5、张某在一次商场抽奖活动中获得全新小汽车一辆并自用,商场购置该小汽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同类小汽车市场平均不含税交易价格20.5万元。

针对上述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商场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B.商场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05万元C.张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D.张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05万元【答案】 C6、甲煤炭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A.233.36C.270.13D.232.8【答案】 D7、某服装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 年 2 月销售自己使用过 3 年的一台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 120000 元,未放弃享受减税优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 40000 元。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时核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主体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消费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核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主体。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本条规定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税消费品目录从“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扩大到“卷烟、白酒和小汽车”,并增加规定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后送财政部备案;二是将其他应税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改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改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原因是,全国各地省级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在1994年新税制改革实施后,分设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原来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范围的不同一分为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中央税税种,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税种。

新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后,为确保税收征管与新税制协调运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建立和推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

各地围绕这一模式,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普遍实施了征管改革,许多地方将几个税务所组建成一个税务分局,基层税务所大幅度减少,形成了以税务分局为最基层征收管理单位的格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分局,主要指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而设立的税务分局,这些税务分局属于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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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规定令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现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更好地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第五条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由下列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和所在地省会城市采集:(一)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二)省会城市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采集。

(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下同)。

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格,采集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式样设计及填报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生产企业生产专销省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

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与卷烟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联系,由卷烟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格。

并将采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

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式样设计及填报要求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六条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其中,生产企业所在地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省会城市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

生产企业设在省会城市的,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专销省外地区的卷烟,信息采集点由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选择。

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第七条卷烟零售价格采集标准(一)条装卷烟(200支)采集标准:零售单位销售的条装卷烟可按以下标准采集价格25×(64+20)毫米全包装25×(64+20)毫米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翻盖”)25×(69+25)毫米全包装25×(69+25)毫米硬盒翻盖25×(72.5+27.5)毫米全包装25×(72.5+27.5)毫米硬盒翻盖25×64毫米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二)零售单位零售的除上述标准外的其他包装类型卷烟,按条装卷烟(200支)折合零售价格。

(三)零售价格按照所有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在价格采集期内零售的该牌号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该牌号卷烟在各信息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卷烟在各信息采集点的销售数量第八条生产企业必须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将投放卷烟的牌号、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以便于采集价格信息。

第九条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一)价格信息采集期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

(三)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但市场交易价格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为6个月。

即该牌号、规格卷烟从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的连续6个月。

第十条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需要填写本条款规定的下列表格,并在规定的报送时限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具体报送时间、程序、方式由各省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3)。

(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三)《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

第十一条省国家税务局需要填写本条款规定的下列表格,并于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底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附件4)、《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5)、《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6)。

(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9)、《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10)。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件11)。

(四)《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件12)。

第十二条已经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报送资料的备注栏中注明。

中烟烟草交易中心签订的调拨价格与省烟草交易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同的同一牌号、规格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必须将省烟草交易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中说明。

第十三条申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满(1年)后的1个月内,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四条申请调整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生产企业,在价格采集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六条新牌号、新规格、以及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但交易价格发生变动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第十七条消费税计税价格按照卷烟零售价格扣除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和利润核定。

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暂定为45%。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第十八条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新牌号卷烟,是指:(一)2000年11月1日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的卷烟。

(二)2000年11月1日前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牌号、在2000年11月1日后第一次使用已注册商标牌号的卷烟。

(三)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且已使用,但未经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新规格卷烟是指:2000年11月1日后卷烟注册商标牌号不变,而烟支规格(嘴棒、烟支长度)、包装规格(硬盒翻盖、全包装)、外观标识(图案、文字、颜色、成份标注等)、包装材料(纸质、金属、塑料、拉线等)、配方调整等组成要素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改变的卷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交易价格发生变动卷烟是指:零售价格持续下降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的卷烟。

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上报价格信息期满后2个月内,公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

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公示交易价格发生变动需要重新调整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第二十四条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公示时间由省国家税务局自定。

第二十五条已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公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消费税计税价格征税。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不适用进口卷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略)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略)3.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略)4.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略)5.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略)6.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略)7.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略)8.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略)9.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略)10.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略)11.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略)12.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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