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一般与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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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1]

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七)机构责任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 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 担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五)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 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 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 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的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 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 采纳情况的说明;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 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 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 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调查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调查管
……
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
一、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 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 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
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 〔2011〕192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 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 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 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 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 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 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 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 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工作 建设 用人 职业 职业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场所 项目 单位 病危 卫生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发布日期:2017-04-06 作者:信息员来源:本站点击量:217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客观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工程、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可能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工人造成健康损害或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客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煤炭监管局芦溪分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4、各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要求向员工发放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在建设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并向煤监局备案,防护设施由矿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煤监局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竣工后,有煤监局组织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设计报煤监局审查,防护设施竣工后,由煤监局足足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与审查程序
(2)审查与批复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 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并说明理由。
(2)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 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 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予以批 复;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告知 建设单位并说明 理由。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一)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总体要求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专篇。
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2)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文件资料是否齐
全进行核对,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
2.审核与批复
(1)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只需对申请文件、资料 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出具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通知书。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 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 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 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同时监管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在总结卫生部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

《三同时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是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重点问题关键词:范围《三同时监管办法》围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等要求。

其范围包括所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关键词:分级管理,国家,县级以上(省、市、县)《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关键词:三类,一般,较重,严重《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类别不同,要求不同。

建设项目按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促进各地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涉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取消行政审批后,安全监管部门如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是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检查与考核,确保取消行政审批后监管执法工作不削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纳入2017年省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内容,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尽早抓好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

重点建立健全与投资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执法机制。

三是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安监部门要制订符合实际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工业区、开发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建设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执法文书,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不能只检查不执法处罚。

四是做好宣传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正确领会和把握90号令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和37号文的具体要求。

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明确其主体责任。

积极宣传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先进建设单位,对典型违法违规建设单位进行曝光与通报。

五是建立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及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及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与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管与督查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安排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安排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与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与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与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度在建设项目中,为了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展开,详细介绍这两个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建设项目中的应用。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是针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而制定的一套综合措施。

其核心要求是:卫生同时进行、工作同时进行、保护同时进行。

首先,卫生同时进行。

即在进行施工作业的同时,要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例如,在进行水泥砂浆施工时,应该配备个人防护设施,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以防止工人吸入粉尘对呼吸系统造成的损伤。

其次,工作同时进行。

这意味着在进行建设项目作业时,应保证卫生措施与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

比如,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施,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最后,保护同时进行。

即要保护每一位工人的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

这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监护,定期组织职业病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以及对工人进行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对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卫生、工作和保护同时进行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确保工人在施工中的身体健康。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度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制度。

其基本原则是:防护设施要全面、防护设施要严格、防护设施要科学。

首先,防护设施要全面。

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危害,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防护设施。

比如,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绳等防护设施,将工人置于相对安全的环境中。

其次,防护设施要严格。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验证,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缮。

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工人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03-24 12:21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伤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促进各地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涉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取消行政审批后,安全监管部门如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是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检查与考核,确保取消行政审批后监管执法工作不削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纳入2017年省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内容,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尽早抓好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

重点建立健全与投资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执法机制。

三是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安监部门要制订符合实际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工业区、开发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建设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执法文书,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不能只检查不执法处罚。

四是做好宣传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正确领会和把握90号令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和37号文的具体要求。

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明确其主体责任。

积极宣传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先进建设单位,对典型违法违规建设单位进行曝光与通报。

五是建立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制度。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信息,对不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罚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职业病危害一般与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比

职业病危害一般与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比

职业病危害一般与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比第一篇:职业病危害一般与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比职业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根据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最后出具整改报告。

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及申请书中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职业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及申请书中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通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制控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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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根据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最后出具整改报告。

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及申请书中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职业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
核申请书》及申请书中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通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
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制控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通过评审后: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出具自验收情况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对受理的备案申
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出具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

通过验收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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