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银发[2010]3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2月23日银发[2010]3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山西省融资担保机构资信评级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三山西省融资担保机构资信评级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从事融资担保机构资信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评级市场秩序,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和担保业的健康发展,防范担保风险向金融领域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检查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
第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业务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评级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并监督管理的专营资信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
其他机构不得从事资信评级业务。
第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能力和可信程度以及自身债务偿还风险的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
融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要进行跟踪评级。
第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信息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重要信息,是境内金融机构接受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和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有关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级机构第七条 从事融资担保机构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评级机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出示副本原件;(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四)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及有关资料;(六)专业评估人员(不包括外聘人员、实习生)不少于20人,并具备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和两年以上从事评级业务的经验;(七)评级委员会制度和评级委员名单;(八)财务报表。
第八条 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二)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分析规范;(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四)评级工作尽职调查制度;(五)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六)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七)违约率检验制度;(八)业务信息保密制度;(九)评级结果公示制度;(十)档案保管、查阅制度;(十一)人事管理制度;(十二)财务管理制度;(十三)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33.1(1(2(3分别是AAAAAAAA+AA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水平,部分处于较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的价值。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情况、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较好水平,部分处于中等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一定的价值。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中等,发展前景中等,管理水平中等,利润水平中等,担保履约能力中等,信誉状况中等。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净收益略差,担保履约能力一般,信誉状况中等,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BBB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情况、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等各项情况中有部分处于较差水平、部分处于中等水平,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B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较差,发展前景较差,管理水平较差,净收益情况较差,担保履约能力较差,担保机构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信誉状况等各项情况都很差,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本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实行打分卡评价方式,包括定量定性评价、预警与级别限定两个评价步骤。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定量指标算分,从规模实力、担保主营业务、风险管理、财务比率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定性评价主要通过定性指标评分,从竞争能力、基础素质、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 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 过净资产的30%。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金融办批准不得经 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 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其他融资性担保 公司股权的,实行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的扣除,不计入20%的范畴。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 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 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省金融办可以根据融资性 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 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沪府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3日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总体要求(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部门配合,市、区县联动”的机制。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确保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机制(一)完善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金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文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司或个人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人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
(3)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十个级别,分别是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级、B级。
其中:A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行业所要求的经济规模、很好的发展前景、很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很强的担保履约能力,市场竞争力很强,管理水平很高,信誉状况很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很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有部分处于优秀水平、部分处于良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较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着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担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水平,部分处于较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的价值。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xx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 银行(下称“本行”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xx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 [2008]67 号)以及《 xx 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
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 A、 B、 C、 D 四大类,分为 AAA、AA、A、BBB+、 BBB、 BBB-、 BB+、 BB、 BB-、 B+、 B-、 CCC、CC、 C、 D 十五个信用等级。
D 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
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商密三级工银湘营办发〔2010〕514号《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牡丹卡长沙分中心:现将总行办公室•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银办发[201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1,部内发送: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中心主办单位:信贷管理部联系电话:84449744打字:欧阳晶莹校对:方欣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印(印2份),2,1230100商密二级?长期工银办发…2010?572号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总行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审慎开展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融资业务~不断提升风险分析和控制能力~通过合理确定风险对价,向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确需借助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要严格执行总行关于担保机构准入、担保基金比例、担保限额和担保期限等相关要求。
二、各级行要与当地监管部门、征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全面掌握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有效防范风险。
三、总分制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限额原则上由担保机构总部所在地一级,3,,直属,分行在综合考虑其跨地区经营的情况下负责核定。
母子公司制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限额原则上由各独立法人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核定。
四、各一级,直属,分行要在9月底之前对全部担保机构进行一次清查~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统一纳入准入名单管理并将清查结果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4,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防范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客户在我行融资提供担保的专业保证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以贯彻国家政策为主要目标~具有执行公共财政明确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外的担保机构~包括市场化运作、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型担保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企业信用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司类客户的资信状况, 控制担保资产风险, 提高担保资产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根据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 综合评估确定。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采取公正、公平的原则, 采用受理时“当时评定, , 的方式。
第四条评级对象包括担保申请人及其保证人(金融机构除外)。
评级对象按其行业属性分别适用本办法的对应或相近的行业的评级量表。
第二章评级量表各信用等级设置第五条按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设置工业运输、商贸服务、房地产建安、进出口和综合五种类型的评级量表(见附件)。
第六条企业信用设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 得分在9 0分(含)以上。
表明企业信用程度高, 获利能力和还本付息能力强, 发展前景很好, 投资风险很小。
AA级, 得分在7 5分(含)一一9 0分。
表明企业信用程度可靠, 安全度较高, 获利能力和还本付息能力较强, 发展前景很好, 投资风险较小。
A级, 得分在6 0分(含)一一7 5分。
表明企业信用程度比较可靠, 具有一定获利能力和还本付息强能力, 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现阶段投资风险较小。
B级, 得分在6 0分以下。
表明企业信用程度一般, 获利能力较低, 企业投资风险较大, 企业发展前景暗淡。
第三章评级指标及计分第七条企业信用评级按企业信用及偿债能力、经济实力、经济效益、非财务因素、企业发展能力及前景五大类设置。
每大类下设若干量化和非量化指标。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级采用定量分析为主,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绝对值与相对值分析、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相结合的方法, 将各种指标分别量化, 对无法量化的指标, 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定性评审的标准核分。
第九条企业信用评级采用“百分制"。
各类企业指标体系的分值见计分量表。
第四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权限、程序和管理第十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 并确认评级结果。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9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指标名称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权重数据来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权重40%)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评价得分=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10010%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评价得分=(新增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排序指数)×10010%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评价得分=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10010%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评价得分=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10010%机构发展情况(权重20%)注册资本排序指数=(本机构注册资本-各机构注册资本最低值)/(各机构注册资本最高值-各机构注册资本最低值)评价得分=注册资本排序指数×100 10% 净资产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末净资产-各机构本年末净资产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净资产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净资产最低值)评价得分=净资产排序指数×100 10%风险管理情况(权重20%)担保代偿率排序指数=(各机构本年担保代偿率最高值-本机构本年担保代偿率)/(各机构本年担保代偿率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担保代偿率最低值)评价得分=担保代偿率排序指数×100 10%拨备覆盖率排序指数=(本机构本年拨备覆盖率-各机构本年拨备覆盖率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拨备覆盖率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拨备覆盖率最低值)评价得分=拨备覆盖率排序指数×100 10%合规经营情况(权重20%)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对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情况、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资金运用合规情况、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信息披露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进行评价,按照百分制打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银监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指引披露信息的对象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指引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概况。
(简体)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定办法(试行)
附件: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担保体系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增强品牌意识,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评定。
第三条评定条件(一)依法设立且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含)以上。
(二)通过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信用评级BBB-及以上。
(三)近两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
第四条评定程序(一)申报。
融资性担保机构填写《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表》和《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分表》,向所在地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
各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评分标准逐项复核打分。
(三)上报。
对初审达到三星级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各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四)评审。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候选名单。
(五)评定。
经网上公示后,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布三星级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并授牌。
一、二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各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评定、公布,并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五条各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上报三星级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含上年度)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表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填报日期:年月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制江苏省中小企业局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分表说明:1、所有数据选用上年末数据;2、各等级与评价得分的对应关系:五星级:920-1000分,四星级:840-920分,三星级760-840分,二星级680-760分,一星级600-680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模版 (2)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按照选择客户的标准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司将按照本规定对其进行征信。
本规定所称“征信”是指公司对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客户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据以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二章客户征信及征信审查第三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符合如下条件:(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并且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第三方存管;5、已经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机构投资者。
1、合法登记且年审正常的机构;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三方存管;5、法定代表人所授权经办人员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客户征信包括客户提供征信材料、客户填写征信信息、公司审查及第三方征信等四个方面。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正常运作,促进融资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取得了经营担保业务的许可,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规范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第六条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的,应当向风险评估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期限;不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开业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程、监督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担保服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关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风险较低的担保业务,切实提高担保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把握市场需求,以客户为导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担保费率,并在担保业务明细中充分公示。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严格遵守风险防范原则,控制风险水平。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件).doc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并避免内部欺诈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金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定义、缩写和分类定义(1)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文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司或个人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人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
(3)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十个级别,分别是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 级、B级。
其中:A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行业所要求的经济规模、很好的发展前景、很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很强的担保履约能力,市场竞争力很强,管理水平很高,信誉状况很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很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有部分处于优秀水平、部分处于良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较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着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担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水平,部分处于较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的价值。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情况、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较好水平,部分处于中等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一定的价值。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中等,发展前景中等,管理水平中等,利润水平中等,担保履约能力中等,信誉状况中等。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净收益略差,担保履约能力一般,信誉状况中等,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BBB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情况、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等各项情况中有部分处于较差水平、部分处于中等水平,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B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较差,发展前景较差,管理水平较差,净收益情况较差,担保履约能力较差,担保机构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信誉状况等各项情况都很差,担保履约能力很弱,违约风险非常高。
缩写担保公司:指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分类无。
4.职责与权限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本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实行打分卡评价方式,包括定量定性评价、预警与级别限定两个评价步骤。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定量指标算分,从规模实力、担保主营业务、风险管理、财务比率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定性评价主要通过定性指标评分,从竞争能力、基础素质、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预警与级别限定是通过对指标值与预警阀值的比较,以及根据对各种特别情况的规定,从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高信用等级进行直接的限定。
6.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评价流程(1)调查人对拟准入担保公司进行定量和定性初步评价,初评结束后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分行/管理部授信审查委员会,由授信审查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中小企业事业部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2)调查人应按照年度对已准入担保公司进行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在年度核保时一并提交分行/管理部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预警与级别限定(1)预警指标。
当预警指标值突破预警阀值时,将直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限定。
以下六种情况中,如果出现一种,则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如果出现两种及以上,则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①对客户直接贷款或直接融资额/实收资本高于25%;②股票与股权投资额/实收资本高于20%;③当年担保业务代偿率高于15%;④近三年平均代偿回收率低于40%;⑤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担保余额高于自身实收资本的10%;⑥担保放大倍数超过10倍。
(2)其他级别限定①若担保公司在履行我行或他行融资担保责任中存在过违约情况,则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
②若担保公司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
③成立时间在1年以内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成立时间在2年以内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
④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
⑤注册资本金中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比例低于80%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
⑥若担保公司对客户收取保证金,且保证金管理制度不透明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
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重大人事调整、重大事故和赔偿等重大事项时,将对其履约偿债能力产生显着影响,需要进行重新评价。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①担保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着影响;②担保公司的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担保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③担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总投资额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④担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归还到期债务;⑤担保公司发生重大的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⑥担保公司的资产或资金受到重大损失;⑦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有显着的影响;⑧担保公司的领导层、高层管理者发生重大变动;⑨担保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或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法人资产结构及资本结构的变动事项;⑩涉及担保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或担保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经营和法律事件。
本办法适用于在稳定的经营环境下正常持续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法中的评级工作采用通过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法合规信息。
由于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以上所列重大事项并不能涵盖因经营环境重大改变或突然事件的发生,或不能为我行所了解的内部信息和交易所导致的重大风险。
业务营销部门应密切跟踪评级对象的经营状况,若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或重大的经营状况变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并报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进行重新评级。
信用评级的认定与分类管理(1)信用评级的认定信用评级工作由总行中小企业事业部牵头组织和最终核定,信用评级在经打分卡打分和综合评价后确定。
评级结果自评级审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评级结果是我行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公布。
(2)信用评级的分类管理①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原则上,与我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的非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须在A级及以上,由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须在A-级及以上。
②对符合准入条件且信用等级不超过A+级的新增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商业性担保公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0%,政策性担保公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单笔限额3000万元,代偿期限不超过60天。
风险评价指标(1)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过大则表明风险较大,担保机构面临较严重的资金危机。
本指标一般不超过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对于引入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余额按再担保承保比例核减后的担保责任余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担保放大倍数=当期担保责任余额/实收资本(2)风险准备金率:本指标衡量担保公司为面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所提取的准备金充足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风险准备金率=期末风险准备金余额/期末担保责任余额(3)流动资产占比:担保机构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代偿及还贷的能力,因此对于担保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计算公式如下:流动资产占比=流动资产/总资产(4)营业收入增长率:本指标衡量担保公司的盈利及成长性。
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5)代偿回收率:代偿回收率反映了担保机构对代偿支出的追偿回收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代偿回收率=当期累计收回代偿金额/(期初代偿余额+本期代偿发生额)(6)担保业务收益率:担保业务收益率反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收益回报水平。
计算公式如下:担保业务收益率=上年度担保业务收入/上年度累计担保业务金额(7)担保业务收入比重:担保业务收入比重反映了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对全部营业收入的贡献占比。
计算公式如下:担保业务收入比重=上年度担保业务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8)其他投资的净资产占比: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该指标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比例的一个合规性投资比例要求。
计算公式如下:其他投资的净资产占比=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总额/净资产7.检查监督(1)审计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价。
8.依据文件、相关体系文件依据文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号令相关体系文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京银风发[2011]149号)9.附录(1)定量、定性评价标准及要求①定量评价。
该部分评价满分100分,在信用评价得分中所占权重为75%。
定量评价得分为以下四部分的定量指标得分的累计。
②定性评价。
该部分评价满分100分,在信用评价得分中所占权重为25%。
定性评价得分为以下四部分的定性指标评分的累计。
③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得分=定量评价得分×75%+定性评价得分×25%。
信用等级和得分区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10.记录无11.文件版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