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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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肖远菊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4期
摘要:“十三五”期间将会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突破期。自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在我国开征以来,由于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也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本文将主要从我国近年来历次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改革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此为“十三五”期间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工作方面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就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在任何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该税种除了具备其他税种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外,更主要的是要发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我国于1980年开始设立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该税在中国已有35年历史。在这35年中,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居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总体大幅提高。但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效率的作用,居民收入也出现了差异。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字,我国2000~2015年每年的基尼系数均在全球平均水平0.44之上,2008年甚至达到了0.491。按照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超过0.4即意味着收入差距过大。虽然,我国在这35年中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但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效果并不明显。本文将从我国历次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分析改革本身存在的问题,以为我国“十三五”期间即将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参考。
一、我国近年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方面的改革。
1.1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1980年,我国刚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该标准也随之提高,具体为2006、2008年、2011年将该标准分别提高到1600元、2000元和3500元。
1.2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降低,税率级次减少。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在2011年9月之前,工资、薪金适用5%~45% 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第1级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500元。2011年9月1日开始,工资、薪金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有的15%和40%两档税率级次取消,且第1级的应纳税所得税提高到不超过1500元。
2.其他方面的改革。历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主要集中于对工资、薪金方面的改革,其他方面的改革主要包括:(1)为了解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国务院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适用5%~35%税务5级超额累进税率;(2)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3)自2010 年 1 月 1 日起,按 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近年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数次改革。但是从每次改革后存在的问题来看,改革的效果与预期存在差距。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改革本身存在一系列问题。
1.调节费用扣除的所得类别少,改革不公平。纵观历次改革,在费用扣除方面,都仅围绕工资、薪金类所得的费用扣除今天调增,这是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虽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基本消费成本提升,对工资、薪金所得分费用扣除标准也提高,这是合乎常理的。但是,不难想象,在这一过程中,为取得其他所得的成本、费用也会上升,较之于工资、薪金所得者而言,其他类别应税所得的所得者处于不公平待遇。
比如,在同一城市的A、B两人于2010年5月同样取得3000元收入,A是从其从事专职的工作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B是从偶尔为之提供劳务的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假定当月只有该笔收入)。通过计算可知:
A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2000)*10%-25=75(元)
A的平均税率为:75÷3000*100%=2.5%
B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
B的平均税负分别为:440÷3000*100%=14.67%
到了2015年5月,假定A、B两人的收入都增加到了5000元,其他情况不变。则此时:
A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
A的平均税率为:45÷5000*100%=0.9%
B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800(元)
B的平均税负分别为:800÷5000*100%=16%
由以上比较可知,虽然A、B两人所得一样多,但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两人的平均税率差距越来越大,A的平均税率由政策变化前的2.5%降低到了0.9%,而B的平均税率则由14.67%提高到了16%,且两人因为在同一城市,所以用于满足基本生活消费的成本应该是区别不大的,但却出现了如此大的税负变化。可见,只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而不降低其他类别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虽然降低了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负,但相对而言,其他类别的所得者税负却加重了,这是不公平的。
2.对工资、薪金所得方面的改革仅局限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改革不全面我们知道,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总收入相同的两个家庭交个人所得税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不会太大,但是两个家庭却很有可能会过上质量差异较大的生活,因为家庭人员的数量、结构和身体素质会存在差异,每个家庭的开销情况会由此而不同。很多年前,我们就发现个人所得税政策在这方面的不足,但至今,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仍然未将此现实考虑到政策变迁中。现行的政策是,只要每个人取得同等工资、薪金收入就要缴同样多的税,而不管所得者是否有沉重的家庭负担。所以,就此而言,之前的改革是不全面的。
3.其他所得相关改革太少,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除对工资、薪金所得方面的改革外,其他比较重要的改革可能就是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由原来缴纳企业所得税改革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沿用至今已经15年,期间又经理了国内的通货膨胀和国际性的经济危机,投资者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政策却不变,这是不合理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不相适应的。
三、“十三五”期间个税改革应注意的方面
虽然,我国之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革还存在以上诸多问题,原因是各方面的。比如,我国的所得支付手段、信息平台建设、征管水平等,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制约改革的进行。
当前,已经进入“十三五”,个人所得税改革又在“十三五”之处提上了日程,并且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鉴于前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在接下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是要注意一下为题:一是综合考虑所得者的家庭负担,如子女抚育、老人赡养等,让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把改革的范围扩大到其他所得,让所有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者获得公平对待,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三是建设健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配套设施,如税务、银行、工商等信息平台的搭建,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掌握和稽查。当然,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但通过逐步的开展,总会迎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健全的一天。那时,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将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