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挂账需要注意涉税风险
财税实务预收账款应及时确认收入,避免涉税风险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预收账款应及时确认收入,避免涉税风险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国税局对襄阳某汽车检测中心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余额很大,风险应对人员认为该指标异常.经约谈,了解到该纳税人的经营模式是先收款后检测,工期一般在几个月至一年不等,财务人员是在检测完工后开票时才确认销售收入,所以预收账款余额很大.那么,纳税人的做法对不对?
增值税收入应该何时确认?是在收到预收款时,还是在完工后或
者是按照完工进度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评估人员认为纳税人应按以下情形确定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使还没收到款项、没发生应税行为、没签订合同,先开具发票的,应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收入.理由是发票开具后,取得发票的一方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也可以在税前列支成本费用,所以先开具发票的,开具方也要确认收入.
先收款后开票的,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涉税管理与风险控制-2019年文档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涉税管理与风险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楼房销售大多采取期房预售方式,由于经营活动的特殊性,预售款收取从预收账款至符合条件确认收入的时间不确定,使其形成了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一些涉税方面的特殊处理。
一般工商企业中,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才会涉及到有关税费. 而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则需缴纳相关税费,尤其是营改增后预收账款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预缴及发票管理产生一定变化。
一、预收账款如何预缴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长,一个项目的开发从拿地到开工建设再到交付使用通常需要二至五年时间。
为了降低资金成本缓解资金压力,一般当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对外预售商品房从而收取售房款。
这部分款项尚达不到确认收入的条件,暂不能作为经营收入入账,根据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应记入预收账款科目。
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以下称18 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现举例说明如何进行预缴增值税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
例:ZY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0日,预售房屋一套,售价2000 万元,同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1110 万元,该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征收率5%。
会计处理如下:1. 预收房款入账(1)收到预售款时借:银行存款1110贷:预收账款1110(2)预缴申报应预缴税款=1110一(1+5% X 3%=31.71万元。
借: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简易预缴)31.71贷:银行存款31.712. 房屋交付(1 )确认收入公司2016年6月20日交房,同时收取房款的差额890万元。
借:银行存款890预收账款1110贷:主营业务收入1904.76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95.24(2)预缴税款的抵减18 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应防控“预收账款”涉税风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应防控“预收账款”涉税风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在日常涉税业务管理中,需重视“预收账款”账务处理,以避免由此产生涉税风险。
不少纳税人在“预收账款”账务处理和申报纳税时,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以“货物发出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这是错误的。
税法规定:“如果企业预收的是动产租赁资金,在预收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限已经发生,即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预收的是不动产租赁资金,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也已经发生,应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预收的是销售货物资金,并且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情分析】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风险评估系统传来的评估任务信息,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最近对汽车配件企业A公司实施专项评估,发现预收账款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等问题,追缴增值税和滞纳金145万多元。
资产负债表上有问题今年4月,上级主管部门风险评估系统传来评估任务信息:A公司2013年利润和增值税变动率异常。
丹江口市国税局接到上级部门的专项评估任务后,组织业务骨干力量,着手对A公司实施专项评估。
由于A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因此,评估人员在案件头分析环节,将疑点分析的重点,放在了直接影响增值税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上。
通过仔细分析,发现A公司存在下列涉税疑点。
在建工程增速过快。
2013年,A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增加4856万多元,这对一个年销售收入只有1.3亿元的企业来说,在建工程项目与销售收入并不成比例。
大量在建工程项目增加,企业可能存在不动产项目抵扣增值税、少申报增值税的情况。
固定资产减少与增值税申报表不对称。
A公司2013年增值税申报表应税收入和利润表营业收入口径相一致,但2013年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却减少296万多元,并且增值税申报表无简易办法征收信息。
这一信息显示,A公司很有可能存在销售固定资产不申报纳税情况。
预收账款与期末存货不配比。
2013年末,A公司预收账款余额高达615万元。
同时,存货余额也高达4800多万元。
建筑安装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风险防范
建筑安装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风险防范第一篇:建筑安装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风险防范建筑安装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风险防范一、预收账款环节的及时性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二是与发包方(或建设方,下同)签订了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三是与发包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从上述三方面可以看出,不管是预收款还是应计营业收入,都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到了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截止时点,建安企业就应该在截止时点前履行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
但是,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建安企业故意隐匿预收款及推迟预收款入账时间的问题常常发生,其目的就是为了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无偿占用税款资金。
由于建安企业从工程开始施工前就陆续发生预收款,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这中间不仅时间跨度很长,而且预收款的金额也很大,如果形成纳税义务后不及时纳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安企业不仅要缴纳大额滞纳金,而且还要被处以大额罚款。
由此可见,如果对预收款不及时纳税,将会给建安企业构成很大的纳税风险。
本文认为,建安企业应从以下三大方面来自觉防范上述风险:一是必须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
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涉税风险及其应付账款处理
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风险1、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根据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2、预付账款,需根据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做为资产损失。
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1、财税〔2016〕36号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08〕83号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预收账款挂账不确认收入违反法规
预收账款挂账不确认收入违反法规最近啊,咱们总能看到新闻里一些公司因为会计做假账被曝光,最后搞得灰头土脸,心疼不已。
大家都知道,账务的处理可不是小事,尤其是那些看似小小的预收账款问题,如果不处理得当,最后弄不好可能就会给公司带来大麻烦。
说到预收账款,我想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吧?咱们平常购物,商家提前收了钱,等货到了才发,听起来很正常对吧?可是啊,这看似简单的一笔账,背后却藏着不少坑。
有些企业就喜欢在账上挂着这些预收账款,想着"反正钱已经收了,收入就算确认了呗",结果这一做,问题可就大了。
首先你得知道,按照相关法规,预收账款的收入可不能随便就认。
这个事情得有个严格的条件:商品或服务必须已经交付给客户,收入才能确认。
如果你没有履行完交易责任,拿到客户的钱就提前把收入确认了,这样做可是违反会计准则的,不仅会引发税务风险,还可能涉嫌财务造假哦!但很多公司出于种种考虑,偏偏就不愿意按照规则来操作。
他们觉得,反正已经收到了钱,先挂着账上再说。
可结果往往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要知道,预收账款本质上只是企业和客户之间的一种“预支”,它并不等同于最终的收入。
你想啊,拿到客户的钱不等于完成了交易。
还得看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情况。
就像你预定了一部电影票,电影院提前收了你的票款,电影却一直没有放,能算你看过电影了吗?显然不行。
换成公司那边,能不能把钱认作收入,关键还是看你有没有履行完合同,交货没交货、服务没服务到位。
而那些随便“挂账不确认收入”的公司,通常就是趁着这些灰色地带“钻空子”。
你看,账面上收入一多,业绩看起来就好像水涨船高,老板也开心,投资者也觉得公司势头猛。
但可惜的是,所有的“花架子”最终都得暴露在阳光下。
税务机关早晚会盯上这些账的。
你要是把收入提前确认了,明明没交货没服务,却算做了收入,那税务局可不会给你好脸色看的。
这一查,可就能查出你不合规的地方,往往带来一场税务大风暴。
说到这里,不得不说预收账款挂账不确认收入的后果,真不是谁都能承受得了的。
预收账款挂账需注意涉税风险
预收账款挂账需注意涉税风险预收账款挂账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然而,在进行预收账款挂账的同时,企业也要注意涉及到的税务风险。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法法规,否则将会面临税务风险的风险。
本文将重点讨论预收账款挂账需注意的涉税风险,并提供一些建议来降低这些风险。
首先,预收账款挂账中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对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预收账款的确认时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在确定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点确认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如果企业提前确认预收账款,可能会导致纳税义务的提前产生,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
2. 预付款与预收账款的区分:企业在进行预收账款挂账时,要明确区分预付款和预收账款。
预付款是指客户提前支付货款,属于真正的预付,而预收账款是指预收客户未交货、未提供服务之前的款项。
这两者在纳税义务上有所区别,企业需要确保按照实质进行核算,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款。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预收账款的确认方式:企业在进行预收账款挂账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确认方式。
合适的确认方式可以避免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提前产生或延后产生,从而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负。
2. 预收账款与应征税款的核对:企业在进行预收账款核算时,需要与应征税款进行核对,确保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一致。
如过程中发现差异,应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因为纳税义务错误导致的税务争议。
面对涉税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来降低风险: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制定相关的预收账款挂账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核算准确、合规。
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企业涉税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注重税务规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来降低税务风险。
例如,在预收账款挂账中可以考虑合理调整确认时间点,合理选择确认方式等。
预收账款长期挂账涉税风险
预收账款长期挂账涉税风险预收账款挂账注意涉税风险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
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反映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借方反映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1、非主观故意行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
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账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账务处理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
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
此账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
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
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财务报表列报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财务报表列报中常见的涉税风险⼀、资产负债表项⽬➊货币资⾦◆风险点:1.较⼤余额长期挂账且营业收⼊发⽣额较⼩;说明:可能存在销售收⼊长期挂账不确认收⼊的情形2.较低余额长期挂账且营业收⼊发⽣额较⼤但⽑利率较低;说明: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2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风险点:1.⼤额借⽅余额长期挂账;说明:可能存在虚开发票情形2.⼤额贷⽅余额长期挂账;说明:可能存在延迟确认收货情形③存货◆风险点:1.较⼤余额长期挂账;说明:可能存在隐瞒收⼊及成本2.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幅减少;说明:可能存在存货的⾮正常损失,检查是否按规定进⾏税务处理4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风险点:1.⼤额借⽅余额长期挂账;说明:A、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资⾦流出)B、可能存在股东出资后抽逃资⾦的情形C、可能存在股东或关联⽅长期占⽤资⾦D、可能存在变相向个⼈股东分红逃避个税2.⼤额贷⽅余额长期挂账;说明:A、可能存在隐瞒收⼊的情形B、可能存在购买虚开发票情形(资⾦回流)C、可能存在商业返利未按规定进⾏进项税额转出(商贸企业)5固定资产和在建⼯程5固定资产和在建⼯程◆风险点:1.⽣产⽤固定资产的规模与产出规模不符(制造业企业) ;说明:可能存在少计收⼊、账外经营或虚开发票的情形2.在建⼯程⼤额借⽅余额长期挂账;说明: _可能存在在建⼯程不转资,逃避房产税的情形❻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风险点:1.现⾦流量充⾜,但借款余额长期较⼤说明:可能存在借款被股东或关联⽅⽆偿占⽤的情形2.借款余额较⼤且存在在建⼯程项⽬说阴:可能存在借款费⽤未按规定资本化3.借款的增长与利息⽀出的增长不-致说明:可能存在把收⼊计⼊借款类科⽬,以逃避纳税的情形7所有者权益◆风险点: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余额有变化;说阻:A、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B、如有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情形,个⼈股东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个税C、如存在股东豁免债务情形,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当年的净利润⼤于留存收益的增加说明:如存在分红的情形,个⼈股东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个税⼆、利润表项⽬8营业收⼊和营业成本◆风险点:1.营业收⼊和营业成本的变动⽅向背离说明:可能存在隐瞒收⼊、购买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情形9期间费⽤◆风险点:1.期间费⽤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相背离;说明:可能存在少计收⼊或虚增费⽤的情形2.账⾯⽆车辆或少车辆,期间费⽤列⽀⼤量油费发票;说明:可能存在虚列费⽤的情形3.⾮科技型企业列⽀⼤额研发费⽤说明:关注研发费⽤的真实性,加计扣除是否符合规定➊0营业外收⽀◆风险点:1.营业外收⼊;说明:A、不免税的补贴收⼊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B、接受捐赠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营业外收⼊;说明:如存在税务罚款、滞纳⾦等不得税前扣除项⽬,是否按规定做了纳税调整。
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涉税风险管理
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收账款数 据信息 ,锁定 ” “ 了涉 及预收账款的50 1户纳税人 , 要求其进行 自查 , 纳税 相关 人现 已补缴入库增值 税1 亿元 。因此 , . 2 预收账款正成为
增值税涉税 风险的“ 重灾 区” 亟待加强研究 , , 帮助企业 规避涉税风险 , 有效 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预收账款的性质及其增值税涉税风 险管理 预收账款是企业按照合 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往取决于交易双方 的信任 以及标的物的紧俏程度 , 即要看这个交易是处于买方市
场还是卖方市场 。 预收的款项可能还具有定金或保证 的 性质 , 看双方在合约 中怎么约定 。由于预收账款是 这要 企业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形成 的一项负债 , 根据合 同 约定 , 交货义 务发生在 收取 货款 的一段 时间之后 , 因此 采取预收方 式销售物 品或提 供劳务是最安 全 的交易方 式 ,但企业也可能会因此而失 去一些业 务拓展 的机会 。 预收账款一般是在三种情况下 产生的 : 一是企业 的产 品
或劳 务在市场上供不应求 ;二是购货 单位 的信用不佳 ;
三是生产周期长的企业 ( 如建筑业 、 造船业等 ) 为解决生 新发生 的费用或损失小 于取得 的利益时 , 该项筹划方案 才是合 理的 ; 当费用 或损失大 于取 得 的利益 时 , 该筹划 方案就是失败方案 。 3 . 企业税收筹划应 注意 防范风险 企业税 收筹划 之所 以有政 策 、 营等 风险 , 经济 经 与 环境 , 国家政策及企业 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 。尤其 是那些立足 长期 的税 收筹 划 ,更是蕴 含着较大 的风 险 性。例如 , 较长一段时间 内, 国家可能调整税 法 , 开征一 些新税种 , 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 。另 外 , 什么税种 , 无论 在纳税范 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 , 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 定的职业判断 。 因此 , 在企业税 收筹划 中, 有关人员除
建筑行业“预收账款”的财税风险管控
【财税管控】建筑行业“预收账款”的财税风险管控“预收账款”是开工前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资金,而“工程进度款”是开工后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五条第(十)项规定:“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自2017年7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账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涉及到一定的财税风险,为了规避财税风险,文以建筑企业实际出发,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预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或收取业主开工保证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处理1、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长期挂帐的预收帐款怎么进行销帐?有税务风险吗?
长期挂帐的预收帐款怎么进行销帐?有税务风险吗?在群里看到有人发问:“请问:如果有一笔客户的预收款,已经过了五年都没有要求发货或者退款,可以转为营业外收入吗?”许多网友参与了讨论,有的说两年就应该转营业外收入了,有的说应该转主营业务收入,有的说长期挂着这些预收没有问题吗?税务不查吗?很是热闹。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呢?一、预收款核销在财务上的处理问题(一)预收款是什么?预收款无论在财务准则,还是税法上都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泛指尚未提供商品(产品)、劳务、服务或者虽已开始提供、但尚未到达收入确认之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收到的款项。
预收款销售对于工(商)业企业来说,通常指企业销售商品时,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工(商)业企业的“预收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款销售形式一般发生在产品紧俏的情况下,对于时间长、跨年度的制造工程也会进行分期预收资金约定。
这里讨论工业企业的逾期预收款的核销问题。
其他类型企业也可以参照。
(二)正常情况下预收款的收入确认1、《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第六章收入的规定: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2、《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收入确认《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点: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按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成后将商品发出或交付使用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款贷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三)逾期预收款怎么处理?对于逾期的预收款,什么时候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可以参考的依据:1、依据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浅谈长期挂账预收账款涉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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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期挂账预收账款涉税风险防范
杨 国英/ 四 川省 地质矿产 勘查开发局一0 二厂
S 部 分 企 业滥 用收 入确认 要件 , 故意 入“ 国家税务 总局 2 0 O 9 年 下发了 《 进 一 商品销售收入 ” , 少报销 售额 , 不缴 或者 步加 强税 收征 管 若干具 体措 施》 ( 国税 发 推延纳税时 间。 如有 的企 业利 用甲方因整 少缴纳税款 。因此企 业在 申报 纳税 上 , 存 [ 2 0 o 9 ] l l 4 号) 。 这项政策再次将税务稽查 体交付 和付款计 划安排 而不 及时 索票 , 滥 在认 识误 区 , 税 务机 关查 账 时 , 会发 生补 推向一个 新的高度 , 给企业税 务风 险管理 用收入 确认要件 , 以未 验收 而不 满足合 同 交税款 , 罚金 、 滞纳 金等 , 使企业受到损失 。 也提 出了更高要 求。而这几年 , 税 务机关 确认的所有权转移, 推延纳税时间。如 电 四、 企 业要 降低涉 税 风 险 。 需 要从 两 到企 业查账 , 一 般都喜欢 盯着预收账 款来 力 行业 ,甲方付款 有一 定 的付 款 时 间规 个方面对“ 预 收账款” 科 目加 以关注 看 ,因此企 业在 日 常涉 税业务 管理 中 , 需 定。 根据行业惯例, 要5 年后才付款 , 设备 1 不 能将时间要件当作收入要件 , 要认 重视 “ 预收账款 ” 账务 处理 , 以避免 由此产 供 应商 也按 照 5年确认收 入 , 而电站 投入 真理 解税 法 中关 于 “ 确 认 销售 收 入的 条 生涉税风险 。 商业化运作一般 只需要 3 年时间。这样会 件” 。 关于“ 确认销售收入 的条件 ” , 根据 《 中 预 收账 款的概 念 面 临涉税风 险 , 应 当从 实质上 把握预 收账 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 实施条 例》 第 预 收账款是指企 业按照合 同规 定 , 向 款确认收入 。 九条规 定 ,企业应纳 税所得 额的计 算 , 以 购货方预收 的定金或部分货款 。预收账款 对 上述 l 一 3种情况 ,属非 主观 故意行 权责发 生制为 原则 , 属 于当期 的收入和 费 虽然 表现 为企业 货币资金 的增 加 , 但它并 为 , 企业 作预收款处理 , 未结转销 售收入 , 用 , 不 论款 项是 否收 付 , 均 作 为当 期 的收 不是企业的收入 , 其 实是一项流 动负债 。 未能及 时足 额纳税 。部分 企业尤其是工业 入和 费用 ;不属于 当期的 收入和 费用 , 即 二、 预收账款账务处理 企 业按合 同规定收到预 收帐款 、 发 出货物 使款 项已经在 当期收付 , 均不 作为 当期的 企业应设置 “ 预收账 款” 科 目, 本科 目 后 未将全部 货款结转销 售收入 , 未 能及时 收入和费用 。 核算企业按照合 同规定预收 的款项 。 预收 足 额纳税 ; 以上偏 差并非企 业故意偷 逃税 另据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确认企 业所 账款情 况不多的 , 也 可以不设 置本 科 目, 款 , 主要 是会计 人员对税法 的学习和 理解 得 税 收 入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将预 收的款项直 接记入 “ 应收账 款” 科 目。 不够 , 或误将预收 帐款结算 方式 当作分期 [ 2 0 0 8 ] 8 7 5 号) 中有 明确表述 , 即销售商品 单 独设 置 “ 预 收账 款 ” 科 目核算 的 , “ 预 收 收款结算 方式进行 帐务 处理 , 或认 为没有 采取 预收款方 式的 , 在 发 出商 品时确 认收 账款” 科 目的 贷方 , 反 映 预收 的货款 和补 收到全 部 货款 及开 具发 票就 可 以不 记 收 入 的前提条件 是“ 符 合销售商 品收入 确认 付的货款 ; 借方反 映应收的货款 和退 回多 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 会计人员在确认销 条件 ” , 这里 的条件须 同时具 备 : l 商 品销售
“预收账款”挂账需要注意涉税风险
“预收账款”挂账需要注意涉税风险应收及预付帐款帐户的涉税检查分析“预收账款”挂账需要注意涉税风险企业往来账户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
这些账户按现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都有各自的核算内容,然而,有些财会人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习惯或业务熟练程度进行合并核算,核算内容也往往因人而异,千差万别,有些会计甚至只设一个往来账户核算企业全部的往来业务。
往来账户核算此类现象的发生,除了“个人习惯”及“业务素质”等因素外,人为推迟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以达到推迟申报纳税或少缴税是其主要目的。
一、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常常会有未作处理或难以处理的“往来账户”长期挂账,其中有些会存在涉税问题。
案例:某不锈钢冶炼企业,2008年3月初,从个体不锈钢门窗加工户手中购入废钢8.1吨,以不开票价格1.2万元/吨成交,共支付货款9 72万元,财务人员因没有合法发票入账,仅根据废钢“入库单”和“领款单”,借记“原材料一废钢”9.72万元,贷记“现金”9.72万元。
由于货款付出时未能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月底再借记“现金”9. 72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一某某”9.72万元(税务稽查人员若不非常认真,有可能会漏查)。
而财务人员平时在结转各月材料成本时,均已将未取得发票的8.1吨废钢,逐月转入产品成本中,并在年底与其他已取得合法凭证的废钢一并结转核算利润。
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经查实,该案例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该个体户违犯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隐匿应税收入”规定,已构成偷税2 830元(9.72÷1.03%×3%)的事实,同时,也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购进废钢的企业因没有取得合法发票,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
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知道该如何确认应税收入,从而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那么,对于预收款来说,企业收到以后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呢?下文将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三个方面来逐项剖析。
关键词:采取预收款销售货物的,是否全部按发出商品来确认收入1.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4.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由此看来,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但也有不一样的地方。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发出商品必须确认收入,这一点毋庸置疑。
然而,没有发出商品也并非都不确认收入。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方面按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超过12个月生产工期货物的特殊规定,也就是按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来确认收入。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大部分都是按“发出商品”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一般都没有按规定申报确认应税收入。
关键词: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是否按收到预收款来确认收入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意】预收账款背后的税收风险
【注意】预收账款背后的税收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到预收款,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业务,然而在营改增后,这项业务的发生,对我们企业和财务人员都将是一次“业务革新”,因为,如果企业或财务人员对预收款处理不当,企业将会存在纳税风险。
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讲讲这企业“预收款”背后的税收缴纳与风险规避,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01哪些“预收款”需要预收时纳税?在我们的工作当中,跟预收款有关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
1、汽车销售收“预收款”;2、交物业费收“预收款”;3、油卡充值收“预收款”;4、签订合同收“预收款”;5、……而今天要给大家梳理的是,营改增后,哪些预收款在预收时是需要纳税的?哪些预收款在收取时是不需要纳税的?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2、房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3、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 时,需要纳税;4、销售“充值卡”收到“预收款” 时,不需要纳税;5、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 时,开具发票需要纳税。
02“预收款”在预收时应如何纳税?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列举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10月5日与贵州市创达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创达公司向嘉达建筑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
收到款项后5日内嘉达公司组织队伍进场施工,该项目为包工包料。
嘉达建筑公司在收到“预收款”100万元,应在贵阳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100÷(1 11%)×2%=1.8万政策解析根据相关政策及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会计请警惕:这8种记账方法涉嫌偷税!
会计请警惕:这8种记账方法涉嫌偷税!作为一名会计,天天打交道就是账or钱,关心报税比关心男朋友还要多,永远都在忙,尤其是月末和月初的时候,但是越是忙乱的时候就越容易出现差错,在这里把属于偷税行为的8种记账方法,为小伙伴们梳理一下,希望大家都看一下。
1、预收账款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
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
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房地产公司预收款环节涉税风险处理
案例分析:房地产公司预收款环节涉税风险处理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问题,通常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房产,那么收到预收账款时有哪些涉税风险,本文对此作出如下梳理:先看案例:A房地产公司在西安某项目(新项目)于2019年6月1日预收普通住宅销售款600万元,预收诚意金50万元,A公司涉及哪些主要税费?再看如下分析:一、房地产公司预收款涉税风险(一)企业所得税风险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规定:(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开发产品出售预收房款:房产公司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即此案例中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预收房款时企业所得税义务已经发生。
(二)增值税风险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规定: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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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挂账需要注意涉税风险
原作者:税屋添加时间:2010-01-26 原文发表:2010-01-26 人气:2126 来源:税屋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
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反映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借方反映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挂帐长期或者大额挂帐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
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帐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帐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帐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
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
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帐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帐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帐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帐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
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帐款(暂收款)”帐户。
此帐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
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
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帐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
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
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
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
这样会面临涉
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帐款”,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
对此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审核帐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
例如,A公司预付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安装调试后付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B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该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B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B 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A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B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