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26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闽价服〔2015〕78号
•【施行日期】2015.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闽价服〔2015〕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价格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改革的要求,经梳理,现将我局以往制定但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认真清理本地制定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已失效的相关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4月2日我省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11号)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品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吨
元/升
元/吨
车用89号汽油(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11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7]1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5.11
【实施日期】2017.05.11
【时效性】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7〕1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商58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5]商580号2005年12月2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精神以及我省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可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按每升不超过0.05元实行加价。
二、对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凡未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不得加价。
三、车用燃油添加的清净剂,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商请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闽价费〔2016〕25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25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局:为加强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26号)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由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
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品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吨
元/升
元/吨
车用89号汽油(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
【法]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8〕1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价商[2016]5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闽价商〔2016〕5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5年第24号公告)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重新修订的《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印发执行。
2012年印发的《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调控预案实施细则》(闽价商〔2012〕29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商务厅2016年3月8日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为健全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缓解生猪市场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5年第24号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一)市场形成、政府调控。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健全地方分级负责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闽价服[2012]506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闽价服〔2012〕50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建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局、交通局:为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变动,有效化解油价运价矛盾,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油运价格联动预案机制的通知》(闽价服〔2006〕30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8日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一、油运价格联动的目的建立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解决成品油价格涨跌造成运输成本增减的费用,积极消除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油运价格联动的原则按照“明确基价、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即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涨跌作同向调整,兼顾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合理分担燃油增减成本。
三、油运价格联动的适用范围本方案的适用范围为非农村道路客运(不含城市公交,下同)和出租汽车。
四、油运价格联动的具体内容(一)非农村道路客运1.基数价格:以2012年3月20日我省公布的0#柴油最高零售价7.74元/升作为基数价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3年3月12日┏━┯━━━━━━━━━┯━━━━━━━━━━━━━━━┯━━━━━━━━━━━━━━┯━━━━━━━━━━━━┯━━━━━━━━┓┃│││││┃┃编│││││┃┃│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部门│备注┃┃号│││││┃┠─┼────┬────┼───────────────┼──────────────┼────────────┼────────┨┃1 │重要的储│中央储备│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备物资│物资│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有关部门│┃┃│││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销售价格│││┃┃│├────┼───────────────┼──────────────┼────────────┼────────┨┃││省级储备│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物价局│┃┃││物资│价格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物资││┃┠─┼────┴────┼───────────────┼──────────────┼────────────┼────────┨┃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和民爆器材│发价格│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关部门│┃┃│││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食用植物油市场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食用植物油市场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1.02
•【字号】闽价电[2007]27号
•【施行日期】2007.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食用植物油市场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价电〔2007〕27号2007年11月2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食用植物油市场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7]2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和价格部门职能,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
各地价格部门要继续按现有的粮油副食品价格监测要求,跟踪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报告市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分析、预警,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强市场价格检查。
各地价格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开展食用植物油市场价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本地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价格行为。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合谋涨价的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的行为;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三、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
各地价格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认真落实国务院保障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共同做好本地区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安定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17项服务。
具体项目是: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资信认证、环境影响咨询、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保安服务、党政专用电话、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条码标识检验服务、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除防雷技术服务外的气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房地产测绘服务。
(二)部分律师服务。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普通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普通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商[2017]14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6.2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普通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
(闽价商〔2017〕1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中化(福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工业[2015]572号),从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Ⅳ标准普通柴油,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普通柴油。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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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01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电[2012]101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08【实施日期】2012.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30元和51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320元和751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720元和791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
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5
•【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694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
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闽发改服价〔2019〕694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精神,我委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部分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废止部分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计电[1999]104号•【施行日期】1999.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1999]104号1999年1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近几个月,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炼化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部分地区汽、柴油供应趋紧,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零售指导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平均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797元提高到2937元;0号柴油由每吨2408元提高至2529元。
同时,将汽油标准品由90号含铅汽油调整为90号无铅汽油,相应调整汽油品质比率。
调整后的品质比率见附表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后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区分两种情况:(一)已经实行配送制和全省一价的地区,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均提高5%。
继续实行全省统一价格。
(二)暂不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中心城市平均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分别提高4%,省内其他地区的零售中准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区、市)内价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含中心城市);(2)各价区零售中准价的水平在中心城市零售中准价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从紧安排,全省平均价格水平调整幅度控制在5%左右;(3)毗邻省(区、市)要主动衔接好接壤地区的价格。
暂未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要继续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省一价,以减轻边远地区的负担。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调价方案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5〕4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加油点包括:1、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2、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船(以下简称加油船);3、向除机动车、船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二章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闽财建[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06〕8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2006年5月24日,国家公布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给予补贴。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范围和方式补贴的范围和方式原则上与上次石油价格改革确定的补贴范围和方式相同。
2006年度办理过户买卖的机动渔船成品油价格补贴仍由机动渔船原所属辖区县(市、区)负责兑现。
二、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和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下达我省分行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省级财政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各市、县(区)分行业的补贴用油量及相关资料和补贴分配方案,分别测算核定各市、县(区)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
1、渔业。
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的渔船总功率测算核定补贴资金。
鉴于捕捞渔船在相同生产作业时间内耗油值远大于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对机动渔船实行分类补助:捕捞渔船为A类,补助系数为1;养殖船和辅助船为B类,补助系数为0.4。
市、县(区)应补贴金额=市、县(区)A类渔船总功率×A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B类渔船总功率×B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2、林业。
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用油量测算核定补贴资金。
用油量计算依据是按2004年末统计报表的用油量加增长6%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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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品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吨
元/升
元/吨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26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8]2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8.06
பைடு நூலகம்【实施日期】2018.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