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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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585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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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姚国文著《益阳市建设志》第十九章《城市建设资金》精讲

姚国文著《益阳市建设志》第十九章《城市建设资金》精讲

姚国文著《益阳市建设志》第十九章城市建设资金计划经济时期,益阳市城市建设资金,主要靠市政府投资、上级拨款和群众投工及各单位捐赠,主要由财政部门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开辟了城建资金的专门渠道,就是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对城市公用事业收取的附加费,由于益阳市经济不发达,每年的城市建设资金很少,至1993年仍只有800多万元,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管理。

益阳地改市以后,随着经济势力的增强,预算内建设资金逐年增多,同时,逐步拓宽了筹措建设资金的渠道,特别是以地生财力度越来越大,预算外建设资金越来越多,至本世纪初,每年筹措的建设资金均在2亿元以上,而且在逐年增加。

1996年成立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资公司)以后,由该公司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一节益阳地改市以前益阳市的城市建设资金1950~1993年,益阳市城市建设资金是按计划经济的模式筹措和管理的。

一、建设资金的来源建国初期,市人民政府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没有固定的来源,城市建设主要是靠政府投资,这是当时建设资金的第一个来源。

但当时城市规模小,经济势力不强,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十分有限。

所以,当时主要是发动群众搞义务劳动或者以工代赈等办法,来进行城市建设。

这是建设资金的第二个来源,无论是兴建河南路(滨江路)、桃益公路、会龙山路、五一西路、环池路、人民路、向仓路等主要道路,还是兴修河南大堤、河北大堤,群众的义务劳动均占有很大的比重。

新建河南大堤,市财政仅拨款3万元,用于兴建粟公港3座涵闸,大堤土方工程是各单位职工和广大居民的义务劳动完成的,共出动9.38万人次,完成土方6.5万立方米;新建河北沿江防洪大堤,市财政实际投资仅8208元,大堤土方工程是各单位职工和广大居民的义务劳动完成的,各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民共投工463456人日。

上世纪70年代,市区群众都参加过新建资江一大桥和扩宽、改造从一桥南至七里桥的桃花仑路的义务劳动,仅修建资江一大桥各单位和居民投入的义务劳动就达26万多个。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正文:---------------------------------------------------------------------------------------------------------------------------------------------------- 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工作,合理地安排和使用这方面的资金,根据一九六三年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在对调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目前各城市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情况是不平衡的,附加的项目有多有少,附加率有高有低,附加收入也有大有小,需要逐步地作一些调整。

由于各个城市的条件不同,需要也不尽相同,并且要照顾历史上的征收习惯,因此,今后调整公用事业附加,在城市之间,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拉平,更不能都向高的看齐。

调整的原则应当是:根据当前国家财力和人民的负担能力,进行局部的调整,即某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项目过少的,可以适当增加一些项目;个别项目附加率过低的,可以适当提高附加率,以改变目前城市之间高低过分悬殊的情况。

二、按照上述调整原则,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项目和附加率,分别规定为:(一)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

这两项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因电费、水费较低,定为10%;其他地区的城市,参照现在多数区的执行情况,定为5%到8%。

在这个幅度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低于这个幅度的,可以适当提高;高于这个幅度的,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行提高。

一九六四年新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一律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幅度。

沈阳市因继续实行从企业利润中提成5%作为城市建设资金,不得再开征这两项附加。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费管理工作的通知(1973年12月22日)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工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曾经在《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中规定,从1963年起,将工商业附加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城市房地产税,作为城市维护的固定资金来源。

这项规定实施以后,市政设施失修状况有所改善。

但是,近几年这项资金被大量挪用,有的用于地方工业、郊区水利等基本建设,有的甚至搞了楼、馆、堂、所。

同时,城市维护所需的材料设备安排也不落实。

目前,城市房屋、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设备普遍失修,危房增多,水、气漏损率上升,车辆完好率下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费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城市维护费要保证使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以及房屋等的维修和保养,不能挪作他用的指示,所需材料设备,要按照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由省、市、自治区纳入计划,统筹安排,保证供应。

(二)贯彻工商税制改革后城市维护费执行办法。

根据国发(1972)24号文件《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的指示,从1973年开始全面试行税制改革方案。

为此,对城市维护费来源作了相应的调整。

税制改革后没有减少城市维护所需的专用资金。

今后城市维护费来源是:(1)城市公用事业附加;(2)从“工商税”收入中提取的1%和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的附加;(3)国家预算拨款(原由城市房地产税解决的城市维护费,税制改革后改为纳入国家预算支出,即在国家预算内相应增列一笔城市维护费。

(残疾人)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残疾人)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出台背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7年3月5日9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值税税率简并为三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至7 5%、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提高至50万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25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黑价格函字[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黑价格函字[2001]56号2001年12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函》(哈政综[2001]67号)收悉。

哈尔滨市供水企业由于受原材料、电价等上涨,供水设备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近年来松花江哈尔滨段水位持续下降及水质污染严重,加大了取水和制水的难度,致使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

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并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水价分类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80元。

二、行政事业(群团组织)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4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中的住宿业(宾馆、饭店等包含内部配套设施用水)、餐饮业调整为每立方米4.00元;美容美发业、娱乐业、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元;其他用水调整为每立方米2.50元。

四、特种用水分二个档次:(一)生产饮品、饮用水(纯净水)、冰冻制品用水,以及洗车业和洗浴业中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7.00元;(二)洗浴业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及以上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10.00元。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当地政府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字380号)文件中: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的有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附加费额不变,仍以黑价经字[2000]162号文件中确定的供水价格为基数上浮10%。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转让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或者经营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用地性质和规模大小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固定的比例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10%。

四、征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2.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3.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4.城市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与维护;5.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与维护;6.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与维护。

五、征收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征收项目,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比例。

2.征收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征收对象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3.征收单位自收费之日起,应当将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到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征收款项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5.征收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征收情况。

六、征收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款项应当及时、足额地上缴到财政部门。

严禁挪用、滞留、炒作或者违法使用征收款项。

3.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和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情况,确保征收项目的规范、合法和有效性。

4.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情况应进行信息互通,并予以监督和管理。

公益征收征用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公益征收征用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益征收征用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摘要全国人大第四次修宪规定了公益征收征用应该给予“补偿”的原则,国家应当制定公益征收征用法,依据实际情况确立“补偿”的具体标准。

文章认为,根据大陆公益征收征用的具体情况,对被征收征用人的补偿可分别实行“完全补偿”、“适当补偿”、“超值补偿”几种不同标准。

现阶段不宜主张公益征收征用中的精神损失补偿,也不宜把对财产权的限制即“实质侵犯”也包括在公益征收征用的补偿范围之内。

关键词公益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完全补偿适当补偿超值补偿(一)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时(以下简称第四次修宪),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公益征收征用应该给予“补偿”的原则。

其具体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是将现行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大陆宪法的这些重要修改,强化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和农民集体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仅就公益征收征用补偿问题而言,在第四次修宪前,大陆的有关法律中并不是没有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许多具体法律、法规中都对公益征收征用中的补偿要件做出了规定,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还对补偿标准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公益征收征用中的“补偿”要件在宪法中的缺失毕竟是一个遗憾。

第四次修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公益征收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必须给予补偿,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保护了公民个人和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统计局等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等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等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3年9月7日)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中直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计委、经委: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建设的精神,如实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发〔1982〕1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基本建设若干问题的说明》(计资〔1983〕626号文),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资〔1983〕869号文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经技〔1983〕663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问题国务院153号文件指出的十一种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工程,均按工程性质划分,不按资金来源划分。

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的岁修,铁路大修等),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凡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不论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也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或用何种名义,均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但在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时,应将与计划管理范围不可比的因素予以扣除。

2023年自考专业(行政管理)《市政学》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叁(带答案)试卷号:7

2023年自考专业(行政管理)《市政学》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叁(带答案)试卷号:7

2023年自考专业(行政管理)《市政学》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叁(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45题)1.【问答题】简述城市形成发展的条件。

正确答案:城市的产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1)首先,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扩大是城市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2)其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促进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3)最后,自然条件、气候状况和地理位置也是城市产生的重要总而言之,城市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是历史前进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现象。

它是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分工的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问答题】简述城市公共财政的职能。

正确答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公共财政具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

(1)资源配置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也存在其固有的缺陷。

(2)收入分配职能市场经济是按效率优先的原则组织收入分配的,这从微观上看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从宏观上看却不一定是公平的。

(3)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一般来说,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难以实现总供求的均衡和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需要靠城市政府的干预和调节来实现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和经济增长。

3.【问答题】论述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的具体表现以及综合治理方式正确答案:(1) 现代的环境污染己经发展为综合污染。

(1 分)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的表现:水体污染、大气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固休废物污染。

(3 分)(2)环境治理要强调综合治理,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于段解决环境问题。

(2分)综合治理自先要强化法治,建立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休系;其次要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再次要实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3 分)(适当展开占 2分)4.【单选题】市政绩效管理监督系统的工作目标中,能够保证市政绩效管理方向正当性的是()A.价值B.效率C.顾客满意度D.流程正确答案:A5.【多选题】下列属于中共市委工作部门的有()A.市委办公室(厅)B.组织部C.宣传部D.发改委E.统战部正确答案:ABCE6.【问答题】简述市政绩效的意义正确答案:(1) 市政绩效是衡量城市竞争力的核心指标。

用电营销考试:电费帐务管理学习资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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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营销考试:电费帐务管理学习资料(最新版)1、单选某客户抽水灌田养鱼,对抽水用电应执行()电价。

A、非工业B、非居民C、农排D、农业生产正确答案:D2、问答题金融及电信行业用电应执行什么电价?正确答案:不区(江南博哥)分用电容量及性质统一执行商业电价。

3、单选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类别的用户,执行()的电价标准。

A、不同;B、相同;C、规定。

正确答案:B4、问答题基尔霍夫第一定律,又称为什么?正确答案:节点电流定律。

5、问答题如何制定抄表例日?正确答案:制定抄表例日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一般地说应做到定人、定量、定例日,用电量少的每月先抄,用电量较多的(或称大用户)每月后抄,并尽可能将大用户放在月末零点抄表,尽可能使售电量与供电量所包括的日期一致。

6、填空题现行的浙江省销售用电分为()、()、()、()、()五大类。

正确答案: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7、问答题简述什么是电费帐务业务,包含哪些内容?正确答案:电费账务业务,主要指抄核收业务之后所发生的电费资金及账务的审核管理,包括票据、及账务资料的管理,并形成正式的报表、凭证和台账。

电费账务类业务包含以下内容:(1)发票管理,即发票的领用、发放、登记、作废及清理。

(2)台收、走收、托收账管理,即开设账本、登账、核账。

(3)银行电费账户管理。

(4)金融机构代收电费资料、数据准备/传送/接收,即和客户方签定代收协议、电费数据准备、传送、接收。

(5)金融机构代收电费对账,即代收缴纳电费收费完成后,供电公司和金融机构进行核对。

(6)账务报表,即各级在收费完成后应形成的清单及报表。

8、问答题经济事件中一般事件指什么?正确答案:情节重大或电量在1万千瓦时及以上至10万千瓦时以下,或电费在3千元及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

9、判断题当收费员对当天的现金收费进账后不允许当天对电费退单。

正确答案:对10、多选在金融机构托收电费中,形成托收单时,若显示数据中存在未包括的负数金额,不再继续形成托收单。

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87]财文字第212号

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87]财文字第212号

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1987年5月18日[87]财文字第212号)为了加强事业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要求,对节约事业费开支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各事业部门、单位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妥善安排各项支出,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年度预算在执行中,除国家重大政策变动另有规定和特批项目外,一律不再追加。

二、一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挖掘潜力,扩大有偿服务项目,合理组织收入,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水平。

对固定收入较多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其经济自立程度,分别实行差额补助、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办法,对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要促进他们积极组织收入,用于抵顶一部分预算拨款。

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85)财文字第559号通知的规定,商事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有经济效益的事业项目,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需要财政部门支持的,可以采用“周转金”方式,借给单位,约期归还,实行财政资金有偿使用。

四、各事业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准把预算内收入划作预算外,也不准把预算外支出挤入预算内。

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用事业发展基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或者兴建宾馆、招待所。

事业单位举办的没有纳人预算内管理的经营性单位(如;工厂、农场、商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服务公司等),都要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使用事业费开支的人、财、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照价计费,合理分摊费用。

财政局辖区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财政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

财政局辖区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财政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

财政局辖区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财政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财政局辖区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加快推进XXXX市XX区建设步伐,以《XX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为契机,把XX区建设成幸福城市区,进一步推动XX区实现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提升综合经济实力,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内容,针对现行财政体制做如下分析。

一、现行辖区级财政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税种少,税基小,财政增收困难目前XX区财政执行的市辖区财政分成体制是市人民政府XXXX 年确定的。

体制确定的收入税种有X个,分别为:营业税(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XX%,辖区内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的XX%,个人所得税的XX%,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的XXX%。

截止XXXX年XX月,我区营业税收入为XXXXX万元,企业所得税为XXXX万元,个人所得税为XXXX万元,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三项共计XXXXX万元。

这六项税收中,除营业税外,其他均为小额零散税收,征收难度大,成本高,增收潜力十分有限,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十分脆弱。

(二)财权与事权不相对应,收入无法满足支出的需要<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一是无法满足政策性调资等刚性支出增长的需要。

由于受辖区财力限制,预算安排无法跟上工资普调和津补贴提高的需要,因而辖区财政有限的超收大部分用于预留增资。

近几年,随着工资改革和绩效工资的实施,取暖费的提标等,除自治区按照标准予以补助外,配套资金X,XXX万元全部由本区承担,市级财政未予转移支付;新录用公务员工资性支出和职工带薪年休假资金支出XXX万元,市财政未予专项补助;自XXXX年开始我区对村居社区干部五险予以保障,今年继续提高编外供养人员和村居干部工资,并为长期用工缴纳四险,加之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

每年这几项的支出就达XXXX万元,刚性支出增速迅猛与有限的可支配财力形成了鲜明地对比。

浅谈如何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附加)的增收与合理使用——以宜兴市为例

浅谈如何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附加)的增收与合理使用——以宜兴市为例
兴市 电力 公 用 事业 附 l 费收 不抵 支矛 盾 口 J J I ] 益 突 出 , 附 加 费收 费标 准 还是 19 年 制 但 99 定的,路灯 电费的调整次数 已经大大高丁 附加 费 的训 整 次 数 , 今 年 9 { 据 江 苏 省 根 J 物价局文件苏价 ̄i 0 2 8 [ 1】7 号文件又调整 2 1 了路灯 电费的征收标 准,比原 先的标准 州 高有 5 %多 ,这进 一 0 步圳剧 了收支矛盾 , 制约 了公共照明的的发展 ,建议物价部 存 恫整 电价时 ,能考虑适 当提高 电价中附 加 费的 收 取 标准 ,解 决 日盗增 长 的 路 灯 电 费及维护管理 资金问题 ,确保 公共照明事 业有稳 固的资金保障 。 第三 ,枉现有管理模式下 ,努力争取 财政多渠道的补贴。笔者认为 ,路灯管理 部 f应加强与地 疗政府的沟通与协侧 ,每 1 年年底应编制次年 费用预算时 ,要定期分 析财务运行状 况,资金缺 u部分努力争取 由本级 财政 部 门的 支 持 ,以确保 路 灯 电费 和维护资金及时到位 ,公共照口事 业的J J j F 常运行。
【 关键 词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电附加 ) 城 市公共 ;
照 明 ;宜 兴 市
的幅度人大高于附加费的增 长幅度 ,加 } 二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 电附加 )是 日常维护费用的逐年增 长,城市公朋事业 含 各地根据 财政部 《 1征收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 费收 不 抵 支 的 矛盾 日益突 出 ,财政 负 关 二 附加的几 项规定 ( 财预字[9 43 0 ) 16 18 号 , 担进 步加重 。为保障城区公共照明的需 一 国 家计 委 、 国 家建 委 、财 政 部 关于 颁 发 要 ,切实减轻财政 负担 ,笔者认为有必要 工业 比较集 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 进一步加强电力 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增收与 几项规定 的通知》( 建发域字[9 85 4号、 合理使用 。 1 7 ]8 财预字[9 816 )等相关文件精神 ,由 17 】2 号 20 年 8 08 月份之前 ,电力公用事业 附 电力部 门随销售 电价收取 ,是地方 财政 非 加费的征收与路灯维护都是由供 电部 门负 税收入 的组成部分 ,用以支持 城市公共照 责的 ,2 0 年 8 08 月份之后 ,公用事业 附加 明建设 、维修和 日常维护等 良性 发展 ,向 的管理模 式为 : 管理 主体 为建设局下的路

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专项审计中AO的应用

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专项审计中AO的应用
图盛 量 3 为 什么 肓 的 人群 其 家 庭收 ^ 啊 显 高于 当地 傲 保 栝准 也 要 享受
低保
徐 某 ,9 6年 生 , 家 三 口 , 15 一
原 某 国有 企 业 职 工 。0 8年 企 业 20
破 产 后 担 任 该 企 业 所 在 地 居 委 会 干 部 , 月薪 金 50元 。据 徐 每 0 某 说 : 其 妻 没 有 工 作 在 家做 家 务 , 儿 18 一 9 5年 生 , 学毕 业 后 大 在 广 东打 工 。低 保 档 案反 映 , 徐
徐 某 也 觉 得 享 受 每 月 3 0元 低 9
保 金 理 所 当 然 , 为 他 们 企 业 下 因
0 09元 ( 中 非 普 化 肥 用 电 每 千 .0 其
瓦 时 00 7元 ) .0 ,大 工 业 用 电 每 千
岗职 工 基 本 上 都 享 受 了低 保 。 后 查 阅相 关 资料 发 现 , 县 享 受 低 某 保 的人 群 中 1 9岁 至 4 9岁 年 龄
分 类 电 量 分 类 电 价
电 度 电 费
如 果 按 这 个 县 拆 户 实 施 低 保 的
办法 , 某 两 夫妻 的 收入 明摆 的 徐
就 是 50元 , 高 于 当 地 城 镇 低 0 也
保 标 准 。 个 问题 提 出后 负责 低 这
保 工 作 的 同 志 并 不 感 到 是 问题 ,
某 2人 享 受低 保 , 月领 取 低 保 每
金 3 0元 。 9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附 加 费 是 各 地 根 据 财 政 部 《 于 征 收 城 市 公 用 关 事 业 附 加 的 几 项 规 定 》 财 预 字 ( [ 94]8 16 30号 ) 国 家 计 委 、 家 建 , 国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1•【文号】建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建科[2004]8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实现“通知”中制定的2004年到2006年的资源节约活动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建设系统资源节约活动建设系统涉及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能源、水、土地、原材料等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关系密切。

近年来建设系统在积极推动节水、节地和建筑节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和单位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建设行业的资源浪费现象仍然严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城乡规划使用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

如一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城市建设中互相攀比,急功近利,贪大求洋,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侵占公园绿地等。

二是有些地方盲目发展高耗水、高耗能的项目如大草坪、水景观等。

同时,能源浪费、城市供水管网漏水等现象严重。

三是建筑能耗高,是相同气候条件发达国家的2-3倍,但舒适性却很差。

四是建筑材料浪费现象严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低,每年生产实心粘土砖毁田达20多万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政[1989]3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9.01
【实施日期】1989.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7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日闽政〔1989〕34号)
现将《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径向省建委反映。

福建省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既要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精神,又要防止城市建设中出现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发生,在总结几年来我省主要城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验的基础上,根
据我省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原颁发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规定如下:
第一条凡在我省城市(含市、县城和建制镇)总体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含新建、扩建用地)和旧城改造增加面积的改建工程,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照办法交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指的是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及给水、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配套费列入市、县、镇财政预算外收入,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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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64]预算380
颁布时间:1964-06-26 00:00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工作,合理地安排和使用这方面的资金,根据一九六三年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在对调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目前各城市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情况是不平衡的,附加的项目有多有少,附加率有高有低,附加收入也有大有小,需要逐步地作一些调整。

由于各个城市的条件不同,需要也不尽相同,并且要照顾历史上的征收习惯,因此,今后调整公用事业附加,在城市之间,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拉平,更不能都向高的看齐。

调整的原则应当是:根据当前国家财力和人民负担能力,进行局部的调整,即某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项目过少的,可以适当增加一些项目;个别项目附加率过低的,可以适当提高付加率,以改变目前城市之间高低过分悬殊的情况。

二、按照上述调整原则,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项目和附加率,分别规定为:
(一)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

这两项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因电费、水费较低,定为10%;其他地区的城市,参照现在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定为5%到8%。

在这个幅度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低于这个幅度的,可以适当提高;高于这个幅度的,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行提高。

一九六四年新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一律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幅度。

沈阳市因继续实行从企业利润中提成5%作为城市建设资金,不得再开征这两项附加①(注解: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资金办法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六七年起,取消提取企业利润5%用于城市维护资金的试行办法。

”)
(二)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主要是对城市居民征收的(是采取提高票价或者对用水用电加成收费等办法征收的)。

这些附加涉及到人民的负担问题,而且目前各城市也只是开征其中的部分项目,并不是七个项目一齐开征的,为了避免过分加重人民负担,今后对开征这些附加应当从严控制。

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些附加的城市,可以继续征收,但是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和提高附加率。

现在没有开征这些附加的城市,今后如果确有必要开征其中某些项目的,须提出开征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三)除了上述附加项目以外,其他如货物运输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砂石附加等项目,由于不利于城乡物资交流,不利于企业经济核算,并且与上述各项附加有重复征收的情况,为了避免过多地增加企业的成本开支,一律不得再行开征。

目前已经开征了这些附加的,应当从一九六五年停止征收。

三、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城市,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准征收。

批准设市的城市所属县镇,已经发展成为工业区的可以征收,非工业区一律不准征收。

已经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县镇,应当从一九六五年停止征收。

征收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的对象,只限于城市的工业生产企业和非工业部门所属的生产、加工企业。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给予免征照顾:
(一)农业机电排灌用电;
(二)企业自备发电设备供电,自备水源供水;
(三)关停企业用电、用水;
(四)基本建设工地在施工期间的用电、用水;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给予免征照顾的其他项目。

征收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和轮渡等附加的对象和免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

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资金,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此项资金应当切实用来解决城市维护当中的急迫需要,非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用于兴建“楼、堂、馆、所”。

各城市向企业征收了公用事业附加以后,对于企业驻地的道路、下水道和路灯等市政设施和卫生公益事业,应当在城市维护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五、各城市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

在规定的附加项目、附加率和征收范围以外,任何城市都不得自行增加附加项目、提高附加率或者扩大征收范围,更不得巧立其他名目,向企业或者个人摊派各项费用。

各部门、各企业如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当拒绝执行。

六、本规定自一九六四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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