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和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国家、省和市里的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各类自筹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编制校园总体规划;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3、编制设计、报批;4、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5、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报批开工;6、组织施工;7、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基建规律、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第四条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有计划进行校舍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
各校必须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认真制定新校园总体规划,充分论证后报临沂市政府审批。
规划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1、新建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经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批。
2、在每年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申报下年度的国家预算内和自筹基建投资计划。
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要求、(预计)当年累计完成投资数、下年度投资计划等。
3、要求列入自筹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4、在申报年度基建计划的同时,各单位须书面报告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基建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二家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选。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方可上报。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招投标评审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合同进行,项目进展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并做好质量管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要求。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进行,不得挪用和滥用资金。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报销和结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做到合规合法、透明公正。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平台,确保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归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信息应定期更新和评估,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和总结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应按照评估指标和要求进行,以评价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总结应及时进行,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基本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当补充和修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有所指导和支持。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学院基本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控制投资,降低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使基本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计划管理第一条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批准的规模,由学院领导及基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方案,委托规划设计院设计编制,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报交通厅审批,使学院的基建工作按规划、按计划进行。
第二条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批准的学院总体规划及学院发展的要求,由基建办编制年度计划,分管院长审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厅审批。
小型基建任务由分管院长审定后报院长审批。
第三条年度计划的实施。
年度基建计划下达后,应落实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工程进度,统筹考虑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完成年度计划,批准的计划一般不能变更,确需变更时,应报请上级批准后,方能调整,严格按计划办事,不搞无计划项目,不搞夹带工程。
工程开工后,应定期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汇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学院的工程设计由基建办办理第五条设计前,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基建办召集使用部门进行设计方案论证,要求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完整的使用要求,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基建办整理,编制设计任务书,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通过市招投标办公室以招标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勘察和设计单位。
第七条工程设计采用两阶段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先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出几个不同的初步方案,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讨论修改后选定。
然后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
第八条在初步设计的同时应做好工程场地的地质勘察,满足设计深度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期交付全部施工图纸。
图纸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达到规定要求。
拿到图纸后基建办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对未达到初步设计或设计合同要求的方面,应提出书面意见,送设计单位调整。
第十条工程设计不搞无证设计和私人设计,付款要符合财务规定,设计取费要符合国家规定。
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满足学校的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校校园内的基本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是:学校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项修缮。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执行学校的相关决议,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为学校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活动的资金筹措、使用等日常管理。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为学校基本建设的监督机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审计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设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学校发展规划中的一部分,可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长期规划一般为十年以上的规划,主要是确定学校基本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建设总体布局及预计实施时间。
短期规划是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对长期规划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第十条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主持,基建处组织,学校有关各方共同参与进行。
第十一条基建处负责起草规划草案,主管校领导召集学校有关各方对规划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基建处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修订,报主管校领导审阅,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如遇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设计第十三条基建处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基建处负责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完成,提高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学校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草案,共有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校舍、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宿舍楼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和公正透明。
第二章建设项目筹备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筹备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负责项目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学校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概念设计、建设规模和用途等要求。
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需求和可行性,编制相应的报告并上报学校领导。
第七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建设预算,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三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施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进行概念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招标工作,确保施工单位的选择公正透明,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第四章建设项目验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在建设项目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制定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详细记录验收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将验收结果报告上报学校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讨论最终确定。
第五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建立项目档案,详细记录该项目的所有过程和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制定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责任分工和流程。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3)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1. 引言学校基本建设是指为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对学校教学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为了有效地推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学校教学运行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通过规范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学校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益。
2.2 原则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根据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合理的基本建设规划,确保基础设施的科学布局和合理配置。
•依法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对于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计划、进展和结果,及时向师生家长等相关人员公开和通报。
•优先保障: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要优先保障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的需要,确保教学设施的安全和完善。
3. 建设规划与管理3.1 建设规划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具体需求,制定合理的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建项目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对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进行计划,并确定时间节点和项目优先级。
2.资金预算:对基建项目进行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合理配置和使用。
3.资源调配:根据建设规划,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2 建设管理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项目立项:对计划进行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实施方案。
2.招标采购: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应依法进行,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价格,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承建商。
3.工程施工:对承建商的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4.验收验收:对竣工的基建项目进行验收,确保达到相应标准和规范。
4. 资金管理4.1 资金来源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财政拨款:学校可根据基建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社会捐赠:学校可以开展基建项目的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款项。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投资,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XX教发〔2016〕8 号)、《XX 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XX教秘发〔2018〕27 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的原则,依法管理、按章办事,勤俭节约。
第四条基本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遵循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结(决)算、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国资、财务、审计、后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组,对基本建设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违章建设。
第八条水、电、气、通信、网络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在学校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应至少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部门申报施工方案,经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应急抢修施工应事先征得后勤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九条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申报,立项前需编制项目申请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需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统筹资金补助的规划内项目,应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并转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并满足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估算、概(预)算应按XX省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土建、市政、设备(机电)安装及装饰等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与工程现场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对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和投资进行决策。
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功能、规模和标准、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学校设立基建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
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招投标办公室和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处、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与协调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基建后勤处所承担的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包含以下三方面:(一)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提出主导意见,负责基本建设上报信息的审核与备案;2. 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教育部审核;3. 与使用单位明确落实建设目标,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4. 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后,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教育部审批。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以及学校投资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等)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统规划,分别实施”的管理体制,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和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计划制定上报等工作由总务处归口管理和统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总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除负责基本建设立项和投资计划制定、上报等工作外,具体负责校区单体基建项目的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是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和协作单位,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使用单位提出建设需求及功能定位,总务处负责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并且负责单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基建财务管理,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和审计工作,总务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条件(如水、电、暖匹配等)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学校坚持“管采分离”原则,实行基本建设管理与招投标工作分离的管理模式,所有招投标工作均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一组织,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切实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七条制定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XX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合理用地、节约资源的基本方针,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优雅型校园,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经济适用,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把握节奏、教学科研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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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院的基建行为,保证我院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院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后勤基建处是本院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院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是指从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使用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先后程序,它是基本建设内在规律的客观反映。
它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项目设计红线规划、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编制基建计划、落实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阶段,是对新建项目的设想和建设性文件。
它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的座落、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设想、进度安排、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等。
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编制,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是指对建设项目的调查、论证,是投资决策前进行技术的、经济的论证。
国家规定,凡是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能批准项目立项,不能进行设计,不能列入计划。
后勤基建处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后勤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八条工程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后勤基建处持批准的文件到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设计红线并要求提出设计要点,学院按红线图和设计要点委托设计。
第九条设计文件是学院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技术设计的依据,设计文件由后勤基建处根据已批准的立项批复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编制,并向设计部门提供工程地质、勘探等技术资料。
设计文件应全面反映学院对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要求,后勤基建处在本院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难易情况,后勤基建处会同国资办、监察处和审计处通过招标办法,选择具有相应设计资质且信誉高、服务好、设计质量好的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选定后,后勤基建处会同国资办、监察处和审计处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初步设计方案形成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组织院领导及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初步设计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后勤基建处在进行基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必须编制基建计划。
基建计划一般为分年度基建计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大中型工程项目或群体工程项目应编制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小型单体工程,一般只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编制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分列工程项目一览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
对于附属配套工程要同时安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工作。
包括施工图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落实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落实现场工程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后勤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三章校园规划的编制、执行第十四条总体规划是校园建设的目标,学院应按照教育部门批准的事业发展规模和有关定额标准,结合南通市的城市规划要求,认真制定校园规划。
第十五条院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等级的规划或设计院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并邀请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环保、消防等部门及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省审批。
第十六条学院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分期实施,逐步完善。
不得随意乱搭乱建,如确需部分调整,应报市规划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报第十七条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由后勤基建处会同财务部门在每年的十月份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申报下年度的基建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基建投资计划的申报内容为:项目名称、选址、建设规模、总投资;本年度投资计划;新开项目要说明建设理由、依据,拼盘项目还需说明资金来源。
第五章基建项目的管理第十九条基建项目的管理主要为: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制、投资包干制、造价审核制、发包工程招标制、开竣工审计制。
第二十条学院新开工的基建项目,凡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实行建设监理制,由监理公司代为监理工程的全过程,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实行“三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院所有基建工程项目,都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在国资办、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指导下,由后勤基建处在认真会审施工图纸的基础上,按照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的要求,与施工单位提出合同草案,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院所有的基建项目均必须严格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大型项目,均实行单项法人制。
后勤基建处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并报学院严肃处理。
隐瞒不报的,学院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应负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决算,由后勤基建处的专业人士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由学院审计处内审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复审,报省教育厅审批。
总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会同南通市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不管来源于何种渠道,均需存入银行,纳入自筹基建计划管理,从银行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学院财务处为建设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须设专门的基建总帐。
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规定。
每年年终,应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
第二十七条后勤基建处应会同学院财务部门认真做好基建项目的造价或成本管理,尽量挖掘潜力,控制造价,降低成本;认真做好基本建设的概算、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工作;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价格的核算工作;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堵塞各种漏洞。
第七章工程招投标管理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建筑法》,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守招投标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院的工程项目,凡造价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两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资办参照招标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招标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国资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代表组成,负责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技术等级、企业简况、技术力量、施工装备情况及近期的工程业绩等进行详细调查。
以保证投标企业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在市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制订招标文件、招标发布会,发放工程图纸、资料,委托具备资格条件的单位编制工程标底,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八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学院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后勤基建处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三十四条后勤基建处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负责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
第三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三十六条后勤基建处应当把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个环节,即:开工前、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
(1)开工前:主要是审查施工图纸,检查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
(2)基础工程:重点是验槽,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础外形尺寸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如何。
(3)主体工程:重点是检查轴线、标高是否准确,混凝土和砌体质量、预制件的质量及钢筋的铺设、绑扎、搭接、模板是否符合要求。
(4)装修工程:重点是检查屋面、外墙的防水透漏,水暖设备的试压、试水是否达到要求。
同时,必须把好隐蔽工程的质量关,隐蔽工程必须经甲乙双方和质检部门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若因设计需要增加、削减和修改时,一律办理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施工单位之间土建与安装、水电之间的关系。
定期主持召开各方联系会议,统一进度,协调工作。
第九章基建设备、材料管理第三十八条基建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学院的物资采购制度,后勤基建处应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价格的核算。
材料和设备核算是对采购、储运、验收直至工程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成本核算,其目的是以最经济的运作方式取得质、量、价的最优效果。
第三十九条基建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做到:(1)货比三家,取价廉物美;(2)储运、供应过程中减少中间环节,尽可能做到无库房供应,即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实行一步到位,减少二次搬运和仓储的损失;(3)配合施工单位,降底耗材,达到降低费用的目的。
根据学院的物资采购制度基建工程所用设备及材料,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根据各商家所报的价格及质量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采购。
第四十条基建材料、设备到达仓库或指定地点后,材料管理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到达的材料、设备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进行全面验收,与订货合同、发货单进行核实,并作为入库、登记和付款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由施工单位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后勤基建处必须认真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是否持有权威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产品的价格是否合理,如发现问题应予以制止,严格把好质量,价格关。
第四十二条基建工程的甲供材料,由学校按施工方申报计划采购,竣工后若甲供材料结余,应将结余材料交还学校入库,但退还数量不得超过结算量的5%,否则造成学校多购材料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第十章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学院的工程项目,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必须确保工程设施原有安全性能,并应当由后勤基建处提出或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建设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后勤基建处应当采取措施或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内的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后勤基建处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