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肖桂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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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中的取证技巧与方法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中的取证技巧与方法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中的取证技巧与方法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收集、整理和保留证据材料,以支持司法审理的公正与正义。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取证技巧与方法对于确保案件调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常用的取证技巧与方法。

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指当事人或事故现场发生后,司法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的现场勘查行为。

通过现场勘查,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案发现场的情况,为案件调查提供重要的物证和目击证人。

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没有损坏、移动或破坏现场的任何物品;2. 详细记录现场的状况、位置和关键细节;3. 采集物证,如指纹、血迹、工具等,需要妥善保管并及时送往实验室进行鉴定。

二、询问调查询问调查是指司法部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目击者和相关人员,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的行为。

在进行询问调查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技巧:1. 询问时要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询问过程合法;2. 询问问题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引导性的提问;3. 不应施加过分的压力或威胁,以获取真实可信的口供。

三、书证鉴定书证鉴定是指对于案件中涉及的书面文件或证件进行鉴定分析。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进行书证鉴定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2. 鉴别文件的真伪,包括检查印章和签名的真实性;3. 分析文件的内容和表达方式,以确定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四、手机取证手机取证是在案件调查中对手机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和鉴定的过程。

由于现代社会手机的普及,手机取证已成为司法部工作人员不可或缺的技巧之一。

在进行手机取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使用专门的手机取证工具和设备,确保取证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尽量避免对手机进行操作,以免影响手机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3. 将取得的手机数据进行妥善保存和备份,以备后续调查和审理使用。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

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不仅能够对一些事件进行鉴定,而且鉴定的结果是直接涉及到赔偿金额方面的,特别是一些伤势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直接判断伤势等级,然后按照等级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司法鉴定材料质证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就容易出现问题,那具体来说司法鉴定材料质证我们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呢?▲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1、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2、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3、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鉴定人仅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就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书。

浅谈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浅谈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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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 计算 机技 术和信 息产 业 的快 速发展 ,利 用计 算机 等 高科技 和信 息化 手段 进行 犯 罪的 事件也越 来越 多。这 类犯 罪所带 来 的破 坏 性 目前 来说 是 最 大的 ,而要 打 击和遏 制 这处犯 罪 ,计 算机取证 和 司法鉴 定承担 着 不可取代 的作 用 。 计 算机 与 司法鉴 定是 一个 计 算机科 学 与法 学 紧密结 合的 交叉 学科、 边缘 学科 和新 兴 学科 。
的实 时性 。
1 引言
随着 互联 网技 术 的迅猛 发展 和信 息技 术 的广 泛应用 , 计 算机 及 相 关 的 电子 产 品 已经 越 来越 多地 渗 入 到 人们 的 生活 中。 一方面, 人们 在 享受着 电子产 品给 我们 生活 中带 来便 利和 快捷 的 同时 ,另 一方面 , 利 用 高科技 , 信 息 化手 段进 行犯 罪 的事件 也 不断 出现 , 因此在信 息 安全 方面 我们 面 临着严 峻 的挑 战 。由于计 算机证 据 的脆 弱性 、隐蔽 性和 分散 性等 特征 ,因此 , 必 须将 计算机 取证 和 司法 鉴定 相结 合 ,才 能保证 计算 机 证据 的客观 性 、真 实性和 合 法性 。
关键 词 :计 算机 取证 ; 司法鉴 定
中图分类号 : T P 3 9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0 7 — 9 5 9 9 ( 2 0 1  ̄ 0 1 — 0 1 5 0 — 0 2
近年 来 ,随着 个人 计算 机及 互联 网技术 的迅 速发展 , 电子 产 品与 网络越 来越 多地 参与 到人们 的生活和 工作 中 , 而司 法鉴 定 中涉及 到 电子证据 的案件 也越来 越 多。 电子证 据 的司法 鉴定 相对 于传 统 的七大类 证据 , 需要 更专业 的技 术, 更 严密 的取 证过 程 , 这 样才 能保 证 电子证据 司法 鉴定 的专 业性 、可 靠性 和真 实性 。 3 . 2 计 算机 取证 的原 则 计算 机取 证是 为 了在法 庭上 作为证 据所 使用 的 , 是法 律诉 讼 中的一 个重 要环 节 , 但是 由于 计算 机证据 独特 的特 点 ,脆 弱性 ,易删 改性 ,隐蔽性和 分散 性等特 点 ,故 在取 证过 程 中,必 须按 照一 定 的标准 来开展 工作 。 ( 1 )合法 性 原则 。计 算机 取证 是 司法 工作 中 的一个 重要 环节 ,故计 算机 取证 必须 不光 要满足 主体 合法 ,即只 有具备合法的调查取证与司法鉴定身份 , 才能执行相应的 取证 与 司法鉴 定活 动 。同 时,还 要满 足对 象合法 , 在 检查 设备 时 , 只有 与被 怀疑 与案 件事 实有 关联 的信 息才能 作为 被取 证 的对象 。 而 计算机 取 证 的手段 和过 程也 需满足 合法 性 ,取 证 与 司法 鉴 定 活动 的每 个 环节 都 应 该遵 循 标 准程 序, 采 取 的手段 应该 符合 法律 的要 求 。 而 整个取 证过 程与 司法 鉴定 都必 须受 到监 督 , 以保 证计 算机 取证 与司法 鉴定 过程 的合 法性 。 ( 2 )实 时性 原则 。 因为计 算机 证据 的脆 弱 性 ,易删 改性 ,从 案发 到取 证 的间隔 时 问越长 ,则 证据被 修 改、删 除 的可 能性就 越大 。 所 以在 计算 机取 证 中要保证 取证 工作

计算机电子数据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质证审查要点(肖桂庆)

计算机电子数据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质证审查要点(肖桂庆)

计算机电子数据鉴定结论鉴定文书质证审查要点
鉴定机构资质:
1、公安部电子数据鉴定资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资质证书》。

2、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资质每三年审核一次。

鉴定人的资质:
1、从事电子数据鉴定的人员,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推荐,通过公安部组织的有关考试、考核,并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

2、鉴定人持有《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并被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聘任方可从事电子数据鉴定工作。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每三年审核一次
检材的规定:
1、委托鉴定的存储媒介应当是复制原始存储媒介得到的备份存储媒介。

因特殊原因,委托鉴定的检材是原始存储媒介或原始电子设备的,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2、委托单位未对原始存储媒介或原始电子设备进行封存或固定的,应当在《委托鉴定检材清单》中注明。

3、鉴定委托单位已使用过委托鉴定的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的,应当介绍使用的情况,并提交相应的《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鉴定过程:
如果鉴定过程可能修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事先征得鉴定委托单位的同意,并在《电子数据鉴定受理登记表》中注明
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分析过程中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的数据不作修改。

如因特殊原因,分析过程可能修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第二版)课件01 概论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第二版)课件01 概论

内容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的产生背景
计算机犯罪是最近才出现的犯罪行为,且具有很多与 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这给计算机证据的获取、分析 与鉴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计算机取证学(computer forensics)作为计算机科学、 法学和刑事侦查学的交叉学科应运而生。世界各国相 继展开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 的发展,取证领域已经由计算机主机系统扩大到网络 系统以及其它电子设备
数字证据作为一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和法 庭上的证据,与传统证据一样,数字证据必须是:
①可信的 ②准确的 ③完整的 ④使法官信服的 ⑤符合法律法规,能够为法庭所接受的
相关概念
数字证据的特点
与传统证据相比,数字证据具有如下特点:
①无形性 ②高科技性 ③易破坏性 ④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历史、发展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发展的历史
国外的研究概况
国内的研究概况
目前的发展情况
当前的技术状况
1)单机与其它电子设备取证 2)网络取证 3)分析鉴定技术
一些常用的取证工具
1)实时响应工具 2)取证复制工具 3)取证分析工具
历史、发展
历史、发展
未来发展的趋势
取证的领域不断扩大,取证的工具向着专业化和自动 化发展
主讲:孙国梓 2020年7月8日
主要内容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的相关概念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的历史、发展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内容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模型、过程及策略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面临的难题和解决方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相关概念
数字证据的定义
数字证据 (Digital Evidence):法庭上可能成为证据的 以二进制形式存储或传送的信息。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机构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机构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机构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机构,计算机取证就是依法经过当事委托人及司法
机关,再运用信息技术科技进行一系列的工作,然后再取得相关的证件。

而司
法鉴定机构就是专门鉴定有关司法的一些事情的机构。

一、法律依据和鉴定要求
进行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依据,紧密围绕鉴定要求。

例如分析鉴定“熊猫烧香”案件,整个鉴定意见是按照刑法286条的相关内容“故
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来制作的,主要从“故意制作”和“故意传播和非法
营利”来分析和提供证据。

二,鉴材的接收与克隆
为了在鉴定过程中不破坏和修改硬盘原有数据的完整性,通过硬盘复制机
将鉴材硬盘中的内容复制到备份硬盘中。

使用克隆件来进行计算机证据鉴定,注意加上数字签名和MD5校验,以证明原始的计算机证据没有被改变,并且整个鉴定过程可以重现。

证据分析过程
中不得故意篡改存储媒介中的数据,对于可能造成数据变化的操作需要记录鉴
定人员实施的操作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制定鉴定方案
根据案情的特点,制作详细的计算机证据鉴定计划,以便有方法、有步骤
地对计算机证据进行鉴定。

可以利用提取的电子证据来综合分析并确定罪犯之
间相互关联的犯罪动机、行动、相互作用和时间安排。

在不同的计算机犯罪现
场汇总起来的电子证据可以用来推断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式
做了什么事情。

四、分析鉴定
1、空间性分析:在犯罪分子的整个犯罪事件活动中,由于涉及多个犯罪现
1。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xx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内容计算机技术在当今社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也带来了刑事、民事案件等领域的复杂性和难度,为此,计算机司法鉴定这一领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介绍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概念、鉴定的程序及方法、计算机司法鉴定的难点和挑战等。

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概念计算机司法鉴定是指应用计算机技术对案件证据、技术问题等进行研究、分析和鉴定,提供相应的技术鉴定证据的过程。

计算机司法鉴定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诉讼活动中必要的环节之一,是对案件中计算机技术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计算机司法鉴定既包括硬件的鉴定,也包括软件的鉴定。

硬件鉴定是针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的鉴定,软件鉴定是针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的鉴定。

鉴定的程序及方法一般来说,计算机司法鉴定的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事实调查:调查原因、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从而确定需要鉴定的内容;2.证据收集:收集与鉴定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包括电子数据、网络数据等;3.材料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分析,确定鉴定的方向和切入点;4.技术鉴定:运用计算机技术和专业知识对鉴定方向和切入点展开鉴定,得出结论;5.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并提交鉴定报告。

计算机司法鉴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数据获取与分析:通过获取和分析相关数据,判断计算机应用行为的真实性;2.数字取证:通过软件和硬件的分析、图像的处理等,获取证据材料;3.网络取证:通过获取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数据,判断是否成立;4.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取证:通过分析相关网络信息,判断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价值;5.计算机互联网地位取证:通过分析计算机地位,为法庭的定罪和量刑提供依据。

计算机司法鉴定的难点和挑战与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发展迅速的特殊性质相比,计算机司法鉴定面临着不少挑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技术变迁和漏洞修补影响,计算机系统可能会导致证据分析不准确和误判;2.破解加密机制访问加密的设备和数据,尤其是互联网数据的取证;3.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趋势,鉴定人员需要时刻更新自身技能和知识;4.司法鉴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的不足,造成案件鉴定效率低下,司法公正难以保证。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原则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原则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原则《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原则》一、总则1.为保障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量,提高司法技术资源利用效率,本原则系统阐述了有关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方面,以保证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2.本原则适用于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全部活动和工作,包括由法庭或审判机关所设立的司法鉴定中心、专业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所作出的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以及由其他相关单位作出的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二、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宗旨1.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宗旨是:决定司法事实,确立司法责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安定。

2.司法鉴定的义务是:收集、处理、分析所归类的证据,为法庭提供有关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理论及实际技术支持,以求恰当的判断与司法裁决。

三、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原则1.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国家法律对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活动予以保护,解决司法事实,确立司法责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安定。

2.程序上的正当性。

司法鉴定应遵循程序正当性原则,各项司法鉴定工作应有明确的文件支持,确保司法鉴定过程合法,提供有力的司法证据。

3.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

司法鉴定应结合计算机取证技术,努力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与速度,全面增强司法鉴定的力度。

4.严格保密。

司法鉴定应严格遵守司法机关保密规定,避免被害人或当事人接触司法鉴定工作,防止恶意干扰司法程序,确保司法鉴定结果说服力。

四、职责1.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保证司法鉴定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2.司法鉴定人员应以客观公正和严谨的态度,熟悉法律法规和综合证据分析技术,对司法鉴定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

3.司法鉴定机构应积极推进司法鉴定学科的发展,提高司法鉴定技术水平,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提供高质量的司法证据,努力发挥司法鉴定的社会效益。

法医学鉴定人出庭质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人出庭质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人出庭质证应当注意的问题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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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司法鉴定意见的11个质证要点

专题司法鉴定意见的11个质证要点

专题司法鉴定意见的11个质证要点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鉴定意见是核心的证据之一,如何有效质证,是律师同仁面临的普遍难题,这篇节选自《刑事证据审查手册》一书中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供读者研究参考。

-01-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1) 齐全的手续、完备的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

首先审查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委托协议是否齐备。

实务中常见问题:① 无法提供委托手续;② 先鉴定再委托,鉴定先于委托。

出现前述情形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1 陈某、匡某某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委托主体不适格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所举的“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1、该份证据存在启动鉴定程序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

该鉴定意见由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进行委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2、鉴定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并于当天作出,但公安机关委托的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先鉴定后委托在鉴定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3、“鉴定意见”的送检材源、鉴定过程、附件目录中均写明“某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但在附件材源中并没有该份材料,属送检材料、样本源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定。

案例2 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委托时间迟于鉴定时间,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裁判要点:关于某市明正司法鉴定所 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某明正司鉴所 [2016] 临鉴字第 175号伤残鉴定意见书和该所 2017年7月20日、1月21日出具的有关该鉴定意见的补充材料及说明的证明效力问题。

首先,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时间是2016年4月29日,委托时间为2016年5月26 日,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明正司法鉴定所在接到某县公安局的委托之前,便委托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周某的伤势进行左眼视力视野测定,并以此作为某县公安局委托其对周某进行伤残鉴定的依据,系程序违法。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是指利用计算机科技手段对电子数据进
行取证、鉴定和分析,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证据,帮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电子数据的获取、分析和保存;电子证据的鉴定和评价;电子证据的呈现和辩护等。

在电子证据鉴定过程中,需要了解计算机技术、网络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独立、客观、公正、严谨的鉴定态度和方法。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多方面的证据支持,包括文本、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的电子证据。

同时,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还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排除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总的来说,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技术和方法,将在未来司法实践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加科学、准确、可靠的证据,为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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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部分辩点: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经济在进步,信息产业获取了本身的快速提升。然而, 多样犯罪现今都可凭借计算机,犯罪形态日渐趋向于隐蔽。 新兴技术类的产业隐含了信息犯罪的潜在威胁,在产业进步 的态势下不应忽视与之相伴的信息安全。信息犯罪隐含了更 深更持久的伤害性,破坏了司法鉴定常态的秩序。若要遏制 犯罪,唯有依托更为完善的司法鉴定及高科技下的取证思路。 司法鉴定及新式计算机表现出交叉及包容的彼此联系,二者 不可割裂。作为新兴手段,计算机取证尤为注重把控合法及 科学性,防控取证的各类弊端。 循的规范。 经过取证后,依照根本性的法学机理递推,可得明晰的 证据报告。司法鉴定应把计算机取证当作参照。在鉴定实务 中,计算机取证应被归入新热点。在鉴定架构内,计算机取 证依循了根本性的尝试,构建完整框架。计算机新式取证采 纳智能特性的新手段,软硬件都提升了原先的智能性。取证 及新颖技术彼此整合,便于遏制且打击多样态的潜在性犯罪。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及现今新式取证应紧密融汇成整体,而 前沿及交叉性的探析还会持久发展,更能便于案情鉴定。 1.2 取证的根本规则 价格认定应能做到全面且公正。在取证后,还要审查证 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调取计算机证据,这类证据 可被用作当庭呈现。证据应被看作断案中的侧重点,便于查 明实情。取证要依循拟定的流程从严予以展开,经过先期调 研,获取并且留存多样的必备证据。计算机取证密切关乎案 件实情,要从严且合法。诉讼不可缺失缜密的前期取证,然 而计算机可获取的新式证据更易被删改,相比更脆弱。与此 同时,电子证据布设于分散性的较多地点,自身也很隐蔽。 为此,应能依循如下规则妥善获取证据。 1.2.1 取证应当合法 在凭借计算机取证时,价格认定唯有吻合根本法规才会 被视作有效。主体应当合法,对象也应合法。若有必要查验 某一微机设备,那么唯有案情密切关联这一设备才可着手取 证。与此同时,取证选定的各步骤都应吻合法规,采纳必备 的合法流程用作取证。唯有全面合法,获取的电子性证据才 可真正予以采纳。价格认定特有的范围内,应能搜集得出合 法性的认定证据,提取认定证据也应依循给出的流程。运用 证据前,也应妥善予以审查。唯有获取可调用的价格证据, 才可审慎追查隐含性的价格认定责任。针对形态多样的价格 证据,取证中还应妥善移交并且保留;在拆卸及开封某些证 据前,还要再次予以确认封存的证据完整。取证应当真实,

信息犯罪与计算机取证

信息犯罪与计算机取证
根据数据的形态可以分为静态数据司法 鉴定、动态数据司法鉴定。 静态数据是指在鉴定的过程中一般不随 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的数据,通常静态 数据司法鉴定来源于计算机系统的存储 设备中。


动态数据是指数据是瞬时的,数据所表 达的信息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的, 通常动态数据司法鉴定来源于运行状态 中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


但是如果这些信息不仅仅是一些简短零 散的字母、单词或短语,或不是某个领 域或行业的实际标准时,有可能是独立 的接口程序,属于计算机程序不可缺少 的组成部份。则其具有独创性,其接口 代码可以作为“实质相似”的依据。
4. 屏幕外观与显示比较 屏幕显示的比较可通过静态和动态两个 层次进行,静态方面主要比较屏幕显示 的静态结构、界面、布局等,而动态方 面则主要比较屏幕的显示序列、显示变 化中的效果等。

2. 逻辑结构的比较 程序源代码完全不同并不一定表明两份 软件设计时不“实质相似”。 如果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不 属于思想而属于表达的范畴,则有可能 构成著作权侵犯。

3. 公用接口、公用模块的比较 对于公用接口和公用模块即使相似,不 宜立即作出“实质相似”的判断。 因为公用接口和公用模块很大一部分是 为了不同软件的兼容而开发出的一些标 准,以便供其它开发者进行开发。


同一鉴定的原理主要是根据文档中某种 “唯一性”标志(类似指纹或笔迹)内 容确定文件原始来源于某一原始文件, 或者根据原始文件与待鉴定文件在网络 环境所处的位置不同来确定文件是否是 同一的。

然而,同一鉴定具有单向性。即有可能 证实文件不同一、被修改的结论;但如 果不能鉴定不同一,并不一定表明文件 是同一的、没有被修改。有时候还需要 通过其它手段辅助鉴定。

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一、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注意一系列相关事项,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若干方面介绍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二、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之前,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

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重视机构的信誉和专业能力。

正规的鉴定机构通常具备权威认证和专业资质,可以有效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准确的鉴定问题鉴定问题是司法鉴定的核心,正确而清晰的鉴定问题有助于鉴定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鉴定工作。

当委托方提出鉴定请求时,应明确阐明待鉴定的对象、问题和目的,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充分收集证据材料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在开展鉴定工作前,应确保鉴定人员充分了解案件背景,收集到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尽可能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书面材料、物证、电子数据等。

五、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要求。

为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需要严格遵守鉴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利益冲突或相关利益影响的情况。

鉴定人员应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鉴定。

六、技术手段与方法的科学运用随着科技的进步,科学技术手段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鉴定人员应适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 A鉴定、图像处理、模拟实验等,来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然而,在使用技术手段时也要严谨科学,防止技术误差或依赖过大。

七、编写准确、清晰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鉴定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其准确性和清晰性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认可与效力。

在编写鉴定报告时,鉴定人员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将鉴定结论以及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描述清晰,保证报告内容准确、无歧义。

八、保护鉴定资料和保密性鉴定资料的保护和保密性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加强对鉴定资料的管理和保护,防止资料丢失或泄露。

鉴定意见质证技巧:鉴定方法

鉴定意见质证技巧:鉴定方法

鉴定意见质证技巧:鉴定方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鉴定方法鉴定意见有多种多样,电子数据鉴定、法医鉴定、事故鉴定等等。

不同的鉴定意见有不同的质证方法,同一份鉴定意见也有不同的质证角度。

本文介绍一下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之:鉴定方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往往针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数据的恢复、固定、提取。

相对来说,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呈现出来的内容比较客观,还原了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资料,加之是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所以,法院的采信度非常高,如果没有致命缺陷,很难质疑它。

质疑一份鉴定意见,从形式上看都是有套路的,套路不重要,大家都懂,重要的是,质疑的点、质疑的角度、质疑的内容。

目前刑事案件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中,鉴定方法问题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做法超出了方法。

简单来说,就是鉴定意见的内容超出了鉴定方法的范畴,其他人采用意见中的鉴定方法,难以重复操作,得出相同的鉴定结果。

貌似还是说得有点复杂了,直接以案说法吧!我们这个案子,涉嫌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安机关扣押了非常多的手机、台式电脑、平板电脑、手提电脑,然后请了个鉴定机构,对每一个电子设备都进行数据提取,出具鉴定意见。

三十多份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中明确记载的鉴定方法都是:“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GA/T754-2008)、发现提取固定方法(GA/T756-2008)”。

这两个鉴定方法究竟是什么呢?究竟是干什么的呢?一查发现:1、GA/T754-2008是《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2、GA/T756-2008是《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可以发现,这两种方法,都是电子数据的复制、提取、固定的方法,只能客观地将电子数据及时地原模原样地展现出来。

而这三十多份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可不是一模一样的。

1、一部分电子数据,是纯粹的数据复制、提取、固定,然后完整呈现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电脑中的QQ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等。

这部分鉴定意见使用上述方法自然不成问题,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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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
肖桂庆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还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寻找质证和审查的要点:
必须应用标准的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
1、获取证据时所采用的任何方法都不能改变原始证据;
2、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3、完整地记录证据的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的过程,并妥善保存这些记录以备随时查阅;
4、任何负责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电子证据的机构有责任遵循以上原则。

取证与司法鉴定是否合法
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对象、手段和过程四个要素,只有保证取证与司法鉴定“四要素”同时合法,才能保证获取的证据合法。

5)主体合法
因而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应该包括合法的调查人员和具有法定资格、“有案在册”的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专家。

6)对象合法
为保证所有人、权利人的隐私不被侵犯,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对象应该是受攻击、被入侵、被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或涉案的电子设备,尤其要注意在检查计算机系统、网络环境、数码相机等电子设备中的信息时,只有被怀疑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信息才能作为被取证调查的对象。

此外,为保护与案件无关的人员的权利,还需要确定电子信息存储的位置、状态、方法等作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对象范围。

此外,调查取证时,电子设备的所有人、权利人应该在场。

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数据,不能进行任意地取证,以免侵犯所有人或权利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7)手段合法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手段主要包括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通过手工直接取证(即物理取证)和通过特制的信息系统(即工具取证)进行取证两种。

物理取证即传统取证,要求取证人员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工具取证是针对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对物理取证的补充,不仅要符合物理取证的上述条件,取证所使用的工具和程序等必须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评测。

取证与司法鉴定手段非法势必导致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因此在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得采取窃录、非法定位、非法监听、非法搜查、扣押等措施或方式,不得使用未经审核验证合格的程序获取证据,不得通过非
法软件验证电子证据。

取证与司法鉴定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应该遵循的标准程序,采取的手段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

8)过程合法
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遵守相应的取证与司法鉴定活动规范。

在不对原有证物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害的前提下获取证据;证明所获得的证据和原有的数据是相同的;
在不改变数据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分析;
采用人证、书证和音像资料等传统证据形式验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坚持及时将一些电子信息转换为书证;
要利用传统的音视频采集工具对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两个合法的取证人员同时在场取证等。

电子证据只要存有一丝一毫的怀疑,就必须通过合法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使之转换为合法的证据。

此外,整个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必须受到监督,以保证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的合法性。

无损取证与司法鉴定
9、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中不能对涉案设备、系统进行任何修改操作,以维护涉案设备、运行环境等全部信息的完整状态,是保证获取的电子证据客观性的前提和基础。

实施取证与司法鉴定活动,应该始终保证电子证据的无损状态。

例如在收集存储介质中的电子证据时,应该采用镜像工具(如Safe back、SnapBack、DatArret等)以字符流镜像的方式对存储介质中的所有数据信息进行备份,在以后的分析、鉴定等取证与司法鉴定环节中只能对备份数据进行操作,必要时可将备份的数据恢复到原始状态,作为分析、鉴定数据的原始参考标准,使得分析、鉴定的结果具有可信性,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电子证据实质是存储在电磁介质中的电磁信息,受到外界磁场的影响有可能被消磁而损失原始证据,对于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应妥善保管,采取远离高磁场、高温环境,避免静电、潮湿、灰尘和挤压等措施,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完整状态。

因此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每个步骤、采取的每个措施等各个环节都应该遵循无损取证与司法鉴定原则,确保获取的证据符合可采性。

全面取证与司法鉴定
10、全面取证与司法鉴定,体现在调查机关在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全面调查取证与司法鉴定,使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通常,单个电子证据诉讼定案的情况很少,案件往往包含多个用以诉讼的证据,每一个证据从不同的层面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如账户、密码可以确定嫌疑人;电子邮件可以认定敲诈信息;系统日志可以证明作案时间等,这些电子证据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调查人员往往会忽视海量信息中一些细微的数据信息,但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这样的证据又非常之
多。

因而在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时,一定要认真分析电子证据的来源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取证与司法鉴定,在确保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基础上,将获取的所有电子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类型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的电子证据,最终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所以,全面取证与司法鉴定原则应该成为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形成可采的证据链条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及时取证与司法鉴定
电子证据基本上是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自动、实时生成的,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很可能会造成信息系统的变化,如网络的审核记录、系统日志、进程通信信息都会或多或少有所变化,则这些数据信息不再能如实反映案件的事实。

因而电子证据的获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确定取证对象后,应该尽早搜集证据,保证其没有受到任何破坏和损失。

从电子数据形成到获取,相隔的时间越久,越容易引起电子数据的变化。

例如,IP地址经常被用来确定涉案计算机设备的方位,但这种“网络号码”却不像身份证号一样与所有者存在固定的标识关系。

例如,某一计算机连接网络后被分配了一个IP地址,该计算机退出网络后,此IP地址极有可能被分配给新连接网络的其他计算机。

11因此,及时取证与司法鉴定可以保证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客观性,维持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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