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监事会工作指引》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由监事会发起组织,董事会参与实施、高级管理层下设办事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
第四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全方位开展履职评价,每年度一次。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评价结果的运用依照本行其他与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分为两个层面,即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后者在前者评价得分基础上,通过加、减分项得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最终得分。
履职评价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履职行为,管理成效,经营业绩。
评价结果以“综合得分+履职评价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30分、管理成效为30分,经营业绩为40分。
第六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内容包括:(一)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二)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持续推进本行稳健发展;(三)是否遵循《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四)是否按时向董事会提交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五)是否按照本行各条线制度要求,履行如资本管理、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等分管工作职责;(六)是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质询;(七)是否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配合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八)除上述要求外,是否及时跟进并按照监管其他或新增要求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履行有关职责。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制定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
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条定期向监事会提交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 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第八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本行董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董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独立董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独立董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监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监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四、对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高级管理层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高级管理层能够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以上是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我们将继续加强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感谢各位股东和代理人对本行的支持和信任。
在本年度,本行的高级管理层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本行的各项工作。
高级管理层能够根据本行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推进本行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
高级管理层能够积极引进人才,优化组织架构,提高本行的管理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 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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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于每年度完结之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 作为本行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自评报告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表》(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每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 定期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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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五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
第三十条 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 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 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 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 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 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 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本行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
在过去的一年中,董事会充分发挥了决策和监督功能,制定了合理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他们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董事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董事会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二)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能够独立地进行决策和监督,保障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评估,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也积极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和事项,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保护做出了贡献。
三、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
监事会能够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能够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监事会的工作得到了股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本行董事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本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董事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即执行董事、股东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监事会、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五条本行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本行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本行对董事的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时间的充足性、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三方面内容。
第七条工作时间的充足性。
(一)董事每年是否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是否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是否载明授权范围;(二)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是否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工作的规范性。
(一)董事是否如实告知本行其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二)董事是否如实、及时的向董事会报告其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情况(包括关联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变动情况),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三)董事是否在任职前书面签署尽职承诺;(四)独立董事是否存在评价期内因任职变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明显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若存在,是否及时通知本行或在必要时提出辞职。
第九条工作质量。
(一)董事是否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并就本行董事会运作、战略规划、高管层的选聘监督和执行力、资本管理及补充、风险管理、重大对外投资、薪酬及绩效考核、关联交易等重点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其所在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三)独立董事是否就关联交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四)执行董事是否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
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XX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促进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监事指的是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含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五个维度。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三)履职专业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高管履职评价办法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尽职考评是董事会发起组织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组织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分行行长。
第四条总行部门总经理、事业部总裁的尽职考评主要由银行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专门机构可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基本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银行经营管理层。
第五条本行向投资机构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将考评结果报董事会。
第六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
全方位尽职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尽职问卷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辅以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专门网站等尽职信息渠道作为补充。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同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解聘、薪资等级调整、年度业绩薪资分配、特别贡献奖励挂钩。
2第二章尽职考评内容及方法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内容分两个部分:领导力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考评结果以“综合得分+尽职考评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200 分,其中领导力评价、绩效考核各占100 分。
第九条领导力综合评价是基于特定的领导力评价工具、结合本行战略与文化设计的包括德、能、勤、廉多要素的关键性综合能力指标,用于评估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领导能力、行为表现与本职岗位目标要求之间的匹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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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
(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
(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三)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
存在利益冲突;
(四)对董事会讨论事项,特别是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是否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高管人员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工作;
(三)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高管人员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予以配合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
(五)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董事会秘书是否积极履行了本行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2 所列各项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应建立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记录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任何董事如要求,可查阅此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高管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独立发表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
(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董事签署的材料等。
第三章履职评价的方式和结果
第九条董事会可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表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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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四个月内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一次定期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董事、高管人员在上一年度履行本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财经记录及本行章程的行为;
(二)董事、高管人员在本年度履行本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包括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渎职失职行为;
(三)董事、高管人员在本年度是否诚信、忠实、谨慎、勤勉地履行本行职务;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根据监事会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董事、高管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三)其他有利于监事会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资料。
第十三条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董事、高管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董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十五条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董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董事或高管职务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