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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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7]4号
【发布部门】丽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5
【实施日期】2007.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通知
(丽政发〔20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秩序,强化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从2006年5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一场以古城区为重点的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
通过整治,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初步遏制,发生在娱乐服务场所内的拉客、宰客现象和治安案件明显减少,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有效净化了社会风气,提升了城市文化品味。
但是,娱乐服务场所整体层次不高,个别从业人员妄图伺机违法乱纪,尤其是部分违法从业人员转移场所,逃避整治和打击情况仍然存在,健康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未能从根本上得以建立健全。
因此,为巩固整治成果,培育健康文明的娱乐
服务市场,现将进一步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各类娱乐服务场所的审批、审核手续
(一)严格审批标准。
各区县对辖区内的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含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吧、迪斯科舞厅、热舞吧、提供卡拉OK及迪斯科舞蹈的酒吧,以及电子游戏机室等,要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规定,严格把好准入审批关;对营业性健身、休闲等场所,含桑拿洗浴、美容美发、足疗(洗脚)、按摩、棋牌、台球、保龄球等场所的审批,由各区县结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制定各行业的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实行从严审批,从严管理。
上述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有裁量范围的,原则上就高不就低,决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准入标准予以审批。
(二)规范审批程序。
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