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餐饮服务业在加工、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植物油脂和动物油脂。
第三条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回收、规范处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废弃油脂的收集与运输第七条餐饮服务业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制度,按照环保、卫生的要求,配备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餐饮服务业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应当实行分类收集,标识清楚,定期交运。
第九条禁止将餐厨废弃油脂与其他废弃物混合收集、运输。
第十条餐厨废弃油脂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收集、运输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拥有与收集、运输任务相适应的收集、运输工具;(二)定期对收集、运输工具进行清洁、消毒;(三)建立健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油脂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第三章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第十二条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二)有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相应的处理技术和设备;(四)有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五)有合法的废弃物处理资格。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油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焚烧。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处理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处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去向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深府[2004]214号)《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规划、政策拟定及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的登记与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场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所需用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职权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依规划布点,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所经营者。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版】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深城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鼓励有关企业积极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财政补贴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含餐厨固形物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固形物,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性质相似的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区城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下列事权分工负责经费保障工作: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各区(含新区管委会,下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区域范围及终端处理设施位置,各区餐厨垃圾收运财政补贴参照以下标准执行:盐田区、光明新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70元/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坪山区、大鹏新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80元/吨,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90元/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7〕35号)
2
4 规模划分
SZDB/Z 254—2017
ICS 13.040.99 Z 60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 254—2017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
Emission Control Specification for Cooking Fume
2017-07-17 发布
2017-08-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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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254—2017
非甲烷总烃(NMHC)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指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即按照 HJ/T 38 规定条件测得的于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 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总量,以碳计。 3.4 臭气浓度 odor concer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气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GB/T14554-1993,定义3.2]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规范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GB 18483-2001,定义3.5] 3.7 现有饮食业单位 existing 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本规范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饮食业单位。 3.8 新建饮食业单位 new 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本规范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饮食业单位。 3.9 油烟去除效率 oil fume removal efficency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餐厨垃圾管理,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城执局负责本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场管理局负责城区商业门店垃圾分类工作,监督商业门店做好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机构食堂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
第六条鼓励、支持、引导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的餐饮方式,促进餐厨垃圾处置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执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和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完好密闭、使用正常,确保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不得将一次性餐具、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第四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三)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二)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情况;(三)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利用水平。
第二章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与运输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负责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存放、运输等工作。
第六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应采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容器应标识明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运输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八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运输应遵循就近处理的原则,减少运输距离,降低运输成本。
第三章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与利用第九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应采用合法的处理单位,确保处理设施和处理能力与处理需求相适应。
第十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利用情况等信息,便于监管。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管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篇一」一、餐厨废弃物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不得回收加工餐厨废弃物中的废弃食用油脂。
三、餐厨废弃物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四、餐厨废弃物应交有收运许可资质的单位收运并签订收运合同,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应对每天(次)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情况做好记录。
六、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篇二」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
特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3篇)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是指针对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物、剩饭剩菜、废弃食用油脂等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制度。
1. 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分别收集,并采取分类容器进行存放。
餐厨垃圾要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废弃食用油脂要专门设立集中收集容器。
2. 全程密闭:应采取密闭容器收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以避免飞蝇、臭气等扩散。
3. 定期清运: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清运频率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证及时清运,避免滋生恶臭和害虫。
4. 合规处置: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要送往专门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和废弃食用油脂再利用企业。
5. 监管和执法: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通过实施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可以减少餐饮行业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垃圾处理和废弃油脂处理的成本,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
同时也能提高餐饮企业的管理水平,树立企业形象。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2)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防止“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建立以下制度:一、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有资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五、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3)是指针对餐饮行业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和处理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减少垃圾的处理成本和资源浪费。
具体的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餐饮业主要责任:餐饮业主要负责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理。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版】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原则,实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鼓励推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
第四条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费用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和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五条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我市特许经过授权的若干企业在各自规定的区域内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运营。
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交由上述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三)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清运、处理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四)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五)监督各区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管理措施;(二)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产生、分类、收集、清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情况;(四)监督各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等,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不包含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区、XX区等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依法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理、市场运作、资源利用”的原则,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餐厨垃圾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二)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落实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四)审核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拟订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协议,检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落实餐厨垃圾生产经营申报和台账管理等情况,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情况等。
第六条各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对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行为实施全程监管,组织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立长效、常态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机制,并承担以下职责:(一)接受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种类、数量的申报;(二)督促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等情况(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三)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八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建立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置,应当采用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式,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记录,记录处理处置的日期、数量、方法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暂行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严格规范废弃食用油脂在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行为,防止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非法食品生产和餐饮消费市场;保障食品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主要包括:餐厨废弃物经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后产生的油脂(俗称潲水油、泔水油)或油水混合物;餐饮单位后厨或居民厨房排放到污水管道或市政管网并经过油水分离装置或人工清掏等产生的油脂(俗称地沟油)或油水混合物;食品加工单位煎炸食物废油或过期废弃油脂等(俗称老火油)。
第三条[适用范围]深圳市瑞赛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深圳市政府授权在盐田区范围内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以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唯一合法特许经营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盐田区范围内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食用油脂(含毛油或油水混合物,下同)及监督管理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职责]废弃食用油脂在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决不允许发生被私自或非法转移、转卖以及流失、被盗等现象,如有发生,将根据具体情节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者,当事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开除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公司法人代表或安全品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须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详细的管理流程,做到严防严管,如发生上述行为,将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全面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和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予以积极预防。
第五条[鼓励措施]鼓励公司员工和市民对废弃食用油脂在收运处理过程中的不规范及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杜绝非法行为的产生。
对检举非法行为属实、或对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收运联单制度]为保证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数量和流向得到有效监控,在其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的原始计量与交接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物联网监管系统完善后采用电子联单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并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处理、利用、处置等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提高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相关单位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和收集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并按照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及其废弃食用油脂出售、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物利用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第十三条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收集、运输、储存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清运、处理的管理,发展循环经济,维护市民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贯彻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等。
本办法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清运、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主要职责有:(一)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并组织1 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三)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单位资质证书;(四)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运输车辆准运证;(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辖区管理责任制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二)监督检查本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清运情况,对本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的非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行为;(四)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申报、清运合同备案工作;(五)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同部门)本市食品安全、质监、工商管理、卫生、环保、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质监部门对以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点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本市食用油市场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农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杜绝利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油污染管理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油污染管理办法(2008修改)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深环规[2008]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8.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油污染管理办法
(深环〔1999〕257号 1999年11月23日)
第一条为加强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环境管理,防治油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以矿物油为燃。
2023年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2023年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与之相伴随的是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大量产生,给环境带来了严重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23年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被正式实施。
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制度根据该制度,餐饮行业必须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将可回收利用的部分进行回收和再利用,进一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此外,该制度还要求餐厨垃圾的回收处理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和相关法规。
2.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了更好地管理餐厨垃圾,该制度要求各地政府加大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
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和个体户建立自己的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厨余垃圾处理器、垃圾分类桶等。
3. 餐厨垃圾减量措施为了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该制度要求餐饮企业和个体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垃圾减量。
比如,餐厅可以鼓励食客自行携带餐具和餐盒,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餐饮企业可以减少餐饮废弃物的产生,通过合理的配菜、减少浪费等方式降低垃圾的产生量。
4.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利用制度该制度还规定了对于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利用制度。
餐饮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废弃食用油脂,并将其交由指定的回收单位进行再利用。
政府将提供相应的补贴和奖励,鼓励餐饮企业积极参与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利用工作。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有效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排放,降低水土污染的风险,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通过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对油脂资源的浪费,降低餐饮行业的经营成本,促进可持续发展。
然而,要想实现该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餐饮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严格审核和监督餐饮企业的垃圾处理情况。
餐饮企业需要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利用工作。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版】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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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清运、处理的管理,发展循环经济,维护市民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贯彻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等。
本办法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清运、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主要职责有:(一)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并组织 1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三)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单位资质证书;(四)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运输车辆准运证;(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辖区管理责任制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二)监督检查本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清运情况,对本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的非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行为;(四)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申报、清运合同备案工作;(五)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同部门)本市食品安全、质监、工商管理、卫生、环保、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质监部门对以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点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本市食用油市场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农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杜绝利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第六条(规划工作)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用地专项规划。
第七条(鼓励措施)倡导文明的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 3产生。
鼓励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
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物质或荣誉奖励等方式,对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条(产生单位的清运、处理义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承担其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的义务。
第九条(产生单位要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季度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流向;(二)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分别单独收集;(三)餐厨垃圾用60升、120升、240升标准容器收集,废弃食用油脂用15升、30升、60升标准容器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并贴标签标记,分别注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样;(四)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当天得到清运。
违反前款各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修复,并可处 4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清运处理原则)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的清运和处理应委托专业服务单位集中清运、处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清运、处理费。
餐厨垃圾清运费依据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由清运单位直接向产生单位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方式收取和支付。
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和处理暂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清运、处理单位的资质认证)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欲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必须获得市主管部门的资质认证。
未通过资质认证的单位,禁止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单位获得资质认证的条件为:(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车辆3台以上;(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保证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获得资质认证的条件为:(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二)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处理能力不少于50吨/日;(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保证得到有效执行;(六)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
对无相应资质却从事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活动,没收收集、清运、处理工具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清运合同备案制度)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和有资质的清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合同,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年审时,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向环保、卫生、质监部门提供清运合同和回执,否则不予办理。
环保、卫生、质监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对清运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清运要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工具具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准运证》;(二)不得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清运;(三)应当日运送至处理单位,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四)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五)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并统一喷涂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志。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深圳市生活垃圾准运证》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的,由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勒令其补领《深圳市生活垃圾准运证》,不符合《深圳市生活垃圾准运证》申领条件的,主管部门责令其立 7即退出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市场。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清运申报制度)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区主管部门申报清运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处理单位运行管理要求)从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运行管理规定:(一)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三)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五)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质量标准;(六)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资质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 8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七)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八)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未实现环保处理和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并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生产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当地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处理申报制度)从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市外处理要求)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往市外处理的,清运单位必须如实向市主管部门提供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和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该单位处理后生产的产品能达到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 9准的证明材料。
未提供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往市外。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数量,由主管部门对清运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联单制度)我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清运、处理实行联单制度。
联单共五联,产生单位、清运单位、处理单位、市和区主管部门各一联。
联单由清运单位向所在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联单是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支付清运费以及清运、处理单位结算清运、处理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产生单位)每次清运,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经交付清运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及其余各联交付清运单位随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