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司债券备案须知 (试行 )
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根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报送备案材料。
现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相关情况提示如下:一、承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场外交易报告系统填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还应上传《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的PDF扫描件。
扫描材料须加盖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单位公章与骑缝章,涉及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还需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与骑缝章。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载明之事项的,受托管理人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系统报送相关备案文件的PDF扫描件。
扫描材料须加盖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单位公章与骑缝章,涉及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还需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与骑缝章。
相关事项涉及备案登记表内容变更的,受托管理人应通过报告系统变更备案登记表相关信息。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及增信机构披露财务信息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财务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告系统新增发行人和增信机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格式与备案登记表发行人、增信机构财务信息相同。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本息兑付、债券发行人或持有人行权的,受托管理人在本息兑付、发行人或持有人行权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系统报送兑付、行权信息表(见附件2)。
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确保备案登记表和兑付、行权信息表中信息与备案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附件:1.备案登记表2.兑付、行权信息表。
上交所 非公开发行债券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是指不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发行的债券,而是通过私下安排的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
上交所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家重要交易所,同时也是发行债券的主要场所之一。
本文将简要介绍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非公开发行债券是一种重要的债券发行方式,其与公开发行债券相较具有一些特殊的特点。
首先,非公开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投资者,而不是向广大的投资者公开发行。
其次,非公开发行债券可以灵活地设置发行规模与条件,以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程序相对简化,能够节约发行成本。
上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债券的交易也常常在其平台上进行。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的主体是企业、金融机构等发行人,其主要通过上交所的债券发行与交易系统完成发行工作。
上交所提供便捷的发行与交易环境,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高效的市场服务。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发行与交易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对发行人、投资者和市场机构的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规定。
同时,上交所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规则与规范,为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更加完善的市场环境。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上交所等交易所的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加大了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了风险防控与投资者保护的工作。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发展态势看好。
随着金融市场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市场份额也在不断扩大。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灵活性与高效性使其在满足特定投资者需求的同时,也受到了更多发行人的青睐。
未来,上交所将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为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以上就是对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简要介绍。
20150529《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精讲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依法完成发行;(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资质和流程
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资质和流程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是一种企业融资的方式,可以帮助国企公司筹集资金以支持其经营和发展。
下面将介绍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资质和流程。
一、资质要求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以确保发行的债券安全可靠。
首先,国企公司需要具备法定的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国企公司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实绩,以证明其还款能力和债务偿付能力。
此外,国企公司还需要通过评级机构的评级,取得一定的信用评级,以提高债券的市场认可度。
二、发行流程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筹备阶段国企公司需要进行内部论证,确定发行债券的融资规模和用途,并进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
同时,国企公司还需选择合适的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的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
2. 发行准备阶段国企公司需要编制相关的发行文件,如债券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
同时,还需向证监会进行申请,获取发行批文和发行许可。
3. 发行阶段发行阶段包括招标、定价和分配。
国企公司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承销商,并与承销商确定债券的发行价格。
然后,国企公司将债券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销售,并完成债券的分配。
4. 债券上市阶段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往往不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以选择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此时,国企公司需要与债券交易商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并将债券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5. 债券兑付阶段债券到期时,国企公司需要按照债券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国企公司应确保兑付资金的充足,并按时向债券持有人进行兑付。
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资质和流程如上所述。
通过合规的流程和程序,国企公司可以顺利发行债券,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回报。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材料有哪些?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材料有哪些?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三)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四)受托管理协议;(五)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近年来,由于公开融资的难度较大,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选择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融资进行融资。
同时,虽然国家要求债券发行公司对其进行备案。
那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材料有哪些?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非公开债券融资备案材料《债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债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非公开债券融资募集完毕,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非公开债券融资,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非公开债券融资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非公开债券融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非公开债券融资办结备案手续。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
具体如下: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3)重大事项报告: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报送交易所;若不再符合发行条件,则终止审查;(4)重点关注:为发行人的方便,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均在交易所办理。
3、私募债的申报审核流程如下:(1)在交易所转让的私募债债券发行前需与交易所事前沟通,由交易所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交易所确认的前提是不在负面清单内.未事先取得交易所转让无异议函的债券,在交易所系统不允许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知道,如果涉及到债券的交易、转让等等,国家对此有一套详细的办法规定。
一般来说,沪市中相关办法要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执行,以实现监管、避免风险与漏洞。
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了解下相关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成为了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这一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旨在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业务活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二、发行主体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非上市公司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
三、发行条件1、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应当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
2、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明确、合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3、债券的利率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4、债券的期限应当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
四、发行程序1、非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发行方案,包括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转股价格等内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发行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行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3、非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发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专业意见。
4、非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
5、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非上市公司方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转股相关事项1、非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转股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2、转股价格应当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解读-100分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解读一、单项选择题1.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备案。
A. 交易所B. 最高人民法院C. 中国证监会D. 财政部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的机构为()。
A. 中国证券业协会B. 中国基金业协会C.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 中国证监会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的机构为()。
A. 中国证券业协会B. 中国基金业协会C.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 中国证监会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4.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及其他有权机构。
A. 交易所B. 最高人民法院C. 中国证监会D. 财政部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5.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未能满足下列()条件的小贷公司。
A. 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B. 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C. 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D. 年报通过审计,且出具无保留意见您的答案:B,C,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下列规则属于债券市场自律规则的有()。
A.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B.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C.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D.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E.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您的答案:E,C,B,D,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三、判断题7.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应当独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10月20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二节注册程序第三节交易第四章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函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函是什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函是证券交易所发送给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说明其符合挂牌转让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进行挂牌转让无异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内的小公司也在一步步崛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越来越多的公司走上上市的道路,在我国境内挂牌转让一般是指在深圳或者上海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的交易或者转让,它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存在些许不同,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函是什么。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函是什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函是证券交易所发送给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说明其符合挂牌转让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进行挂牌转让无异议。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
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第五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三)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四)受托管理协议;(五)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七)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八)债券持有人名册;(九)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4.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3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对债券投资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发行人无法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认为有合理理由需要停牌的;
(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或本所认定的需要停牌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或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发行人应当申请债券复牌。
债券停牌或者复牌的,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
3.12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提供债券转让服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4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并确保债券挂牌转让符合本所相关规定。
3.5本所收到挂牌转让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挂牌转让或不予挂牌转让的决定。
3.6债券挂牌转让前,发行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披露第3.1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是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债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章。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对象为特定合格投资者的债券,不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挂牌交易。
首先,发行人必须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的公开公司,并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发行人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以保证债券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有一定的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需要提供详细的募集资金计划、债券发行方案以及相关披露文件,以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
还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交易需要经过审核和备案程序。
发行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监管。
一旦审核通过,发行人就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进行交易。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提供交易平台和监管机制,确保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
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操作,并及时获取债券的相关信息和公告。
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为债券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它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解读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解读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方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于xx年1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取代了施行七年多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方法》(证监会令第4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法》”)。
此次公布实施的《管理方法》将适用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也被纳入统一适用,实际上是将原来分散的针对不同发行主体的债券发行规那么进行了统一,此次《管理方法》针对《试点方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xx]112号),原《试点方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
《管理方法》将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但《管理方法》规定的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也适用《管理方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5 号)、《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方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 号)、《关于〈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方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xx〕106 号)同时废止。
但尽管有前述规定,按照目前的债券发行体系,由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交易市场进行,仍然需要执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方法》等现有规定,报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审批。
《管理方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将原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也纳入监管范围,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层面出台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方法》是否会做相应修改和更新,笔者拭目以待。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将另行规定,那么类似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那么不适用《管理方法》。
相对于《管理方法》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资格要求规定是否会更加灵活,但对合格投资人的要求会更加严格,我们亦会持续关注。
【热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材料有哪些?
【热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材料有哪些?近年来,由于公开融资的难度较大,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选择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融资进行融资。
同时,虽然国家要求债券发行公司对其进行备案。
那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材料有哪些?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非公开债券融资备案材料《债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债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非公开债券融资募集完毕,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非公开债券融资,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非公开债券融资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非公开债券融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非公开债券融资办结备案手续。
二、非公开债券融资备案简要流程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非公开债券融资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非公开债券融资管理人登记和非公开债券融资备案。
(一)债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1、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doc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
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第五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三)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四)受托管理协议;(五)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七)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八)债券持有人名册;(九)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发行人相关信息;(二)债券发行相关信息;(三)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四)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五)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非公开发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非公开发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非公开发行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五条非公开发行行为的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发行人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非公开发行的主体和条件第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2.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3.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受到行政处罚。
第八条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九条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以下情形:1. 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2. 单一客户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三十;3. 同一关联方多次发生关联交易,且累计金额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三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转让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转让规定发行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或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规定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申请挂牌转让时可以不再提交。
出于多种原因,在股票、债权市场中发行人申请债权挂牌转让的情况并不少见,国家对此有一套详细的办法规定,沪市中相关办法主要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来执行,以实现监管、避免风险与漏洞。
网的编辑就来为大家讲述其中转让服务的相关条款,供大家参考。
▲一、挂牌转让挂牌转让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公开进行的转让或交易。
它具体包括以下含义:公司必须是依法上市的公司,股票必须是依法上市公司依法公开交易的股票,如国家股、法人股不许挂牌交易,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转配股要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社会公众股后才可以挂牌交易;交易必须公开进行;交易价格采取集中竞价方式,集中竞价是指两个以上买方和两个以上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交易的价格,当买方中的人提出的最高价和卖方中的人提出的最低价一致时,证券交易的价格就被确定,交易就可进行;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价格优先是指在买方中出价高的可以比价格低的优先成交,时间优先是指买卖各方出价相同时先出价或先要价的优先成交。
▲二、法律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转让服务3.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在挂牌转让前与本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一)债券挂牌转让申请书;(二)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担保文件(如有)、评级报告(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三)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四)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意见书;(五)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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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7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4月2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
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第五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
(五)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七)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八)债券持有人名册;
(九)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二)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三)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四)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五)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第九条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条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在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协会在其网站公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备案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
第三章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报价系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系统,加强功能建设,做好统计监测工作。
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文件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协会与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场所建立备案与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开展自律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并计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对公司债券的风险或收益做出
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