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备案条件
创投基金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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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备案流程一、备案前准备工作创投基金备案前,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核实基金管理公司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质等。
其次,要准备备案所需的材料,如备案申请书、备案报告、备案费用等。
二、备案申请材料准备备案申请材料是创投基金备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等。
这些材料需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准备,确保完整、准确、合规。
三、备案申报备案申报是指将备案申请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申报时,要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包括基金备案申请表、备案报告等。
申报表格中要填写基金的基本信息、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基金的募集、投资策略等内容。
申报时还需要支付备案费用。
四、备案审查备案申报材料提交后,监管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质等。
审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提出问题,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及时配合。
五、备案通过如果备案申请材料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经过审查后,备案将会获得通过。
备案通过后,基金管理公司将收到备案函,并被授予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是基金管理公司合法经营的凭证,可以用于投资者查询和监管部门监督。
六、备案公告备案通过后,监管部门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备案公告。
备案公告要包括基金的基本信息、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内容。
公告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基金的情况,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七、备案后工作备案通过后,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进行一些后续工作。
首先,要将备案函备案编号等信息备案到公司内部,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要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包括在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申报基金产品编码等。
总结创投基金备案是基金管理公司合法经营的必要步骤,也是监管部门对基金市场的有效监管手段。
备案流程包括备案前准备、备案申请材料准备、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备案通过、备案公告和备案后工作等环节。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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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二、规范代理业务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d0192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a6.png)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定义、组织形式、监管方式、投资运作、优惠政策等问题做出规定。
《暂行办法》成为我国目前为止唯一的、专门的对进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界定、规范的法律,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最为全面、效力最高的一部法律规范。
本文拟对《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一、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定位《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明确定位,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暂行办法》肯定创业投资企业的合法存在,并同时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业务领域.创业投资企业的业务类型是创业投资,而非实业生产研发,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而股权投资的对象,是处于成长期的非上市企业。
这意味着立法正式肯定了专门致力于资本运作、股权投资的这类企业的存在。
立法对创业投资的肯定,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除了依赖自身积累而为的内部融资外,主要的外部融资手段为贷款和上市。
然而,银行贷款要求企业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用于抵押,上市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目标。
创业投资企业能够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拓宽了融资思路,使企业跳出内部融资的固步自封,转向寻求企业外部广泛的金融资源和现金流;使企业逃离间接融资的安逸和局限,转而奔向融通能力更强、交易流程更为高级的直接融资;使企业在获得债务融资的同时,也尝到股权融资带来的同舟共济的合心力量.此外,立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肯定,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因为其催生了一个专门面向未上市企业的、以私下协商为主要交易机制、自由对接形成融投资关系的一类资本市场。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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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一、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二、办理主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三、办理依据:1.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3.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4.宁政发[2006]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21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5.宁发改投资字[2006]371号南京市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规划、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关于贯彻实施〈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三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工作意见》,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宁发改投资字[2006]892号南京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地震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条件:1.项目属于备案范围和在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4.符合节能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1.项目备案申请表(见相关表格下载);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章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4.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供审查);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6.按规定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7.按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f6b282304a1b0717ed5dd60.png)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若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全部项目备案,其辖区内的其他备案机关不再负责项目备案。
天津 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
![天津 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3dcf8360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d3.png)
天津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
天津市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文件制定的。
具体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投企业应当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包
括合法来源的注册资金、合法的经营范围、明确的公司名称、合法的住所等。
创投企业在进行备案时,需要提交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住所地址、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进行了规定。
根
据该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创投企业的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
在天津市,创投企业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据《天津市外商投
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合同或协议、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书、外国投资者资信材料等。
备案材料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完成备案手续。
总之,天津市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文件的
要求。
创投企业在备案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同时需满足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创投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6a337ba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9a.png)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近年来,创业投资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整体概览、核心要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概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进入新的阶段,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指导和保障。
三、核心要点1. 定义和分类:办法界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投资规模的不同,将创业投资企业分为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的创投公司。
2. 准入条件: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办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准入条件。
包括:合法合规的组织形式、合格的从业人员、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良好的信誉记录等。
3. 信托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托管理和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设立信托账户,明确资金用途和风险管理机制。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款项来源、资金运作、融资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
4. 投资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规定。
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额度、投资方式、风险控制等。
创业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警示机制,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
5. 报告和备案:办法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投资情况和业务情况。
并明确备案要求,确保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便于风险监控和行业指导。
四、实施效果《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规范要求,提升了行业的整体门槛。
创投类基金备案要求
![创投类基金备案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95c28275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49.png)
创投类基金备案要求随着创业热潮的兴起,创投类基金备案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创投类基金备案是指基金管理人将自主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募集合同提交备案并获得备案合格证的过程,也是合规运作的前提。
那么,创投类基金备案有哪些要求呢?创投类基金备案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至少3名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基金管理人员。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需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信誉记录。
创投类基金备案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备案申请中需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并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需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创投类基金备案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和专业素养。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充足的投资能力,包括市场分析、项目筛选、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能力。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需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以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创投类基金备案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健全的风控制度和运营管理体系。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风控人员。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需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创投类基金备案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包括信息披露、投资决策、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需建立健全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及时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和关注。
创投类基金备案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进行业务报告和备案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业务报告和备案更新材料,及时反映基金的运营情况和投资业绩。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需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
创投类基金备案要求涉及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法律法规遵循、投资能力、风控制度、投资者权益保障以及业务报告和备案更新等方面。
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787be326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0e.png)
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条件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是指将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运作模式、投资策略等提交给监管机构备案,并获得备案资格的过程。
备案是一种合规行为,能够有效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那么,创业投资基金备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将逐一介绍。
一、法律法规依据创业投资基金备案需要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的主要依据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备案申请人需要对这些法规有清晰的了解,并确保自己的备案申请符合其要求。
二、合规机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备案需要成立合规的机构。
一般而言,备案申请人需要设立一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
合规机构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人员资质、经验要求等条件。
三、备案条件1. 注册资本要求:备案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稳定运作。
具体的注册资本要求因地区而异,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
2. 专业团队要求:备案申请人需要组建一支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专业团队,包括投资经理、风控人员、法务人员等,以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运作。
3. 投资策略要求:备案申请人需要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方向、投资行业、投资方式等。
投资策略需要与备案机构的定位相匹配,并且要能够保证基金的回报和风险控制。
4. 投资者要求:备案申请人需要合规地募集合格投资者,并确保投资者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备案申请人需要制定投资者准入标准,并履行相应的尽调和风险提示义务。
5. 资产管理要求:备案申请人需要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
资产管理制度需要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并能够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合规运作。
四、备案申报材料备案申请人需要提交完整的备案申报材料。
一般而言,备案申报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合规机构设立文件、投资策略文件、专业团队简介、投资者准入标准、资产管理制度等。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88d5f4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38.png)
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字号】陕发改财⾦[2009]147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发布⽇期】2009.09.30【实施⽇期】2009.09.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陕发改财⾦[2009]147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委,杨凌⽰范区发展改⾰局,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为进⼀步贯彻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等⼗部委2005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及时对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和要求(⼀)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以下条件:1、在⼯商⾏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条规定。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民币,或者⾸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不低于3000万元⼈民币实收资本。
3、投资者不得超过200⼈。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数不得超过50⼈。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民币。
不能多个投资者以某⼀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级管理⼈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级管理⼈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级管理⼈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员。
5、按照《办法》第⼗⼆条第⼆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对单⼀机构或个⼈的单笔代理⾦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私募创投基金备案条件
![私募创投基金备案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3a2cbba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19.png)
私募创投基金备案条件
私募创投基金备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需要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比如名称中应包含“私募基金”、“创业投资”等字样。
2. 需要有实缴货币资本,且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3. 需要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4. 需要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包括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
5. 需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6. 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
以上是私募创投基金备案的基本条件,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行业和投资方向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9225a06c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7c.png)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e74441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1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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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第一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一、设立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三3、《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附件)二、审批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4、是否属于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该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1、项目单位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电子版1份);2、项目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看正本,交复印件1份);3、投资意向合同(或项目用地协议)4、项目合规性审查应提交的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产品技术等);5、最低资本金证明;6、项目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四、审批流程:1、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L2、发改委受理窗口接件登记;3、审批科室审查后立即分转委相关业务承办科室;4、承办科室提出办理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将审核意见传送审批科室;5、审批科室对审核不合格项目出具项目不予备案吉知单;对审核合格项目制作项目备案证。
6、窗口领取结果。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第二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件)3、当年年检的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4、联合建设项目的联建协议或合同5、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在成都市备案)6、银行出具的总投资20%-40%以上的资本金证明(不含土地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证明必须达到总投资35%以上7、项目若需建铁路、公路等运输专线的,应提交铁路、交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用水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用气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应提交供水、供气单位意见;工业、物流项目变压器容量达6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提交电力部门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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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税〔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税收试点政策(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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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全文《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xx年9月7日批准,xx年11月15日国家开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标准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中华人民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境内设立的处于创立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方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方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管理部门为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方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参谋企业作为管理参谋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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