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行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其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并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和成果。
此外,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专利拥有情况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2. 产品质量。
软件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软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其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利润状况等。
同时,企业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经营意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权益,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并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软件企业的管理办法。
1.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研发管理等。
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企业运作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2. 加强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加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性的想法和建议,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3. 提升产品质量。
软件企业应当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的研发、测试、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保障用户权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树立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
5. 加强合规管理。
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试行)v20142
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试行)一、软件企业认定的标准(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二、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流程根据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受理主体为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作为软件企业认定的业务支撑机构,为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相关的咨询、培训以及材料初审工作。
企业进入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首页或者辽宁省信息安全与软件测评认证中心网站(),登录“辽宁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申报信息,材料填写完整后,进行申报。
请务必详看本指南中提供的附件“软件产业网上办公系统操作及填表说明——软件企业认定”,按照说明填写申请书及其附表。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条例发表时间:2002—7—3关键字:政策法规软件信息化调查找茬投稿收藏评论好文推荐打印社区分享日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全文如下: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第三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一)爱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认定申请;(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先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第四条早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软件企业认定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信部联产[2000]968号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16日主题词:软件企业管理通知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2000年10月18日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首先,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当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
注册资本是企业在注册时设立的资本金,它直接反映了企业的实力和规模。
软件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进行软件开发和研发。
同时,软件企业的经营规模也是评定其实力的重要指标,包括企业的员工规模、营业额、利润等。
其次,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也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软件企业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其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因此,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当包括企业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此外,软件企业的市场表现和社会责任也应当纳入认定标准之中。
软件企业的市场表现包括企业的市场份额、客户数量、产品销售情况等,这些都能够反映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同时,软件企业还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用户隐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表现,这些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最后,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也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优秀的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和稳健的财务状况,这既能够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也能够为企业赢得良好的口碑和声誉。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当是一个多维度、全面性的评定体系,它应当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市场表现和社会责任、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才能够对软件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促进软件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的良性竞争。
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为软件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落实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做好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和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
第四条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
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在软件行业中,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
企业的发展定位、市场竞争力以及行业地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对软件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研发实力、技术水平、市
场表现、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
注册资本是企业经营的基础,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市场表现和管理水平则是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指标。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综合评估,可以客观地评定一个软件企业的实力和能力。
其次,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应包括认定申请、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评审
决定等多个环节。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接受资料审核。
同时,认定机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以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最终,认定机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做出认定决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认定资质。
此外,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行业的不断发展,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认定管理办法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之,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对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健全完善的认定管理办法,才能有效提升软件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软件行业的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标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的落实,为软件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首先,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包括其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优质的软件产品应具有稳定性高、安全性好、易用性强等特点,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
这需要软件企业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研发设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
其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应包括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优秀的软件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运作和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
同时,软件企业还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策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此外,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应考虑其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
优秀的软件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公益事业,同时还应树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价值实现。
总的来说,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量企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
力、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表现。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软件企业才能够获得认定,并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量多个方面的表现。
只有在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等方面都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软件企业才能够获得认定,并在市场中取得成功。
希望本文能够对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有所启发,为软件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保障软件企业的发展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就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注册资本。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第一项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软件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衡量软件企业实力的重要指标。
一般来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保障软件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2. 人才队伍。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人才队伍的构成。
软件企业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包括软件开发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等。
这些人才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保障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3.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软件企业应当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独立开发和创新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和核心竞争力。
4.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记录,能够保障软件产品的稳定供应和客户服务。
三、软件企业管理办法。
1. 加强人才培养。
软件企业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软件人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2.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推动软件产品的不断升级和更新,保持市场竞争力。
3.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制度和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 加强市场开拓。
软件企业应当加强市场开拓,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软件企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赣工信软件字[2010]5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产业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推荐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
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三)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
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首先,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需要考虑企业的主营业务。
通常情况下,软件企业应以软件开发、销售和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
这意味着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软件开发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独立进行软件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维护。
此外,软件企业还应具备一定的销售和服务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软件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因此,软件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当与软件相关,并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人才支持。
其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
一般来说,软件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能够独立进行软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这需要企业拥有一定的资金、人才和技术支持,能够承担软件产品的研发成本和市场推广费用。
此外,软件企业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能够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地位并且具备一定的竞争力。
另外,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软件行业也在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因此,软件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能够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和新技术。
这需要企业拥有一支具备创新意识和技术能力的研发团队,能够及时捕捉市场需求并且快速响应。
最后,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企业的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行业,软件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规经营,并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保障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且能够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涉及到企业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和实力、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以及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够被认定为真正的软件企业。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对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启发,为软件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且在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的主要业务应该是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的技术服务。
3. 企业应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企业的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并且从事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5. 企业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资源和经营场所。
6. 企业应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应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最新的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可以查阅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六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软件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
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证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