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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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日报客户端政务中心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一起来看看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

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

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跨区域甚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

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

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并不断蔓延。

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

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

学习施行《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心得体会

学习施行《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心得体会

学习施行《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心得体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取证、证据审查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网络犯罪具有匿名性、远程性、链条性、涉众性等特点,案件管辖问题较传统犯罪更为复杂。

不少信息网络犯罪涉及海量证据材料,如果仍采用传统方式逐一取证,耗时费力且不现实。

可以说,大量异地取证工作,管辖争议等问题,增加了执法司法机关案件查处的工作难度,不利于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面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意见》,完善相关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难题。

《意见》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如依法确定多个管辖连接点,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不仅能减少管辖权争议,而且极大方便了被害人报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规则作出规定、新增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取证的规定等,有助于解决普遍存在的海量证据取证烦琐的问题,这些都将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充分体现出执法司法的与时俱进。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期待各地执法司法机关积极推动《意见》的有效落地,在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畅通工作衔接,强化工作合力,严格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今年4月以来,中央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处置了大量违规直播间、短视频和用户账号。

无疑,专项行动收到了实效,但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建立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治理的长效机制,使其在常规治理环境下能健康发展?应该看到,专项行动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力量进行集中治理,是急病下重药的治理模式。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时间: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0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正式公布。

现将《意见二》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意见二》的制定背景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形成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发展蔓延的催化剂和助燃剂,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注重综合施策、源头治理的同时,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为此,中央部署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显着成效。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9 〕 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1 次会议、2019 年 9 月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模拟题2020年(7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360)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模拟题2020年(7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360)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模拟题2020年(77)(总分150, 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做法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哪一基本原则:( )SSS_SINGLE_SEL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B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C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D审判公开原则分值: 6.3答案:B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严格区分了称呼。

审判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不能混淆这二者。

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故选B。

2.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下列可以担任张某辩护人的是:( )SSS_SINGLE_SELA张某17岁的亲弟弟B美国知名律师艾伦C张某所在单位推荐的李某D张某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好友分值: 6.3答案:C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3条。

3.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SSS_SINGLE_SEL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分值: 6.3答案:A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017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7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7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断滋生蔓延,特别是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犯罪活动非常猖獗,来势凶猛,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严重影响人们群众安全感的一个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我国网络犯罪发展及其立法、司法、理论应对的历史梳理

我国网络犯罪发展及其立法、司法、理论应对的历史梳理

我国网络犯罪发展及其立法、司法、理论应对的历史梳理一、本文概述网络犯罪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演变,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网络使用最频繁的国家之一,我国在网络犯罪领域面临的挑战尤为严峻。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网络犯罪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的历史梳理,同时分析我国在网络犯罪的立法、司法和理论应对方面的努力和成果,以期为未来网络犯罪的防治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文章将首先概述网络犯罪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发展趋势,然后详细回顾我国在网络犯罪领域的立法历程,分析现有法律体系的优势和不足。

接着,文章将介绍我国司法机关在网络犯罪打击方面的实践案例和成效,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文章将探讨网络犯罪的理论应对,包括学界对网络犯罪的研究现状、理论争议和未来研究方向等。

通过这一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本文旨在为理解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司法和理论应对提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二、我国网络犯罪的发展历程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在我国也呈现出日益严峻的趋势。

我国网络犯罪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初始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中期):在这一阶段,互联网刚刚进入我国,普及程度有限,网络犯罪主要以简单的黑客攻击、病毒传播为主。

这些攻击往往出于好奇或炫耀技术,而非出于明确的犯罪动机。

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网络犯罪也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这一阶段,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犯罪形式开始崭露头角,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跨地域性进行非法活动。

复杂多变阶段(21世纪10年代至今):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网络犯罪呈现出更加复杂多变的特点。

不仅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犯罪主体也日益多元化。

网络犯罪开始涉及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等多个领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的形式也更加隐蔽和难以追踪。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供参考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供参考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12期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法惩治相关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将发挥积极作用。

《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相关网络犯罪。

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

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解释》。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介绍如下:一、《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势头迅猛。

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安全隐患和威胁也逐渐显现,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迅速蔓延,社会危害严重。

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高度关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

”研究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新形势,有力惩治和防范网络犯罪,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网络犯罪是传统犯罪在互联网上的新型表现形式,虽然其犯罪本质与传统犯罪并无差异,但具有迥异于传统犯罪的特点:(1)形成利益链条。

当前网络犯罪已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共享的利益链条,不同的行为人分别负责网站建设、广告推广、资金流转、技术支持等各个环节,一个行为人可能同时为大量其他行为人提供帮助。

这使得行为人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同时也大大降低犯罪技术门槛,导致网络犯罪进一步泛滥。

(2)跨地域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

一方面,借助网络跨地域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以积少成多的方式牟取暴利;另一方面,借助网络跨地域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人共同实施网络攻击、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相关网络犯罪。

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

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解释》。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1、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3、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

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建立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第五条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有多个犯罪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确定管辖。

因跨区域犯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等原因存在管辖争议的,由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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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
的意见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办理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4〕10号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案件的范围
1、本意见所称案件包括: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
(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
(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
2、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为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3、有多个犯罪地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

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

需要提请批准、移送审查起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需要提请批准、移送审查起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1)一人犯数罪的;
(2)的;
(3)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5、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需要提请批准、移送审查起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6、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7、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

8、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9、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案件,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逃的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三、关于案件的初查
10、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四、关于案件的跨地域取证
11、公安机关跨地域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协作地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可以代为。

12、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

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证词、供词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

五、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1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

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1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16、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17、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

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1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六、关于案件的其他问题
19、采取技术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使用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

20、对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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