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应提供给总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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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应给总承包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厂家单位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设计资质、施工资质);

3、施工许可证(如是外省市的应有进京施工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6、所用材料产品应有厂家当年的试验报告及质量监督站当年的检测报告(物理

性能及环境报告)及全国企业生产许可证;

7、工程中所用材料必须有环境检测报告的有:

如:⑴、砂

⑵、石

⑶、砖

⑷、水泥

⑸、新型墙体材料

⑹、石材

⑺、石膏板

⑻、吊顶材料

⑼、涂料

⑽、人造木板

⑾、木门窗

⑿、建筑卫生陶瓷

8、材料产品合格证或成品合格证;

9、建委备案的材料应有材料备案手册;

如:⑴、水泥

⑵、建筑钢材

⑶、墙体材料(建筑砌块、空心砖、各类保温墙板)

⑷、建筑门窗(含门窗用型材及配件)

⑸、防水材料(卷材、涂料、堵漏材料)

⑹、用水器具及塑料管材、管件

⑺、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砼外加剂

⑻、散热器

⑼、建筑装饰材料(石材、瓷砖)

⑽、建筑扣件

10、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特殊工种施工人员上岗证等资料。

11、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审批表、会审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并加

盖单位红章、施工方案封面盖红章)见下页表格

资料如是复印件(不管是一张还是多张)每张都要加盖单位红章,抄件人签字,注明原件存放何处。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由我方(总包方)审验合格后,报监理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或施工方案审批表)

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或施工方案会签表)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各施工单位都应根据DBJ01-51-20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资料。

一、C2 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文件,以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正式文件。

1、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B2-1)

1)、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正式施工前将需要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监理审批。

2)、工程技术文件报审应有时限规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约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3)、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确认,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正式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施工

企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内容齐全,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监理单位批复

后实施。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

续,并进行交底。(附施工方案审批表、会签表、工程技术文

件报审表并加盖单位红章、施工方案封面盖红章)。

3、技术交底记录(表C2-1)

1)、技术交底记录包括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4、图纸会审记录(表C2-2)

1)、图纸会审记录应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

2)、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5、工程洽商记录(表C2-4)

1)、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2)、工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认。

说明:分包单位的洽商必须通过总包单位办理。

二、施工物资资料C4

1、施工物资资料管理的总要求

1)、工程物资质量必须合格,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试验报告单、产品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质量体系认证、营业执照等),并应符合北京市建委颁布的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

备案管理方法,

2)、质量证明文件应有品种、规格、数量、性能等指标,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质量证明文件、试(检)验报告单或记录单的抄件(复印件)应保留原件所有内容,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由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红章)。

3)、需采取技术处理的,除满足技术要求外,还应得到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需要代换时,应征的设计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有关规定方可使用。不合格物资不准使用,并注明去向。

4)、凡使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应由具备鉴定资格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设备、器具和材料除符合规范规定外,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5)、按规定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需做好见证记录。

6)、对国家及北京市所规定的特定设备和材料(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应附有相关文件和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证明报告等。

7)、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商检证明和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的技术文件。

8)、施工过程试验项目以及取样批详见《规程》附录A ,可根据工程的特殊需要另外增加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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