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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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 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 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3]
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
[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
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
(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 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之后IP公司又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这些商标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三)2010年底,苹果公司诉请确认“iPad”商标权属,2011年11月17日,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诉讼请求,商标归属深圳唯冠。2012年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四)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历程,苹果与唯冠最终达成和解,苹果支付给唯冠6000万美元,同时获得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一)唯冠国际是否能对iPad商标进行处分没有疑问的是,在中国大陆注册“ipad”商
标的注册人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①,是独立法人,而作为其母公司的唯冠国际显然是不能对深圳唯冠的资产进行直接处分的。但需要提到的是,唯冠国际作为深圳唯冠的控股股东,且深圳唯冠及唯冠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都为杨荣山同一人,也就是说,唯冠国际及杨荣山实际上是能够做到对ipad商标进行事实处分的。这样的话,就可能与要谈到的在IP公司收购其商标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关联。在本案中,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协议是购买唯冠控股及其子公司的所有IPAD商标上,唯冠方的签署人是杨荣山的授权代理人麦世宏②,而同时确实没有来自深圳唯冠的授权
①注册号为1590557的商标注册申请书②(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书
或证明表示深圳唯冠的商标资产一同被转让。也就是说,单单这份转让协议确实没有让唯冠国际有处分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的权利。这样,这份台湾唯冠与IP公司所签协议至少是一份无权代理合同,在中国的IPAD商标是否就此转让给了苹果仍待讨论。
(二)杨荣山作为唯冠控股和多加唯冠子公司的CEO,其授权及各类行为是否有误导性可以清楚的是,杨荣山同时身兼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的董事长。麦世宏的签字行为也来自杨荣山的授权。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唯冠控股和深圳唯冠、台湾唯冠有太多不太清楚、甚至相互混淆的地方。唯冠控股以及各家子公司在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再进行各项活动就有可能使得相对人对其各类授权及相互关系产生混淆,亦或者各家唯冠就有可能利用这些不清楚的地方进行不诚实的商业行为。2009年10月,在IP公司还在与英国唯冠联系时,就有发自Timothy Lo的邮件称麦世宏“负责我们的法务部”③,这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宣示麦世宏负责的不单指唯冠国际下的某个子公司的法务工作,而是整个唯冠集团的法务工作。这样一来,就容易使IP公司方误认麦世宏有权代表深圳唯冠进行商标转让谈判。同样,唯冠集团不加区分的让麦世宏作为集团下各子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实际上造成了一种所有唯冠至少在知识产权等“法务”上不分家的模糊形象。以至于IP公司在后来与唯冠的交易中“单方面”地认为购买了唯冠拥有的所有ipad商标。如果唯冠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故意将自身变得“难以区分”,或者其实我们也并不难看出在后来诉讼阶段杨荣山及深圳唯冠将IPAD商标作为最后一根“稻草”的求生姿态④,那么唯冠就有在后期诉讼当中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这是一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当然我在后面也会谈到苹果的诚实信用问题。
(三)苹果公司是否涉嫌欺诈及自身未履行注意义务2012年2月,在苹果和唯冠争论不休之时,唯冠在广东和美国发起控告苹果在商标收购行为上涉嫌欺诈。唯冠认为当时IP公司在购买唯冠的IPAD商标时未说明理由,这导致转让价格估价过低,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使得唯冠对其目的产生误解,苹果涉嫌欺诈。IP公司的全称是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td,.英文缩写即IPADL,这样外人一看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苹果公司又欺诈嫌疑。明明是苹果想推出一款名为IPAD的平板电脑,而通过IPADL收购IPAD 商标可以避免使得唯冠公司产生敏感、抬高商标收购价格,并让唯冠以为IPADL收购IPAD 商标的目的或者说动机是仅仅是解决自身公司名称与IPAD商标的问题。但是,根据民法债法理论,双方合意背后的动机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也就是说,IP公司收购IPAD商标的“原始目的”是卖给苹果公司这一点就算在唯冠不知情的条件下,也并不会导致双方转让合同无效,更谈不上IP公司和苹果公司有欺诈行为了。高科技公司在商标收购上通过中间商来进行确实是行业的通行做法⑤,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三点:、
(1)防止商标价格被恶意抬高,使其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2)在一款新产品推向市场前,有必要对其名称、技术细节等进行保密来提高新产品面世时的新颖度,而如果公司直接收购该商标就有可能提前泄露新产品的信息;(3)避免在新产品推出前就对该商标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