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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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可选指标)

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可选指标)
计算方法: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企业占比(%)=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企业数量÷城市在产企业数量XlO0%.
数据来源:市工信局.
2
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循环化改造、绿色园区建设的工业园区占比
指标解释:指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绿色园区建设的各级各类工业园区数量。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和绿色园区建设可推动实现区域内物质的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对现有工业园区开展改造升级,建成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化园区、绿色园区;对新建园区,应按照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化园区、绿色园区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对拥有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城市,本项为必选指标。
数据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19
农业固体废
物处置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采取焚烧、化制等工厂化方式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占病死畜禽总数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计算方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总数XlO0%.
数据来源:市商务局.
16
车用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等产品类废物回收体系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纳入车用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等回收体系的产品类废物产生单位(汽车销售、维修企业等)数量占产品类废物产生单位总数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产品类废物的收集回收,有助于提升产品类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计算方法:车用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等产品类废物回收体系覆盖率(%)=纳入产品类废物回收体系的产生单位数量÷产品类废物产生单位总数X100%.
序号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说明
计算方法: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纳入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的社会源危睑废物产生单位数量÷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总数X1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11.26•【文号】建城[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建为抓手促进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向更高层次的生态园林城市发展,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中生态园林城市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引导,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功能完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积极指导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全面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城市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严格把关,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规范申报程序,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严格审核把关。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建办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办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报表制度》,全面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报表制度》明确我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和相应的职责,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统计数据审核与分析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并设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六、“城考”制度实施的保证
1、组织保证 城市环境综台整治是政府的一项工作内 容,要想把城市环境综台整治定鼍考核工作 落到实处,非政府出面不可。促使成立特定 相应组织,使这项制度的推行得到组织保证。
2.技术保证 加强科学研究, 大力推行适合我国经济 能力的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是实现环保目标, 增强定量考核制度后 劲的重要措施。 3.监嗣保证 监测工作是定量化的保证。 4.制度保证 制度建设是严格管理的基本保证,在推行定 最考核工作中,应有有针对性地把 环保相关 制度同时抓起,另二者相辅相成。
环保922第一组 第一组 环保
康明明、孙照、 小 组 成 员 :康明明、孙照、李丽丽 李卓、刘筱荃、郑良义、肖镭、 李卓、刘筱荃、郑良义、肖镭、李磊 张学林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度
一、首先说这什么是城市环境综合整 首先说这什么是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定量考核制度? 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通过 实行定量考核, 实行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 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 境监督管理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1984 境监督管理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 年起在我国得到广泛推行。 年起在我国得到广泛推行。
三、“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 十二五” 量考核指标及计分公式
指标权重分析流程图
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流程图
以“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为 十一五” 例
五、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制度的意义
1、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 定量管理,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二、考核范围
(一)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 县级市。 (二)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 市辖县、县级市。 (三)建成区面积:按建设部建综[2001]255 号文件“关于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的解释。“十一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 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建成区面积以 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 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关于城市公交车核定载客人数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节...

关于城市公交车核定载客人数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节...

附1:关于城市公交车核定载客人数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节选)致: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受贵委的委托,我所就6月5日发生的我市9路公交车燃烧事故(以下简称“6.5”事故)中所涉及的公交车核定载客数等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组织律师对“6.5”事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调取了相关资料,并与贵委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现根据贵委介绍的情况,并基于我们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提供如下意见,供贵委决策时参考。

一、关于城市公交车的核定载客人数规定,存在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问题。

据贵委介绍的情况,“6.5”事故公交车在事故发生时,车上共有乘客101人,而“6.5”事故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所记载核定载客人数为75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如何确定“核定人数”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公交车的主要技术标准,包括装载质量核定、乘员数核定等,均是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即GB7258)核定的,该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共同起草,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规范。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3.4.3条规定,核定载客数以车载质量、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等三种不同标准来计算,即:(1)按车载质量核定人数计算,1T折合15人;(2)座位数加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m²核定1人,即每平方米可载客不超过8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3)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而相关部门在关于城市公交车的载客人数的核定标准问题上,存在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问题。

(一)公安部门为“6.5”事故车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是以车载质量计算核定的载客人数。

根据贵委提供的资料,“6.5”事故车型号为CDK6110A1R,该车载质量为5000KG。

建市[2015]20号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XXX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苏建城管〔2016〕27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城管〔2016〕276号各市、县(市)城市管理局:为加强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监管,着力规范系统运行,切实发挥系统作用,提升城市管理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接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20日附件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的日常监管,有效规范系统运行,充分发挥系统作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接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数据共享、运行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运行评估和年度通报等具体工作由厅城市管理局承担。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并参与所辖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评估工作。

第四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实行数据共享、运行评估和年度通报制度。

第二章数据共享第五条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制度,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数据库,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分析与决策。

第六条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2008)有关指标,结合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季度运行情况表》(附录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法规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发文字号】建办科[2012]4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唯一标志】189912?【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2号)(相关资料: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智慧城市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

为探索智慧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和发展的科学方式,决定开展国家工作。

现将《国家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2012年度申报试点有关工作。

一、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抓住机遇,通过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二、申报国家的城市(区、镇),应制定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国家智慧城市创建目标并编制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政策、组织和资金保障体系。

三、请抓紧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及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联系人:姚秋实、陈新电话:0,(兼传真)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附件:1.国家暂行管理办法2.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2日附件1:国家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6•【文号】建城[2002]240号•【施行日期】2002.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城[2002]24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划委(局)、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更好地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

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06•【文号】建城〔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月6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园林城市(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城市(县城、直辖市辖区)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苏建园[2009]401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苏建园〔2009〕401号)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为了更好地指导、规范我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我厅对《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厅风景园林处。

附件: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编制说明一、《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所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规划的深化和系统化,是一项专业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纲要》是在建设部2002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及我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和规范,更加突出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与统一,如指标体系、规划范围、层次等,增加了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绿地系统特色景观规划、植物多样性规划、节约型园林绿化实施措施等章节,强化了规划基础材料汇编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

三、《纲要》的有关说明:1、绿地分类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基本依据,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并与之协调一致。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分期规划一般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层次一般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具体与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现状指标体系宜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指标相衔接,与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规定和口径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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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的通知建综[2001]2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天津市市容管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北京市统计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我们组织力量对现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包括综合指标,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供水和节约用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市政工程(道路、桥涵、排水、路灯、防洪等),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共9个部分。

修订后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作为今后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也可供城市建设各级专业人员学习参考。

现印发你们,自编制2001年年报起执行。

我部1991年印发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同时停止使用。

建设部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第一部分综合一、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生产总值英文缩写GNP。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

常住单位是指在一国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如企业、住户和政府。

一国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增加值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分配给该国的常住单位,但同时也有一部分以生产及进口税(扣除生产和进口补贴)、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等形式分配给非常住单位,统称支付给国外(或地区外)的要素收入,同样,国外生产所创造的增加值也有一部分以生产税及进口税(扣除生产和进口补贴)、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等形式分配给该国的常住单位,统称来自国外(或地区外)的要素收入。

从而产生了国民生产总值的概念,而国内生产总值是个生产概念。

两者之间的关系用计算公式表示为: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国外(或地区外)的要素收入- 支付给国外(或地区外)的要素收入。

国内生产总值因为缩写GDP。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中间投入的全部货物(非固定资产)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分配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三种方法分别总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总产出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包括本期生产的已出售和可供出售的货物和服务、在建工程及自产自用消费品和自制固定资产价值。

通常主要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产出包括市场产出、为自己最终使用产出和非市场产出。

市场产出指在市场上按有经济意义的价格出后或其它方式处置的产出(品);或者打算在市场上出售或其它方式处置的产出(品)。

有经济意义的价格指对生产者意愿提供的产品数量和购买者希望购买的数量有显著影响的价格。

为自己最终使用的产出指生产该产出(品)的企业的所有者留作自身使用的货物或服务。

非市场产出指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或政府生产的货物和个人或公共服务。

它们都是免费或按没有经济意义的低价提供给其他经济单位或全社会。

中间投入指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非耐用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计入中间投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出相对应的生产过程所消耗或转换的货物或服务;二是本期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耐用品。

中间投入分货物中间投入和服务中间投入。

增加值指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它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反映了常住单位即生产单位或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

增加值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

计算公式: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或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

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

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有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

对于个体经济来说,由于所有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通常很难区分开,因此,把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差额。

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生产、销售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

主要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关税等,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如水资源费和水、电、煤附加等。

生产补贴与生产水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收入转移,因此可视为负的生产税,在我国主要包括政策亏损补贴、粮食系统价格补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收入等。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家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绿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指实际计提并计入成本费用中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房的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虚拟折旧。

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采用上述办法。

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资本形成总额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减去处置或售出的固定资产加上存货变化的价值总量,包括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增加两部分。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指常住单位购置、转入和自产自用的固定资产价值,扣除固定资产销售和转出后的价值;存货增加指常住单位存货实物量(含生产单位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和储备物资等存货,以及生产的产成品、在制品等存货)变动的市场价值,即期末价值减期初价值的差额。

总消费又称最终消费,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

它可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居民消费指常住住户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以货币形式购买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和以其它形式(如实物转移、自给性消费等)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指政府部门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支出和对居民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

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总额简称净出口,指货物和服务出口减货物和服务进口的差额。

出口包括常住单位向非常住单位出售或无偿转让的各种货物和服务的价值;进口包括常住单位从非常住单位购买或无偿得到的各种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

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更新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

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局部更新的大修理作为日常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发生的大维修费用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包括对城市现有的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等市政工程进行修理、维护、翻修和必要的改善,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对现有市政工程设施的改造工程,应纳入更新改造措施统计;新建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统计。

按投资管理体制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

1.基本建设投资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其统计范围包括:(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计划内结转投资(包括利用基建库存设备和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2)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加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3)国有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行政单位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2.更新改造投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和有关工作的投资。

其统计范围包括:(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投资单位(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构转的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单位(项目);(2)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3)国有企、事业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改建或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3.房地产开发投资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活动单位)进行的房屋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等的投资。

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的投资。

4.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指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建设项目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的总体。

通常以一个企业(包括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点功臣个、铁路专用线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均可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系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不同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按投资管理体制可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基建项目,指经批准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

通常以一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基建项目一般由设计文件规定的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如钢铁项目可由炼铁、炼钢、轧钢等工程组成。

设计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单位,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事业单位不止一个基建项目。

基建项目按规模分为大中型项目河小型项目。

具体划分标准见《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更新改造项目简称更改项目,指经批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的更新改造工程,或更新改造计划方案中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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