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学案例
古今中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自古以来,法律案例层出不穷,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律的发展与变迁。
本文将选取古今中外的几个经典法律案例,从不同角度赏析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作用。
二、古代法律案例赏析1. 中国古代案例:《包拯断案》包拯,北宋时期著名清官,以断案如神著称。
在《包拯断案》中,包拯审理了一起冤案。
案中,一女子被诬陷谋杀亲夫,证据确凿。
包拯经过细心调查,发现女子并无杀人动机,于是将其释放。
此案体现了古代法律对证据的重视,以及对无辜者的保护。
2. 欧洲古代案例:《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是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公元529年颁布的一部法典。
这部法典汇集了当时的法律、宗教、道德规范,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查士丁尼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平,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这体现了古代欧洲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三、近现代法律案例赏析1. 美国近现代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涉及种族歧视问题,法院判决禁止在学校实行种族隔离。
此案体现了美国法律对平等权利的追求,以及对种族歧视的坚决抵制。
2. 中国近现代案例:《刘少奇冤案》1968年,中国发生了刘少奇冤案。
刘少奇被错误地指控为“叛徒、内奸、工贼”,最终含冤而终。
这一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特定历史时期存在的问题,也警示后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法律尊严。
四、当代法律案例赏析1. 英国当代案例:《雷恩诉联合航空公司案》2014年,英国女子雷恩在乘坐联合航空公司航班时,因不满机上娱乐系统,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雷恩被机组人员击晕。
此案引发了全球关注,英国法院最终判决联合航空公司赔偿雷恩。
此案体现了英国法律对乘客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航空安全的重视。
2. 中国当代案例:《杭州保姆纵火案》2017年,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大陆首例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案
中国大陆首例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案中国大陆首例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案【内容摘要】:民政局为乞丐维权在中国大陆还是第一次。
从高淳县的这宗案例能分析出很多有公益性价值的内容。
人权的保护,最现实的就是保护其诉权,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诉权。
而诉权的落实又要靠宪法和法律在制度上做出周密的规定。
制度上的漏洞则需要靠对宪法精神和民法与宪法的关系的准确理解去弥补。
高淳县的这起案例不是简单的民事诉讼,它让我们重新审视、理性思考公共权力的权限和价值,更深层次上引发探讨了维护人权的可行途径。
【关键词】:人权诉权诉讼主体资格社会救济弱势群体救济公权案例:2006年4月19日,大陆首例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案,在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庭。
法庭上,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举证称,自己有权为遭受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有代其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民政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为死者索赔。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激辩三个小时,由于争议太大,被告方不接受法庭调解,法庭未能当庭宣判。
事发有因: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时年36岁的高淳县城出租车司机李代胜酒后驾驶苏AQ9085小型客车,沿双固(高淳县辖内地名)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城加油站地段时,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名无名男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接到目击者报警的高淳县110,很快赶到事发现场,查验被碾男子已死亡,男子约30至40岁。
附近一家企业的工人向警方证实,死者是流浪汉,事发前30分钟,曾跪在地上向他要了一碗饭,精神似乎不正常。
事发后的4月7日,高淳县警方在《南京日报》上登出了“认尸启事”,却一直无人前来认尸。
警方依据相关规定作了尸检、DNA检测后,将尸体送高淳县民政局下属的火葬场火化,并很快作出事故结论。
警方出示的于当年4月22日形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均等,因此双方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尽管及时出来了,但在最后涉及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数额时,因李代胜不接受警方认定的赔偿数额而无法处理人权为伦理与法律的基本成分,此成分是不可侵犯且事实上具有普遍效力的。
法理学热点案例
法理学热点案例
法理学热点案例有很多,例如泸州遗赠案、齐玉苓受教育权案、杜宝良巨额交通罚款案、河南洛阳种子案、海南见死不救案、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乙肝歧视案、重庆最牛钉子户、深圳妓女示众案(人权)、辛普森杀妻案(疑罪从无)、德国磨坊主案(财产权)、姜岩案(人肉搜索)、尼克斯诉赫登案(法律概念的界定)、佘祥林案(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李昌奎案(死刑与死缓的抉择)以及李某某案(聚众淫乱罪)等。
这些案例反映了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助于理解法理学的理论和实践。
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法律专家。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案例“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案情简介原告:蒋韬,男,汉族,大学文化,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住四川大学东区学生宿舍620室。
委托代理人:周伟,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二环路南昌二段十五号诉讼请求:1、被告在2001年12月23日在发布的招录行员广告中,限制男性身高不到168公分、女性身高不到155公分不属招录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公开更正。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经过: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而原告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其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也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诉讼中,被告方答辩称,自己在媒体上刊登《招录行员启示》的行为不属于自己行政职责的范围,不是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更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另外,自己已于1月9日、1月10日分别在不同媒体上重新刊登了启示,对以前刊登启示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因而对原告方实体上的权利并没有造成事实上的侵犯。
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告成都分行2001年12月23人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示》中对招录对象规定身高条件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亦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并且被告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经自行修改了招录启示的有关内容,因而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它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伤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具有可诉性。
一些法律案例的启发(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案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社会秩序、推动法治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一些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深刻的启示,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提升法治素养。
以下是一些法律案例的启示。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例一:某公司员工李某因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败诉,支付李某赔偿金。
启示:在法律面前,无论身份、地位、财富,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案例二:某县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补偿,导致被征收人张某等群众利益受损。
张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政府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判决县政府败诉,支付张某等人赔偿金。
启示: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活动案例三:某非法集资团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巨大。
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该团伙成员抓获归案,法院依法判处团伙成员有期徒刑。
启示: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案例四:某知名企业发现市场上存在假冒其产品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假冒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假冒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启示: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障,保护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关键。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案例五:某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当地政府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熊文钊教授: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
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
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王磊教授: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
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郑贤君教授: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
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
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湛中乐教授: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法学入门10大案例
1 苏格拉底之死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
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
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
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是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
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
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
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
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卫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
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卫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
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在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2 恶法非法之争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
人权法学案例优秀
单位称···
? 单位依照国务院的”办法”
?
建行平顶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人事部经理刘新华表示,安排
周55岁退休,依照的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在1978年颁布、现在仍然有效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
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职工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
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
? 提请劳动仲裁是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争 议之后的第一道解决程序,如果争议双方任 何一方不愿接受仲裁决定,可以进而向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4
劳动仲裁委员会
? 受理范围: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 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国发【1978】104号(包括《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 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7
链接
?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
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统称“国发[1978]104
5
仲裁结果
? 备受关注的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周姓女职 工状告单位涉嫌退休性别歧视一案有了最终结果。 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7日公布裁决结果, 申诉人周女士 败诉并承担全部费用。仲裁庭对申 诉人的申诉请求及其对于“国务院规定存在违宪 嫌疑”的质疑 不予支持。 周女士表示不排除进一 步起诉的可能性。
14.女职工退休年龄歧视案
世界法律史十大案件(3篇)
第1篇一、古罗马时期:卡西乌斯·尤尼乌斯·布兰图斯案公元前124年,古罗马发生了著名的卡西乌斯·尤尼乌斯·布兰图斯案。
此案中,布兰图斯因涉嫌贪污被起诉。
这是古罗马法律史上第一个公开审理的贪污案,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布兰图斯的案件揭示了古罗马法律制度中的公开审判、证人制度、律师制度等原则。
二、中世纪时期:法国的诺曼底大主教案11世纪,法国诺曼底大主教因涉嫌与教会女子通奸被起诉。
此案成为中世纪欧洲法律史上著名的性犯罪案件。
此案揭示了中世纪欧洲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的权力斗争,以及教会法与世俗法之间的冲突。
三、文艺复兴时期:英国法官托马斯·莫尔案16世纪,英国法官托马斯·莫尔因反对亨利八世国王的宗教改革政策而被判处死刑。
莫尔案件是英国法律史上著名的宗教案件,揭示了宗教改革时期英国社会法律制度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
四、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英国通过了《权利法案》,这是英国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文件。
该法案规定了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保障了议会的权力,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度。
这一事件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
这是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宣告了美国独立,确立了民主、自由、平等的原则。
六、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这是法国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文件,确立了人权、平等、自由、法治等原则,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七、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美国《解放宣言》1863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解放宣言》,宣布解放南方黑人奴隶。
这是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文件,对消除种族歧视、实现社会公平产生了深远影响。
八、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进行了审判。
法理学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案例一、揣炸弹讨债遭狙击手击毙揣炸弹讨债遭狙击手击毙9月26日7时许,一名60多岁、右腿有残疾的男子,闯进兰州市东岗东路省文联家属院一单元503室向户主讨债,声称随身携带有炸药包,如果户主不还欠款,便同户主及其家人同归于尽。
女主人伺机报案。
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疏散群众,将现场包围。
下午4时15分,该男子走出503室,4时20分许,当其出现在家属院车棚附近时,警方两次鸣枪警告无效后,狙击手扣动扳机将其击毙。
(详见9月27日《京华时报》)直评对什么人才能够“当场击毙”“当场击毙”说起来简单,且看起来是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生命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手段。
但操作起来却需要慎重细致。
对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采取“当场击毙”手段?笔者以为,一些程序不能省略。
一是要弄清是不是“紧急状态”;二是要判断清楚当事人是不是在用极端手段危害他人或是预备危害他人;三是对当事人行为目的进行确认,分析当事人是否一定会发生危害他人的极端行为,等等。
因为人命关天,不容“击毙”错了。
涉及兰州这一“当场击毙”案的确疑问很多。
如讨债人是否真的拥有“炸药包”,目前仅有报警人的一面之词,而报警人便是503室家中成员,这样的信息是否完全可靠?事后也未见有警方鉴定确系炸药包的报道。
为什么讨债人已离开503室,已不对503室人员及周围民众构成危险,还要采取“当场击毙”手段?如果讨债人并未真的携带炸药包,警方是不是要对这次“当场击毙”失误负责?这其实是一次民间发生的常规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一定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举动并未被确定,如果措施得当,或许可以避免“当场击毙”的发生。
我们的社会正处于复杂的转型期,许多不规范的交往很容易诱发一些极端的个人行为。
有些人的行为可能是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的一时冲动,如果有谈判专家、心理专家等人员到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工作,向当事人明确行为利害,可能会暂时平息缓解矛盾,也就不需要采取“当场击毙”了。
请分析“当场击毙”是否符合人权法一般原则。
2009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一、成都自焚抗拆案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沈岿:(主要介绍了该案件的宪法意义——与宪法关联点):就第一个事件,我简单的称之为“唐福珍事件”,这个事件如果由我评议。
我收到通知的时候有点惶恐,因为有点涉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会议材料当中,没有出现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
由于作为5学者之一,所以我说是有点涉嫌。
但也许是因为我有这样的经历,从我个人的经验角度来看一下这个事件在我们宪法上的意义。
首先,我想说这个事件有两点不太符合作为宪法事例。
第一点,就是唐福珍本人以自焚的方式对抗暴力拆迁,应该说并不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其实,在城市的拆迁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包括在她之前自焚的,在她之后也有自焚的。
第二点,唐福珍这个事件之后,北大的5位学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违宪违法为由提请了一个建议,但是就唐福珍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它并不涉及到条例本身,因此是有点错位的。
她是集体所有土地上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被拆除,而不是拆迁,这是这个事件透射出的一点信息。
而我又有四大理由说明它具有宪法的意义。
第一,唐福珍由于被媒体广泛的关注,而且由于她视频的出现,给人们的心灵极大的震撼,因此也激发了大家对于拆除、拆迁一系列事件的思考。
人权的法学研究范式——由《人权:跨学科的探究》谈起
、
历史 的巧合 抑或 现实 的尴尬 —— 人权 的 法律化
法律 只是 人权保 护 与运作 的机 制之 一 , 如若 反观 历史 , 可 以 照到具 体 的现 实当 中, 就是人 权一 定程度 上形 上而 抽象 , 当人们
发现 , 最 早 的国际性 人权 法律 文件 乃缔 结于二 十 世纪 四十年 代 ,
关键 词 法律 人权 研 究范式
作者 简 介 : 刘芳 芳 。 中国政法 大 学 2 0 1 1 级法 理 学博 士 生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 标识码 : A
“ 工 欲善其 事 , 必 先利其 器” , 所 事研 究, 手段 、 方法 断不可缺 ,
用之 得 当 , 事 半功 倍 , 否 则徒 劳耗 神 , 而 事与 愿违 。
{ I } I 占 尊 土 会 2 0 1 3・1 1 ( 中)
◆ 法 学研 究
人权 的法学 研 究 范 式
由《 人权 : 跨 学科 的探 究》 谈起
刘 芳 芳
摘 要 法律 只是 人权 保 障的方 式之 一 , 难 免 不足 , 个 中局 限 , 有 待 法学研 究机 制 的 弥补 。 联 系《 人权 : 跨 学科 的探 究 》 一书 , 本 文充 分考 虑 了其 他社 会 学科对人 权 保 障的功 用 , 建议在 不 失去法 学特性 的基 础土 充分 考虑到 其他 学科 的成果 与方 法 , 凡 此种 种 , 模式 的探 寻 , 皆最终 服从 于人 权保 障这 一根 本 目的。
利用 其他 学科 成果 、 借鉴其 பைடு நூலகம்学 科研 究方 法 , 不等 同摈 弃法 律本 心 。
身特 性 , 法律 的研 究 方法始 终是 法学 人权研 究 的主要 方法 , 法律 的人 权保 障 目的也 始终 为法学研 究 的根 本 目的 。
法学中的人权法律保护案例研究
法学中的人权法律保护案例研究【正文】人权是指人类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是任何一个公正和民主社会应当尊重的核心价值观。
在法学领域中,人权法律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研究领域,通过研究案例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探索人权法律保护的实践效果和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法学中的人权法律保护,探讨其实践意义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政府对待反对派的迫害行为在一些国家中,政府对待反对派的迫害行为成为了较为普遍的现象。
例如,在国家A中,政府以言论自由受限等借口,打压异见人士表达自己的观点。
这种行为涉及到人权的侵犯和违反,因此引发了较为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人权法律保护的案例研究就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于相似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法学学者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不同立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和效果,并为相关国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案例二:跨国公司对劳工权益的侵犯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涉足各国市场。
然而,一些跨国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忽视对劳工权益的保护。
例如,在国家B中,某跨国公司员工的工作条件恶劣,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这种情况下,个人的人权受到了侵害。
针对这类案例,人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可以探讨国内外劳工权益保护的差异、现行法律在此类情形下的应用难点等问题。
通过案例研究,可以在理论和制度层面寻求更加全面和有效的解决办法,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家庭暴力对于妇女和儿童的影响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尤其是对于妇女和儿童来说更是如此。
在国家C中,一些妇女和儿童饱受家庭暴力的折磨,导致心理和身体上的创伤。
这种情况下,法律保护的力度和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案例研究,可以探讨不同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措施和实施效果,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有助于加强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和预防工作,并在实践中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方法。
案例四:职场性别歧视的人权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职场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从而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权。
法与人权(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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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存在形态——类本位
类本位
随着个人本位存在形态弊端的日益显现,人们开始对它进行 反思和批判,并提出了类本位的存在形态。
“类”指的是人的普遍联系、人的内在统一、人的相互认同、 人的同舟共济。所谓类本位存在形态,是一种社会存在、整 体存在。
特点:将个人融入社会之中,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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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解放、社会运动——人权的发展
启蒙运动 资产阶级 革命 反对封建君权、特 权
文艺复兴
初始状态
反对神权、肯定人的 尊严、号召个性解放、 提倡个人幸福
消极顺应自然、神 权统治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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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解放、社会运动——人权的发展
共同点 反对一切独立于人 类共同而存在的 “个权” 民族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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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 ——展示中国特殊教育事业和人权事业的窗口
n 市政协委员黄建行校长告诉记者。学校创办后一直坚持残疾学
生为本,立足让每个残疾孩子和他们的家庭都看到希望, 以道 德、文化、科学教育为中心,以身体、心理康复为基础的教育 发展途径, 强化就业训练,培养学生自尊自强、顽强拼搏、超 越自我、立志成才的品质,努力为残疾学生将来平等、充分参 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打好基础,实现育残成才的目标。基于 这一理念。学校确定了三个层次宝塔式分类推进的培养目标: 第一层次,最基础的层级,要求全校所有学生能具有初步融入 家庭、融入社区的基本能力,也就是基本的生存能力;第二层 次,中段层级,要求大部分中度以下智障、视障、听障学生在 具有融入家庭、融入社区基本能力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劳动 技能, 通过参与社会成果的生产和创造,获得一定的生存质量; 第三层次,塔尖层级,要求部分轻度智障和视障、听障学生具 有较强的融入社会的能力。掌握多种劳动技能,使他们或接近、 或达到、或超越健全人心智发展的平均水平。学校成功的特殊 教育模式让深圳残疾孩子家庭看到了希望,也使千百个残疾少 年儿童通过老师的教育培养成为了社会有用之人, 从而改变了 命运。近五年,残疾学生有1000多人次在省级以上各类学科、 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奖;2007年10月,该校学生运动员在上海 第十二届世界夏季特奥会乒乓球、保龄球比赛中夺得6金1银5 铜的战绩, 成为当年深圳市十大体育新闻; 有63名聋哑学生 高中毕业后考上了大学, 其中罗千红、叶绿、郑晓辉在长春大 学毕业后已经成为该校教师。
《德法》课程案例:刑诉改革: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案例:刑诉改革: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刑事诉讼自古有之;但形成刑事诉讼法典,却不过百余年。
我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制肇源于1906年清末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部法律文本由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首次把程序法从实体法中分离出来,拉开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大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法治实践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三十年和后四十年。
从1949年到1978年,受限于阶级斗争观念和不断的政治运动,刑事诉讼制度起步受挫,那躅不前,刑事诉讼活动实际上处于制度的空档期。
从1978年到2019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恢复和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从无到有,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出独特的作用,处在最佳的发展时期。
立法为轴:制度改革一直在路上立法,是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从无到有,边行边改,从弱到强的必要支撑。
没有立法的一步步推动,固有的诉讼理念难以改变,先进的司法理念难以实行。
1954年,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先后通过并施行,这些法律文件中包含了部分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随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陆续建制,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实行。
1957年到1966年,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和政治运动的不断兴起,特别是此后“文革”十年里,司法机关被撤销,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遭到了毁灭性打击。
1978年,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得以重新起步。
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至今,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步伐,刑事诉讼法制已经经历了40年的变革,从立法的角度简言之,是由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四个回合贯穿起来的。
第一次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
这部法典是三大诉讼法中颁布最早的一部法典,结束了刑事诉讼无法可依的格局,确立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通过正当程序惩罚犯罪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颁布了“64号文件”,明确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从法学角度看待人权保护
从法学角度看待人权保护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是每个人的天赋。
人权保护是法学领域最为重要和基础的议题之一,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平等地生活和发展。
本文将从法学角度探讨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以及人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一、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人权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其次,人权保护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都会造成个人的受伤和社会的不稳定。
最后,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共识,各国都应尊重并保护人权,以促进国际合作和和平发展。
二、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国际人权法和国家法律。
国际人权法包括宪章、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条例等,确立了各项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
各国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和政策来具体保护人权。
例如,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制定了涉及人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如民法、刑法、劳动法等。
三、人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尽管人权保护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权利与利益的平衡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在不同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保障人权的同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一个难题。
其次,人权意识和意识形态的冲突:不同文化、宗教和政治体制对人权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这给人权的实际保护带来了挑战。
再次,人权保护的监督和执行问题:人权保护需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行力度,但实际中这方面的不足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四、人权保护的应对措施为了应对人权保护面临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人权保护。
首先,加强人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知和价值观。
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人权的有效保护和监督。
再次,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人权问题,形成共识和协作。
此外,建立人权保护的司法制度和机构,加强司法力量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保障人权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理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十大宪法案例
康菲公司渤海湾漏油事件时间:2011年6月4日地点:山东蓬莱2011年6月4日,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
七月份,国家海洋局才公布了19-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并限康菲公司于8月31日前完成溢油点的添堵与治理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在8月份,康菲公司还将新增的漏油点称为是原有的漏油点,漏油情况进一步恶劣。
蓬莱19-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入选理由:在此事件中最大的受害方应当是渤海湾的渔民,然而他们的诉讼却被海事法院驳回,他们面对三难:立案难、评估难、取证难,并且诉讼费高,他们无力承受。
而在今年三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报告时表示: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试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本案中,为何诉讼要被驳回?云南李昌奎事件时间:2011年3月4日地点:云南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
但是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自首”为由,二审推翻原一审判决,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审是考虑到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不是像公众想的那样存在任何黑幕或者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并且他表示“我们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
但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药家鑫案),法学界也对云南省高院的判决表示质疑,2011年8月28日,云南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又返回到一审判决。
案例——精选推荐
案例1、“裸聊”,罪也?⾮也!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七题:■材料:案例⼀:2005年9⽉15⽇,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计算机ADSL拨号上⽹,以E话通的⽅式,使⽤视频与多⼈共同进⾏“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
案例⼆:从2006年11⽉到2007年5⽉,Z省L县的⽆业⼥⼦⽅某在⽹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上银⾏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
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某有期徒刑6个⽉,缓刑1年,并处罚⾦5000元。
关于上述两起⽹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某的⾏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某);第⼆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略)问题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法理评述: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的刑法原则中最重要的⼀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最主要的含义包括两个⽅⾯,即第⼀法⽆明⽂规定不为罪;第⼆法⽆明⽂规定不处罚。
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权;其基本要求乃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本原则在意⼤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册⼦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1]。
罪刑法定原则⽬前已经为世界上绝⼤多数现在民主国家所接受并在本国的刑法中得到体现。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罪刑法定原则是衡量⼀个国家法治尤其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那么有关裸聊这种新形势下⽆疑具有⼀定社会危害性的⾏为,根据我国⽬前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明确的定罪依据可循呢?如果在刑法上不能够对这种严重侵害社会善良风俗的⾏径得到惩罚,那么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救济以达到社会的正义呢?对于案例⼀中牵涉到的聚众淫乱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条(第⼀款)只是这样笼统的规定,“聚众进⾏淫乱活动的,对⾸要分⼦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世界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种族隔离政策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该案,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学校种族隔离。
这一判决不仅结束了美国长达一个世纪的学校种族隔离,也推动了民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二、美国:辛普森案(1995年)辛普森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
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逊·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谋杀。
1995年,辛普森被控谋杀罪名成立,但随后在民事审判中获胜。
此案引发了关于证据、种族偏见、媒体炒作和司法公正的广泛讨论。
三、英国:泰坦尼克号沉船案(1912年)泰坦尼克号沉船案是历史上最著名的海难之一。
1912年,英国豪华客轮泰坦尼克号在首次航行中撞上冰山沉没,造成1500多人丧生。
此后,英国政府成立了泰坦尼克号沉船调查委员会,调查沉船原因。
此案暴露了当时海上安全监管的漏洞,促使国际社会加强海上安全监管。
四、德国:纽伦堡审判(1945-1946年)纽伦堡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纳粹德国战争罪犯进行的审判。
1945年至1946年,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对23名纳粹高级将领和官员进行了审判,最终判处7人死刑,其余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纽伦堡审判不仅是对纳粹德国战争罪犯的审判,也是对战争罪行的明确界定,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南非:曼德拉案(1962年)曼德拉案是南非反种族隔离斗争的重要事件。
1962年,南非黑人领袖纳尔逊·曼德拉因煽动罢工和非法入境被判处5年监禁。
此后,曼德拉一直被软禁或监禁,直到1990年获得自由。
曼德拉案成为南非反种族隔离斗争的象征,也是曼德拉个人传奇生涯的起点。
六、美国:奥布赖恩诉菲尔德案(1952年)奥布赖恩诉菲尔德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堕胎权的重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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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本身是不允许国家 权力侵犯的,相反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有 赖于立法机关积极立法去界定在哪些情形 下对男女劳动权进行区别对待。
二)退休年龄存在差别的原因 立法原意
• (我国法院并无违宪审查权,因此,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是否违反 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这个广受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在周香华案中 并没有得到解决。) • •
由于退休年龄涉及到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就在此案判决后不久,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针对国发(1978)104号文 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建议; 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开展调研;北京、上海等地也出台了女干部与男 干部相同退休年龄的政策。
• 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所涉及的宪法权利—女性劳动平等权 • 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女性劳动平等权。女性劳动平 等权是女性劳动权和女性平等权的一种叠加,劳动权是其权利本体, 平等权是其权利形式。女性劳动平等权之所以成为问题,就在于劳动 权在实现过程中基于男女性别的差别对待,是一种合理的差别还是一 种不合理的差别。
仲裁结果
• 备受关注的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周姓女职 工状告单位涉嫌退休性别歧视一案有了最终结果。 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7日公布裁决结果, 申诉人周女士败诉并承担全部费用。仲裁庭对申 诉人的申诉请求及其对于“国务院规定存在违宪 嫌疑”的质疑不予支持。 周女士表示不排除进一 步起诉的可能性。
申诉者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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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者”暂行办法”违宪 对于建行方面的解释,周香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昊表示不服。 李昊认为,建行决定周香华的退休依据即《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 部的暂行办法》与我国宪法、劳动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相违背。根据我国 法律,女性在劳动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包括平等的退休权和劳动权。 “仅仅基于性别的原因,实行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是对女性劳动者的 性别歧视。这些法律法规明显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抵触,应当依法撤 销。” 李昊在答辩中多次阐明,1978年制订的“暂行办法”立法初衷在于" 解 放妇女、保护女性劳动者" 。但随着时代发展,社会条件已发生巨大变化,女 性退休年龄较小如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贡献社会。 可以说,是一种歧视,或者说是保护性歧视。 李昊认为,单位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等相关法律,也违反了我国加入 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李昊在庭审辩论时说,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暂行办法》关于男女退休 年龄的规定与宪法有关妇女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的规定不符,违背我国已 批准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更直接损害了女性劳动者包括经济收入在 内的权益。
依据:《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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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称· · ·
仲裁委员会当场未作裁定
对于李昊的陈述,首席仲裁官尹保松明确表示: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是否 违反宪法、劳动法,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不予裁决。
“仲裁委员会只就申诉人是否服从单位的退休决定作出裁决。”尹保 松表示。 平顶山市仲裁委首席仲裁员尹保松在双方辩论时说,《暂行办法》是 否与宪法等其他法律相抵触不是仲裁委的管辖范围,本案的焦点在于 建行平顶山市分行的决定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退休政策。
• 提请劳动仲裁是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争 议之后的第一道解决程序,如果争议双方任 何一方不愿接受仲裁决定,可以进而向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劳动仲裁委员会
• 受理范围: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 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称· · ·
• 单位依照国务院的”办法” • 建行平顶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人事部经理刘新华表示,安排
周55岁退休,依照的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在1978年颁布、现在仍然有效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 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职工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 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 “周香华到了55岁的退休年龄,单位必须依法申报,是否退休 由劳动部门决定。因此,我们并无过错。”刘新华表示。 • 被申诉方建行平顶山市分行的代表、分行人事部经理刘新华在 答辩时说,分行让周女士退休,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 依据,《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再则,周女士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以及是否批准退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决定,与建行无关。
仲裁书
平顶山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说,本案经依法公开审理,仲裁庭经过合议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裁决:因申诉人未提 供支持其观点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故仲裁庭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 持。 平顶山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规定,申诉人提出的关于《暂行办法》与我国宪法和国际公约相抵触 的问题,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被申诉方根据《暂行办法》为周女士申办 退休手续符合我国现行退休政策。仲裁员表明:受理仲裁范围仅在申诉人的 退休问题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申诉人所提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 辖范围。
14.女职工退休年龄歧视案
这里的“女职工”仅是相对于“男职工”而言。 实际上,在我国,女干部和女职工的退休年龄 也存在差别。
• • • •
事实是什么 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事实是什么
• 新闻标题:女职工叫板国务院规定 退休性别歧视
案开庭
•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报报道:不服单位要求其55岁退休,要求和 男员工一样到60岁退休,建行平顶山分行原出纳科副科长周香华向平 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昨日上午,仲裁委员会开 庭仲裁此案。由于周香华不想直面自己的单位,由其儿子、四川大学 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李昊代理。年龄55周岁的周女士认为自己身体 很好,可以胜任工作,没有到必须退休的地步。她称,“一旦退休, 不仅仅收入少了一半多,在岗员工的调级、涨工资这些福利,退休的 都享受不到”,她认为单位的做法属于退休性别歧视,违犯了宪法。 她的疑问代表了一种普通人的合理怀疑:“一样是参加工作,男干部 就能比女干部多干5年,收入也高出一截,这算不算男女不平等呢?”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仲裁委员会没有当场作出裁定,书面裁 定将于在5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 实质上的平等
• 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导致的 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 取不同的方式。 • 只要适用于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 • 从主体上看,男女平等当然是实质上的平等原理 所期待的客观结果;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其目的 在于使经济强者与经济弱者之间恢复法律内在地 所期待的那种对等关系。
• 平等与“合理的差差别。
• 不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采取的法律上的差别或歧 视方式。 • 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 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包括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合理 的差别除了需要合理的依据之外,还必须限定于合理的程度之内。而 超过合理程度的差别,亦可能构成平等权的原则所不能容许的不平等 状态。
(一)劳动权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
• 劳动权是指公民依法参加劳动及享受与之相关待遇的权利。劳动权是 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劳动权简而言 之,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 利。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 我国1982年宪法将劳动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第42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中国所 有公民都享有的一项权利,这里蕴含着一般平等权的内容。也就是说,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都享有劳动权。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 动权。
后续· · ·
•
申诉人周香华不服该裁决,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审理后 认为,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 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 的条件;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 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周香华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 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 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是什么
• • • 女职工+退休年龄+<男职工 ↓ ↓ ↓
法律事实
国发文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权力行使(女职工退休年 龄先于男性产生了什么意义或效果,以及其“常态化”)
•
• +劳动平等权(能不能对女职工强制退休) • +“ 性别歧视与平等”(退休年龄存在差别的原因、标准 问题)
法律事实
• 1)女性劳动平等权 • 2)退休年龄存在差别的原因 • 3)女职工退休年龄先于男性产生了什么意义 或效果,以及其“常态化”将会如何
(三)女性的劳动平等权
• 基于实质平等和保护女性的考量,男性和女性并没 有负有一样的劳动义务。换句话说,女性基于性别 差异,负担的劳动义务低于男性。《劳动法》和 《妇女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很多对女性开展劳动 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基于男女性别差异而对女性规 定了诸多的劳动保护的差别对待,其立法目的在于 保护女性能够顺应生理规律维护身体健康,这种差 别对待属于事实上的和实质上的。
申诉人
• 周香华的代理人提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可以退休”的规定,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有 关机关应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银行针对周香华的退休决定, 因违反宪法“男女平等”原则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平等权
• 基本权利的内涵 • 人本来在人种、性别、出生、天资以及能力等方面可 能存在先天性的差别。但任何人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 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 • →禁止国家对公民做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 平等权的法的性质:它既是一项宪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又 是人们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