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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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23收稿日期:2002-10-09作者简介:许春清(1969—),男,甘肃兰州人,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史学研究。

2002年12月 第4期(总第47期)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Dec. 2002No.4(General No.47)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许春清(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摘 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即复兴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以一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哲学;经院神学;理性思想;人文精神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4-0023-03西方各个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了众多的法律思想家。

历代法律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不仅对于西方国家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深切的实际影响,而且是近现代西方多种法律思想的渊源,同时也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一个重大特征是:自然法这一概念及其思想自古至今连绵不绝,除19世纪曾一度衰落外,一直是一种非常盛行的学说。

自然法思想可谓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一以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始终坚持一个统摄性的自然法,作为人定法的依据和衡量标准,从而有效地遏制了专制政治的泛滥和历史延续,为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造就了得天独厚的法制环境。

一、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朴素自然法)就其特征而言,古代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

这一概称,反映了古代自然法具有的朴素性质。

自然法历史沿革论文

自然法历史沿革论文

浅论自然法的历史沿革【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统治西方数千年的法哲学思想,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朴素自然法阶段,中世纪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古典自然法阶段和自然法复兴四个阶段,它的思想核心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时代的要求而改变,由追求平等幸福扩展到后来的探索正义、秩序以及安全。

本文通过对四个阶段的代表学说的描述,用历史的眼光和社会需要的角度关注自然法价值和缺陷。

【关键词】自然法学;理性;恶法;正义“在任何文化史或人类史中,价值的相对地位一直是因不同群体、不同个人和不同时间而易的。

” [1]所以自然法学家不能给出一个统一、权威的自然法含义。

但是自然法学家们始终强调理性、正义、道德的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追求最高目标。

平等、自由、幸福、秩序、服从自然或上帝意志、全体意志、社会和谐——等等这些价值被不同时期的法学家视为最高价值。

一、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一)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从神秘的自然中得知法律,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将法律等同于自然法则。

古希腊的两位代表人物,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对法律和正义各有看法。

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他的一生经历了从忽视法律到重视法律的转变。

早期,他主张建立由开明和最高才智的人士掌控国家,以威信治国;而后,他又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晚年描述了依靠法律规范治理国家的蓝图。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批判性发展了他的哲学理念,更尊重“实然”,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在此之上创立政治学理论,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实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他将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实在法是人根据自然法制定的规则,效力低于自然法。

他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如一些压制性的法令——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的和不正义的。

”所以他也指出只有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有最高效力。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史流变探析-百度文库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史流变探析-百度文库
秀斯的这一名言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格老秀斯之后自然法思想的重要阐述者是英国哲学家霍 布斯和洛克。霍布斯和洛克通过构筑自然法体系来解释国家 权力的合法性 , 使国家摆脱了神性成为个人意志的产物。霍布 斯认为, 在自然状态里, 必然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 态。霍布斯还认为, 在这种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下,是非观念和公正观念都不存在, 没有共同权利的地方就没有 “ 法律, 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公正。 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 人的理性揭示了实现和平的条件,
了自我的主体地位。 “上帝不存在, 自然法仍将存在” ,权威的英国 《不列颠百科全书》 这样解释自然法的含义: 就一般意义来说, 它指 “ 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 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它往往是 ‘实在法’ 的对称, 即与经过国 家正式颁布并利用的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方面 “都要服从我们内心中那种永恒的素质, 它就是理性的命令, 我们称之为法律” 。
将理性主义建构在法律语境下, 开创理性主义自然法新世 界是第一人亚里士多德。 他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多见于他对人类 政治本性和国家起源的经典论述中: 人类在本性上应该是一 个政治动物” ,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 “
“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一切城邦既然都 是这一成长过程的完成, 也应该是自然的产物”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 斯多葛派与自然法的密切关系是公 认的, 其代表人物芝诺第一次为自然法作定义“自然法是正 义、 理性和上帝意志的一种体现; 自然法崇尚源自上帝意志的 平等 , 人们在这种平等观的感召下彼此依存; 自然法是世界 通 行的普遍法, 那些局部的、 有限的法都不是自然法” 。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就是西塞罗。 西塞罗的伟大章节之 一便是: 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性。 “ 它永恒不变, 并具有普 遍的适用性—— —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文 章 编 号 :09 8 8 (0 9 1 03 一 l 10 — 23 20 )2— 2 1 O
正 义等词汇几 乎可以混用 。洛 克 认为 : 国家 , 府产 生 乃是基 于 自然状 政
在 西方 漫长的法律 思想 史 中, 自然法思想总是 在不断 引起 人们 的极 大关注 , 自然 法学派 的历 史最悠久 , 果最 为丰厚 , 的发 展大体 经 历了 成 它 四个阶段 , 古希腊 , 罗马 时期的朴素 自然法思想 , 中世纪 的神 学 自然法 思 想 ,7,8世纪 的理性 古典 自然法 思想和 l 1 1 9世纪 末的 2 O世纪初 的复 兴 自然法学思 想。虽然在 各个 时期有着 不同的特点 , 是他们 的精神却 都 但
是平等 , 由 , 性 , 治。 自 理 法
态下 人民订立 的某种 契约 。这 就是 立法 和行 政权 力的原 始权 利和这 两 者之所 以产生 的缘 由 , 政府和社 会本身 的起源 也在于此 。孟 德斯鸠提 出 国家权 力分为 立法权 , 司法权和 行政权 , 三权 分立 又相互 制约 , 此保 障 以 公民 的政 治 自由。卢 梭为代 表的民 主主 义 自然法学 逐渐分成 了统治阶级和 被统 治阶级 , 知者 的意 志代替 了 自然 通 状态下代 表公义 的自然 法 , 这样 的社会是非正 义的 . 人们需要订 立契 约,
伦理学》 中指 出, 正义有两种 : 一种是 自然正 义 , 一种 是约定 正 义。 自然 正义在任何 地方都有相 同的效 力, 比如火在希 腊和波斯都 是以 同样 的方 式 燃烧的 ; 而约定 的正义则纯 粹基 于规 定 , 赎金 数量 的 多少等 。斯 多 如 各派认 为 自然法是 正义 , 理性 , 上帝 意志 的体现 , 自然法就 是理性 法。从 中不难看出 , 古希腊 的 自然法与 自然 法 则基本 相通 , 没有抽 象 的道德 并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09343232 徐涛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

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

(公元前六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

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

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

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

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

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

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派,是一个重视自然法理的法学概念。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壮大,现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出发,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基本准则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介绍。

起源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思考和探讨。

在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指宇宙和自然规律,同时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

这样的哲学思想,充分展示了古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精神探索。

中世纪欧洲时期,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当时的欧洲,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偏重于实践和自然法的研究。

随着不断的发展和演进,自然法学派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派别之一,而主要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高峰19世纪后期,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了高峰期。

当时的欧洲,受到进步思想、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也与时代共同发展。

在德国,黑格尔和康德等哲学家在自然法方面有着很大的建树和贡献。

19世纪的英国,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自然法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向世界宣扬了他自己的思想。

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19世纪法学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出了异军特响的风采。

衰落20世纪自然法学派开始走向衰落,在20世纪中期,自然法学派已经处于低谷。

20世纪初,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席卷欧洲,对自然法学派造成巨大冲击。

此外,法学研究开始趋向社会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逐渐削弱。

20世纪后期,虽然自然法学派逐渐被主流法学思想所淘汰,但却对现代法学思想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自然法学派倡导自由、正义、人道主义和人的尊严等普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现代法学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推广。

自然法学派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思想的主流。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摘要关于自然法的概念,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观点。

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之集合。

为了方便评述,本文将自然法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自然法学的复新,希望能将自然法在历史上各个时期的脉络整理清楚,尽量将自然法中最精粹的部分展现在读者面前。

关键词自然法西方法学思想西方法学史一、古代自然法思想传统言必称希腊,第一个阶段就是以圣贤毕至德古希腊为起点,经过严肃的罗马到黑暗的中世纪,内容主要包括:(一)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析在希腊时期集大成者首推亚里士多德。

他对正义作了著名的分类:“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对社会中的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之分配,这种分配既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前半句是指所得之分配与个人的地位、能力相称。

后半句是对整个社会而言,各类能力、地位良莠不齐的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均等的。

矫正正义的涵义接近于我们所称的司法正义。

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恢复业已被扰动的平衡。

它不区分是好人被坏人欺骗,还是坏人被好人欺骗,只关心损害的性质和大小。

(二)罗马时代的自然法理论“被征服的希腊征服了她野蛮的征服者”在希腊文化的熏陶下,“自然”一词出现在罗马。

在西塞罗优雅的学术著作之中,我们看到的自然法观念与基督教教义极为相似。

他认为自然是人类观念的渊源,他提供的法律定义是:“自然定律是最高的理性,它命令所应为,禁止所不应为。

”而在罗马法学家那里,“自然”的涵意与前者并不相同。

他们谈到某一规则或制度背后的自然法或自然理性时,他们所讨论的不是比人类更高的存在,而是人性本身,即:人的境遇,人的常识等。

(三)圣托马斯阿奎纳在中世纪对完整的、成体系的自然法做出贡献的是阿奎纳,这个时段的自然法是自然理性与基督教教义融合的产物。

圣托马斯吸收了古代哲学关于神是最高的善和万物存在的动因的观念。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 、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惟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 (Seneca,公元前4—公元65 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者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 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经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做“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照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评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珍贵渊源。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西方自然法学的历史发展述评

西方自然法学的历史发展述评
c l a s s i c a l n a t u r l a l a w f r o m s i x t e e n t o e i g h t e e n c e n t u r y .Bu t u n f o r t u n a t e l y t h e i d e o l o g i c a l t r e n d wa s o v e r wh e l me d b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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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法律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通过对马啸原的《西方政治思想史纲》和谷春德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两本书的阅读和理解,再加上收集的一部分资料,我对西方自然法学在宏观上有了一定的了解.自然法是从古希腊时代至现代这一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的,它是西方法学乃至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历程中,由于各个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当今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自然法功不可没。

一直以来,自然法都始终如一地围绕那永恒不变的本质——理性,来作为各个时期的法律或社会进程的理论支撑.古希腊罗马时期,思想们就在探寻一种适合全人类的法,而且这种法律必须是符合自然理性的,是永恒不变的,它还必须蕴涵人类的理性——至善,因此,自然法在先哲们的人性理念中应运而生.进入中世纪的自然法受神学世界观的影响,它又被神圣化了,被认为是上帝在人间用以统治人类的法.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褪去了神的外衣而演化成人类正义理性的命令,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革命思想的产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战后,对法西斯暴行的控诉,自然法的人性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即要用更高的法律——自然法来惩治违反人类道德的行为.自然法学的发展历史客观上促使法律逐步走上公正,理性的轨道,为现代文明社会法制思想的奠定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对这些著作及资料的整理及了解之后,再联系我的论文<<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而得出以下认识,我认为大多数资料对自然法学说的研究都仅仅只围绕自然法学始终如一的一个根本本质,即理性来阐述的,而没有深入自然法学在不同历史时期所代表的当时的人们的内心需求来系统的,深层次的探寻自然法的本质所在,即自然法理性的本质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演绎.黑格尔曾经指出,”哲学”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那么,自然法学作为西方文化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当然也就是时代普遍意识的反映.(一)古代自然法早期的古代自然法是最纯洁的,它仅仅代表一种规律性的自然法则,是人们从大自然的现象及事物发展的规律中所推演出来的法则,却合乎了人们的需要而延续下来,成为了那时社会秩序规范的理论支撑.它被分为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由于科学的不发达,也由于希腊国家(城邦)一般地是从氏族组织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事实,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大多是以朴素的,直观的视点和方法来考察法律现象的.他们认为,最初的国家(城邦)和法律,就跟风雨雷电,山川湖泊,飞禽走兽一样,统属大自然现象,即自然形成的.所以,对国家和法律,要把他们当作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来加以把握.城邦通行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对神灵的信仰,乃至于奴隶之类的东西,也都不例外.而古罗马时期,情形有了很大变化.罗马人借助武力创造了一个庞大的地域国家,对希腊人偏狭的城邦观念不能不是一个巨大的突破.罗马帝国为了适应统治多民族的需要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立法的发达.虽然罗马人的发展优于希腊人,但并未意味着罗马人已经摆脱了自然法观念的束缚,因为自然法的理性本质对罗马人的统治仍然适用.因此,原始的自然法则漫漫地被涂上了一层世俗化的色彩.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于自然法本人觉得也毫不例外,虽然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定法,但古代西方的掌权者却用它来维护着世俗的秩序,它的理论符合当时人们的要求.因此,自然法自从褪去它的大自然本色之后,在漫长的历史场合中演绎着它的一生.古希腊的战争,使奴隶大批逃亡,农民破产,贵族专权,豪强横行,平民与贵族豪富的斗争愈演愈烈,动摇了城邦制度的社会基础,城邦与城邦之间为了在战争中获胜,为了稳定当时动荡的社会,自然法充当了和平的使者.它举起理性的旗帜,向一切不正义的行为呐喊:”违反自然的秩序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柏拉图在<<理想国>>书中,从探讨正义问题开始来描述理想城邦.柏拉图说;”研究正义的目的,是为了找寻衡量理想政治的标准,是为了我们可以按照它们所体现的标准,判断我们的幸福或不幸,以及我们幸福或不幸的程度.”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继承老师的思想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正义观思想.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认为特殊的正义也即政治正义,政治正义既可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也可以用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这样,就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认为不管是实在法还是自然法,都必须符合正义.当罗马帝国建立后,由于平民和掌握政权的国王和贵族由于阶级的不平衡性连连斗争,罗马公民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要求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平等,因此,罗马法学家结合罗马的现实需要,对罗马法学政治观念作了理论上的阐述.著名的罗马政治学家和思想家西塞罗将罗马法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结合在一起,著成了如《论共和国》,《法律篇》等一些巨作.西塞罗认为,自然是正义的本原,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他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他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却不起作用.他说的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智.人们根据自身的理智,认识到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普遍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自然法.因此,他又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根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律中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不能有国家的法令和统治者的判断来确定,它必须符合人的理性,自然的理性,才能达到治国安邦的要求.”因此,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由此得出,古代自然法由最初的自然的纯洁的法则演变成了世俗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理论工具。

试析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轨迹一以“自然”观念的变迁为视角

试析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轨迹一以“自然”观念的变迁为视角

想的演进史, 就是一部“ 自然” 观念的演变史 。下文
就拟从“ 自然 ” 观念 的演变 为视 角来探讨西方 自然 法思想的发展轨迹 。
1自然与人为: 古代自然法思想萌芽
P h y s i s 指 自然 ,包 括 宇宙 的 自然和人 的 自然 , N o m o s 指 涉人 为 , 习俗、 法规 、 约定、 同意 、 权 威 之 意 见 等 。 自然 ( P h y s i s ) 与 人 为  ̄o m o s ) 的对 立 是 古代 思想 中 的一 条主 轴线 。自然 法之 观念 即是 从这 对范
Fe b 演 变轨迹

以“ 自然 " 观 念 的 变迁 为视 角
张 钰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沙坪坝 4 0 1 1 2 0 )
摘要 : 自 然法思想在 西方 法律 思想 史上源远流长 , 是西方法律 思想的根 基。 许 多学者 已从人物 、 流派和时间等角度 对其进行 了充分 的研究, 本文从“ 自然” 观念 的独特 视角重新梳理 了自然法的演变轨迹, 认为自 然 法思想与 自 然观念息患相关, 不 同的自 然观念决定 了不 同的 自 然法思想。 一部西方 自 然法思想的演进史 , 就是 一部“ 自然” 观念 的演变史。
第2 3 卷第 1 期
v o 1 .2 3 No . 1
四川职业技术 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i c h u a n Vo c a i t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 o U e g e
2 0 1 3年 2月
学从天上拉 回人 间, 认为人应该过善 的生活 , 善的
马, 试 图超越习俗与 自然之间的鸿沟 , 用 自然之理 性重建传统之法律 , 并且主张人天生具有社会性。 5 2 ]

论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论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 ) 三 圣托 马斯 阿奎纳
方法 论 意义 上 的 自然 法 。运用 它判 断 个人伦 理或 实 在法 的原 则
应 该是什 么 。 自然法 的哲 学家 们渴 望 在理性 和人 类 本性 的基础
在 中世 纪对 完整 的 、 体 系的 自然 法做 出贡献 的 是阿 奎纳 , 成
这 个 时段 的 自然 法是 自然 理性 与基督 教教 义 融合 的产 物 。
大 小。 ( ) 二 罗马 时代 的 自然 法理 论
三、 自然 法学 的复 新
经历 了近 一个 世 纪的 衰落之 后 ,2 世 纪初 自然 法学 说开 始 0
复兴。 究其缘 由, 既包 括对 法西 斯专 政的 必然反 醒也 包括 美 国国
的作用 。
“ 被征 服 的希腊 征服 了她野 蛮 的征 服者 ” 希腊 文化 的熏 陶 内发生 的一 系列 政 治事件 的推 动 。最 后纽伦 堡 审判 发挥 了关键 在


言 必称希 腊 , 第一个 阶 段就 是 以圣贤 毕 至德 古希 腊为起 点 ,
经过 严肃 的罗 马到 黑暗 的中世 纪 , 内容 主要 包括 :
( ) 一 亚里 士 多德 对正 义 的分析 的 分类 :分配 正义 ” 矫 正 正义 ” “ 与“ 。 配, 这种 分 配既 可 以是均等 的 , 可 以是不 均等 的 。前 半句是 指 也 言, 各类 能力 、 地位 良莠 不齐 的人之 间 为 自然是人 类 观念 的渊源 , 提供 的法 斯主 义 的 自然 法学 和世 俗 的 自然 法学 两个主 要 的支派 。 他 为 。而 在 罗马法 学 家那里 , 自然” ” “ 的涵意 与前 者 并不相 同 。 他们 先验 性和 绝对 性 。 而新 自然 法学 中 , 自然法 是可 以容 纳各种 不 同

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

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

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1. 引言自然法是一种关于正义、伦理和法律的哲学理论,它主张法律应该基于自然的原则和普遍适用的价值观。

在古希腊社会中,自然法理论的演变对于后来欧洲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任务名称为主题,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

2. 古希腊自然法的起源2.1 早期自然法思想家2.1.1 泰勒斯泰勒斯是古希腊第一位被记录的自然哲学家,他认为万物的根源是水,并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他主张人类应该遵循自然秩序,通过自然法来判断和规范行为。

2.1.2 伊壁鸠鲁伊壁鸠鲁是古希腊伦理学家,他认为快乐是人类最高的追求。

他提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他看来,人应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但不应该破坏自然秩序和生态平衡。

2.1.3 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伦理学家和思想家,他强调人应该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决定行为。

他认为真正的知识和真理存在于人的内心深处,人们应该通过对内在道德价值观的思考来判断和行动。

3. 古希腊自然法的演变3.1 柏拉图的自然法柏拉图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柏拉图认为自然法来源于普遍不变的理念,它是一种超越个人意愿和社会习俗的普遍原则。

3.1.1 理念中的正义根据柏拉图的理论,正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理念,它超越了个人和社会的意愿。

柏拉图认为人类的天性追求正义,而正义是通过人类合理生活的方式和行为来实现的。

3.1.2 国家的自然法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国家模型,他认为国家应该基于自然法来管理和组织。

在这个理想国家中,人们应该按照理念中的正义和公正来生活,而不是个人利益的追求。

3.2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根据人类的本性和目的来确定的。

3.2.1 人类的本性和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本性是理性动物,人类之所以与其他生物不同,是因为他们具备理性思维和自我决定的能力。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一、本文概述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项核心要素,它深深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实践与理论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历程,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初步萌芽,到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融合,再到近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构建,自然法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通过梳理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特点和影响,以期更深入地理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逻辑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初见端倪。

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提出了“理性法”或“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是通过理性来认识的。

罗马法学家也开始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律实践,将自然法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依据。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神学逐渐与自然法思想相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自然法理论。

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最高来源,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和信仰来认识和遵循自然法。

这种融合不仅丰富了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内涵,也为其在近现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现代时期,自然法思想在法治国家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启蒙思想家们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有效的、超越特定国家和民族的,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石。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自然法思想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价值指导。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通过对自然法思想历史演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同时也能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地,这一时期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开始探索宇宙、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是自然法思想的主要代表。

他们认为,宇宙中存在一种普遍的理性,即自然法,它是宇宙的法则,也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自然法发展史的文章

自然法发展史的文章

自然法发展史的文章自然法是一种关于人类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哲学思想,尤其在欧洲中古时期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

自然法的基本前提是人类天生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并具有通过理性思考和推理来寻求道德标准的能力。

因此,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强调道德规范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些规范应该是基于本质、理性和普遍的原则。

自然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理论。

亚里士多德探讨了自然法的概念和本质,认为人类天生具有一定的正义和道德观念,并与自然法紧密相连。

他提出了“良心(Synderesis)”的概念,强调每个人都具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良心,可以通过它来识别道德行为和道德违规。

在基督教的发展过程中,自然法逐渐得到了更广泛、更系统的探究,成为了中世纪哲学的核心议题之一。

在基督教的视角下,自然法被视为上帝规范和自然秩序的表现。

许多重要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如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和苏格拉底(Scotus)在自然法的研究上做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自然法的地位在启蒙时期受到质疑和挑战。

启蒙思想家质疑自然法的合理性和普遍性,并认为自然法与经验、实证的科学可以相互独立,因此不应该被用于规范社会行为。

这一观点在18世纪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导致自然法的实用性在道德和法律范畴中的地位受到瓦解。

现代自然法发展自启蒙时期以来,不同理论家和哲学家提出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自然法。

其中,最重要的是康德(Kant)的自然法理论,这个理论强调道德规范是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的,并与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紧密相连。

康德认为,自然法应该被视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人类社会必须遵守这个准则,以达到更高的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目标。

总的来说,自然法是一个持续发展和演变的哲学思想,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并在中世纪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

虽然在启蒙时期受到质疑和挑战,但自然法的思想在现代哲学和法律领域中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着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着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西方古典时代自然法发展阶段述评

西方古典时代自然法发展阶段述评

西方古典时代自然法发展阶段述评作者:孙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摘要西方自然法思想导引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方向与发展,成为西方法律与道德哲学之光彩夺目的思想瑰宝,其所引发的讨论涉及人权、正义、自由与道德等诸多方面,故对自然法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以古典时代自然法的发展为着手点加以评论。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发展阶段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88-01法学与医学、神学共称为人类历史上三大最古老的学科。

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会是生活的中心。

诸多科学的发展都在教会的控制之下,而神学则位于众门科学之首。

16世纪时,天主教会对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来自新教方面的打击。

在法律领域中,一种新的自然法悄然來临,1625年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标志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

26年之后,霍布斯出版了《利维坦》。

接着斯宾诺莎、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等一批法学家的产生,使自然法的思想发展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成为当时西方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即创立阶段、发展和传播阶段、应用阶段。

一、创立阶段该阶段为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其代表的法学家是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

其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即使我们应该承认我们并不承认的东西——因为这并非一种极恶——即上帝并不存在或者说上帝并不关注人类的事务”,这种自然法亦会普世于天下。

这样以来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建立在一个普世的永恒的理性的基础之上,尽管他承认一个神论的基础也是有可能的。

格老秀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群居动物,而英国的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则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富于攻击的。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受惠于自然法思想颇多,尤其是作为方现代政治理论核心的自由、权利、宪政理论,人们在论证其理论的合法性、探寻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时,总免不了要回到自然法思想,并力图从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中获得理论支撑。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等几种不同形态的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初生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当古希腊诡辩论者安提弗指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任何人违反了自然法则是要受到惩罚的时候,关于自然法潜在的思想就开始在古希腊先哲的心中慢慢形成了。

根据米利都斯学派的哲学,构成实际的基本元素都有扩大自己领土的倾向,然而总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地校正着这种平衡。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赫拉克利特提出“逻各斯”一词,并认为万物都是根据逻各斯而产生的。

这个“逻各斯”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所揭示的自然法。

①柏拉图的《理想国》将正义原则(自然法)与工具性的法分开,正义原则是基本法,不是统治的工具而是统治的原则;柏拉图认为,正义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就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力所能及的工作。

在他所畅想的共和国中,统治者、军人以及生产阶层三大等级都要固守自己的天职,恪尽职守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正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柏拉图进而阐述说,就法律诉讼而言,正义就是指人应得到并关注那些理应属于他的东西,即“各得其所”。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指出,人定法是根据神的旨意制定的,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类都要服从神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的主要意思就是“为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堪称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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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

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

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

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

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

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

”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4.霍布斯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
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
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又致力于介绍自然法在西方思想形态上的重要地位。

该篇文章以完整的篇幅、渊博的知识以及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完美的呈现了自然法发展的面貌。

许春清的《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则将自然法分为古代朴素自然法、神学自然法、古典自然法、新自然法四个部分,并对每一个部分的自然法思想的概念、内涵以及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这篇文章向我们描述了自然法的一个演进的轨迹。

成靖的《自然法-从上帝的意志到理性的命令》也将自然法的演变分为四个部分,但是侧重点又要有所不同,他侧重于从自然法所处时代的背景来分析自然法的演变过程,顺着历史的发展理出了自然法发展中的共性,那就是阶级性。

张学仁,沈叔平编著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则较全的收录了在西方发展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文章,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梅因、卢梭的在自然法发展历史上闪耀的大师的文章或者专著。

王明夫的《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评述》则是将着重点放在自然法的起源地-古希腊以及对自然法的发展起着承前启后作用的古罗马时期。

文章以很大的篇幅分析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智者学派、斯多葛学派、西塞罗等人的自然法思想,以及他们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对自然法做出了批判的肯定。

在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中,伯尔曼教授重新定义了西方法律传统的渊源,概括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指出了西方法律传统面临的危机,提出了当代法的社会理论的主要任务并且挑战了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马克斯•韦伯的政治决定论以及人类学的分层理论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解释伯尔曼归纳整理出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

伯尔曼认为,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详细分析了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伯尔曼对中世纪教会法学的发展及其与世俗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各种类型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进行了超出以往同类著作的描述。

伯尔曼教授认为:“人具有理性,能够认识自然规律和永恒法,并能体现在自己的意识中,自然法‘既存在于神圣的启示中、也存在于人的理性和良心。

’”
此外,黄颂在自己的文章《西方自然法观念的诸种特征于本质内涵》中,对自然法的文化理念、折射的社会矛盾、蕴含的特定利益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凝结着人类智慧和价值追求,折射着社会的普遍矛盾,蕴涵着特定的利益要求,具有历史时空性并为理性所客观化了的、动态开放的、承载着人们关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建构的不同主张的文化理念。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理性永恒的探求冲动和不竭的价值创新,是自然法理念处于生生不息的“形上”原因。

仅从西方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类也正是通过把自己的主观价值追求,诉诸客观自然的权威而不断获得其人性之解放和独立自主之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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