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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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引言在法学领域中,刑法与犯罪学是两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刑法是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而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学科。

本文将从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两个学科的研究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刑法与犯罪学作为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学科,而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学科。

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而犯罪学则为刑法提供了实证研究的基础和理论支持。

两者的研究相互交融,共同促进了法学的发展。

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种。

实证研究是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观察、调查和数据分析,以获取客观的事实依据。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了解犯罪的原因、动机、模式等方面的信息。

理论研究则是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归纳、概括和分析,以建立相应的理论框架。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犯罪的本质、规律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问题。

三、刑法的研究内容刑法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和刑事制度等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限制等方面。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和教育的手段,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事制度是指刑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四、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的原因、动机、模式和预防等方面。

犯罪的原因是指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因素。

犯罪的动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力和目的,包括经济利益、报复心理、心理满足等方面的动机。

犯罪的模式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方面的模式。

犯罪的预防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危害。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两个密不可分的学科,它们都关注着犯罪和刑
罚这一社会问题,并且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学问。

它主要关注的是犯罪的成因、犯罪的
特点、犯罪的类型等内容,是对犯罪的科学研究。

犯罪学的热门研究
方向包括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

通过对犯罪
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为预防和打
击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和刑罚的学问。

刑法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
和正义,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而刑罚是刑法对违法犯罪
行为予以的惩罚。

刑法学主要研究刑法制定、刑罚的目的与原则、刑
罚的种类和执行等问题,目的是建立完好的刑事法律体系,保障社会
的公正和安全。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非常紧密。

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重要的
研究基础,使得刑法能够更好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义、分类、评估和
制裁。

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刑法对犯罪学的研究也提供了重要
的反馈:刑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对犯罪学理论的印证和验证。

因此,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应当互相促进,相互支持。

在现代社会,犯罪和刑罚问题日益复杂,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两个
学科的不断探索和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
在各领域持续推进研究,不断提高我们的研究水平和应对犯罪的能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犯罪学名词解释

犯罪学名词解释

罪学名词解释:■1.犯罪学: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问题的综合性科学,准确地讲,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并据以确立对策防卫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刑事社会科学。

■2.犯罪人:犯罪学中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社会应当对其采取矫治措施的人。

■3.犯罪社会学理论:犯罪社会学理论是运用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探讨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与犯罪之间关系的学说,它侧重于以社会因素解释犯罪原因。

■4.作为一个系统的犯罪原因:作为一个系统的“犯罪原因”可以定义为:引起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决定因素和影响因素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整体。

■5.犯罪预防: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限制、消除犯罪的原因,控制“犯罪场”,减少或防止犯罪现象的发生。

■6.被害人: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法人)。

■7.犯罪人类学理论:犯罪人类学理论,是以人类学为基础,从人体特征出发研究犯罪原因的学说。

意大利医生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其代表著作是《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学者菲利和加洛法罗是其主要支持者。

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天生犯罪人论。

”他认为,犯罪者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向野蛮人退化的返祖现象。

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在他们身上的再现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

菲利提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三因素犯罪原因论,加洛法罗提出了自然犯罪论。

他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两种。

■8.犯罪预测:犯罪预测,就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社会内未来犯罪现象的种类、数量、发展趋势以及特定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等内容所进行的有根据的推测和估计。

■9.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机关、工厂、学校、部队、街道、农村等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各种手段,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挽救失足者,教育和保护青少年,不断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增强防卫,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

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

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在法律体系中,刑法与犯罪学是两个密切相关而又各自独立的学科。

刑法研究的是犯罪行为应受到的法律制裁,而犯罪学则探讨犯罪行为的成因、动机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

本文将对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罪责与刑罚的原则以及刑罚的分类与目的进行讨论。

一、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制裁。

它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者应施以何种刑罚。

而犯罪学则是一门社会学科,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析,探求其成因与原因,为预防犯罪提供理论基础。

刑法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刑法对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界定,而犯罪学则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背后的动机、心理以及社会因素等。

刑法与犯罪学的结合,可以为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刑罚政策提供依据。

二、罪责与刑罚的原则在刑法制裁中,罪责与刑罚是紧密联系的。

罪责是指犯罪者因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而刑罚则是对犯罪者的法律制裁。

刑法与犯罪学共同关注的焦点就是如何在罪责与刑罚之间取得平衡。

在确定罪责与刑罚时,刑法与犯罪学的研究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要求刑罚应当有因有据,以犯罪的危害性、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为依据,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犯罪学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分析研究,可以为判决机关提供有关被告人心理状态、犯罪背景、社会环境等信息,从而有助于准确定罪责与刑罚。

三、刑罚的分类与目的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手段,根据其性质和目的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者适用的直接制裁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则是在主刑之外,根据犯罪性质和罪责程度适用的一类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目的主要包括惩罚目的和预防目的。

惩罚目的是通过刑罚的施行,对犯罪者进行惩处,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体现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

第2章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第2章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 一、心理学概述 • 心理学是研究人和动物心理活动和行为表
现的一门学科。 • 现代心理学从很多的方面研究人的心理活
动和行为表现,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心理学 分支学科,如生理心理学、认知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 、理论心理学等等。
• 二、犯罪学与心理学的联系 • (一)研究内容有一定交叉
• 首先,在心理学与犯罪学的研究中,都涉及犯罪 问题。
•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 ,而只有犯罪学才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的 。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 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 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 法的关系。
•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 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 “尤其应当强调的是,犯罪学的发展对丰富刑法 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面对犯罪学经过长期研究 所得到的结果,法学家仅仅付之一笑的时代已经 过去。所有的科学,在开始时总要受到某种天真 的迫不急待情绪地催促,并且会遇到同时代人的 怀疑。……社会科学也逃脱不了这一规则(经济 学家对此是有所了解的),犯罪学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犯罪学的成果已是有目共睹,人们再也 不可能拒绝承认其对法律的影响。”
•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 的逻辑点。
• 其次,不管犯罪学如何定义自己的犯罪概 念,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 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
• 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 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 理论及其实践。
•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刑法学有其特有的局 限性。
• 二、犯罪学与社会学的联系 • (一)历史渊源类似 • 首先,两者产生于大致相同的历史时期。 • 其次,早期研究的内容相似。

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

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

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李卫红*内容提要: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是在刑事一体化范畴内各自独立的学科,但它们的研究对象又有一些交叉。

犯罪的生成与发展需要它们先后出现,以不同的方法与手段来解决犯罪问题。

它们之间是面对犯罪层层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后一学科是对前一学科明显存在不足的发展。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作为刑事法学中最古老的学科基本已有定论,犯罪学在19世纪后期也具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而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至今在全球还处于备受争议的阶段,我国刑事法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1。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应当具有的独立学科属性,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前提。

学科的独立性取决于研究体系的独立与完整,逻辑层次的清晰与分明,研究对象的明确与科学。

而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认识与研究也常常是由浅到深、由表及里、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

人类之初的理念与实践不过是杀人偿命,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罪人最直接地受到惩罚,以实现人们原始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后来人们发现这并没有解决犯罪问题,反而,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因此,人们就想到事前预防,从条件预防、被害预防等等着手,以期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些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但是,犯罪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一起,而是不断地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人们又不得不重新面对已然的犯罪,而刑法规定的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等已被几千年的社会现实证明于犯罪无益。

百般无奈之中,扩大解决已然犯罪问题的思路,不仅仅有刑罚还有非刑罚制裁措施及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中对于犯罪的处理方式。

如实体上的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劳动教养、赔偿损失等,程序上的司法转处、恢复性司法等等,这些都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对象。

上述脉络恰恰是从刑法学到犯罪学再到刑事政策学的发展轨迹,刑事政策学从此脱离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现有框架,具有了真正独立的学科属性。

三门学科在刑事一体化的范畴内,从不同角度研究犯罪的身前事后,形成相对完整的层层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联系: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区别: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

在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

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

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是什么1、范围不同,犯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1、范围不同,犯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2、程度不同,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程度不同,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1、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3、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3、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犯罪问题逐渐凸显,对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法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而犯罪学作为刑法的基础理论,对犯罪的本质、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为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本文将从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以及刑法与犯罪学研究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刑法与犯罪学,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刑法是一门规范犯罪行为的学科,它研究的是关于刑罚的规定、适用、刑事责任等问题。

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学科,它探讨的是犯罪的本质、原因以及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等问题。

可以说,犯罪学是刑法的基础和前提,而刑法则是犯罪学的依据和应用。

刑法与犯罪学的结合,使得犯罪问题能够从理论层面与实际层面相结合,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

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其内容涵盖了广泛的领域。

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包括犯罪的心理学、犯罪的社会学、犯罪的生物学等方面,旨在探讨犯罪的本质和原因。

犯罪的本质问题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犯罪本质的探讨与犯罪学其他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联系和依赖性。

只有深入研究犯罪的本质,才能更好地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应对犯罪问题的产生。

此外,犯罪学还包含了犯罪的原因研究。

通过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可以探讨犯罪发生的规律,为犯罪预防和治理提供参考意见。

刑法与犯罪学的研究对于解决社会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与犯罪学的研究能够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通过研究犯罪的本质、原因以及预防和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犯罪问题的实质,并发现制定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次,刑法与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可以提高刑法规范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只有通过对刑法与犯罪学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把握社会犯罪问题的实质,为制定和完善刑法规范提供理论指导和依据。

犯罪学问答题

犯罪学问答题

犯罪学问答题1.P5犯罪学与刑法学在“犯罪观”上的了解和区别:(1)了解:两者互为基础。

犯罪学中的犯罪为刑法学的法定犯罪的确定奠定了基础,而刑法学中的犯罪则是对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的法律认可。

(2)区别: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比刑法学的要广,内涵比刑法学的更丰富。

犯罪学是以探讨犯罪发生及演变规律,寻求预防、减少犯罪途径为目的,因此,在研究范围上,犯罪学把以定罪量刑为目的的刑法学中的法定犯罪当做主要的犯罪典型形态,同时并不排除对与法定犯罪相接近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研究。

犯罪学上的犯罪包括绝大多数法定犯罪,以及那些未被法定为犯罪但带有犯罪性的准犯罪行为和其他各种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第37页一三四点对古典犯罪学派的评价——进步意义:反对封建专制,主张罪刑法定不足:思辨性的研究方法;狭隘的自由意志论;忽略犯罪的社会本质;片面的犯罪预防观。

实证犯罪学派:以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研究犯罪人,通过对其生理、心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考察来说明犯罪的因果关系,并探求预防犯罪的对策。

对实证犯罪学派的评价——研究对象方面: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研究方法方面:实证研究方法犯罪原因论方面:从自由意志论转向个体、自然、社会环境等多因素论犯罪预防论方面:主张社会预防;提倡个别化的犯罪对策3.P155~158农村社区的犯罪类型: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犯罪;流氓、强奸犯罪;伤害、杀人、投毒犯罪;拐卖人口犯罪;农村干部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封建迷信活动。

农村社区特征与犯罪:地广人稀;贫困;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水平低;农村基层组织控制力弱;市场经济建设对农村社会关系和农民精神世界的影响。

城市社区与犯罪城市社区犯罪态势:我国城市的犯罪率高于农村,但属于农村人口的犯罪人占大多数。

城市社区特征影响犯罪:人口高度密集;外来流动人口规模大;生活节奏快,竞争激烈;人际关系淡漠、功利性强;社会结构复杂、社会分化严重;复杂的城市区位结构和空间环境结构,导致人流、物流规模大的地方或偏僻幽静的地方为犯罪提供条件和机会。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四、犯罪学犯罪概念外延突破了刑法学犯罪概念的案臼。
刑法学的学科性决定了其研究的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即法定 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列入其研究范畴。刑法学严格地界定 违法与犯罪,二者之问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然而,犯罪学的犯罪概 念外延就要广泛得多。它不仅研究法定犯罪,还要研究准犯罪(如精 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待犯罪化的犯罪(指一 些已凸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规定为犯罪但尚未为刑法所明确 规定的行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之所以把一些准犯罪行为、待犯罪 化的行为包括在内,是因为这些行为往往是真正的犯罪的前奏和起因。 从根源上说,违法与犯罪是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 三、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 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 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 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 相同之处。

1、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各种利益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征。这一特性 同时也是一切不良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所共有的。犯罪的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特征,可以分解为犯罪行为的侵害性以及与社会主体意志(即统治意志)的不相容性。其 中的侵害性,既可以表现为对一定客体造成实际危害的实害性,也可以表现为产生了足以产生这种 危害后果的危险性。某种行为具有了侵害性之后,还不能说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只 有进而与该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不相容时,才能肯定其社会危害性,否则不能认为其有社会危害性。

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科际界限

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科际界限

而 刑 法学 层 面 上所 研 究 的 犯 罪仅 仅 是 其 中很 小 的一 部分 ,主 要 是 在犯 罪 行 为 实 施 以及 之 后 的刑 罚 处 罚 。关 注 对罪 行 的社 会 反 映 是全 方 位 的 ,而刑 法 不 过是 全 部 反 应后 的不 得 已 反应 。正 是 犯 罪学 与 刑 法 学研 究 犯 罪 的这 种 根 本 区 别决 定 了 ,二者 只能 且 必须 从各 自的立 场去理 解 和把 握犯 罪 。

z hi g o ng f a l v
刑 法学 与犯罪学的科 际界限
白金 凯
( 1 1 0 0 3 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 宁 沈 阳 )
摘 要 :犯 罪 学将 对 于 刑 法 学 而言 是 一 个 新 型 的 学科 , 都 与刑 事 犯 罪 有着 密不 可分 的 牵连 , 导致 两 个 学科 的科 际界 限 不 甚 明 了, 文 章将 从 两 者 的发 展 与其研 究对 象 、 学科 任 务 以及 研 究方 法等 方面 对 此问题 进行 探讨 。 关 键词 :刑法 学 ;犯罪 学 ;界 限
从 而 导 致犯 罪 学 从 最初 的大 刑 法学 之 中脱 了 刑法 学与 犯罪 学 区分学 科界 限 的争议 。 其实争议的开始点是因为刑法学者认 为近代刑法学起源于 贝卡 利 亚 为代 表 的古 典学 派 ,因为 他 们 提 倡 的很 多 东 西 促进 了 现 代 刑 法学 的发 展 ,但 是 犯 罪 学者 也 认 为犯 罪 学 形 成 于古 典 学 派 ,因 为他 们 在 著 作 中探 讨 了犯 罪 的成 因 ,即 自由意 志 等 。其 实 关 于 两者 之 争 ,我认 为 犯 罪 学 的诞 生 应 该是 由龙 博 罗 梭发 表 《 犯 罪 人 论 》而 后 形 成 的实 证 主义 犯 罪 学 。 因为 古 典 学 派真 正 研 究 的 还是 以现 有 的 刑罚 制 度 为 核 心 ,是 为 了反 对 当 时社 会 的 “ 罪刑膻断”、 “ 刑 罚适 用 不 平 等 ” 、 “ 刑法 苛 酷 ” 以 及 “ 刑 法 干 预 私 生 活 ”等 现 象 ,其 对犯 罪 原 因 的 研究 只是 一 种 附带 , 因为 在 这 之前 刑 法 学 的研 究 是 包 括犯 罪 学 的 ,在 很 对 刑 法 中都 有 对 犯 罪原 因 的初 步 简 略 的探 讨 。在 古 典 学 派思 想 的影 响下 , 刑 法 制 度 日趋 完 善 ,把 犯 罪 看 成是 行 为 人 生 活 中 的偶 然 事件 , 但 是 与 之对 应 的却 是 邪恶 之 徒 不 思悔 改 、不 断重 复 犯 罪 ,并 在 段 时 间 保 持持 续 频 率 ,刑 法 的完 善 与 犯 罪不 断增 长 形 成鲜 明 的对 比。犯 罪 的 法律 理论 与犯 罪 的心 理 特 征 所做 的研 究 之 间 的 对 比 ,使实 证 主 义 犯 罪学 派 的 产生 十分 自然 。实 证 主 义犯 罪 学 派 采 用实证 的科 学 研究 方法 , 摆 脱 了刑 法条 文 的拘束 ,从社会 、 自然 环 境 以 及生 物 人 来研 究 犯 罪 成 因并 提 出 了相关 对 策 ,所 以 我认 为 这 是 犯罪 学 从 大刑 法 学 中真 正 的独 立 出来 成 为 一 门独 立 的学科 。 犯 罪学 的独 立 之初 就 表 现 出其研 究 的对 象 、任 务 与 刑法 学 不一 样 。 刑法 学 与 犯 罪学 是 一 个 问题 的两 个 方 面 或两 种 角 度 , 但不 是 包 容 关 系 ,都 是 为治 理 犯 罪 服务 。就 像两 个 分 支 一样 各 自发 展 ,但 因 为都 是 以犯 罪为 核 心 研究 ,又 各 自互 有 交 叉 ,致 使学 科边 界 暖昧不 清 。 二 、 犯 罪 概 念 之 于 刑 法 学 与 犯 罪 学 的 不 同定 义 由于 犯 罪学 是 从 犯 罪 的事 实 ( 实体 )层 面 把握 犯 罪 ,而刑 法 学则 着 眼于 犯 罪 的规 范 ( 法 律 )层 面 把握 犯 罪 ,由此 ,犯 罪 概 念 自然 有 犯 罪 学犯 罪 概 念 和刑 法 学 犯 罪概 念 之 分 。把 最 大 意 义 上 的犯 罪 看 成 一个 完 整 的过 程 :致使 犯 罪 人 产生 犯 罪 的各 种 因素( 个人心理与外在因素 ) ——犯意产生——犯罪行为实施( 包 皮 艺军 , 《 犯 罪学 v s 刑 法学一 刑 法 学话语 霸权 之 终 结》 ,山 括犯罪的预备活动 、实行行为 )——犯 罪结果——刑罚—— 刑 罚后 ( 既 包 括 了 对犯 罪 人 刑罚 后 的影 响也 包 括 对 社会 的影 响 与 东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报 ,2 0 1 4 . 5 ,第 3 期 . 3 ] 杨靖 , 《 犯 罪 治理一 犯 罪 学经典 理论 与 中 国犯 罪 问题研 究》 , 预 防 效果 )。从 这个 逻 辑 结构 所 构 建 的犯 罪 过 程 看 ,犯 罪 学 把 f 犯 罪 看 成是 一 个 在 具 体条 件 时 空发 展 着 的 动态 过 程 ,基 本 囊 括 2 0 1 3 ,厦 门大学 出版 社 . 了犯 罪 的 整个 动 态 过 程 ,犯 罪学 的犯 罪 概念 不 仅 仅 包括 犯 罪 行 作者 简 介 : ( 1 9 9 0年 O 9月 ~) ,山 东枣庄 人 ,辽 宁 大学 法学 为而 且 还 包括 了实 行 行 为前 的各 种社 会 和 心 理现 象 ,即决 定 或 白金 凯 ,男 , 院在 读 刑 法学研 究 生。 者 影 响 了犯 罪 的各种 现 象 ,同时据 此提 出一 些针 对犯 罪 的对策 。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概述总结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及意义1.1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根据犯罪学研究对象与内容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的犯罪学之分狭义犯罪学: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一部分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研究和理论。

另一部分是犯罪原因研究和理论。

广义犯罪学:不仅包括对犯罪现象及其发生原因和规律的研究,还包括对控制和预防对策的研究。

1.2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犯罪现象(犯罪学的研究是以犯罪现象为基础) 犯罪现象研究有两个视角:一是具体的犯罪事件(包括犯罪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及犯罪造成的后果)二是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

○2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从两个思考方向展开:个体差异研究(假设一些人更容易实施犯罪) 社会结构/过程研究(假设某类社会环境产生较高的犯罪率)○3犯罪对策(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门性的综合措施犯罪预防和控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测、犯罪预防战略、预防主体、预防体系和措施等方面。

研究程序:观察犯罪现象 分析犯罪原因 提出犯罪预防与控制为内容的对策建议1.3犯罪学的研究意义○1认识犯罪刑法学就是对犯罪和刑罚规律——进行概括的科学;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从规范的角度研究;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为其研究目的服务的,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不重视犯罪实际、不重视犯罪规律、原因。

犯罪学对犯罪现象本质和规律有着的理性科学的认识认识犯罪就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揭示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其原因。

○2指导刑事政策(犯罪学为指导刑事政策提供依据)刑事政策是国家采取的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刑事政策制定前提是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第二步制定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阵、策略和方法,采用刑罚和一系列非刑罚处理措施,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首先,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功能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犯罪心理学名词解释

犯罪心理学名词解释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与联系:同:都研究犯罪,都认为犯罪有害,都有相同的目的,即有效的控制犯罪,都反映了犯罪最本质特征即犯罪本质。

异:视角和重心不同,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犯罪的法律特征即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在法制社会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依据,罪和邢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犯罪学不研究如何依法处罚犯罪,只专注为什么人们实施犯罪以及如何防止犯罪。

犯罪学体系:指有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知识与理论,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共同构成的体系的整体。

按学科群体系分:犯罪学一般理论,犯罪统计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被害人学。

犯罪学功用: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导向功能――指导邢事政策,促进功能――促进邢法发展。

犯罪现象的内容:犯罪状况:指一定时空内犯罪的发生量及其比率、类型、危害程度、时空分布,以及犯罪的构成状况,乃至于加害――被害互动意义上的被害人的构成状况。

犯罪特点:指犯罪现象所表现出来的,发生于加害――被害、犯罪人、被害人互动过程中的个别或一般的特殊性或共同性。

犯罪规律:指在一定的时空中,犯罪的升降涨落与犯罪人的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趋向,即犯罪及其主体的流量、流向的带有一般性的运动过程。

犯罪现象的类型: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纭多态的犯罪现象经过一定程度的提炼、抽象后,依据其内在的相似性而分析、归划的有关加害与被害、犯罪人与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群落。

分类:根据犯罪现象的地位可分为主犯罪现象和副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可分为显犯罪现象和隐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产生与存在的概率性可分为常规犯罪现象和随机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的存在形态可分为静态和动态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的依附倾向性可分为加害和被害犯罪现象。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人,犯罪工具,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的类型: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分为叛逆罪、重罪、轻罪;按照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犯罪、侵害个人法益犯罪;按照行为的性质分为自然和法定犯罪;按照行为形成的方式分为以作为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罪过心理分为故意、过失、无罪过犯罪行为;按照犯罪公开程度分为司法、公开、实际犯罪;按照犯罪形成的特点分为蓄谋性、突发性、连带性犯罪行为。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范文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在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

尽管在刑法学界很少有人去讨论和关注这个问题, 但是,对于犯罪学来说,它与刑法学的关系问题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及其繁荣和发展。

犯罪学学科定位及其与刑法学关系的一些观点我国的犯罪学现在尚属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与国外犯罪学的发展现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但是近年来,我国犯罪学得到了较为迅猛的发展, 犯罪学已经成为一门学科,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获得了发展。

关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有人认为犯罪学属于刑法学。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相同,都是以犯罪为研究的范畴;(2) 从犯罪学与刑法学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来看,刑法学为犯罪学提供了犯罪定义。

犯罪学的存在以刑法学存在为前提, 犯罪学是从刑法学中独立出来的;(3)犯罪学与刑法学存在互动关系,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而服务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分野犯罪学是将犯罪与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寻求预防犯罪对策的科学,是从刑法学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一门科学。

犯罪学经历了一百多年发展,已形成了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它和刑法学在犯罪问题研究上存在明显的分歧。

犯罪学和刑法学所理解的“犯罪”概念不尽一致。

刑法学所指的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并不限于刑法规定,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且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的行为,因而“犯罪李上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作为依据,但它却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它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罪的不忍受行为”。

[1]由此可见,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规范的(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个别的(以单个人犯罪为典型)、具体的 (刑法明确规定),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开放的(以刑法为基础,吸纳各种违法行为)、一般的(包括整体犯罪现象和个体犯罪)和抽象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两个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都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科学。

犯罪学研究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而刑法学则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下面就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犯罪学和刑法学之间的关系。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历史渊源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人开始研究犯罪和刑罚的问题。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都曾探讨过这些问题。

在中国,古代的《礼记》和《尚书》等经典中也有对犯罪和刑罚的描述和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和刑罚的问题日益复杂,犯罪学和刑法学也随之发展壮大。

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1.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基础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基础,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刑法学的制定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提供科学的依据。

2.刑法学是犯罪学的应用刑法学是犯罪学的应用,它将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

刑法学研究的是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为防止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法律保障。

3.犯罪学和刑法学相互促进犯罪学和刑法学相互促进,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提供科学的依据,而刑法学的成果又可以为犯罪学提供实践的支持。

两者之间的互动和促进,可以促进犯罪和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

三、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差异1.研究内容不同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而刑法学则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

两者的研究内容不同,犯罪学注重犯罪的本质和原因,而刑法学则注重刑法的规范和适用。

2.研究方法不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通过大量的实证数据和理论分析来研究犯罪问题。

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法学研究和比较研究,通过对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来研究刑法问题。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刑法学和犯罪学,这俩家伙就像是一对性格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兄弟。

刑法学呢,像是个严肃刻板的大哥,一切都得按照规矩来,一板一眼,不容丝毫偏差。

犯罪学呢,则像个好奇宝宝的小弟,啥都想弄个明白,为啥会犯罪呀,怎么才能预防犯罪呀,脑袋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问号。

先来说说刑法学里的犯罪概念吧。

这就好比是一个精心设定的标准线,超过这条线,那就是犯罪,没超过,那就还算安全。

刑法学讲究的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啥行为算犯罪,得有明确的说法,而且一旦定了罪,那对应的惩罚也得明明白白。

这就像是一场严格的考试,答对得分,答错扣分,没有模棱两可的余地。

你说,要是没有这么明确的标准,那不乱套啦?再看看犯罪学里的犯罪概念,那可就复杂多啦!它可不只是看你做的事儿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条文,还得深挖背后的原因。

比如说,一个人偷东西,刑法学就说,偷了,犯罪!但犯罪学就会琢磨,这个人是因为穷得没办法啦,还是心理有问题呀?是社会环境影响的,还是家庭原因造成的?这就像是医生看病,不光要看到表面的症状,还得找出病根儿来。

刑法学关注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要怎么给它定性,怎么处罚。

犯罪学呢,则更像是个预言家,它要研究怎么能提前发现犯罪的苗头,怎么能预防犯罪的发生。

这就好比一个是灭火的,一个是防火的,你说哪个更重要?打个比方吧,刑法学就像是个警察,抓坏人,依法办事。

犯罪学呢,就像是个社会学家,研究为啥会有坏人,怎么让社会变得没有坏人。

你想想,如果只靠刑法学,把犯罪的人都抓起来判刑,可要是不搞清楚犯罪的根源,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不是抓了一个又来一个,没完没了?反过来,如果只研究犯罪学,知道了原因但没有法律的制裁手段,那犯罪的人不就更加肆无忌惮啦?所以说啊,刑法学和犯罪学这俩兄弟,谁也离不开谁。

只有它们携手合作,咱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安宁,犯罪才能越来越少。

咱们才能生活在一个更安全、更和谐的环境里,难道不是吗?总之,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各有侧重,但又相互补充,共同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

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

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

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

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

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

⑷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

同时,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

⑸犯罪学与刑法学同属刑事科学。

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⑴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侧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准确地惩治犯罪。

犯罪学从犯罪发生的过程入手,通过揭示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犯罪的方法,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

⑵研究对象不同。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而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及其产生的。

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与预防对策)。

刑法学是犯罪后学科,犯罪发生以后的情况(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⑶两者研究的范围不同。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是法学中重要的两个分支学科,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的本质、成因、类型、预防等问题,而刑法学则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法定刑、刑法适用等问题。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与刑法,两者紧密相关。

犯罪学的研究为刑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而刑法学的制度和规范则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

犯罪学的核心是犯罪的本质和成因。

犯罪的本质是指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违反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成因则是指导致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包括个体心理、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刑法学的核心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础。

刑法的构成要件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如故意、过失、行为、结果等。

基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刑法规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也为社会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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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2012-06-14 09:36:07 来源:检察日报查看评论进入光明网BBS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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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是什么?犯罪学能为刑事法制改革做什么?为何中、英两国犯罪学研究同时代起步,却有不同发展现状?在提问、回答、争论之中,来自中国、英国、西班牙、墨西哥等国的数十名犯罪学、刑法学学者共聚6月11日在京召开的“犯罪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围绕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改革、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制、刑罚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研讨。

“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
犯罪学以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犯罪事实与对策问题。

犯罪作为典型、标准的价值事实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学的特殊性,它很难如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那样总结出具有高度一般性的犯罪现象发展变化规律与系统理论。

因此,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王牧教授谈到,犯罪学诞生百多年来,至今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学科理论体系。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主任伊恩·路德教授对英国犯罪学发展作出介绍,实际上英国的犯罪学发展之初与中国近似同步,都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逐渐兴起。

他说,“犯罪学的发展壮大部分是由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客体———犯罪、监管、司法、刑罚、恐惧、受害者、管控、秩序、安全等,开始在英国及其他一些欧洲民主国家的公民生活和意识中、在当权者的演讲和行动中,占据了突出而有争议的位置。


伊恩·路德总结认为,犯罪学在全球视域内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犯罪的政治化;将“刑罚政府”重新置于中心位置;加强犯罪控制的“无声变革”;监管与治安形式的多元化;犯罪与犯罪政策的全球流动等。

然而,犯罪学与刑事法制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从学科意义上讲,犯罪学从属于刑法学或法学吗?抑或犯罪学就等于刑事政策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形象析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王世洲谈到,现代社会的犯罪扩张问题引发人们对刑法扩张必要
性的质疑。

从理论上讲,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不排斥刑法扩张,因为前者意指“刑法规定的越准确越好,而非越少越好”。

在犯罪日益轻型化(犯罪轻型化意指适当扩大犯罪圈,将本属保安处分规制的行为纳入犯罪,如醉驾入刑等)的现代社会,刑罚轻刑化应当成为必然趋势。

他进一步提出刑法运动的方向,应是新的刑罚种类出现、现有刑罚方式改革(如将缓刑设为独立刑种、扩大罚金刑、资格刑的适用范围等)。

以上刑罚改革的研究,都是犯罪学的涵盖范围,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

犯罪学归入社会学还是法学,并未得到与会学者统一认识。

北京师范大学张远煌教授介绍域外经验,在美国一些大学将犯罪学归属于社会科学学院,在法国将犯罪学归入法学范畴,并无定论。

张远煌认为,我国犯罪学先天不足、起步较晚,然而在当下经济与社会双重变革之际,犯罪学无疑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其更多被纳入风险管理议题中,以新思维应对犯罪预防与社会维稳问题。

因此,他认为犯罪学应作为刑法学的设计师而存在。

王世洲提出不同意见,“犯罪学不是刑法学的设计师,而是侦察兵。

”犯罪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侧重研究事实,刑法学则侧重研究规范,前者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后者吸收以加强预防犯罪的效果。

正是犯罪学促成了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的转向。

在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问题争论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王牧认为,刑事政策学由日文翻译而来,容易产生误解,应将之理解为“犯罪对策学”,归属于犯罪学研究范围。

对此,亦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

对于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尚需学界仔细厘清。

但正如北京大学樊文副教授所指出的,“现代的预防刑法关心刑罚的效果,需要实证的预测、检验和评估。

”由此,刑法学离不开犯罪学的支持。

刑事法制助力社会管理创新的古今中外智慧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域与语境下,刑事法制改革问题在与会学者中形成“古今中外”四种思路。

他们共同的理论前提在于,面对风险社会的管理创新,预防犯罪应优位于惩罚犯罪。

“当我们论述教育刑的正当性时,不需要从西方边沁思想中寻找支撑,中国古代的慎刑文化就是现成的本土资源。

”西北政法大学付玉明副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思想,均可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文化渊源。

有关新时期社会力量参与犯罪防治的实践与前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雷副教授提出,治安防控体系“六张网”———街面巡逻防控网、城乡社区村庄防控网、单位和行业场所防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技术视频防控网、虚拟社会防控网等,存在覆盖不全面的漏洞。

从防控主体上讲,我国警民比例为750:1,与部分发达国家30:1的比率相距尚远。

在警力不足的前提下,李春雷认为逐步让渡警察的非核心权力与辅助职能,培育社会治安自治组织、发展安保服务市场等,都是有效的犯罪防控途径探索。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提出,中国的刑法处罚范围适当,应关注刑法防线提前这一立法趋势。

从惩罚结果犯到惩罚危险犯、行为犯,我国在刑法防线提前方面走得要比其他国家远。

王文华建议,“软法”与“最硬之法”刚柔并济,以软法来促成刑法的谦抑。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研究员本·布拉德福德介绍了犯罪学中一个关键性问题,即在应对犯罪和混乱时,什么类型的警察行为能够最有效地预防犯罪并促进公民的配合。

威慑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占据支配地位。

而美国学者Ty1°“提出的“程序正义理论”认为,警察行为的公正性和由该理论催生的合法性意识及归属感可能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更强烈且持久的影响。

另外,刑罚改革问题亦是本次研讨的重点之一。

有人说美国司法界只有两类案子:堕胎案与其他案。

那么中国刑事司法界似乎也可以套用此种分类:死刑案与其他案。

死刑存废、死刑适用等问题,一向令理论与实务界争论不休。

“刑起于兵,死刑与战争具有极大相似性”,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认为,二者具有相似的破坏性与残忍性,具有同样的不得已性与最终性。

国际主流社会没有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主张完全放弃战争,同理国家刑罚制度不能完全放弃死刑。

谢望原教授将刑罚看做是对犯
罪的报应,并对这一古典刑法原则提出修正:强调应受处罚的是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即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报应。

从以上理论出发,他认为死刑应当有限存在。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共同主办。

(张伯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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