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集下载

关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关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关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暂行办法霍经信〔2015〕4号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业化核心战略,加快推进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工业“二次创业”,根据霍发〔2014〕2号文件中“对我县主导产业链上的企业,当年采用同行业中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对其关键性的生产设备进行技改投入给与奖励补助”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兑现政策,制定如下奖励暂行办法:一、申报条件工业转型升级是指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快速成长,采用同行业中国际、国内的新技术、新工艺及其关键性的生产设备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改造或新上升级生产线,新办企业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成套设备,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得到显著提高,产品更新换代明显。

申请企业和申报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自然人出资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固定的生产厂房,有持续发展潜力,且运行良好、成长性强的工业企业;2、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拖欠税费、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不良记录。

(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且当年度主体实施并已投产运营的项目。

产能过剩或国家明令淘汰的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不在支持之列;2、技改项目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成套设备的新办企业新购生产性成套设备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其中单台设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改造升级的新生产线在原生产线的基础上得到全面的、系统的提升,投产后取得显著成效,即自动化程度显著改进,生产能力和效率显著提高,产业链得到有效延伸,单位产品能耗下降不低于5%,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4、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成套设备的新上生产线除具备以上申报条件外,需自动化水平大大提高,减少用工50%以上,单位产品能耗下降10%以上;5、上述所有设备应是申报期前三年内生产并在行业内推广使用的。

二、奖励标准对于食品酿造、装备制造、竹材加工、电光源产业按当年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其他产业按当年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休发〔2018〕21号),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县政府设立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在本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新型工业化项目;以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

三、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和“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四、支持条款(一)支持企业加大投资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用地标准达到县工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A类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重大项目和获得土地成本较高的新引进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2.支持技术改造。

对列入省级导向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县级工业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8%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绿色安全生产1.支持绿色体系建设。

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2.支持绿色清洁化生产。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粤财工〔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8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4月30日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企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筛选项目建立项目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8号),为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有明确目标任务的项目,在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既包括技改、创新等建设项目的验收,也包括活动、服务类项目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项目验收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推荐单位”)配合省工信厅进行项目监管和验收,承担省工信厅委托的项目验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对项目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含)、影响面较广的项目,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验收;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验收。

第四条省工信厅建立项目验收全流程网上监管系统,提高验收管理效率。

省工信厅综合规划处负责项目验收的综合协调,项目资金主办处室代表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掌握项目资金拨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延期情况、验收情况等信息。

第二章项目合同和跟踪第五条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项目任务书(以下统称“合同”),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实施期及其他相关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在江苏省工信系统大数据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监管系统”(网址:http://221.181.145.5:8090/cjpt)上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提交项目半年和年度书面总结(可与季度进展合并编制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朔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2+7+N”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7号)确定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三)市工信局确定的对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在朔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其他法人单位。

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常财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专项资金整合,原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整合为工业扶持专项资金。

为规范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将《常德市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范围、重点和申报条件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查第五章资金下达和监管第六章附则常德市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的意见》(湘办发〔2017〕37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新兴及优势产业链工业项目、中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全民创业、节能降耗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工信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工信局主要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评审、公示、资金扶持计划,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跟踪评估,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开始,设立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并将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纳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统筹运作和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7月6日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转型升级基金”或“基金”)由省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省转型升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省转型升级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款,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市财政局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市区先进制造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创新集聚、商务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每年从专项资金预算中,按存量专项资金的30%、新增专项资金的50%充实南通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用于资本化运作。

南通市产业投资母基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有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的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分配的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东府[2008]126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7【实施日期】2008.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8〕1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外源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设立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包括引导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和企业总部,推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实现节能降耗,扶持我市“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等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培育自有品牌,开拓国内市场的积极性;(三)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信息公开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信息公开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培育发展“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设立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实施监督和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细则)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各领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资金拨付、项目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七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产业内涵发展。

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建[2016]84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和国务院关于工业稳增长的有关要求,中央财政整合设立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32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附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等五大工程,提高国家制造创新能力等九大任务,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转型升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8]1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8.12
【实施日期】2018.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通知
(粤财工〔2018〕170号)
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地方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81号),现将中央财政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下达给你们,用于补助工业强基、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及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4个方向有关项目(具体项目、金额、绩效目标详见附件),相关资金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0510工业和信息产业支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

接通知后,请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
2025)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4号)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2日
附件1:
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安排表
单位:元。

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济和

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济和

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产业转型升级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了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其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并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

一、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目的及原则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目的是为了推动和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其管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公正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2. 效益导向原则:资金的使用应当以实际效益为导向,优先支持那些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3. 审计监督原则: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管理方式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成的联合机构。

这样既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作用,又能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和实践经验。

管理方式应当兼顾激励性与规范性,既要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专项资金,又要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在申请资金时,企业应当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并经过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核与评估。

三、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与程序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应当对资金的申请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申请程序的简便和高效。

申请条件应当包括项目的产业价值、市场前景、技术创新程度、环境友好度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项目才能够获得资金的支持。

申请程序应当简化,避免繁琐的审批环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可以通过线上申请、审核和评估等方式来简化申请程序。

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要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覆盖各个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装备更新、市场开拓等。

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要求进行使用,并及时向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青财工字〔2020〕706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工字〔2020〕706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6月16日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医药、食盐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及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政策要求。

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严格程序、加强绩效的原则。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审核、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支持的项目,下达项目计划。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升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升级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战略产品突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产业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符合规划、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规范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产业升级资金建立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产业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

第七条产业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央企业依托企业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关联产业相协调,开展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试验测试、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建设到新产品推广、应用及服务的全过程产业升级活动。

第八条产业升级资金优先支持中央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共同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

第九条产业升级资金采取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产业升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亿元,对总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亿元。

第十条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财政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产业升级资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我们在整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专项的基础上,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8月3日
附件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集中财力,重点突破。

通过协商机制,加强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统筹管理,集中资金支持薄弱环节,并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与其他相关资金相衔接,形成合力。

(二)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针对工业转型升级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创新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科学、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工业行业、领域或区域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和质量认证服务、信息服务,以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支持企业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面向产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等项目。

(三)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及加强自主品牌培育。

支持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工业企业自主品牌培育等。

(四)工业领域自主创新。

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和加大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五)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培养。

支持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培育、产业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业行业知识产权综合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等。

(六)中药材扶持。

支持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平台、生产信息服务平台、供应保障平台建设等。

(七)行业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国际标准研制、行业标准管理。

(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体系。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任务,所需资金编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由地方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所需资金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

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每年下半年发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在与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对表”后,批复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收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的项目单位,财政部将扣回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