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住宅小区分类标准
合肥市瑶海区安置房建设标准
合肥市瑶海区安置房建设标准合肥市瑶海区是中国安徽省合肥市的一个行政区,位于合肥市中心地带,是该市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
近年来,瑶海区的经济快速发展,人口逐年增加,因此也增加了对住房需求的需求。
为了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瑶海区政府积极推动安置房建设,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给予居民。
以下是瑶海区安置房建设的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1. 建设规模:根据需要确定建设的安置房规模,包括住宅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
安置房建设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和需求制定,确保足够的住房供应。
2. 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家庭规模合理分配,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居住需求。
一般情况下,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中户型的建筑面积为90-120平方米,大户型的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
3. 建筑设计:安置房建筑设计应考虑居民需求和生活习惯,注重人性化设计。
包括合理的空间布局、通风采光、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的设置。
同时,还应考虑到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方便的居住环境。
4. 房屋质量:安置房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建筑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房屋的质量安全是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应严格把关,确保房屋的质量达到相应标准。
5. 建筑安全:安置房建设应符合建筑安全规范,包括建筑结构的设计和抗震性能的要求。
合适的建筑结构能够确保房屋的安全性,提高居民的居住安全感。
6. 绿化环境:安置房建设应注重绿化环境的营造,包括小区绿地、公园、景观设计等。
合理的绿化设计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创造宜居的居住环境。
7. 交通便利:安置房建设应考虑周边交通便利性,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和道路布局。
便利的交通可以提高居民的出行效率,减少交通压力。
总之,瑶海区安置房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以上参考内容旨在为瑶海区安置房建设提供参考,确保住房标准的制定,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合价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1]41号)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附件: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关于小区垃圾分类的通知
关于小区垃圾分类的通知尊敬的小区居民:为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我小区决定从即日起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工作。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到垃圾分类中来,特向全体业主和住户发布以下垃圾分类通知。
一、背景介绍垃圾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生活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在后续处理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019年开始,我国分别在上海、杭州、合肥等城市率先启动了垃圾分类工作,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垃圾分类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小区实际情况,将垃圾按以下分类标准进行投放:1.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纺织物等可回收再利用的物品。
请将这些物品投放至指定的可回收物容器内。
2.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桶等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品。
请将这些物品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容器内。
3. 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剩饭剩菜、果皮果核、菜叶菜根等易腐烂的生活垃圾。
请将这些物品投放至指定的厨余垃圾容器内。
4. 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均属于其他垃圾。
请将这些物品投放至指定的其他垃圾容器内。
三、注意事项我小区将设置相应颜色和标识明显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请居民在投放时注意分类投放。
厨余垃圾请用生活垃圾袋包装投放,并尽量沥干水分。
有害垃圾在投放时请注意轻放,并避免与其他类别垃圾混合。
对于大件废弃家具、家电等,可联系小区物业人员协助处理。
四、号召本次推行的垃圾分类工作需要每位居民共同努力和配合。
希望广大业主和住户们能够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让我们共同为建设绿色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从现在开始,希望全体业主和住户能够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投放。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请及时与小区物业人员联系,我们会尽心尽力为大家提供服务和指导。
让我们携手共建美好小区,共同营造优美的生活环境!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图文稿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
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3-1
附件3-2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乙级)
附件3-3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丙级)
附件3-4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
指导性标准(丁级)
1.服务项目按照丙级指导性标准约定。
2.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丙级的内容与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管理服务年代较早的住宅小区,达不到丙级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的等级为丁级。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合政秘〔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丰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长丰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20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现予以公布。
2021年1月1日长丰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要求,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长丰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由长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搬迁补助费1.住宅房屋按照500元/户·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
2.公告时仍利用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可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已报废设施不予评估),经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可按照评估结果的10%一次性支付搬迁费。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甲级)
五、卫生事件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
六、 检查记录
(1) 每日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2) 每月全面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3) 清洁档案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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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
序维护
(1)秩序维护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80%以上。
(2)秩序维护人员应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3)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守,其中主出入口2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应双人值守;当值时坐、立姿势端正(不少于18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10)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人员应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接到住户紧急求助时,秩序维护人员应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11)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安防控制室;报警记录由系统打印留存。
(6)机动车辆凭证出入,对临时进入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7) 24小时有专人定时巡查停车场(库),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等设施设备。
(8) 停车场(库)内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9) 停车场地面每日清扫1次,地下停车库地面(含车位地面)每月清拖1次。
(10)车库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五) 水景
(1) 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
(2)每周安排专人清洁2—3次水面;定期进行水体净化处理;每季度清洁1次水池池底。
安徽(合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政府令〔200〕7 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 0 0 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 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 0 0 8年1月2 0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2)第三章建筑容量 (3)第四章建筑间距 (4)第五章建筑退让 (7)第六章建筑高度 (2)第七章绿地 (2)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3)第九章建筑景观 (5)十章附则 (6)附表 (7)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7)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9)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9)附录 (10)附录一:名词解释 (10)附录二:计算规则 (12)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3 7 —9 0 )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 2)、道路用地(R0 3 )和公共绿地(R0 4)o(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小区级别划分标准
小区级别划分标准
1.地理位置。
优越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以及周边配套设施的
完善程度是划分小区级别的重要因素。
1
2.建筑质量。
建筑物的质量、结构稳定性以及室内装修的豪华程度
也是评价小区级别的标准。
3.环境设施。
如绿化率、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停车位的充足与否
等。
4.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的专业程度、服务质量以及规范程度。
5.社区配套。
周边是否有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
此外,不同级别的小区在服务上也存在差异,如:
一级小区。
通常设有24小时服务接待中心,急修半小时内响应,其他报修按约定时间到达,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路灯和道路完好率不低于95%,小区业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每日清运两次垃圾,小区道路和绿地每日清扫两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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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小区。
服务接待中心公示的服务时间为16小时,急修1小时内响应,其他报修按约定时间到达,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路灯和道路完好率不低于80%,小区业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每日清运一次垃圾,小区道路和绿地每日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一次。
三级小区。
小区出入口有人值守,每日清运一次垃圾,小区道路和绿地每日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每月擦洗一次。
这些标准可能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有所变化。
合肥园林绿化养护分级标准
合肥园林绿化养护分级标准一、前言园林绿化是指人工营造的植物群落和景观环境,对于城市的环境美化、生态平衡和人们的休闲娱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合肥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标准对于城市形象的提升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肥市园林绿化养护工作中,要建立起分级的养护标准,以便对不同类型的绿化景观和植物进行科学养护,提高绿化景观的品质和保障植物的生长发育。
因此,本文将从园林绿化的分类、分级养护标准及养护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园林绿化的分类园林绿化可以根据植物群落的特点和场地用途的不同进行分类,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1.路边绿化:指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和行道树。
其作用是美化道路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挡风遮热,保护行人和车辆安全。
2.居民小区绿化:指住宅区内的园林景观和庭院绿化。
其作用是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增加生活乐趣,促进社区交流。
3.公共绿地:指城市内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休闲场所。
其作用是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改善城市环境。
4.生态绿地:指城市内的湿地、湖泊等自然生态环境。
其作用是维护城市生态平衡,保护和增加自然景观。
5.工业园区绿化:指工业园区内的园林景观和绿化带。
其作用是改善工业环境,净化空气,保护员工生活与工作环境。
以上几种绿化类型各有其重要作用,对其养护管理标准需要有所区分。
三、分级养护标准1.路边绿化(1)行道树的养护标准:a.对于主要道路两侧的行道树,需保持树木整齐美观,修剪树枝,保持树冠形态。
年度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剪去病虫害枝条,防止树木生长过密。
b.进行根部施肥,保持土壤松软和富有养分,保证树木的生长。
c.定期进行树木病虫害防治,喷洒杀虫剂,防止病虫害的发生。
d.定期浇水,保持土壤湿润,促进树木生长。
(2)绿化带的养护标准:a.对绿化带内的植物进行修剪和修整,保持植被的整洁和有序。
b.对绿化带内的草坪进行修剪和施肥,保持草坪的绿色和茂盛。
c.定期对植物进行浇水,保持植物的良好生长。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2年12月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1 / 116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2.1用地分类 (1)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2.4 居住用地布局 (15)2.5 工业用地布局 (15)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2.7 基本生态空间 (17)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2.9 公共空间布局 (21)第三章规划控制 (22)3.1城市密度分区 (22)3.2地块容积率 (22)3.3建筑间距 (23)3.4建筑退让 (27)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4.2建筑单体 (33)4.3建筑附属物 (33)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4.5绿色建筑 (34)4.6组团风貌 (35)4.7城市景观分区 (36)4.8街区控制 (36)第五章公共设施 (38)5.1分级分类标准 (38)5.2布局准则 (38)2 / 116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6.1一般规定 (46)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第七章交通设施 (49)7.1城市道路 (49)7.2公共交通 (52)7.3停车场(库) (54)7.4公共自行车 (57)7.5交通综合体 (58)7.6交通影响评价 (58)第八章市政设施 (58)8.1给水工程 (58)8.2排水工程 (62)8.3燃气工程 (68)8.4电力工程 (73)8.5热力工程 (78)8.6通信工程 (78)8.7环境卫生 (83)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8.9用地竖向 (91)8.10 管线综合 (92)8.11 综合防灾 (94)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3 / 1169.2文物保护单位 (96)第十章附则 (96)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示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地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地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地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1.2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1.3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1954年城市坐标系统、吴淞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地基础测绘资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地主要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4 / 1165 / 1166 / 1167 / 1168 / 11610 / 11611 / 11612 / 11613 / 1162.2 土地混合利用2.2.1基本准则2.2.1.1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地土地综合利用,增强土地使用地弹性.2.2.1.2 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2.2.1.3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地滨水区等区域地土地混合使用.2.2.1.4 具体地块地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地要求.(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地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地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安全影响地,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地土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地程序要求等.2.2.2单一用地性质地混合使用2.2.2.1 为保障用地性质地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本通则表2.1.1-2中适建用途、适建比例地规定,对某一种用地性质内允许建设使用地建筑与设施地用途、比例等要求进行控制.2.2.2.2各类型建筑与设施地用途范围宜参照表2.2.2.2执行.表2.2.2.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14 / 11615 / 1162.2.3混合用地地混合使用2.2.3.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通则表2.1.1-2中单一用地性质地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地.2.2.3.2 混合用地地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地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2.2.3.3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地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地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2.2.3.4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3.4执行.表2.2.3.4 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注:(1)鼓励混合使用地用地类别,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用地地混合使用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用.(2)可混合使用地用地类别,是指此类用地可以混合使用,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用.(3)其它确需使用地混合用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2.2.3.5鼓励下列类型地混合用地:(1)在各级城市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鼓励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主要建设融合住宅、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等用途地商住混合功能,用地性质表达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R2+B1);(2)鼓励轨道交通用地与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立体利用轨道交通上盖空间,建设商业服务、办公、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用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用地+商业用地(S2+B1)、轨道交通用地+办公用地(S2+B2)、轨道交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2+R2).2.2.3.6混合用地允许建设使用地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表2.1.1-2相关用地性质适建用途叠加后地综合范围.混合用地允许建设使用地建筑与设施地面积比例等控制要求,应结合具体地块地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专题研究确定.2.3 用地规划与布局2.3.1 总体要求17 / 1162.3.1.1 城市用地布局应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和先规划后建设地基本原则.市域范围内各类用地规划应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2.3.1.2 主城区用地布局规划应完善、提升“141”空间结构;各组团应特色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注重组团中心地形成,与组团内地居住和就业相协调;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心向多中心地转变.2.3.1.3 城市副中心用地应严格按照批准地城乡总体规划执行.规划布局应注重挖掘历史文脉,保护好历史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加强提升老城区品质发展,新区建设应营造好独特地人居环境,实现各具特色地中等城市空间布局.2.3.1.4 产业新城规划应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2.3.1.5 用地规划与布局应严格保护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保护生态用地地完整性.城市建设用地与生态保护用地之间,应有明确地界限.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2.3.1.6 用地规划与布局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地原则,加强与公共交通地衔接.在一定区域内,宜在大、中运量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范围内综合布局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用地功能.2.3.1.7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运用遥感等新技术手段对用地规划地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2.4 居住用地布局2.4.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人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轨道站点150米范围内地住宅宜以混合功能设置.2.4.2 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平衡发展.保障性住房应布局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地区域,不同类型居住用地可适度混合布局.2.4.3 居住用地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人口规模配置,应符合本通则第五章地有关规定.2.4.4 居住用地地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节能、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地污染和干扰.2.4.5居住用地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自行车和步行系统,宜采用人车分流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并满足防灾和救灾地需要,设置无障碍通道.18 / 1162.4.6 鼓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方式,联系和渗透居住用地地绿色空间环境.2.4.7居住用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地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2.4.8居住用地内地各个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划要求:2.4.8.1 指居住用地范围内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及设施地集中绿地.2.4.8.2 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不得小于0.5平方米/人.2.4.8.3 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2.4.8.4 公共绿地地绿化面(含水面)不宜小于70%.2.5 工业用地布局2.5.1 工业与产业总体布局:按照“1331”市域空间格局要求,形成东、西两翼产业发展带及合淮、合六、合安(铜陵)、合芜工业走廊.2.5.2工业用地布局原则2.5.2.1空间集聚、用地集约节约、产城融合.2.5.2.2生产与生活功能协调发展.2.5.2.3城区内鼓励发展都市工业,新型产业用地可与其它用地功能混合布局,共享城市地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2.5.3 工业及项目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2.5.3.1工业及项目布局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2.5.3.2有气体污染物排放地工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地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饮用水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2.5.3.3有污染地工业项目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地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地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2.5.3.4工业区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工业园区应相对积聚和差异化发展.工业区内可依据产业链条需要设置多个工业片区,各片区之间应平衡协调发展.2.5.3.5工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人口等因素,集中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其服务中心应结合周边城市功能互动发展.19 / 1162.5.3.6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核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地项目不宜单独供地,应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①用地规模低于15亩地;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地;③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地;④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元(人民币)地;2.5.3.7工业项目规划绿地占总用地地比率不宜大于10%.2.6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6.1 物流仓储总体布局以建设东中部地区物流中心城市及国家级物流枢纽城市为目标,市域形成“4+10+4”地物流节点空间结构,构筑四大物流园区和十大物流中心,建设四个农产品物流园区.2.6.2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原则2.6.2.1宜根据类型、性质地不同布置在不同地地段,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2.6.2.2物流仓储用地应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布局,综合协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地关系,尽量减少对于城市交通地干扰.2.6.2.3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普通仓库.2.6.3 危险品仓储用地规划要求2.6.3.1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地要求;不同类型地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规范等要求.2.6.3.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2.6.3.3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地储存应符合本通则地有关规定.2.6.3.4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地仓库选址和设计应符合消防和环保地有关规定.2.7 基本生态空间2.7.1基本生态空间以巢湖水域为中心,以河流、水库为廊道,以山体、基本农田为基质,形成市域基本生态空间格局.应加强基本生态空间保护.20 / 1162.7.1.1加强市域内地生态保护,严格执行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应遵循生态保护原则,以防止城市建设地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2.7.1.2不得违反规定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批准建设及进行非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巡查保护工作.2.7.1.3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禁止除下列情形外地建设: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旅游设施、公园.进行上述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已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2.7.1.4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地原农村居民点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地,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城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2.7.2 组团隔离绿地城市组团之间应设置组团隔离绿地,建立以组团隔离带为骨架地绿地系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组团隔离带绿地应作为城市公园、绿道等建设使用,也可作为基本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山林地、河流水面或郊野公园等非城市建设用地进行生态和环境保护.保持组团隔离带地生态延续性,当城市主要道路穿越城市组团生态隔离带时,应采用道路高架或下穿等多种技术手段.保证生态系统延续性,建立生态廊道.城市组团隔离带地宽度不宜小于1公里.2.8城市绿地与广场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三种类型.2.8.1公园绿地2.8.1.1公园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和社区公园.城市公园包括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主要是为整个城市服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主要为一定范围内居民提供户外休憩、运动或观赏等地公共空间.2.8.1.2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地比例应当小于5%;(2)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为5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地比例应当小于6%;21 / 116(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地75%;(4)除与公园功能相关地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地其他性质地建筑物.2.8.1.3社区公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至1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凉亭、雕塑、活动设施等;(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至0.5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雕塑、活动设施;(3)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低于75%.2.8.1.4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博览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另行确定.2.8.1.5带状公园和街头绿地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2)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地檐口高度不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地除外.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地,应当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3)公园绿地宽度不宜小于8米,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沿城市道路和滨水地宽度大于8米地绿地,计入城市绿地;(4)城市公园宜安排在交通便利地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5)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少于2平方米,公园中地绿地率不应小于65%,服务半径为300~500米.在工业区,社区公园可作为工业区与毗邻用地之间地缓冲区.2.8.2防护绿地2.8.2.1防护绿地主要是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地绿地,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2.8.2.2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地下风向宜设置卫生隔离带.2.8.2.3防护绿地地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为200米;(2)沿河道没有规划绿化带地,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米;22 / 116(3)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地不小于50米;(4)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地不小于20米;(5)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地不小于20米;(6)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地不小于10米;(7)各类防护绿地地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5%.2.8.3广场用地2.8.3.1广场用地主要是以硬质铺装为主地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应提供一定地遮阳设施.2.8.3.2城市广场宜安排在交通便捷地地段,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自行车和步行交通系统等布局.2.8.4附属绿地附属绿地可分为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和其他用地附属绿地.2.8.4.1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地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地,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2)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3)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地要求,平面交叉口内地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4)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地,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地70%;(5)公共活动广场地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地25%,应当为开放式绿地;(6)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地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地10%.2.8.4.2新建居住区地附属绿地具有公共绿地地属性,采用分级设置:(1)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地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地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地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地70%;(3)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地70%;(4)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23 / 116(5)沿城市道路两侧地附属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地,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2.8.4.3其他各类附属绿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地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40%;(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4)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10%,对有大气、噪音污染地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5)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5%.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地,绿地率应提高5%.2.8.5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地绿化.2.8.5.1 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车库)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表2.8.5.1.表2.8.5.12.8.5.2 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地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地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2.8.5.3 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且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2.8.5.4 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式绿地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地可计入绿地率.2.8.5.5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地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地花池、灌木等,有条件地道路应布置两排以上行道树,以形成林荫道.2.8.5.6 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地公共保护空间.2.9 公共空间布局24 / 1162.9.1公共空间应具有一定规模、提供休闲活动设施,面向市民开放,主要包括露天或有遮盖地室外空间,以及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通道等.2.9.2公共空间类型划分(参照表2.9.2)表2.9.2 公共空间地类型划分表2.9.3除规划确定地独立地块地公共空间外,新建项目应提供占建设用地面积5%-10%独立设置地公共空间(建筑退线部分不包含在内).公共空间面积如果小于1000平方米,宜与相邻地块地公共空间整合设置.2.9.4利用建筑围合地广场型公共空间,围合率宜控制在公共空间周长地50%以上,最大开口不宜超过周长地25%,公共空间周边建筑底层宜作为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丰富公共空间氛围.第三章规划控制3.1 城市密度分区3.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编制是在宏观规划地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策略所对应地城市空间密度布局和规划密度控制要求,并应随城市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阶段变化和发展策略调整,进行适时动态修订,并与本通则同时使用.3.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主要依据:3.1.2.1 城市总体规划对远期人口规模、建设总量,及其在全市域空间分布预测,以及总体城市设计提出地城市整体空间结构布局、城市景观控制要求、城市建筑密度布局和建筑高度控制等.25 / 1163.1.2.2当前城市规划管理需求.3.1.3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六个等级.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表(表3.1.3),具体密度分区(容积率分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表3.1.3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表3.2 地块容积率3.2.1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须应同时校核所在地区地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3.2.2地块容积率上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地基准容积率地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修正.按下列公式计算:FAR规划=FAR基准×(1+A1)×(1+A2)…;式中:FAR基准——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A1、A2——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如地块规模系数、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地铁站点修正系数等.26 / 116。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等级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等级标准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宅小区的建设和规模不断扩大。
作为住宅小区的管理者,物业服务的规范和质量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关键。
合肥市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为了提高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制定了一套物业服务规范等级标准,以便居民有一个可信赖和统一的评判标准。
二、等级划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等级标准主要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要求和指标。
2.1 优等级2.1.1 安全管理•每天进行小区巡逻,保持小区内部的安全和秩序;•建立健全的门禁系统,保证小区的安全性;•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1.2 环境管理•每周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定期维护小区绿化和花草,保持良好的环境;•积极开展环保活动,推广垃圾分类等措施。
2.1.3 服务质量•耐心和礼貌地处理居民的投诉和问题;•及时解决小区设施和设备的故障;•提供一流的物业服务,包括快递收发、维修等。
2.2 良等级2.2.1 安全管理•每周进行小区巡逻,确保小区的安全;•提供常态化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合理规划小区的防盗和防火设施。
2.2.2 环境管理•定期维护和清洁小区的公共区域;•及时修剪植物和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的整洁;•提供给居民一个舒适的环境,包括休闲设施等。
2.2.3 服务质量•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投诉,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和保洁等;•对居民的需求和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理。
2.3 合格等级2.3.1 安全管理•监控小区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安排保安巡逻和门禁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保证小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和整洁。
2.3.2 环境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小区的整洁;•维护小区的绿化和花草,美化小区环境;•短期内解决垃圾处理问题。
2.3.3 服务质量•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快递收发等;•解决居民的基本问题和投诉;•对工作不到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切实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根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区域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巢经开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具体为:(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主要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剩饭剩菜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在前期垃圾分类强制入轨期间,街道(乡、镇)应当至少配置3名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社区(网格)至少配置1名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小区按每300-500户配置指导员和志愿者各2名,指导员经培训后上岗。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建筑的分类及气候分区
建筑的分类及气候分区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民用建筑具体分类:1、居住建筑(1)住宅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2)宿舍建筑: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2、公共建筑(1)教育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2)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3)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4)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等(5)商业建筑: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6)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7)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8)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9)司法建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10)纪念建筑: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11)园林建筑: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12)综合建筑: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工业建筑:指供人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工业厂房:化工厂房、医药厂房、纺织厂房、冶金厂房等构筑物: 水塔、烟囱、厂区内栈桥、囤仓等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供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产品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建筑。
工业区配套设施建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须在工业区内配套设置的建筑物,包括宿舍、食堂、管理楼、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
气候分区代表性城市严寒地区A区海伦、博克图、伊春、呼玛、海拉尔、满洲里、齐齐哈尔、富锦、哈尔滨、牡丹江、克拉玛依、佳木斯、安达严寒地区B区长春、乌鲁木齐、延吉、通辽、通化、四平、呼和浩特、抚顺、大柴旦、沈阳、大同、本溪、阜新、哈密、鞍山、张家口、酒泉、伊宁、吐鲁番、西宁、银川、丹东寒冷地区兰州、太原、唐山、阿坝、喀什、北京、天津、大连、阳泉、平凉、石家庄、德州、晋城、天水、西安、拉萨、康定、济南、青岛、安阳、郑州、洛阳、宝鸡、徐州夏热冬冷地区南京、蚌埠、盐城、南通、合肥、安庆、九江、武汉、黄石、岳阳、汉中、安康、上海、杭州、宁波、宜昌、长沙、南昌、株洲、永州、赣州、韶关、桂林、重庆、达县、万州、涪陵、南充、宜宾、成都、贵阳、遵义、凯里、绵阳夏热冬暖地区福州、莆田、龙岩、梅州、兴宁、英德、河池、柳州、贺州、泉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汕头、海口、南宁、北海、梧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俗称小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规范详解:消防规范上民用建筑的分类规定
规范详解:消防规范上民⽤建筑的分类规定视频长度29分58秒,介绍了2014版《建筑设计防⽕规范》5.1.1条中对于建筑分类的有关要求,提醒在观看本视频时要留意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医疗建筑”的分类要求,掌握宿舍和公寓的消防设防等级是属于公共建筑的规范条⽂,要了解防⽕规范与其他规范中对于建筑分类的区别,学习裙房的定义及消防设防标准。
正确的给建筑分类和定性,是做好消防设计和图纸审核的第⼀步,本视频适合消防现役⼈员,设计⼈员等观看。
本视频由合肥消防阮晶晶⼯程师制作。
注:本视频并⾮对规范的解读。
仅仅提供了⼀种学习的⽅法。
规范详解系列:(点击标题查看)持续更新43集!1. 消防视频:商业服务⽹点概念-2014《建筑设计防⽕规范》(点击标题查看)视频介绍了2014版《建筑设计防⽕规范》中2.1.4条商业服务⽹点的术语名词及5.4.11条中商业服务⽹点的设计要求,结合了规范正⽂、规范条⽂解释、规范图⽰来更好的介绍商业服务⽹点的概念。
适⽤于对于防⽕规范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员。
设计⼈员在遇到具体项⽬设计时,如存在疑问,不属于本视频介绍的内容。
2. 消防视频:消防规范中疏散门的要求是怎样的?(点击标题查看)视频介绍了2014版《建筑设计防⽕规范》第6.4.11条关于建筑中疏散门的强制性条⽂的内容,并结合规范条⽂解释、规范图⽰以及⼯作经验,详细的介绍了⽇常⽣活中见到的推拉门、卷帘门、专门、门禁等在⼤家平⽇的理解中和实际防⽕规范中的差别。
适合消防现役、设计⼈员等观看。
3. 消防视频:消防规范上的⽕灾危险性分类(点击标题查看)视频介绍了2014版《建筑设计防⽕规范》中3.1节⽕灾危险性分类的内容,将⽣产、储存中的⽕灾危险性从⾼到低依次分为甲⼄丙丁戊五个类别,并针对每个类别的具体对应的⽣产、储存的类别进⾏了举例说明,并提供了⽇常常见的问题的解决⽅法。
4. 消防视频:丁戊类⼚房的钢结构要进⾏防⽕保护处理(点击标题查看)视频录制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消防监督检查同事在⼯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2006版的《建筑设计防⽕规范》中未强制要求丁戊类⼚房的钢结构必须进⾏防⽕保护处理,在2014版的规范中提出了更⾼的要求,视频结合新⽼规范的不同内容,进⾏了⼀⼀的说明。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声环境功能区(2020修订)划分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声环境功能区(2020修订)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合政办秘〔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声环境功能区(2020修订)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区声环境功能区(2020修订)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0日合肥市区声环境功能区(2020修订)划分方案一、市区声环境功能区(2020修订)划分目的1.科学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
2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3.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二、市区声环境功能区(2020修订)划分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5.《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6.合肥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7年)7.《合肥市“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8.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分区规划等。
三、市区声环境功能区(2020修订)划分原则1.从整体性出发,遵循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4.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
5.以城市环境特征为基础,选择能反映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城市环境指标体系。
6.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各类标准适用区域解释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合政办〔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17日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以下简称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深化平安合肥创建工作,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关于在居民住宅小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通知》(皖公科技〔2008〕3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安防设施,是指住宅小区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等器材或设备构成的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住户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治安值班室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住宅小区,包括老旧小区、回迁安置小区等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公安部门参与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规划、审查、监督和验收工作,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建设纳入“平安合肥”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维护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设计规划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各方主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将安防设施纳入建筑工程单体建设相关过程。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对新建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将安防设施建设纳入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立项、论证、审定及验收工作中,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进行应用维护。
合肥市居住小区气候适宜性分析——以合肥市某住宅小区为例
安徽建筑中图分类号:TU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359(2023)6-0029-02DOI:10.16330/ki.1007-7359.2023.6.0111模拟软件选择国内外对气象数据分析的软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种对单体建筑能耗进行相关的动态模拟分析,例如Ecotect 、De⁃sign Builder 等热环境模拟软件;另一类可以对相关气象数据进行可视化展示,同时将气候条件、人体需求进行结合提出优化该地区建筑气候适宜性的建议,Climate Consultant 软件属于后者。
Cli⁃mate Consultant 软件可以利用气象数据,包括干球温度、湿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太阳辐射、风向、风速等数据对所在地的气象条件进行可视化分析,并以焓湿图的形式结合相关内置的舒适模型,对典型气候的营建手法提供指导性意见,并为一些设计元素的设置提供科学依据[2-5]。
对于舒适性模型的选择,Climate Consultant 软件提供了四种舒适性模型,大致可分为两类,静态模型和适应性模型,其中包括California Energy Code 舒适模型、ASHRAE Standard 55的PMV 舒适模型、ASHRAE 的基础手册舒适模型2005以及ASHRAE Standard 55-2010中的自适应舒适模型。
其中,California Energy Code 舒适模型是软件默认的舒适度分析模型,属于静态模型,它假定热舒适区域不随着四季变化而变化,舒适范围相对狭窄,适用于空调制冷建筑的适宜性判断,比较符合研究对象特点。
而最后一种舒适度模型则是充分考虑了自然通风和居住者的衣着变化,适用于自然通风建筑;其余两种分析模型则介于两者之间。
本文考虑的是空调制冷为主的城市居住区建筑,因此在此次模拟中选择California Energy Code 舒适模型作为舒适度判断标准[4]。
2小区主要概况及数据分析该小区位于合肥蜀山区,紧邻南艳湖公园,是一座现代风格的小区,整体种植形式以疏林草坪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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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分类标准及功能配置技术导则目录1总则--------------------------------------12系统分类----------------------------------2.1一星级-----------------------------2.2二星级------------------------------2.3三星级------------------------------3附则----------------------------------附表A《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功能配置大纲》附表B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示范工程星级评估评分标准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分类标准及功能配置技术导则1 .总则1.1为提高居住小区高新技术的含量和居住环境水平,以满足居民现代居住生活的需求,引导本市智能化居住小区的建设,规范智能化居住小区的设计及实施,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大纲所称的“智能化居住小区”是指将信息通信、计算机和自动控制等技术运用于居住小区,通过有效的信息传输网络、各系统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应用,向住户提供先进的安全防范、信息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为居住者创造安全、舒适、便捷、高效的居住生活空间。
1.3智能化居住小区的设计应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选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开放性的要求,并具有可扩展性和灵活性。
对于分期开发的大型居住小区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确保系统和设备的统一性和兼容性,以便于日后的系统扩充。
1.4居住小区的智能化系统包括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机房及节能系统。
本大纲为使建设开发单位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智能化居住小区时,合理配置智能化系统,将按不同的功能配置、技术含量、经济投入等因素综合考虑,把智能化居住小区划分为三个级别,即:一星级(符号★)、二星级(符号★★)、三星级(符号★★★)。
并将智能化系统的功能配置分为基本配置、预留功能接口及可选配置。
基本配置是智能化居住小区应满足的基本功能,预留功能接口及可选配置是智能化居住小区可进一步扩展的功能,由开发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配。
2 .系统分类2.1一星级2.1.1周界防越报警子系统在封闭式管理的居住小区周界设置报警探测装置,并与小区中心机房的报警主机联网,用以及时发现非法越界者。
小区中心机房设置显示屏、报警控制器及电子地图,能实时显示报警区域和报警时间,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能自动记录、保存报警及打印信息。
周界报警探测器具备防拆、短路和断路报警功能。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
夜间与周界探照灯联动,报警时,警情发生区域的探照灯自动开启;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联动,报警时,警情发生区域的图像自动在监控中心监视器中弹出。
2.1.2电子巡更子系统在小区周界、重要通道、各楼宇间等公共区域设置巡更点,保安人员可以按照多种方式巡逻。
可实现巡更路线的设定、修改;巡更时间的设定、修改;中心可查阅、打印各巡更人员的到位时间及工作情况;巡更人员管理记录提示等功能。
2.1.3闭路电视监控子系统在小区出入口、主要道路、中心广场、周界围墙及室内外停车场等重点部位设置相应的摄像机,通过传输网络将相关信息和图像传至小区中心机房进行监控,并将监视图像和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记录功能。
2.1.4楼宇(可视)对讲子系统在楼栋单元门口安装具有电控门锁的安全防盗门和楼宇访客对讲门口主机,住宅内设置用户机,用户机可以开启单元门锁。
如安装可视对讲,对讲主机内置摄像头宜具有逆光补偿功能或环境亮度处理装置。
高层住宅在灾情报警情况下应自动开启(单元门口)防盗门锁。
2.1.5门禁管理子系统在住宅单元门口安装对讲门禁主机。
2.1.6住户报警子系统楼宇一、二层、顶层阳台、外窗设置报警探测器,住户的主卧室及客厅设置紧急求救按钮,所有信号联网至小区中心机房。
报警时除住户室内发出声/光信号外,应将报警信号传至小区管理中心进行实时记录、处理与存储。
住户报警系统宜单独设计,不与楼宇对讲(可视)系统集成。
2.1.7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子系统在小区道路、广场设置音箱,当出现火灾等紧急事故时,可及时转换为紧急广播。
2.1.8物业计算机管理子系统安装计算机物业管理软件,实现物业、人文、修缮、服务、收费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2.1.9公共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住宅公共照明的开启、关闭采用自动控制;室外灯光场景的设定采用智能调整。
电梯系统的监视:电梯运行状态显示、查询、故障及求救报警。
2.1.10车辆出入口及停车场管理子系统在小区出入口及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自动道闸,通过智能卡等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2.1.11 公共信息发布子系统在小区主出入口设置显示屏,用来发布通知、新闻等文字信息,以及播放视频图片等。
2.1.12信息综合布线子系统住户室内应配置家居弱电信息箱,将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数据等的通信线缆统一进行管理,并在卧室、书房、客厅、卫生间等房间设置相关信息端口,端口数量应满足相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2.1.13智能化控制中心机房小区宜设置智能化中心机房,大型住宅小区还应设立一个和多个分中心,实现小区各智能化子系统的集中监控和管理,机房面积和设备分布应满足紧急事件处理和系统维护所需的空间要求。
智能化中心机房应设置门禁系统、紧急报警等设备。
机房照明应采取应急照明措施。
智能化中心机房的供电宜采用双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机房内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该专用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留有余量。
智能化中心机房应设置UPS电源,UPS电源的容量应符合相关系统的行业规定。
智能化机房应有防尘、防潮、温控、防电磁辐射干扰等措施。
由室外引入智能化中心机房的线缆应采取电源电涌防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等保护措施。
系统应符合建筑物防雷接地设计规范要求,采用联合接地,并预留接地铜排接地端子,2.2二星级二星级除具备一星级的全部功能之外,还要求在以下子系统建设方面,其功能及技术水平应有较大提升。
并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用“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功能配置大纲”表中所列举的基本配置和预留功能接口及可选配置。
2.1.1闭路电视监控子系统在小区首层电梯入口处,会所、主要设备间等重点部位设置相应的摄像机,通过传输网络将相关信息和图像传至小区中心机房进行监控,并将监视图像和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记录功能。
监控中心应有大屏幕及电视墙显示功能。
2.2.2楼宇访客对讲子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采用可视对讲系统。
实现住户、单元门、管理中心联网。
2.2.3门禁管理子系统在住宅单元出入口安装门禁主机,住户可以通过IC卡/ID卡/指纹/密码等方式进入住宅。
2.2.4住户报警子系统在住户入户门安装防入侵报警探测器、厨房气体泄露报警探测器,报警信号传至小区管理中心进行实时记录、处理与存储。
2.2.5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子系统应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设置广播音箱。
2.2.6物业计算机管理子系统建立小区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安全防范、消防、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物业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集成,实现物业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小区信息发布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的集成。
2.2.7公共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给排水系统的监视:监测蓄水池、污水池的水位,并对超高、超低水位进行报警。
监视生活水泵、消防泵、排水泵、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状态、显示、查询及故障报警;对集中供冷和供热设备的运行及地下室、地下车库的送排风设备故障状态进行监测并具备与消防联动功能。
2.2.8车辆出入口及停车场管理子系统在车辆的出入口增加图像识别功能。
2.2.9一卡通管理子系统实现门禁、停车场、消费、物业等一卡通管理。
2.2.10家庭智能控制子系统预留以下功能接口:通过智能家庭控制设备,实现对家庭内部部分供电回路、照明、家用电器的开关控制和调节。
2.3三星级三星级应具备二星级的全部功能,还要求在以下子系统建设方面,其功能及技术水平应有较大提升。
2.3.1楼宇(可视)对讲子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采用可视对讲系统。
实现住户、单元门、小区出入口及管理中心联网。
2.3.2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子系统在住户内及电梯口处设置广播音箱接口。
2.3.3家庭智能控制子系统通过遥控器可遥控客厅灯光的开/关;可通过Internet或电话实现家用电器等设备的远程控制;通过时钟控制灯光的定时开/关及可对灯光进行调光。
可通过管理中心主机向住户发布文字信息。
预留以下功能接口:通过遥控器可控制家用空调、节能窗帘、音响等家用电器。
2.3.5信息化社区服务子系统基于IP协议的物业信息管理,提供许可住户访问的小区Web站点。
预留以下功能接口:建立小区电子商务平台,住户可以实现网上购物和电子支付,实现与公安、消防、商场、医院、家政等服务的连接。
2.3.6节能系统(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太阳能技术应用,如:太阳能草坪灯、太阳能庭院灯、太阳能热水器等在居住小区的利用。
3.附则3.1本市智能化居住小区的设计除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3]124号)以及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2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的设备、部品(件)的选用应为国内外名优产品或在《合肥市智能化系统产品推荐目录》中选用。
3.3附表A《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功能配置大纲》3.4附表B《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示范工程星级评估评分标准》附表A:合肥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功能配置大纲第一章安全防范系统第四章智能化控制中心机房第五章节能系统(可选配置)注:1、表中“★”为基本配置2、表中“☆”为预留功能接口配置附表B: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示范工程星级评估评分标准(试行)1.评估方法居住小区智能化的等级评估依照《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分类标准及功能配置大纲》(试行)实施标准,对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功能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进行,满分300分。
2.评分表2.1安全防范系统2.2信息管理系统2.3信息网络系统2.4智能化控制中心机房2.5节能系统(可选)备注:A.上述表中评分原则:按照总分300计算,其中申报一星级(★)总分177分;二星级(★★)总分256分;三星级(★★★)总分300分。
B.建设项目不得遗漏相应星级基本配置的任一子系统。
C.申报星级的各子系统设备部品(件)应在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推荐产品目录或有诚信度的国内外优质产品中选用,否则不能评定星级示范工程。
D.评分表中“节能系统”为可选项目,作为总分以外的附加分。
2.4总分3.智能小区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