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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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试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由于犯 罪分 子意志 以外 的原 因而没 有完成 犯罪 的行 为状 态 。其 的控 制之下 , 只要财 物被 带出该场所 控制 空间如 围墙 、 戒线之 警 中, 犯罪 未得逞 是区 分犯 罪 未遂 和 既遂 的主 要标志 。 谓未 得逞 外 即为既遂 。 所 是指行 为人 主观上 追求 的 、行为性 质所 决定 的危害结 果没有 发 但是, 对于 向公众开放 的服 务性场所 如商场 , 场所的控制空间
基本上 是通说 。 者结合 刑法 的基本 理论认 为失控 说较为合 理 。 任何地 方 。如 , 笔 院墙 、 铁丝 网、 栏等 , 栅 甚至包 括运输 中的 交通工
首先 , 刑法 的一般 理论上看 , 从 犯罪未遂 是指 已经着手实行犯 罪, 具 , 明显 的划定 范围 的空间 , 有 置于 其中 的财物则 直接处 于物主
如何 认定 盗窃罪 的既未 遂 , ~直 都是 见仁见智 、 观点不 一。
纵观 国内外刑 法理论 , 定标 准主要 有接触 说、 认 移动说 、 转移 说 、
隐匿 说、 取得 说、 失控说 、 控制 说 、 失控 说+ 控制 说等 , 其中控制 说 之 内。 凡是有特 定 范围的场 所 , 物主 的控制 空间及 于该场 所 内的
盗窃 控 制 空间 既遂 未遂
物的控制方式等方面探索了盗窃既未遂的判断。
中图分类 号 : 941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9 9(OO0. 2 2 lO 522 l)41 - 30 失有 效的控 制 , 时就成 立既遂 。 此 2场 所控 制空 间, . 即将财物 置于相对 独立 、 对隔离 的场所 相
L g ly tm An o it e a S se dS cey
己1年 月 下 口口 4 ( )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提问:
你好,请问什么是盗窃未遂?
贵阳律师解答:
第⼗⼆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的;
(⼆)以珍贵⽂物为盗窃⽬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

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采⽤破坏性⼿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重罪从重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试论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试论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 维护社 会秩 序 和公私 财产 安全 的 问题 , 同时也 涉及到 对 于犯 罪嫌疑人 定 不定 罪 、 处 不处 罚 的重大 问题 , 所 以我们 要加 强对 盗 窃既未遂 认 定标 准的认 识和探 讨 ,对公正 公 平的判 断刑 事盗 窃 既遂 与未遂 意 义重 大。本文 从 简介刑 事盗 窃罪未遂
状态, 即是否 是在 主观 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客观 上 是否是 通
( 四) 失 控 说 主 要 缺 陷
过秘密 窃取 等手段 而获 取财产对 其控制 的 , 或者 是否有 其意 志 以
外的某 些 外在 原 因等 等 。 所 以简而 言之 , 盗窃 罪既遂 与 未遂 的区
这 一理 论 的缺 陷也 很 明显 , 因为失控 说太过 片面 , 其 片面 的
上造成 了很大 的影 响和 困惑 。 因此 , 如何 正确 的认 定和判 断刑 事
( 二) 转移 说 的主要 缺 陷 .
盗 窃 既未遂 , 对 发展 我 国和谐社 会意 义重 大 。
这 一理论 的缺 陷主 要表现 在两 点, 首先是 , 盗 窃罪 是指 盗窃公 私财物 数 物 被移 离现 场与 否是 不 能够判 定犯 罪人 是否 实现 了非法 占有财 额较 大或 者多 次盗窃 、 入 户盗 窃、 携带 凶 器盗窃 、 扒窃 的行 为 。 而 物 的 目的 的, 因为没 有一 个转移 距离 的标准 去衡 量 , 其 次就 是理 这 样 的盗窃 一般意 义上是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的, 秘密 的去窃取 公 论 没有 与实 际结合 , 理论 上成立 的东 西 , 现 实中采 用起来 不一 定 共 或 私人 财物 。 据 我 国犯 罪率 的统 计结 果显示 , 盗 窃罪 是我 国历 适 用 , 有 时候 甚至 用起 来有 点牵 强附会 。 来 最高 频发 的财产犯 罪之 一 , 所 以完善 和透 析盗 窃罪未 遂与 既遂 的标 准学说 是关 系到能 否正确认 定和适 用刑法 的 , 以及 能否 有效 ( 三) 藏 匿说 的主要缺 陷 这 一学 说显 然 在表 面 上就 把行 为人 对所 要盗 窃财物 实 际所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袋 . 乙 口袋 内 的 2 0 将 0 0余 元 现 金 盗 出, 刚 转 身 准 备 但
离开 即被 乙发 现 , 随后 乙及 其 妻 丙 两人 合 力 追赶 甲 , 后
罪 既遂 , 窃 滑 轴线 数 量 为五 根 。 我们 对 此 持 有不 同 盗 但
看法 。试 问 , 果 上述 两 案 例 均属 既遂 。 么在 案 例一 如 那
害程 度 亦没 有 达到 最 大化 。 只有 行 为人 按 主或
予 以藏 匿 ) 实 际控 制 被 盗 财 物 , 能 认 定 犯 罪 未 遂 。 并 才
[ 案例一 】 甲于一菜 市场 用刀 片划破 乙的上 衣 口
下如 果 A、 C、 由于 内 心醒 悟 , B、 D 在盗 出五 根 滑轴 线
线 已被 配 电室工作 人 员发 现 并抬 回配 电室。

后 就地 又 将 五根 滑 轴 线 塞 回配 电室 内 ,那 么 四人 行 为 应认 定 为 什 么 呢? 是 犯罪 既遂 后 的 中止 抑 或 是犯 罪 既 遂后 的悔 罪行 为 ? 罪 既遂 是 犯罪 的终 结状 态 , 就 是 犯 也 说 , 旦 认定 犯 罪 既 遂 . 行 为 就 不可 能 继续 向其 他 行 一 其 为状 态 发展 ,如 果 犯罪 既 遂 还 能 够 向其 他行 为状 态 转
得 被 盗 财 物 、 带被 盗 财物 脱 离案 发 现 场 ( 对被 盗 财 物 予 以藏 匿 ) 过程 中 因意志 以外 的 因素 而未 携 或 等 能 实际控 制被 盗财 物 , 应 认 定犯 罪 未遂 , 主要 原 因在 于行 为人 的主 观 计 划 尚未 完成 . 法益 的侵 都 其 对
2 1 年第 5 ( 01 期 经典 案例 ) 总第 1 4期 , 2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者:罗太平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

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行的观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既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从该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盗窃罪是典型的财产性犯罪,且系结果犯,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就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具体到盗窃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

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①以上结合盗窃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对既未遂的认定的方法与理论界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控制说”是一致的,该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致性的控制说。

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案例 : 某厂矿排 岩 车间排 弃 的废物 与周 围高地 自然形 成一 个 山坡状 料堆 , 犯罪 嫌 疑人 李某 伙 同牟 某 、 某 、 某等 人于 某 日 张 宋 夜, 从该 料堆 爬入 该厂 矿 盗窃 堆放 在排 岩车 间 内的废 旧设备 , 将 盗来废 钢铁 顺着 该 料堆 推下 去 , 并藏 于料堆 附近 的耕地 旁 。 在几 名犯罪 嫌疑 人取 赃 的时 候铍 巡逻 至此 的警 察 发现而 取走 赃物 。 盗 窃罪 的既遂 未遂标 准 , 向来 众说纷 纭 , 致有接 触说 、 大 失控 说 、 制说 、 控 失控加 控制 说 等论 点 , 目前通 说采 失控 说 , 财物 但 所 有人 失去 对该 财 物 的控制 即为犯 罪 既遂 。从 刑法 理论 的角度 讲, 要正 确认定 这一 标准 , 要科 学地 认 定某一 行 为是 否具备 盗 就 窃 犯罪 的构 成要 件 。 行为 人主 体 上系年 满 十六 周岁 的人 , 负完 即 全 刑事 责任 的人 , 观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主 客观上 以秘 密窃 取 为 手段 , 法使该 财物 脱离 事主 的控制 , 非 侵犯 了公 私财产 所有 权 。
施犯罪 的环 境 等作 出判 断 。
1大件 物 品等不 易 隐藏 的物 品 。 明确 的管理 范 围的 , . 有 以越 过范 围为 失控 。 如被 盗单 位位 于 其总 厂院 内 , 实践 中要判 断 该单 位 是否 是独 立核 算 的单位 , 如果 是独 立 核算 的单位 , 以被盗 物 则 品运 出该单 位为 失控 , 则要求 运 出总 厂才 能认 定 为失控 。 明 否 无 确 管理 范 围的 , 盗物 品从 原来 的位 置移 走 即为 失控 , 这种 移 被 但 动 是 否 要 求 有一 定 的 空 间距 离 呢 ?这 种 距 离 规 定 为 多 少 合 适 呢 ?这些 显然 需要我 们在 实践 中灵活 掌握 , 果 以一般人 无视 野 如 障 碍范 围为 界 限, 野 内但 有障 碍l 断 , 视 5 且 以障 碍 的 界限作 为判 断 该财物 是否脱 离所 有人 的 控制 为好 。 ‘ 2 贵重 、 . 易隐藏 的小件 物 品。一 般地 , 以行 为人将 该物 品 从 原 物主 的 口袋 、 包裹 内偷出放 入 自己的 口袋 及 包裹 中 , 或者 处 于 行 为人 的控制 之下 , 为 遂 。如货 币、 即 手表 等 。 3 货 币。 . 单独 把货 币作 为犯 罪对 象 来研 究盗 窃犯 罪既遂 、 未 遂 的 问题 , 看起 来有 点小题 大 做 , 实 际办案 中 以货 币为 盗窃 对 但 象 的犯罪 很普 遍 , 而且 货 币作 为一 股种 类物 , 研究 它作 为犯 罪对 象 的既遂 未遂 问题 也有 其独 到的特 点 , 为人 只要将 货 币窃 取到 行 手 并实际 占有 了 , 是 遂 。 就 4 有 价票 证 。 种 是不 挂 失或者 无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于这 . 一 对 种票 证 占有 为所 有 , 要 窃取到 手 , 只 即为 既遂 : 一种 是 可挂 另 失 、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有 其特 点 在于 行为 人不 仅要持 有 该票 证而 且要 与票 证上 登记 的权 利 人相 符或 掌握 密 码才 能获 得票 证 相关 的利益 , 因此 只是 占有该 票证 , 并不 意味着 财物所 有权 的丧 失 , 只 有将 财产 性的 权利 从系 统 中转 出, 是失控 。 盗 窃带 有密码 的 才 如 银 行存折 , 据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根 以行 为人实 际从银 行 存折 上支 出 的数额 作 为既遂 的 数额 ,没 有支 出的部 分只 作 为量刑 情节 考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心 地位 , 根 据 被 盗物 的 不 同特 性确 定 不 同 的认 定标 准 , 在唐 律 以后 的 历代 立 法 中 基本 都 沿 袭 这 种认 定 标 准 。 因此 , 对
必要对律文作 出更进一步 的分析。 唐律从宏观上将盗窃罪 的客体物分为器物之属、 阑圈系 闭之属、 放逸飞走之属及伴 随物 , 并对不同客体规定了不 同的标准 。现分别对其作如
尽管盗窃罪是最古老 的犯罪之一, 但是至今对其既未
类, 须 专 制在 己 , 不得 自由 , 乃 成 为 盗 。『 若 畜 产 伴 类 随之J ,
遂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现在的观 点大都 以西
方 刑法 学 为 参考 , 所 提 出 的各 类学 说 标准 , 在 认 定 既未 遂 时 忽 略 了居 于核 心 地 位 的被 盗物 的特 性 。 同时 , 立 法 上 又 无 详细、 明 确 的认 定标 准 , 以致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践 中对 其 既 未 遂 的 认 定标 准 也 是 游 离不 定 , 在 不 同 的时 期具 有 不 同的认
类, 须 出 阑 圈及 绝 离 系 闭之 处 。 『 放逸 飞走 之 属J , 谓 鹰 犬 之
这类物 品的特点就是重、 大, 必须借助外力 的作用才能将其
搬走 。 ( 二) 阑 圈 系闭 之属
唐律所谓“ 阑圈系 闭之属” , 是指马、 牛、 驼、 骡之类, 饲 养在 阑圈封闭场所 内的牲 畜。该类物 的饲养方式、 场所及
外便无更加具体 的法律规定。 唐律在前代的基础上 , 在《 唐
律 疏 议》 卷第 二 十 《 贼 盗》 “ 公取 窃 取 皆为盗 ” 条中, 根据 被 盗 物的特性, 分 别 规 定 了不 同的认 定标 准 , 具体 内容 如下 : 器物 之 属 须移 徙 , 阑圈系 闭之属 须 绝离 常 处 , 放逸 飞 走 之属须专制, 乃成盗。 若 畜产 伴类 随之 , 不 并计 。即将 入 己 及 盗 其 母 而子 随者 , 皆并 计 之 。 《 疏议》 日: 注云 『 器 物 之 属 须移 徙 J 者, 谓器物、 钱 帛之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及以上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既遂与未遂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盗窃既遂与未遂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由此,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doc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doc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作者:张仁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1期窃既遂、末遂的划分,不仅仅作为情节轻重的差别影响到量刑,许多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定罪。

关于盗窃既遂、末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室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

同时由于盗窃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使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犯罪形态的处理都存在很大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行为人李某为实施盗窃行为,在北京市大兴区长途汽车站附近,使用改锥等作案工具,正在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被一名巡逻民警发现,在李某骑上自行车,准备离开现场时,巡逻民警将其抓获。

[案例二]行为人郭某、闫某及邓某经预谋,冒充北京市朝阳区电力公司工作人员,雇佣吊车在该市大兴区中兴庄村,该村庄已经拆迁,无人居住,将停用的该村变压器从固定装置上卸下,装上货车,准备拉走时,被该村电工发现,当场抓获。

[案例三]行为人孙某在某商店内盗窃顾客手机后,逃出店外,被害人察觉后冲出店外追赶,并将行为在店外不远处抓获。

[案例四]行为人许某入室盗窃,将所盗一箱茅台酒扔出窗外待出门后取走,但其未出门便被抓获。

赃物追回。

以上几个案例,都涉及到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经常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由于只处罚盗窃数额达巨大以上的未遂,这就导致了盗窃数额未达到巨大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讨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十分必要。

二、盗窃罪既遂、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概况及比较分析(一)德日刑法理论界争议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取得说、转移说、隐匿说等四种。

接触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用手触及他人财物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取得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转移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由其所在场所往他处转移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摘要: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界分关系到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效的打击盗窃犯罪,所以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界上素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盗窃案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

本文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控制说能够帮助恰当的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并认为在司法实践具体运用控制说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全面的理解盗窃罪的内涵对于正确认定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学者们也对盗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其中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不仅直接影响到定罪更是间接的对量刑产生影响。

在刑法理论上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见解,形成了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控制说等学说,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具体认定也各不相同。

笔者通过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几种主要学说的分析,认为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采控制说较为合理。

一、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分的几种学说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而盗窃罪的未遂也由此可以解释为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盗窃行为的停止状态。

那么如何区分盗窃行为的完成与未完成,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呢?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接触说,该说认为判断盗窃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目标财物为标准,实际接触到该目的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接触到的为未遂。

盗窃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盗窃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盗窃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法律常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 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一、盗窃罪的金额标准如下:1、一般盗窃案立案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有以下成立条件:1、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2、盗窃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3、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用 的该村变压器从固定装置上卸下 , 装上货车 , 准备
拉走 时 , 被 该村 电工 发现 , 当场抓 获 。
案例三 : 行为人孙某在某商店 内盗窃顾 客手机 后, 逃 出店 外 , 被害 人 察 觉 后 冲 出 店外 追 赶 , 并 将 行
为在 店外 不远 处抓 获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3— 2 2
第 2期
张仁杰 : 盗 窃 罪 既 遂 与 未 遂 的 司法 认 定
( 一) 对“ 控制” 的理 解
此, 入 户盗 窃 中控 制 的标 准 是 行 为 人将 财 物 脱 离 具
有 控制 力 的场地 , 即为控 制 了财物 。
司法实 践 中 , 很 多 人 对 行 为 人 实 际 控 制 财 物 的

以上 的未遂 , 这 就导 致 了盗窃 数额 未达 到 巨大时 , 既 遂 与未 遂 的认定 , 直 接 决 定 了行 为 人 的行 为是 否 构 成 犯罪 。因此 , 讨论 认 定 盗 窃 罪 的 既 遂 与未 遂 标 准 十分必 要 。
二、 我 国刑 法理 论界 对 盗 窃 罪 既 遂 与 未遂 认 定
于盗 窃既 遂 、 末遂的标准 , 理 论 界 各 执一 词 , 由于 没 有 系统 的司法 解释 , 导致 在 司法 实 践 中相 同 的 情 节
因执 法者 认识 不 同而有 差别 悬殊 的处 理结 果 。 同时
案例 四 : 行 为人许 某人 室 盗窃 , 将 所 盗一 箱茅 台 酒扔 出窗外 待 出 门 后 取 走 , 但其未 出门便被抓 获。
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 准也各不相 同。文章通过对接触说 、 隐匿说 、 移动说、 失控说等判断盗 窃既遂、

浅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认定

浅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认定
成要 件 是 否 齐 备 的 基础 上 , 结合 被 害 人 对 所 盗财 物 的 占有 状 态 、 行 为 人 窃 取 时 的客 观 状 况 和 主 观 目的 是 否 实 现 及 财 物 的性 质 、 形状 、 体 积 、 重 量 等 因 素进 行 综 合 判 断 。从客 观 上 来 说 , 占有 是 指 事 实 上 的支 配 ,不 仅 包 括 物 理 支 配 范 围 内的 支 配 ,而 且 也 包括社会观念上可 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 也就是说, 不 定 要 求 行 为 人 直 接 或 具 体 的 占有 ,根 据 其 对 财 物 的 支 配 力 、 财物 的形状 、 性质 , 可 以认为其 占有财物的,便属于事实上的 占有 。 从主观上而言 ,占有只要求行为人对其事实上支配 的财 物 具有概括 的、 抽象的支配意识, 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 ,也 包括潜在 的支配意识。 从行为和手段上来看 ,这种 占有是通过 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 ,违 反物 主的意志,非法将财物 转移 为 自 己或第三人控制和支配来实现 的。 是行为人 自以为被盗物主不知 晓的窃 取, 都是为了排除物主对财物 的支配, 建立 自己的新 的支配关系。 因此 , 行为人只有成功地排除物主对所盗财物的控制并将 其完 全 置于 自己的实 际支配之 下,才能认定为该非 ( 下转第 2 页 ) 8
67
镰 飘 凝 52 4强
浙江 杭州 316 ) 12 5 文 章 编 号 : 8 9 5 (0 0- 0 8 0 10 - 2 X2 1) 9 0 2- 1 0 1
由嘉必市农科院李金军副研究员育成的晚粳新 品种 ,组合为 武育粳 7号 / 晶 l ( 水 号 日本越 光辐 射育成 )嘉 9 1 20 年 9 于 03 3月 经 省农 作 物 品审 会 第 二十 七 次 品 种审 定 会 议 审定 通 过 。该 品 种 2 0 、20 两 年 嘉 兴 市 区试 ,平 均 卣产 分 别 为 5 72公 斤 和 00 01 3. 537 6. 公斤。两年平均全生育期 18 5 。平均有效穗 2 . 5. 天 33万, 每穗总粒 189粒,结实率 8 . %,千粒重 2 . 0. 93 68克。据省农科 院植保所鉴定 ,中抗稻瘟病和 白叶枯病,感细条病 ,褐稻虱和 白 背 飞虱 。据农 业 部稻 ) 及 制 l质量 监 督 检验 测 试 中心 分 析 : K 5 f 1 糙米 率 、精 米 率 、整 精米 率 、 粒长 、长 宽 比、垩 白度 、透 明度 、碱 消 值 、胶 稠 度 、直 链淀 粉 含 量 、蛋 白质 含 量等 十 一项 指 标 达到 部颁 优质 米 一 级标 准 。该 品种 属 密 穗型 品种 , 育 期适 中 , 秆 粗壮 , 生 茎 分 蘖 力 中等 ,穗 型较 大 ,米质 优 。近 年 我 试 验和 示 范 ,表 现 十 分 突 击 ,推 广 种 植 前 景 广 阔 ,我 镇 2 1 引进 试 种 ,试 验 设 在 0 0年 我镇里都村汤家平畈一农户,面积 15亩,前作为绿肥,播种方 . 式撒直播 ,试种具体总结如下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控制说,实践把握
一、相关学说及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由于盗窃场所、时间、手段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历来存在争议。
2.在他人可自由出入的区域行窃的,如在商店、超市、饭店、旅馆等地方行窃,其既遂与未遂与不准自由进入区域则有所不同。如柜台型商店,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界限线,如结算区或检测门。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
2.被窃财物性质不同,也影响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如盗窃货币一般情况只要把货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盗窃有价票证的,则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及其他有价票证,如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这些证券,就意味着其实际控制了票面所标明价值额的财产,就应认定为既遂。其次,对记名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任何手续的提货单等,“只有既取得了票证,又到银行领取了存款,或者是到商店购买了货物,方能认定为既遂。”[⑦]因为,虽然行为人取得证券,但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财物和钱款。如果失主在行为人提取款物之前发现并采取挂失等措施,就应认为未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提取了货款才认定为既遂。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等,取得说为通说,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表面上似乎采用转移说的立场,但实质上却类似取得说。[①]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摘要: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详情请看下文: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司法机关经常办理的一种刑事犯罪案件。

由于犯罪阶段的不同,在定罪处罚中经常困扰着我们的办案人员,为了准确把握盗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谈点粗浅认识供同仁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

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

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

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

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

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

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

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和具体认定

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和具体认定
包 括 “ 实控 制 ”和 “ 能控 制 ”两种情 况 。 由于控 制程 度不 同 ,这两种 情况 下 的 “ 制范 围 ”也必 事 可 控 然 有一 定差别 ,以下将 分别论 述 。我 们 首先讨 论支配 财物 主观 方面 的要件 ( 占有 的意 思 ) ,行 为人 即
学 和 犯 罪学 研 究 ,武 汉 ,4 0 7 。 3 0 2
① 甘雨沛 、何鹏:《 国刑法 学》(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8 年版 ,第 9 19 2页 。 外 下 95 3 .3
失控 说 、控 制说 、失控+ 制说 、损失 说等七种 观 点。 控
关于 盗窃罪 既遂 未遂标 准 的上述观 点无 不具有 一定 的合 理性 。但笔 者认 为这 些观 点不 同程度地 存 在着 不足 ,并不 能完 整解释 盗 窃罪 既遂 的各 种情 形 。因此主 张 :普通 盗窃 行为可 以参 照失控 说 ,特殊 盗窃 行为可 以参 照损 失说 。 1 .失控说 。适 用于基 本盗 窃行为 ,主 要是 盗窃对 象为有 体动产 时 ,此时 只要 受害人 丧失 了对 自己 财物 的控制 ,不 管行 为人是 否控 制 了财 物 ,都应 当认 定为盗 窃 既遂 ,因为 盗窃行 为是 否侵害 了他 人财
转移 的时 间为 标准 ;隐匿 说主 张将 财 物 隐藏在 不 易发现 的场所 为标 准 。 我 国理 论界 在 吸取外 国学术 观点 的基础 上 ,对 盗 窃说 、转 移说 、藏 匿说 、
收稿 日期 :2 1—71 0 00 —l 作者 简介 :邓 小俊 ( 9 4) 18 一 ,女 ,湖 北 黄 冈人 ,汉 族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0 8级 刑 法 学 专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主 要 从事 刑法
额较 大” 的公私 财物 ,客 观 上可 能造 成公私 财 物损 失数额 较 大 时, 才构 成 盗 窃未遂 。 关键词 :盗窃 罪 既遂 未遂 中图 分类号 :D9 43 2. 5 刑 法 文 献标 志码 :B 文章 编号 :1 7 — 0 0 2 1 ) 5 0 1 6 6 2 12 (0 0 0 — 0 卜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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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一、盗窃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有:1、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①。

二、问题的引出被告人李某,男,20岁。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1日22时许,翻墙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签,又在两张空白线签上偷盖了校财务室专用章。

次日,被告人李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象带20盘,清洗带5盘,录象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380元,因当天是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李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的中止,盗窃罪的未遂还是盗窃罪的既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是盗窃犯罪的中止,理由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了犯罪,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应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成立犯罪未遂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人李某在盗到支票的次日到商店购买了价值2万多元的商品,只是由于当天是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须次日进帐后方能提货,李某出于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非法占有财务的目的,应属犯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盗窃罪既遂。

因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

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后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其行为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为犯罪既遂。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已窃得了某校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偷盖了印签和财务专用章,该盖有印签的空白转帐支票已成了持有人可随时购买货物的有价证券,即持有人李某已经实际非法拥有了该转帐支票代表的所有权,某校已失去了对该财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至于其在经过思想斗争之后未去提货,只是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表现,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考虑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理论争议及其缺陷分析(一)、争议盗窃既遂是盗窃罪的完成形态,盗窃未遂是盗窃罪的未完成形态。

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取得说、损失说和失控+控制说等观点。

接触说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财物为标准;藏匿说以行为人是否已把被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控制说以行为人已获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转移说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移离原在场所为标准;失控说以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保管人是否实际丧失对该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取得说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实际占有为标准;损失说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为标准;失控+控制说则是对失控说和控制说的合理因素予以采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使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脱离了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置于其本人实际占有之下为标准划分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凡是已经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也已经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尚未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或者所有人或占有人虽然脱离控制,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也未能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二)、缺陷与不足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司法机关机关经常办理的一种刑事犯罪案件。

盗窃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各种财物,既包括有形物(既各种可移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包括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既可以是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违禁品、非法所得等)。

由于实践中盗窃犯罪具体形态千差万别,再加上发案情形错综复杂,行为人对所盗财物的实际占有各不相同,因而上述诸理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具体作如下阐述:1、对于接触说而言,“接触”不等于“占有”,也不必然导致既遂,其有悖于盗窃罪之主观特征,扩大了盗窃罪的既遂范围。

2、对于藏匿说而言,缩小了行为人对所盗财物实际占有的手段范围,将所盗财物加以藏匿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

3、对转移说而言,一则将所盗财物转移至多长距离算即遂难以界定,二则对所盗的无形财产大多难以将之转移,三则转移并非非法占有之实现,因而存在较多不妥之处。

4、对损失说而言,并非所有既遂的盗窃行为都要损失公私财物,这样界定无疑会缩小了“非法占有财物”内涵。

5、对取得说而言,单纯以手接触财物不属既遂,但也无须将财物转移现场或隐匿起来才构成既遂。

其实,“取得”并不等于“非法占有”,仅为其前提之一,否则,对盗窃既遂所界定的范围过宽。

比方说,某甲在一家大商场盗取得一部手提电脑在出该商场大门时被保安察觉并扭送派出所,其虽先行取得财物,但也只能构成盗窃罪未遂。

6、就控制说而言,在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与行为人实际控制该财物同时并存或紧接发生时,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不存在异议。

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却有不同理解。

举例说,某甲在其友某乙家窃得钻戒三枚和金项链两条,因怕其友查觉,遂将之藏于院墙瓦上一隐匿处,以备次日再伺机取走,未及取走而案发。

持此说者亦存在两种看法:有的认为,这时行为人未能实际获得对首饰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有的则认为,首饰已脱离物主的控制,已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首饰藏匿处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其次日便可伺机取走应属犯罪既遂,由上述分歧可见控制说之局限性。

7、对于失控说而言,在某些情况下,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也没有取得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结果并不存在,此时,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例如,某甲窃得瘫痪在床的某乙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0元)时,某乙查觉并大呼“抓贼”,在周围群众的追捕下,某甲在慌忙逃离现场后不慎将钱包掉进某乙家附近的大河里,可见,只采纳失控说亦不足取。

三、笔者的观点与理由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解释,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认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实施故意犯罪并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未能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未遂。

二是“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

主张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犯罪目的,达到犯罪目的的是犯罪既遂,未达到犯罪目的的是犯罪未遂。

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

至于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在各类犯罪里则可以有不同的表现。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而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难以把既遂与未遂正确区分开来,因而不够全面和确切:其一,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应为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未遂。

例如,诬告陷害罪以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犯罪完成和既遂成立的标志,而不是以行为人达到了诬陷他人并使他人负刑事责任的目的才构成犯罪既遂②。

其二、虽然有不少犯罪是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但它不能作为一切犯罪既遂的标志。

例如: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第105条、114条、117条等的危险犯、举动犯就不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而“构成要件说”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供司法实践遵循贯彻,而且能适用于一切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直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区分各犯罪停止形态的标准。

我认为,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实行我国刑法理论中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说。

换言之,应以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

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是以所有人或占有人脱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还是以行为人对财物的获得为标准?我认为,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本人的非法占有。

因此,“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即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和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财物的失控。

我认为,在理解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上,采取“失控+控制”这一学说更为科学,理由如下:第一,犯罪的既遂就是犯罪的完成。

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财物既已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已实现,犯罪即告完成,理应认为是盗窃既遂。

第二,失控+控制说反映了盗窃罪的法定内涵。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罪的内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客观上的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的本质特征。

占有就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二者含义是相同的。

非法占有被窃财物,就是实际控制该财物。

盗窃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换言之,即以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失控+控制说正是把握盗窃罪的内涵,以是否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作为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第三,失控+控制说反映了盗窃既遂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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