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太平洋财产一切险条款(12.07)【范本模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一、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投保人)和乙方(保险公司)签订,以保护甲方持有的机动车辆免受意外损失和法律责任的保险合同。
本合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根据双方的约定规定保险的范围、条款和费用等事项。
二、投保信息1.甲方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地址:–驾驶证照片或号码:2.被保险机动车信息:–车牌号码:–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使用性质:–注册日期:–新车购置价:–上年度保险单号:三、保险责任1.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照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最高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遭受碰撞、火灾、爆炸、意外倾覆、自然灾害等情况下,负责赔偿修复费用或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将对甲方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三者因甲方的机动车辆使用而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其他附加险–不计免赔率险:保险公司在赔偿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不计算免赔额,全额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发生意外时,负责赔偿驾驶员和乘坐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残疾赔偿。
四、保险费用1.机动车辆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用计算公式: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2.其他附加险费用:–不计免赔率险费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费用:五、保险条款1.申报事项: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期止。
3.保险索赔: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事故证明和损失情况。
4.保险解除:本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除:–甲方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投保信息不真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六、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太保(备案)[2009]N89号-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名称]乙方(保险公司),[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名下的机动车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2. 保险范围具体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险别和责任为准。
第二条保险金额。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保险金额]元整。
2. 保险金额根据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保险期限。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2. 保险期限届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保险,应在保险期满前与乙方协商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费用。
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为人民币[保险费用]元整。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索赔和赔偿。
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索赔资料。
2. 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定损失,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其他约定。
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太平洋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以下简称为“车主”)住址: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住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是机动车的合法所有人,拥有该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鉴于乙方是一家合法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一条被保险车辆的情况1.1 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码: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购买日期:车辆颜色:是否贷款购买车辆:1.2 附加设备和改装情况:车辆是否安装了附加设备:若有,附加设备名称和价值:车辆是否进行了改装:若有,改装方式和改装后的价值:第二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2.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交通事故责任险:保障因车辆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2)全车盗抢险:保障因车辆被盗抢或发生抢劫造成的财产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保障因车辆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
(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车辆上乘坐人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的经济赔偿。
2.2 保险金额:交通事故责任险保险金额: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费和支付方式3.1 保险费及缴费方式:本保险合同的总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3.2 保险费的计算和调整:保险费的计算以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为准。
如果保险公司调整了保险费率,甲方同意按照新的费率进行支付。
第四条维修和理赔4.1 车辆维修: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车辆维修。
4.2 理赔:甲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维修发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将按照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进行理赔。
第五条合同期限和解除合同5.1 合同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5.2 解除合同: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
车险合同条款
车险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
1. 车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电动车等。
2. 被保险车辆的具体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二、保险责任。
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车辆损失或损坏。
2. 保险公司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间和保险费。
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
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
四、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1. 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一定比例或金额,超出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最高赔偿金额,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
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项。
六、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
1. 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协商选择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七、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合同签订,以昭双方认同。
以上是一个车险合同条款的范本,如果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制,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合同范本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H01Z0709092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84号)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9]98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23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
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84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09〕78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主险):A02H03Z01090923;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A02H03Z02090923;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主险):A02H03Z03090923;
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主险):A02H03Z04090923;
5、自燃损失险条款:A02G01F01090923;
6、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2H03F02090923;
7、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A02G01F03090923;
8、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A02H03F0409092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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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精)教学内容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 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3
(六)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及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上 述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 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一)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的部分;
(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事故责任免赔”和绝对免
赔”部分;
(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四)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 费、律师费、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超过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已赔付的部分;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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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篇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罢工、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六)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车辆或营业性客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十)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二)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依下列规定确定:(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二)部分损失: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1.按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2.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按本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下列档次中选择确定:(一)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七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二)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条保险期限和保险费(一)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
(二)本保险合同具体收费、退费标准以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为准。
(三)本保险每份保单设最低保费限制。
每份保单最低保费为100元,保单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合同生效后退保时,实缴保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收。
本款中实缴保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保时,保险人按已了责任期应当并已经实际收到的保险费。
保险人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包含在实缴保费中。
(四)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保险费后,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五)投保的某一险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整个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对其它未出险险种按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保险费后,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赔偿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必要、合理的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金额/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篇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XX-05-07本条款适用于以下地区:广西、黑龙江、青岛、山东、陕西、重庆,其它地区请查阅《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