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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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合同法给合同下的定义,的确让一个没学过法律知识或者是非法律工作者听来起确实有些难以理解。个人给大家简化理解一下,通俗点讲合同就是契约,是几方当事人就某一件事或者某一样物品达成一个共识,而形成的具有书面文字约束力的协议。

1我们常见的合同类型

常见的合同类型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赠与合同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合同应当具备的十大条款都有什么呢?

一起来看看,也便于您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加以识别和利用。

01合同的主体,解决“是谁”的问题

一份合同,必须要有订立的主体,即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等基本信息。

比如,两个自然人签订合同,合同主体就是张三与李四,两个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就是两个法人单位,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与山东泰安公司。

签订合同时就“合同主体”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一致,法人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及企业印章一致,应明确合同对方的住所或者地址、身份证号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不能用笔名、别名代替真实姓名,或者以项目部、管理部、分中心此类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法人签订合同。

02合同标的,解决“是什么”的问题

合同标的,就是指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注意,合同中应当把合同标的物写清楚,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尽量详尽,如要买卖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颜色、重量、包装等特征。

03数量,解决“多少个”的问题

如:甲方向乙方采购某型号的污染处理泵“2台”。

注意,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04质量条款,解决“产品瑕疵”的问题

产品质量是我们购买某样货物最为关心的核心问题,可能如您会选择购买四、五千元的华为、苹果手机,却少有花500元购买不知名品牌手机是一个道理,质量是产品的生命线,在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中必须要制定好质量担保条款。

例如,我们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中为客户这样设定质量条款:

A、全部货物实际交付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次日起的2年,卖方对其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行为相关专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B、质保期内,买方拥有获得保修服务的权利,卖方应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运转或者使用良好,卖方对于货物的任何不足、缺陷或者故障负责,在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但是因货物使用方的故意毁损或者破坏行为的除外。

C、由于卖方货物质量问题更换后的货物或者配件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该质保期自更换完成且经使用方最终用户书面认可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隐蔽性的、不易发觉的缺陷,即使超过质保期限,卖方仍然承担免费维修或者更换义务,且应同时向买方或者货物使用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在合同中我们最好写明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合同法规定,如果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的,按照普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05价款或者报酬,解决“钱”的问题

除了购买标的物的质量、品牌是我们选择与否的关键外,其倒底多少钱,什么价款,更是我们决定是否要交易的核心条款。

因此,在价款商谈确定好之后,合同中关于价款的描述尤为更要。

注意,表明价款或报酬时,要写明单价和总价;如果有价款计算方式的,计算标准必须明确到位;合同正文中约定的合同金额应前后一致,大小写一致;支付方式,应写明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支付期限、履行价款哪方负责、具体的收付款银行、开户名、

账号等等这些相关信息也必须具体明确。另外提醒您注意,价款中是否含税?先付款还是先开发票再付款?发票要求形式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0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交付”的问题

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时间节点等必须明确、具体且不产生歧义,实践中常因该条款导致责任承担的问题。

举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买方工程进度需要,制定设备供应计划。卖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且预付款到账后60天内接到买方发货通知后发送设备到现场。

针对该约定,条款中的60天如何理解?是合同+到账后+发货通知的60天内发货?还是合同+到账后的60在内发货,通知可以大于60日?

为什么这么问,原因很简单,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将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这个合同以整体合同条款约定来解释,如果是适用第一种解释则出卖方没有违约发出货物,而如果是适用第二种解释则出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发货,构成违约,是否违约是决定守约方能够单方解除合同的关键因素,换句话说,该条款直接决定了是出卖方违约还是买售方违约,可见不得马虎半分。

07违约责任,解决“谁来为我负责”的问题

我们常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依法定,意思就是在一份合同当中,如果双方进行了约定,且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合同双方或者几方当事人就要遵守,不得违背。这也是契约自由的最高精神体现,所以一份合同的约定可以说最为重要。没有了约定,一旦一方干了坏事、出个格,受委屈的一方想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就比较困难,此时您只能去找律师苦苦的翻阅法律规定,看看对于违约方干的这些坏事您有什么办法和途径可以解决。与其如此大费周章,不如在合同条款中对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进行约定来的更为便捷,更加有的放矢,更能体现出合同的特殊性,追究违约方责任就更加明确、具体。

举例,您可以这样制定违约条款: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实际结算该阶段的设计费。设计人发生较大工作过错,经过发包人督促不予整改或者虽经整改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不但不能取得设计费,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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