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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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171号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171号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171号文]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建建〔2007〕64号)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建建〔2006〕35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安监司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3]48号)分为质量特别重大事故、质量重大事故、质量大事故、质量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局所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在铁路局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中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在一定时间内作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的处理。

第七条对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3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标挂钩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标挂钩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标挂钩办法引言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是保障铁路交通运营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和质量问题,给人员财产安全和交通运营带来潜在风险。

为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将招标与安全质量事故挂钩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标挂钩的办法,并提供一些相关的建议。

安全质量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在铁路建设工程中,安全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维修、保养和运营过程中,由于违规操作、设备故障、不良天气等因素所导致的事故和质量问题。

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安全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几类:1.人员伤亡事故:指在施工、维修、保养和运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死亡的事故。

2.设备故障事故:指由于设备故障引起的事故,包括设备故障导致的工程停工、设备损坏等。

3.环境污染事故:指在施工、维修、保养和运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事故,包括水源、土壤、大气等各种环境污染问题。

4.施工工艺事故:指由于施工工艺不当引起的事故和质量问题,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问题。

招标与安全质量事故挂钩的原因和意义招标与安全质量事故挂钩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和意义:1.提高企业竞标意识:通过将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标挂钩,可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安全质量管理,提高对安全质量的重视程度。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标意识,激发企业竞争力,提升服务品质。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招标与安全质量事故挂钩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合同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比如降低安全质量要求、压缩施工周期等。

通过挂钩的方式,可以促进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得到充分保障。

3.规范企业行为规范:招标与安全质量事故挂钩可以强化对企业的安全质量要求,规范企业行为规范。

挂钩将安全质量事故作为评判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从而迫使企业更加注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减少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招标与安全质量事故挂钩的具体办法为了实现招标与安全质量事故的挂钩,可以采取以下几点具体办法:1.制定明确的安全质量评估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估标准,以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率、严重程度等指标作为评判企业的重要依据。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

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1)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 铁总建设【2014】290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 铁总建设【2014】290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铁总建设[2014]290号)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12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2个月,主要责任的9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4个月,主要责任的3个月,重要责任的2.5个月,次要责任的2个月。

成都铁路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挂钩考核办法

成都铁路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挂钩考核办法

成都铁路局文件成铁建设〔2012〕207号━━━━━━━━━━━━━━━━━━━━━━━━━━━关于重新发布《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建设指挥部: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挂钩考核办法》予以重新发布,请认真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发《关于重新印发〈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成铁建设〔2011〕465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1 —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挂钩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我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辖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大中型基建项目、更改项目及外委代建项目)及在成都局管辖范围内各客专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通过对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资格审查直接挂钩考核,并针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问题,依据问题的分类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分。

问题记分将直接影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我局投标项目的资格审查结果。

记分结果每月累计,以6个月(含当月)为有效记分期。

有效记分期内,施工、监理单位累计记分与单位是否通过投标项目资格审查挂钩,其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记分累计与资格审查挂钩对应表记分累计(以字母S表示) 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项目 备注 S<10 不限制10≦S<20 更改项目及外委项目20≦S<30 铁路大中型基建迁改工程、更改项目及外委项目S≧30 铁路大中型基建站前、站后、迁改工程,更改项目及外委项目— 2 —第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有效记分期内的累计记分(以下简称累计记分)达到表1对应的分值时,可通过限制其投标项目资格审查进行冲减,冲减分值见表2。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9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90号

第九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总公司事故通报发布之日起,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12-18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3-6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死亡7-9人的,在3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死亡5-6人的,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1.5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3.死亡3-4人的,5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四)发生一般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死亡2人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死亡1人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

(五)建设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含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进行分析,并对其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总公司,总公司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由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12-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24个月,主要责任的20个月,重要责任的16个月,次要责任的12个月。

(二)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8-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5个月,重要责任的12个月,次要责任的8个月。

(三)较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9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9个月,主要责任的8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四)一般事故。

1、A类事故,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3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

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铁总建设-[201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146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仍执行原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4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2023年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

2023年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

2023年第1期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2023-02-21一.单选题(共60题,共60分)1.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开通后由()接管。

(1分)A.建管单位B.建设单位C.运营单位D.设备管理单位2.在悬臂施工中,挂蓝预压相对0#块托架预压多余的一项任务是()。

(1分)A.测试体系的弹性沉降量;B.消除体系的非弹性沉降;C.测试体系的弹性刚度D.测试体系的安全性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一般事故上报()。

(1分)A.国务院B.国家铁路局C.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D.中国铁路总公司4.铁路建设“要始终把()。

作为铁路建设的‘生命线’,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标准化管理,加快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1分)A.组织协调B.投资控制C.协议管理D.质量安全5.铁路建设项目的准化管理的重要依据是( )。

(1分)A.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参建单位B.保证工程质量安全C.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D.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6.《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检查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合格率必须达成()。

(1分)A.50%B.75%C.95%D.100%7.《关于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铁路隧道风险评估内容按阶段拟定,可研阶段的风险评估在()基础上进行,重要对隧道线位、初步方案及也许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

(1分)A.初测B.定测C.超前地质预报和围岩量测D.风险防范分析8.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1分)A.责令整改,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B.责令立即整改,杜绝安全质量隐患C.立即组织调查组,查明违规行为,惩处负责人D.责令限期整改9.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协议价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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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
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 290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2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
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二) 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12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2个月,主要责任的9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三) 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4个月,主要责任的3个月,重要责任的2.5个月,次要责任的2个月。

(四) 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1-3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3个月,主要责任的2个月,重要责任的1.5个月,次要责任的1个月。

(五) 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情节,建设单位在1-2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对于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加重处理。

第九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总公司事故通报发布之日起,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12-18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二) 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3-6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三) 发生较大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 死亡7-9人的,在3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 死亡5-6人的,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1.5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3. 死亡3-4人的,5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四) 发生一般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 死亡2人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 死亡1人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

(五) 建设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含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进行分析,并对其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总公司,总公司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由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12-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24个月,主要责任的20个月,重要责任的16个月,次要责任的12个月。

(二) 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8-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5个月,重要责任的12个月,次要责任的8个月。

(三) 较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9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9个月,主要责任的8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四) 一般事故。

1. A类事故,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3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若负重要责任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
标。

2. B类事故,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若负重要责任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监理企业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负重要责任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3. C类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自第二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

(五) 由于工程建设引起的旅客列车事故,重大事故比照特别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比照较大事故、一般B类事故比照一般A类事故进行加重处理。

因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造成旅客死亡的事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不接受投标时间或招标项目个数,包括已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但未发中标通知书的项目。

第十二条 五年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特别重大事故的、一年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重大事故的、六个月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较大事故的或三个月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一般事故(不含铁路交通一般C、D类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起,不接受投标的时间或次数加倍。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按照事故等级对应不接受投标时间或次数的1.5倍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发现后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在不接受投标期间再次发生事故的,不接受投标时间和次数按本办法累计后顺延。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稳定事件或参建单位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根据情节轻重,参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被处理的单位,不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返工、返修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安全监察司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9) 27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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