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人民政府

合集下载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乡村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乡村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乡村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怀政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乡村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十四五”时期怀柔区乡村振兴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1年10月9日“十四五”时期怀柔区乡村振兴行动计划2021年10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也是怀柔聚焦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系统推进“五态”建设、全力开创以科学城为统领的“1+3”融合发展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

怀柔区作为首都的生态涵养区,辖14个镇乡、2个街道、284个行政村及36个社区。

农村区域广,农村人口多,农业农村转型发展任务重。

“十三五”以来,怀柔区委、区政府紧紧围绕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持续优化提升“以生态涵养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会议休闲、影视文化为支撑”的“1+3”发展格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抓重点、补短板、强基础,探索走出一条符合怀柔实际、彰显区域特色的乡村振兴发展道路。

《“十四五”时期怀柔区乡村振兴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北京市怀柔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重要组成,是指导全区“十四五”期间有序推动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怀政发〔2021〕 7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条款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结合实际,现将《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11〕23号)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第十五条中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前置要件调整为:(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有效规划意见。

(二)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原则上不再需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单独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意见。

二、对第十七条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不再进行预评估。

三、对第二十一条中政府直接投资或补助的投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方案有效意见或“多规合一”会商意见可作为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的依据,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再征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

四、对第二十九条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依据文件,调整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规定执行。

五、对第三十五条中政府直接投资和补助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委托项目专业管理团队全过程管理,原则上不再实施代建制。

六、对第三十七条中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将资本金注入区属全资国有企业,由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怀政办发〔2020〕 35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0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要求,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100·365”科学行动计划,秉承“怀柔就是科学城,科学城就是怀柔”理念,加快构建以科学城为统领的“1+3”融合发展新格局,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推动怀柔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初步确立,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8.08
•【字号】怀政发〔2022〕 17号
•【施行日期】202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怀政发〔2022〕17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怀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2年17号附件—怀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张卓然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卓然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卓然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8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卓然;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卓然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卓然【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卓然【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警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20年4月3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柔区政府)针对张卓然提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书》,作出怀政复监字〔2020〕1号《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监督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张卓然于2019年6月18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保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村官办)政府信息”,其他特征描述为:“2015年5月11日中共渤海镇委员会向村官办提交了同意解除张卓然劳动合同的意见书,村官办是否作出决定解除张卓然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请给予答复。

”2019年7月5日,区人保局向张卓然作出(2019)第2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2号告知书)。

张卓然对上述答复不服,向怀柔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怀柔区政府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怀政复字〔2019〕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4号复议决定),撤销了2号告知书,责令区人保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执行期限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执行期限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30
•【字号】怀政发〔2021〕 8号
•【施行日期】202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
《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执
行期限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鼓励镇乡引进税源、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现将《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怀政发〔2019〕22号)执行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于符合上述政策的企业形成的财政收入分成,镇乡须在当年申请结算,跨年不予办理。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0.21
•【字号】怀政发〔2019〕22号
•【施行日期】201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的通知
怀政发〔2019〕2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补充(试行)
一、为鼓励镇(乡)引进税源,使各镇(乡)在稳定存量税源的同时更多的争取增量税源,对于镇(乡)当年新引进的非占地经营类企业,地方财政收入分成部分划归镇(乡)所有,即增值税纳税额的25%、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20%归镇(乡)所有。

二、本补充政策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要求,现将我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我区共划分为4个区片,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我区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三、本比例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比例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020年1月1日至本比例公布前,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齐差额的,参照本比例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四、区有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新旧政策平衡有序过渡。

五、本《通知》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1年8月10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怀柔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怀柔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怀柔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03
•【字号】怀政发〔2020〕 26号
•【施行日期】2020.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怀柔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通知
怀政发〔2020〕26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共计5项):茯苓饼制作技艺、“袁一贴”面瘫膏制作技艺、插花撒技法、景泰蓝制作技艺、焦家浸烙葫芦,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怀柔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共计5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怀政办发〔2020〕 29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0〕29号各有关单位:《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8日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统筹协调作用、优化政府服务能力、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政府办理效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是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加强固定投资项目技术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而搭建的,政府服务建设单位申报行政许可的一项预沟通、预协调机制。

第三条(运行原则)“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运行遵循“信息共享、便捷高效、协同推进”原则,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过程协调”的统筹引领作用。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区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选择“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服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生成。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预审机制)设立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预审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为研究梳理拟实施重点项目,形成项目库清单,原则上每年4月、9月召开预审会,梳理重点项目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3年7月25日怀柔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程序。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报请会议材料的审核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1.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重大调整;2.本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3.区级政府出资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共建设项目;4.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27
•【字号】怀政办发〔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保留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保留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怀政发〔2021〕 9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各项整改任务圆满完成。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领与户有所居第三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第五章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第六章历史问题处理第七章管理职责与监督第八章附则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有关要求,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农村宅基地实施村民建房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宅基地用地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经批准易地建设住宅或集中居住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四条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怀政发【2021】17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怀政发【2021】17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四五”时期怀柔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十四五”时期怀柔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结束——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8.13
施行日期
2021.08.13
文号
怀政发【2021】17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怀政发〔2015〕 3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怀政发〔2015〕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本区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监管责任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2.对已审批的事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对有关单位执行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_企业报告(业主版)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_企业报告(业主版)

级[台式计算机]
公司
1.9
2023-02-16
TOP3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本 北京宏鹏电脑有限
级[台式计算机]
公司
0.6
2023-02-16
TOP4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本 北京宏鹏电脑有限
级[基础软件]
公司
0.3
2023-02-16
TOP5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本 北京宏鹏电脑有限
级[基础软件]
TOP5
怀柔区怀柔镇红螺镇村、西三村 北京鑫乾建设有限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公司
711.5
2022-05-24
TOP6
怀柔区怀柔镇东四村美丽乡村建 北京宝德森建筑工
设项目
程有限公司
583.6
2022-06-29
TOP7
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卧龙岗村 北京开远建筑工程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有限公司
526.8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63
同比增长:80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8984.02
同比增长:322.4%
平均金额(万元)
¥160.43
同比增长:-54.7%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怀政发〔2016〕 59 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16〕59 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已经2016 年第12 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1日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16〕942 号),鉴于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对本区主要税种分成比例的调整变化,为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促进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一)适用范围在区本级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

(二)适用条件1.依法经营、纳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待企业财政奖励基数超过政府土地优惠后再享受本财政奖励政策。

3.通信、烟草、宾馆酒店、培训中心、度假村等类型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类型实体企业区内业务部分不在财政奖励支持范围。

4.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再享受本财政奖励政策。

二、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一)年财政奖励基数=年增值税*12.5%+年企业所得税*20%。

(二)对年区本级财政奖励基数50 万元(含)以上,且亩均区财政奖励基数8 万元(含)以上的占地经营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年区财政奖励基数低于100 万元部分给予40%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 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300 万元(含)—500 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500 万元(含)—1000 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1000 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

张春华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春华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春华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9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刘天毅【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春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春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春华【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武红梅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红梅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红梅【代理律所】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春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调取证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本案在案的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张春华向怀柔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怀柔区政府负有向张春华作出答复的职责。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8.13
•【字号】怀政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四五”时期怀柔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十四五”时期怀柔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怀柔区促进区域经
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7.01
•【字号】怀政发〔2022〕 16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财政政策》的通知
怀政发〔2022〕16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16〕5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后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2014年12月23日在怀柔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怀柔区财政局局长邴秀海各位代表: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大会报告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请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2014年,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财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服务保障APEC会议召开和“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不断创新财政改革,进一步促进了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2014年,我区区域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100亿元,同比增长12.7%;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30亿元,同比增长12.3%,完成年初预算29.1亿元的103.1% ,其中:区本级收入完成16.9亿元,同比增长11.1%,完成年初预算16.9亿元的100%;镇乡收入完成13.1亿元,同比增长14.0%,完成全年计划12.2亿元的107.4%。

全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93亿元,下降3.6%,完成预算76亿元的122.4%。

其中:区本级支出76.4亿元,与去年持平,完成预算61.5亿元的124.2%;镇乡支出16.6亿元,下降17.0%,完成计划14.5亿元的114.5%。

财政支出下降主要是去年市下达了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2亿元,本年仅2亿元,减少10亿元。

全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超预算17亿元,主要原因:一是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收安排支出0.9亿元,二是当年市财政追加专项支出16.1亿元。

超预算支出重点用于:教育支出1.6亿元,医疗卫生支出0.6亿元,农林水事务支出2亿元,城乡社区事务支出3.3亿元,科学技术支出0.4亿元,节能环保支出2.2亿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3亿元,公共安全支出3.9亿元,社会保障支出0.9亿元,商业服务业等其他方面支出1.8亿元。

全区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55.5亿元,其中,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等地块形成土地出让收入52.5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完成77亿元,主要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性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残疾人事业等。

政府性基金支出超预算63.12亿元,主要是土地出让金超收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性支出,以及市追加了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建设等专项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完成60万元,为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60万元,用于股权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数字是根据本年目前各项收支预计完成情况汇总的,财政决算编制完成后还会有些变化。

2014年,我区财政工作和预算执行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一)以税源结构优化为着力点,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2014年,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在充分发挥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组收协调机制作用的同时,继续围绕文化科技高端产业新区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

投入资金10.95亿元,落实区内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支持现代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同时重点推动了金融产业的发展,培植基础财源。

稳步推进“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兑现政策扶持资金0.3亿元。

在全区经济社会保持良好态势,结构调整有序推进的带动下,财政收入总体呈现“高开稳走”的态势,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主体税种分别增长了43%、8%和15%。

以食品饮料、汽车制造和制罐业为主的工业税收增幅为8%,基础作用明显;在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和强力组收的双重作用下,建筑业税收增幅达到20%;在财政政策的引导支持下,金融业税收增幅达67%,实现了快速增长。

区内税源结构更趋合理。

(二)以服务APEC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水平为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新面貌,为APEC会议提供更好的环境与服务,本年我区继续加大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一是加大基础设施投入。

统筹和调度资金42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投入10.4亿元用于怀长路、111国道二期、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环湖路工程等路网建设;投入4.7亿元支持怀柔医院特护中心和安保中心等服务设施建设;投入8.5亿元,用于电力、燃气、供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支出11.3亿元用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推进了空气清洁、水环境治理和雁栖湖生态示范区核心区公共景观绿化等项目;继续支持了平原造林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并保障了土地流转及后期管护的资金需求;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和减煤换煤、燃煤锅炉改造等项目予以了重点投入,为APEC会议的召开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是提高城市公共服务“软实力”。

公共安全支出 6.7亿元,主要对城区交通监控设施、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等项目进行了重点投入,提升警务装备水平,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为APEC会议的召开提供安全保障。

交通运输支出0.99亿元,同比增长57.1%,新开通了怀柔医院等便民公交线路,增加了电动出租车数量和新建了部分公交基础设施,提高了区内公共交通承载能力,方便居民出行。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同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支持出版了《雁栖湖畔》、《天下怀柔》系列丛书,支持制作怀柔城市形象宣传片、《长城内外》记录片,展示怀柔生态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成果,塑造怀柔良好的对外形象。

(三)以保障民生事业发展为导向,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存量调整和增量倾斜,继续加大民生领域资金支持。

2014年,用于民生方面支出63.2亿元,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68%。

教育支出12.55亿元,同比增长15.9%。

增加支出0.8亿元,确保了教师绩效工资提标和教育离退休人员增资的资金需求。

支持了幼儿园新建和改造达标,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缓解入园难问题。

积极落实中小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

投入0.89亿元用于职业教育发展,重点支持了职业学校设备购置和实训基地建设等。

农林水事务支出14亿元,同比增长17.1%。

投入1.1亿元,重点支持了板栗、蓝莓、生态观光采摘园等农业产业化项目,推动农业产业升级,促进农民增收;拨付山区生态公益林效益发展资金1.1亿元,支持涵养林业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拨付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补助资金0.97亿元,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生活环境;落实新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资金需求,继续支持沟域经济产业带建设,提高农村地区的整体发展能力。

社会保障支出9.93亿元,同比增长14.7%。

拨付资金2.03亿元,保障城乡居民福利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提标后的资金需求。

拨付城乡低保金0.54亿元,用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拨付资金0.65亿元,用于供暖燃煤补贴。

投入资金0.15亿元,支持就业安置和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保障民生之本。

医疗卫生支出7.9亿元,同比增长12.3%。

拨付资金1亿元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支出,在个人出资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筹资标准由680元提高到1000元。

拨付医疗设备和药品购置经费1.32亿元,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投入资金0.16亿元,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标的资金需求。

科技支出0.65亿元,同比增长10.7%。

对农业和工业领域的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等进行了专项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升级予以重点投入,促进产业发展壮大。

支持了全媒体科普视窗进社区工程和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加大科技投入向基层的倾斜力度。

(四)以完善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资金监督管理水平一是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出台了《怀柔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统筹使用结余结转资金打基础。

二是严格规范和控制行政运行支出。

出台了《怀柔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怀柔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

2014年前三季度“三公经费”支出5099万元,同比下降27.5%,预计全年“三公经费”支出下降20%以上。

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回头看”机制,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再检查,巩固监督检查成果;出台了《怀柔区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

四是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贯彻实施工作方案》,通过制定制度措施和严格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五)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进一步加快财政改革创新步伐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集中收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五位一体”机制,增强公共财政的整体效能,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贯彻零基预算编报思路,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强化预算管理和审核,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是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全区178家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公务卡改革范围,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为规范现金使用等财政财务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制定了《怀柔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为有效节约政府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1-11月份,我区共计送审项目573个,送审金额22.34亿元,审减金额为2.85亿元,审减率12.8%。

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对公务用车改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公务机票购买等工作进行了重点调研,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五是出台了《怀柔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怀柔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使评价指标体系更加科学完整,评价环节更加公开公正,结果应用更加注重实效。

六是继续推动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2014年我区政府预算和政府部门预算已全部进行了公开,2013年政府决算和30个部门的决算信息也进行了公开,并首次公开了汇总的区级“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2014年,我区财政收入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重点支出得到切实保障,财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受外部环境复杂、经济转型升级压力加大以及政策性因素影响,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难度依然较大。

二是财政支出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民生以及影响区内发展的重点领域资金需求量大,保障难度较高。

三是财政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改革范围需要向镇乡等基层扩大延伸,还需要精心组织。

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5年预算(草案)2015年,面对财政收入增长压力,以及产业疏解、民生和重点项目建设等大量的资金需求,财政收支矛盾突出。

同时,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方略和新《预算法》等系列改革要求,财政改革任务繁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