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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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商业秘密保护与保密协议

2024版商业秘密保护与保密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商业秘密保护与保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1.2 保密信息1.3 许可方1.4 接收方1.5 违约第二条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2.1 保护期限2.2 保密范围2.3 保密措施2.4 信息使用限制第三条保密信息的获取与使用3.1 获取方式3.2 使用条件3.3 信息共享限制第四条保密义务的例外4.1 法律要求4.2 公认的披露行为4.3 内部人员泄密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违约行为5.2 损害赔偿5.3 违约金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6.3 法律途径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 生效条件7.2 终止情况7.3 终止后的保密义务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修改条件8.2 补充协议第九条权利与义务的转让9.1 权利转让9.2 义务转让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1.1 合同完整性11.2 独立性原则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第十三条强制性条款13.1 强制性规定13.2 排除强制性规定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协议14.2 双方声明14.3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本合同项下,许可方拥有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许可方明确标识要求接收方保密的信息。

1.3 许可方许可方是指拥有或者控制着保密信息,并将其提供给接收方使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接收方接收方是指接受许可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并承诺承担保密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违约第二条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2.1 保护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期限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至保密信息成为公众领域的信息之日止。

商业秘密保密法律规定(3篇)

商业秘密保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保密义务、保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秘密保密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保密义务(一)权利人的保密义务1. 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应当对其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明确保密信息范围;(2)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仅向必要的人员提供;(3)对商业秘密的存储、传输、使用、处理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4)制定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5)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2. 保密协议:权利人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义务1. 保密义务: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使用、转让、披露商业秘密。

2.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一般与商业秘密的价值、行业惯例等因素相关,最长不得超过商业秘密被公众所知悉的时间。

3. 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密措施(一)技术措施1. 限制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仅向必要的人员提供访问权限。

2. 保密技术手段:采用密码、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3. 物理隔离:对存储、传输商业秘密的场所、设备进行物理隔离,防止泄露。

(二)管理措施1. 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要求、保密流程、保密责任等。

2. 保密培训: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3. 监督检查:定期对保密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责任(一)权利人的权利1. 请求制止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于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对其保密采取了相应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产生与使用离不开公司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技术成果、市场战略、客户资料等。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1.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2. 公司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因工作需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3. 公司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要求公司制定保密措施,限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要求员工承担保密责任。

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满足公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以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确保相关人员明白商业秘密的保密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安全管理系统: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出入管理、文件保管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3. 员工培训与教育: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4. 访客管理:对于来访的客户、合作伙伴等,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访客管理制度,限制访问范围,并要求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5. 监控与检测系统:公司可以安装监控与检测系统,对公司的信息系统和办公环境进行实时监控与检测,发现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我国商业秘密适用的法律(2篇)

我国商业秘密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体系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日益重视,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我国商业秘密适用的法律进行概述。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我国商业秘密适用的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九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第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十七条规定了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密条款,约定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其中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动者离职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离职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措施1.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采取保密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访问、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部管理等。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一)2024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一)2024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一)引言概述: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维护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因此,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和侵权的防范成为了法律法规的关注点。

本文将介绍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正文:
1.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
-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 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
- 非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
-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 商业秘密保护的标准
- 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和保护措施
3. 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和使用
- 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
- 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范围
- 商业秘密的合法转让和许可
4. 商业秘密的侵权和救济
-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 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措施
- 商业秘密的监管和追责机制
5. 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
- 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的重要性
- 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现状
-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改革和趋势
总结: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确保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

通过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加强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和使用,以及有效应对商业秘密侵权和提供救济措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手段和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不断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也将不断改革与完善,以应对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挑战和需求。

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或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至关重要,因此得到合理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下面将介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主要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中,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

该法对商业秘密的涵义进行了明确,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规范。

根据该法,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如盗取、购买、非法获取、公开、提供、使用等,受害者可以依照刑事法律法规进行起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民事赔偿制度,如停止侵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此外,该法也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如法律诉讼保护、保密审查和商业秘密保证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商业秘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得到了法律保障。

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中,合同当事人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披露、非法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更为详细的保密措施和条款。

此外,合同法也规定了保密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比如规定保密信息的通知、保密期限、保密义务的终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中,保护商业秘密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得知的企业商业秘密,应当依据员工保密义务予以保密。

否则,企业作为雇主可以依据劳动法规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比如终止劳动关系、追究赔偿责任、予以警告等。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然而,实际情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在企业内部要加强对员工保密意识和保密管理制度的建设,增加科技手段的应用,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等。

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内容:1. 技术信息: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技术秘密等;2. 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销售渠道、营销策略等;3. 其他商业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管理信息、战略信息等。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 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文件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熟知;(2)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实际的经济利益,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3.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合同保密:企业可以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2)技术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如设置密码、限制访问等;(3)人员保密:对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4)信息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限制信息传播范围。

4.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法律法规

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其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合同成立对对方有重大不利。

三、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1. 保密信息范围:明确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2. 保密义务:规定保密义务人不得泄露、使用、复制、转让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保密期限:约定保密期限,通常为劳动合同期限、项目合作期限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

4.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四、总结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等。

在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法律规定(3篇)

商业秘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一项重要资源,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以下简称《商业秘密法》)。

本文将对《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 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的内容应当是未公开的信息,即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晓和容易获得。

2. 具有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应当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 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4. 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应当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根据《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1. 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图纸、技术数据、技术秘密等。

2. 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方法、市场分析、客户名单、货源信息、商业计划等。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 窃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 传播:泄露、披露商业秘密。

3. 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商业秘密。

4. 购买、销售:未经权利人许可,购买、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

5. 擅自公开: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公开商业秘密。

五、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 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和保密责任。

(2)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

(3)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场所、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保护。

(4)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进行加密、标记、限制访问等。

2.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职责。

员工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协定(2024版)

员工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协定(2024版)

员工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协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1.2 离职员工1.3 竞争对手1.4 保密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2.1 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2.2 保密信息的范围2.3 保密期限第三条保密措施3.1 离职员工的义务3.2 信息安全3.3 信息加密与存储第四条保密协议的终止4.1 保密协议的有效期4.2 提前终止条件4.3 终止后的保密义务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5.2 赔偿责任5.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的解决方式6.2 诉讼地点与适用法律第七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7.1 修改条件7.2 补充协议的效力第八条通知与送达8.1 通知方式8.2 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第九条权利与义务的转让9.1 权利义务的转让条件9.2 转让的有效性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1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 解除条件11.2 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第十二条一般条款12.1 完整协议12.2 取代前协议12.3 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十三条双方信息13.1 甲方信息13.2 乙方信息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语言版本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修订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1)客户名单及其联系方式;(2)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配方、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3)市场计划、销售策略、广告策略等经营信息;(4)财务报告、成本数据、定价政策等财务信息;(5)其他具有商业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1.2 离职员工本合同所称离职员工是指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

1.3 竞争对手本合同所称竞争对手是指在业务领域与甲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1.4 保密信息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

最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最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最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了侵犯中国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或为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商业秘密界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商业信息是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任何类型和形式的信息。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或者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二)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三)该信息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掌握的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四)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或者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五)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信息,进入公开领域后相关公众可通过观察、测绘、拆卸等简单方法获得。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责任以及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 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应当是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涉及公众领域。

2. 具有经济利益: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收益、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等。

3. 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

4. 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他人非法获取。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责令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罚款:对侵权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损失程度确定。

4.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1. 行政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

商业秘密保护法新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法新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法新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最近,商业秘密保护法迎来了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对商业秘密保护法新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客户资源信息等。

新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为企业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离不开切实可行的措施。

新规定强调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以确保其不被泄露或不当使用。

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密码保护、访问权限限制、保密协议等。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应的保密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责任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新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为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自其形成之日起持续三年,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超过三年的,保护期限自最后一次更新、变更之日起持续三年。

侵犯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四、商业秘密诉讼的程序和要点当商业秘密权益受到侵害时,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和要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及时报警、收集证据,并在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至关重要,法院也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五、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新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确保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商业秘密_法律规定(3篇)

商业秘密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全面、系统的了解。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特征(1)秘密性: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保密性:权利人需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

(4)权利人特定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具有特定性,即只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 法律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的定义、特征及权利人享有的权利。

(2)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3)第十一条:规定保密义务。

2. 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 内部管理(1)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责任分工等。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确保保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加强内部监督:定期检查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保护(1)签订保密协议:与合作伙伴、供应商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保密义务。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高商业秘密的市场竞争力。

(3)防范竞争对手:关注竞争对手动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商业秘密泄露。

【最新】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最新】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内容及密级管理第四条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五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及技术合同等)。

(一)技术秘密:1、工艺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产品技术标准、新产品鉴定资料、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技术总结、技术通知等;2、工程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非标生产设备资料、工程设计(包括图纸及草图)、电器(仪表)设计等:3、生产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生产配方、产品的制造方法、生产过程的检验、试验及最终检验、试验方法、生产过程中的原始质量记录。

(二)经营秘密:1、销售信息资料:公司经营决策、营销计划、定价策略、销售网络、客户信息、商业函电(包括电子邮件)、合同订单等;2、采购信息资料:主要供应商信息、进价策略、采购渠道、主要原材料指标等;3、财务信息资料: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成本核算、存货核算、长期投资核算,工资核算、销售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外部会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

(三)管理秘密:1、公司资本运作信息资料: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等;2、人力资源信息资料:公司人力资源计划、人力资源结构、薪酬方案,员工档案等信息资料;3、企业管理信息资料:公司整合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结果:公司内部考核体系的方案,核算过程,核算方法,核算结果;4、档案信息资料:公司档案室的各类信息资料:5、电子信息资料:公司ERP信息资料、服务器备份数据资料、各部门电子档案、电子邮件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等内容。

例如,该法规定了未经许可获取、公开、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
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并给予合法权益人维权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商业
秘密保护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要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或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责任和义务,要求公司合理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专利保护,即当商业秘密属于实施专利发明所必需的技术信息时,享有保护的专
利权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此外,中国还有一些各行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
进一步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为商
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维权机制。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集团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技术管理信息。

第三条企业经营、技术管理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及失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企业经营、投资、财务、科技、知识产权、信息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客户信息、经营数据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政治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是什么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是什么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是什么商业秘密从古⾄今⼀直就是商家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的“秘密武器”。

如今,情报已经被国际公认为是企业继资⾦、技术、⼈才之后的第四⼤⽣产要素。

国外企业在抢占中国市场的商战中采⽤了⼤量先进的情报⼿段和成熟战略。

对于保密意识相对淡薄的⼤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严重的危机。

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成为每个企业必须做的事情。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是什么因此,我国很多法律对于商业秘密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是解除或者是终⽌劳动合同之后的⼀段期限内,不得利⽤企业(公司)的商业秘密进⾏个⼈牟利的相关活动。

2、如果不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企业允诺前,不可以擅⾃披露,或者是使⽤或者是允许他⼈进⾏使⽤,其所掌握相关的企业商业秘密进⾏牟利。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商业秘密保护更多的是强调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或者是保密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4、权利⼈的职⼯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5、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的。

从与商业秘密的权利⼈是否具有约定义务的⾓度,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两类:⼀是根据与权利⼈的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包括权利⼈职⼯和交易相对⼈);⼆是与权利⼈没有约定义务的任何⼈。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使⽤或者转让其独⽴研究开发或者以其他正当⽅式取得的与他⼈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的,不属于侵犯他⼈技术秘密的⾏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外,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属于以其他正当⽅式取得。

2024年企业间商业秘密保护与独家合作协议

2024年企业间商业秘密保护与独家合作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企业间商业秘密保护与独家合作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1.2 独家合作1.3 双方1.4 义务第二条商业秘密的保护2.1 保密义务2.2 保密信息的范围2.3 保密期限2.4 保密信息的例外第三条独家合作协议3.1 独家授权3.2 授权范围3.3 授权期限3.4 授权终止第四条合作内容4.1 合作目标4.2 合作方式4.3 合作期限4.4 合作成果的分配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双方的权利5.2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5.3 违约责任5.4 争议解决第六条保密协议的转让6.1 非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6.2 转让的条件6.3 转让的通知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7.2 违反独家合作协议的后果7.3 其他违约行为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适用法律8.2 争议解决方式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终止第十条一般条款10.1 通知10.2 完整协议10.3 修改与补充10.4 合同附件第十一条附加条款11.1 技术支持11.2 市场开发11.3 培训与技术交流第十二条保密协议的监督与检查12.1 监督机构12.2 检查权12.3 监督费用第十三条商业秘密的泄露应对措施13.1 泄露的认定13.2 泄露后的应对措施13.3 泄露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合同的附则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撤销14.3 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

1.2 独家合作独家合作是指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对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独占性使用和推广,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的合作方式。

1.3 双方甲方:指拥有商业秘密并同意与乙方进行独家合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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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了侵犯中国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或为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商业秘密界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商业信息是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任何类型和形式的信息。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或者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二)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
(三)该信息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掌握的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四)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或者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五)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信息,进入公开领域后相关公众可通过观察、测绘、拆卸等简单方法获得。

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查新报告、检索报告、公开渠道查询商业信息的资料等与涉案信息不构成实质上相同的,可以推定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具有商业价值,是指该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但有相反的证据能证明该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的除外:
(一)该信息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的;
(二)该信息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权利人为了获得该信息,付出了相应的价款、研发成本或者经营成本以及其他物质投入的;
(四)涉嫌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能证明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的情形。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独立获取难度等因素相适应、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

多个权利人共有商业秘密的,均应当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可以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任职离职面谈,提醒、告诫现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履行其保密义务;
(三)对该信息载体采取了加密、加锁、反编译等预防措施或在相关载体上加注保密标志或加密提示;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采取基本的物理隔离措施,如门禁、监控、权限控制等;(六)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并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七)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对保密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八)权利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对商业秘密范围有明确界定且与其所主张的秘密范围相符的;
(九)确保涉密信息他人轻易不能获得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归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以外所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归该自然人所有。

但其商业秘密系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支付合理报酬后,于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商业秘密。

受委托所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商业秘密属于受托人。

但委托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商业秘密。

两人以上合作共同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商业秘密为合作者共有时,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或处分,如无约定,应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侵权人,是指违反本规定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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