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的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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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的抚优

明朝时期的抚优

公元1368年,元末农民起义军的领袖人物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率兵推翻元朝统治,自立为帝始建明朝。明朝前后历经十六帝,统治长达277年之久,成为当时世界上少数几个强盛的国家之一。明朝是我国多民族封建国家得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时期。

明朝初年,太祖朱元璋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实行了一系列改革。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国力大为增强。明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军队建设,把军权牢牢地控制在中央手中,军队编制最多时达到二百几十万人,成为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

明朝中晚期,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兼并土地的斗争日趋激烈,经济、军事制度遭到破坏,封建官僚变得腐败,人民生活江河日下,封建统治从它的顶峰迭落下来,逐步走向衰败,直至灭亡。

明朝的兵制,是在改革元代兵制并吸取了唐宋以来兵制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军队的基本组织形式实行卫所制。兵制的突出特点是加强皇帝对军权的控制。明初中央设立大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统掌全国军队和军事行动。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为避免“权臣握兵之害”,改大都督府为左、右、前、后、中五个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和在外地的各都司卫所。但调兵权仍为中央军部,所谓“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王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一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春明梦余录·兵部》)按明朝军卫法规定,“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

”(《明史·兵志序》)全国卫军的精锐部队包括皇帝亲军锦衣卫等主要集中在京师,国家有战事时,以京师为主同时抽调部分地方都司所辖之军。

地方设立统军的都司,都司之下,府县两级分设卫所。一府设几所,几个府连起来设卫。卫辖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下辖十个百户所。百户所由百人左右组成,千户所由千人左右组成,大体上每个兵卫约统五、六千人。卫所军平时分驻各地,“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明史

·兵制序》)。《明会要》上也有类似记载:“卫所者,分屯设兵,控扼要害,钳置京省,统于都司而兑隶王军都督府。王府无兵,卫所兵即其兵。洪武七年八月,甲定兵卫之制。征调则统于诸将,无事则散归各卫

”。(《明会要·兵二》)

明朝前期,承袭元朝兵民分籍的做法,实行军户制度。士兵有专门的军籍,世袭为兵,平时屯田或驻防习武,遇有战事,朝廷命将统领出征,战争结束,即各归卫所。明朝二百几十万军队其来源是多方面的:一是军户从征,原来跟随朱元璋起义的义军全部被迫定为军户;二是招纳降军和败军,接收元朝军队的残部;三是滴发罪人充军;四是垛集,具体办法是以民户三户为一个垛集单位,定其中一户为正户,另两户为贴户,正户以一丁充军,如正户军死亡,贴户要抽丁补额。此外还有“简拔”、“抑配”等手段。按明朝的法令规定,兵役主要由军户承担,而且父死子继,如无子孙,则由兵士原籍族人中的壮丁顶替。民户既不准冒充军户,同样军户也不得随意更改为民户。一般军户必须随军屯戍,全家老少被固定在屯戍地,除调防终生不得离开。

明朝的兵制与当时在经济上实行的屯田制密切相关。据

《明史·太祖本纪》所载:“诏天下卫所军十之七屯田”,可见明朝军队除一少部分专门担任京师戍卫和扼守要害地域外,大部分要参加屯田。军队的庞大开支,包括粮响主要靠屯田解决。规定边地卫所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田种地;内地卫所军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授田五十亩为一份,由政府发给耕牛、种子、农具等,屯田所获除一部分自用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粮。

明朝初年,朱元璋用军屯种,开始采取的是营田方式,即集体授田,种子、农具、耕牛等一切均由国家供给,所收粮食全部入官,军队所需另行调剂。顺帝十六年(公元1356年)七月,朱元璋做了吴国公,接着“置营田使”或“营田司”。二年之后,据说戍守江阴的吴良、吴祯兄弟,边训练士卒边“屯田以给军晌”,使敌部张士诚不敢轻举进犯。但总的来说,功效不大。(《太祖实录》6·二月乙亥)于是,于癸卯年(公元1363年)二月,颁发“申明将士屯田之令”,指出“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并令“将士屯田,且耕且战”,坐收地利,充填兵食。(《太祖实录》12·癸卯年二月壬申)此后,按卫所制度“凡新立守御卫分,例拨军垦田屯种。

”这在《大明会典》中记载得尤为详细:“国

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缓冲为差。”(《大明会典》18·户部5·屯田)朝廷对参加屯田的军队,从物质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扶助。具体到军户身上,有这样一些优待:“每军授田五十亩为一份,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初亩税一斗。三十五年定科则:军田一份,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所官军俸粮。

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十二石外余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又规定,“屯兵年六十与残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于例。”(《明史·食货一》)按照明朝制度规定,正式军役由特定的军户担任。每户出正军一名外还可以带户中余丁一名,在营所生活,佐助正军,供给军装。这种余丁在营可以逃避徭役,所以明朝搞屯田的军队中不仅正军可以带家口,余丁有的也有妻子儿女随居,只不过待遇方面与正军有所差别,余丁只能“出息供办牛具,开荒布种,所收子粒,津贴正军。”《(英宗实录》53·正统四年三月庚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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