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张嘉军)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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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当事人
• (3)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 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员为当事人;
•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除外。
现在学习的是第19页,共88页
诉讼担当
• 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或怠于参加诉讼,由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 当事人进行诉讼,判决效力及于被代位者的制度。
• 诉的利益来源:
1
法律规定的其对他 人财产的管理权或处分 权
(信托制度)遗产管 理人、遗嘱执行人
(破产程序)清算组 织
2
因被代位者怠于行使 诉权而妨害了其自身 权利的实现
• 问题: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
现在学习的是第17页,共88页
【案例】蔡某顶、蔡某连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 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蔡某顶、蔡某连诉称,2009年5月26日上午10时5分,史素菊驾驶史某春所有的苏CSW476号二轮摩托车超二原告亲属蔡 某田驾驶的自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蔡某田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现场勘察作出无法查清事故成因的道路交通事故 证明。依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事实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该机动车 在第三被告保险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 因蔡某田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4804. 40元,并承担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史素菊、史艳春未作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亲属与人发生交通事故事实不清。原告车辆是否与被告车辆有接触,交警部门未作痕迹定。事 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未向我公司报案;(2)被告史素菊是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垫 付医疗费的可以追偿。我公司未垫付医疗费,所以医疗费不予承担;(3)原告主体不适格,因为二原告与死者是叔侄关系, 不是合法继承人;(4)事故车辆是否在我司投保无法知道,因为保险单上无车辆号牌。 原告认为:死者蔡某田生前没有结婚,也无子女,由二原告扶养。因二原告对其履行了扶养义务,依法对其遗产 享有继承权。因此,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蔡佩田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A.乙地 B.丙地 C.甲地 D.丁地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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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问题:哪一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09司考第35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5年4月30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 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 始发地,是指依合同规定货物或者旅客出发的地 点。运输的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最终到达 地。
(五)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 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民诉单项选择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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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单项选择题大全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仲裁属(B)性质。

A.司法B.民间C.行政D.诉讼2.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是:(C)A.从法与主法的关系B.形式与内容的关系C.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D.手段与目的的关系3.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B)。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4.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纠纷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B)A.应当B.不应当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C)原则。

A.从旧兼从轻B.从旧C.从新D.从旧兼从重6.人民调解协议(A)成为执行根据。

A.能B.不能C.在一定条件下D.有给付内容时7.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D)A.调查取证B.采取强制措施C.起诉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8.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C)A.公力救济B.自力救济C.社会救济D.司法救助9.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C)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10.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1.“私权保护说”是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之一,该学说最初由下面哪位学者提出?(D)A.兼子一B.盐野宏C.竹下守夫D.萨维尼12.村长孙某与村民李某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民李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孙某借款500元。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多数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多数当事人
三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四分类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防止矛盾判决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实现诉讼经济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14
❖ 14.根据《侵权责任法》,能引起必要共诉的情形还 包括:
(1)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①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由 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
②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校园发生的第三人侵权事故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 害的:
6、遗产继承诉讼: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 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 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 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 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涉诉: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 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 为共同诉讼人。
❖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
❖ 4、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 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右眼 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河要求周家赔 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 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 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 哪项是正确的?

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06章 多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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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
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
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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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 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
意义 性质: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诉讼代
理制度的机能,是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 度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诉讼制度。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精品人课件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10人以 上)。
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 同一种类。
特征: 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不
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2、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3、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 己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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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和特征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
(三)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和权限
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代表己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仅 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还 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担当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 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 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 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六章多数当事人-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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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缺乏激励机制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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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
(二)选定代表人诉讼
指在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可 以选定一人或数人,为选定人及被选定人全体起 诉或被诉。换言之,选定当事人就是由多数当事 人中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在诉讼上为当事人, 其余当事人不参与诉讼,而确定判决的效力仍及 于全体,以达诉讼经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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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诉讼
◦ 一、 共同诉讼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将案件事实相同 或者类似的几个诉一同审理,从而能够在一 个诉讼程序当中一并解决涉及多数主体的民 事纠纷,或者是多个民事纠纷,因而有利于 提高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 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 加害人不明
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第1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 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加害部分不明
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 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 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已经登记的当事人中产生代表人: 选定→商定→指定
(四)尚需解决的问题
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
(一)团体诉讼
德国的概念: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是指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依照法 律的规定,依法律的规定就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或 无效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请求命令其中止或 撤回其行为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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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或((;(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06章 多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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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
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
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h
10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诉讼上的对抗关系
内部关系:
——牵连性和独立性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
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
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
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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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 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意义 性质: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诉讼代
理制度的机能,是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 度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诉讼制度。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h 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9
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10人以 上)。
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 同一种类。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h
1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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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 进行诉讼;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意义:
1、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 2、避免矛盾裁判。

6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6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刘乙
刘甲
刘丙
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 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 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 刘英 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 应得的房屋份额。
刘乙
刘甲
假设 刘乙和刘丙都一致认为三人 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刘甲侵 谢英 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刘丙
三 、普通共同诉讼
【案例6-4】 甲、乙、丙各从丁商场购买雪花冰柜一台,买 回后发现冷藏效果不好,要求退货。 商场不同意,甲、乙、 丙分别将丁告上 法院。问:
上,其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 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特征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是可分之诉,既可以单独起诉,又可以共同起诉
4,法院对各诉讼请求分别确定。即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判
本节有关司法考试真题
2010-3-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 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 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 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 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课件
2,原因共同型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不存在个人的权利 或义务,但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 的原因使得他们间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典型的就是共同侵权: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
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民事实体法对共同侵权的具体类型作出了规范。 另外注意:
决。
构成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三种主要情形

民事诉诉法第07章 多数当事人-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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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一)诉讼代表人概念
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的,吸收诉讼代理制度的建立起来的独立的诉讼 主体制度 1、与共同诉讼制度的区别 (1)诉讼主体的内涵不同(人数、是否亲自参加) (2)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一人的行为是否对他人有效力) (3)裁判的效力不同 2、与代理人制度的区别 (1)诉讼地位不同(是否是当事人) (2)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 (3)产生的根据不同(部分当事人授权对全体有效——全体被代理人 的授权) (4)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代表人和被代表的人一起承担——被代理 人承担)

(四)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 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在起诉时法院发现的,应当通 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 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 加为共同原告 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 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 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1、牵连性——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生效 2、独立性——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 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案例分析: 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礼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儿安度晚 年。1993年2月区礼华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 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 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 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 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龙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 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家兄弟 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 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区家三兄 弟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 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3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 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 乙支付18000元作为购房款给区家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其以当时 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诉讼? (2)法院受理时将区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 (4)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
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例:个体工商户王某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其朋 友齐某经营,齐某在经营过程中,借用丽人时装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华美时装厂签订了代理销 售其时装的合同,后拖欠华美时装厂时装款120 万元,华美时装厂多次催要,但齐某均以该时装 店的业主是王某为由拒绝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一、共同诉讼概述 •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 (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又分为必要
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区分二者
的标准是看诉的标的。
• 二、必要共同诉讼 • (一)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
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 1、挂靠关系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
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
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
共同诉讼人。
• 挂靠天马代销公司的个体工商户齐天明以天马代销公司 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后参加丹阳市经贸委组织的 辽东贸易洽谈会,因其未带天马代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便借用兴华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一玩具厂签订了 一份购销合同价值10万。此后,齐天明给玩具厂电汇了 2万元定金,玩具厂如期交货。后齐天明未付清余款8万 元。根据上述情况,玩具厂可以谁为被告起诉? • A.兴华百货公司 • B.丹阳市经贸委 • C.个体工商户齐天明 • D.天马供销公司 • 答案:ACD
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共同诉讼人。 •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 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則,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即所謂私的自治 原則。既然如此,當自己之財產權與人發生紛爭時,關於為解決紛爭是否要以 提起訴訟為手段,提起訴訟要如何要求裁判,以及訴訟要如何結束,當事人也 可 本 於 自 由 之 意 思 決 定 之。承 認 此 基 本 原 則,而 有 所 謂( 當 事 人 )處 分 權 主 義 。 處 分 權 主 義,是 指 訴 訟 之 開 始、審 判 對 象 之 特 定、訴 訟 之 終 了,應 委 由 當 事 人 自 由 決 定 之 原 則。依 處 分 權 主 義,當 事 人 就 訴 訟 之 審 理、裁 判 對 象 及 範 圍 , 可以自由的特定,換言之,有設定其訴訟計劃之處分權,法院要受當事人設定 之訴訟計劃之拘束。誠如上述,處分主義乃私法上之私的自治原則反映在民事 訴訟,或可謂是從私的自治原則發現、理解所得出之內容,關於其內容,可以 再具體的舉出以下數項:第一,民事訴訟須待原告之「訴」始行開始,法諺云 「 無 訴,則 無 裁 判 」 ( 與「 無 原 告,即 無 法 官 」同 義 ) 、 「任何人皆不能強制原告 為違反其意思之訴」 ,即 表 現 此 內 容;第 二,反 面 言 之,原 告 可 以 撤 回 起 訴 以 使 訴 訟 終 了 ( 但 , 被 告 已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 應 得 其 同 意 , 民 訴 第 262 條 第 1 項) ;第三,法院對於審判對象及其限度(=訴訟標的之特定及其範圍) ,亦任 由原告自由決定,法院受原告決定之拘束,法諺云「裁判不得超越原告聲明」 之 原 則 , 即 表 現 此 內 容 ,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明 定 「 除 別 有 規 定 外 , 法 院 不 得 就 當 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通 常 被 理 解 為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一 般 規 定( 「別有規定」 者 , 如 民 訴 第 87 條 、 第 389 條 第 1 項 、 第 396 條 第 1 項 、 第 457 條 ) ,同理, 上 訴、再 審,法 院 亦 不 得 就 上 訴 人、再 審 原 告 未 聲 明 之 事 項 為 判 決( 民 訴 第 445 條 第 1 項、第 450 條、第 475 條、第 481 條、第 501 條 ) ,就 此 而 言,其 具 體 內 容 有 三 : 1.無 聲 明 則 無 裁 判 , 2.法 院 只 能 於 聲 明 之 限 度 內 裁 判 , 3.法 院 裁 判 只 6 - 1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第六版)田径目录(一)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方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三章民事诉讼目的第四章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第六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七章诉权和诉第八章民事判决既判力目录(二)第二编总则第九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十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十一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十二章诉讼当事人第十三章诉讼代理人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五章期间、送达第十六章法院调解第十七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九章诉讼费用目录(三)第三编审判程序第二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第二十二章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二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二十六章督促程序第二十七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十八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目录(四)第四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九章执行程序概述第三十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一章执行开始第三十二章执行措施第三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五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第三十四章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第三十五章涉台民事诉讼程序目录(五)第六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第三十六章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制度第三十七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制度第三十八章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第七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九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及其一般原则第四十章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第四十一章涉外仲裁第四十二章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第四十三章司法协助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方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意义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和实施规律及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纵的方面:以研究现行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和实施的规律为重点横的方面:以彼此联系最紧密的内容为重点二、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意义对制定、发展、完善、实施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古今中外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诉讼实践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法律制度二、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绪论编总则编审判程序编执行程序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编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编民事诉讼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学与民法学、经济法学的关系1、民法学研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怎样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到保护并得以实施2、经济审判工作如何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也就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二、民事诉讼法学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即旨在保证民事审判工作质量,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工作效率2、民事诉讼法学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置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三、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内容有相同之处,甚至紧密联系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法源最近、关系最为密切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现行法与历史的、外国的法相比较的方法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1、西周时期,中国已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初步划分:“听讼折狱”2、自秦汉起,民事诉讼制度较西周有了进一步发展:审判回避制度诉请权利民事诉讼受案期限诉讼时效代诉制度书状制度起诉制度传讯验问制度二、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1、《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2、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2月1日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同年7月1日实施,是一部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专政服务的民事诉讼法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3月8日公布2、《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通过、2007年10月28日修改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1、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2、特征: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3、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自决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最终的、最具有权威性的民事纠纷解决制度二、民事诉讼1、概念: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2、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典②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二、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相结合程序公正与效率兼顾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及任务一、《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宪法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民事诉讼法》的制定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借鉴外国的经验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1、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2、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一切人有效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③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3、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4月9日起生效4、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概述一、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民事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二、民事诉讼目的的特征民事诉讼目的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观念形态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民事诉讼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民事诉讼目的不能与具体诉讼结果等同三、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与科学化研究民事诉讼目的关系着立法意图的实现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简介一、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权利保障说”“程序保障说”“多元说”“搁置说”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维护社会秩序说”“平衡说”“利益保障说”民事诉讼目的与相关理论及制度的关系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占主导地位的民事诉讼法律价值观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构造,决定了其有用的属性2、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离不开国家、社会及一般成员的某些特定的需要二、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模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决定民事诉讼模式的采用三、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目的观不同,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立场、方法和目标势必呈现差异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明确的问题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分类1、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边沁发起的2、程序工具主义论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3、程序本位主义理论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1、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存在价值,而且对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某些主体也具有价值2、既要认识到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多面性,也要认识其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空条件下所显现的单一性和稳定性三、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价值与价值目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2、民事诉讼的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价值二者之间密切关联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1、本书认为,程序法价值的性质只有一种,即工具性,但不是工具理论认为的仅仅是对实体法的工具性,此工具性具有广泛的含义,既包括对实体法的工具性,又包括对人类的工具性;既包括对诉讼主体的工具性,又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工具性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序正义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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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联系性。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 联系,表现在: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 为或不作为对法院在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 或答辩内容具有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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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评析
• 案例1 •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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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第三人 Third Party in Litigation
• 一、案例 • 二、第三人概念与特征 •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四、无独共同诉讼人之追加
• (1)基本原则: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要求共同 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 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不能单独行使诉权,如果其中一部分 人起诉,在理论上就被认为起诉的共同诉讼人不适格。
• (2)具体处理方法:法院在受理起诉的案件时,发现有 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就应当依职权通知未参加诉 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即当事人的追加。如果追加的 共同诉讼人是被告,而该被告又不愿意参加诉讼,且又不 适用拘传的,可缺席判决;如果追加的共同当事人为原告, 而该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仍应作为原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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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诉讼的含义
• 原告或被告或双方均是多数的诉讼形态, 就是共同诉讼。我国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 的和非必要的(普通共同诉讼)。我国民 诉法第53条规定了共同诉讼的两种类型。
• 意义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 时间和费用,并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的处 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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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共同诉讼 litigation
• (2)特征
• (1)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 (2)存在两个以上的诉;
• (3)对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分别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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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
• (1)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独立之诉。普 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独立性。表现在:共同诉 讼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一 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 发生效力,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例如共同诉讼人 其中一人撤诉,只对自己发生效力。
• 问:本案是否属于共同诉讼?法庭的做法是否正确? • 案例2:姜某驾驶自己的车去集市购物,由于前来购物的行人很多,
结果将站在路边选购商品的黄某和出售小商品的贾某撞倒。黄某花医 疗费3000元。贾某花医药费2000元。二人出院后共同起诉了姜某。 法院将本案合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姜某与贾某达成和解,赔偿贾 某1800元。由于黄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为2万元,姜某认为过高,黄某 又不妥协,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判决姜某赔偿黄某1万元。 • 问:本案属于何种诉讼?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一是,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义 务关系。如财产所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 等。二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因为有连带债 权或债务关系的。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 本来当事人之间并无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只是因为某一事实或者法律上关系,才使 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义务。 如数人共同侵权。
• 思考:该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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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共同诉讼 Ordinary joint action
• 1、含义与特征 • 2、普通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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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与特征
• (1)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 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诉人与 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即他们各 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的。
• 1、含义 • 2、类型 •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 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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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 必要共同诉讼系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 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未一同起诉或者应诉的,应予以追加,法 院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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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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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 案例1: 甲、乙为夫妻。甲系丙之子。甲乙婚后与丙共同生活,并在村里开 办了小吃部,共同经营。此后,他们以乙的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 照,并用银行贷款建房4间。其后,丙去外地的女人家帮助照看小孩。2年后, 甲乙因为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执,乙起诉离婚,并主张小吃部和4间房子的产 权。甲则出示小吃部的营业执照证明自己为“业主”,请求法院将房产判归 自己所有。丙正好从外地回家,发现甲乙的离婚和财产分割诉讼正在进行, 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他准备加入诉讼,但不知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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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第二节 诉讼第三人 •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 作业 • 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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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诉讼 colitigation
• 一、案例 • 二、共同诉讼的含义 • 三、必要共同诉讼 • 四、普通共同诉讼 •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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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案例1:薛某等5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承包该村一鱼塘,约定每人出 资2万元,薛某为代表人,每年向村委会缴纳上一年承包费5万元。一 年后,薛某等5人未能及时向村委会缴纳上一年度的鱼塘承包费,村 委会与薛某等即产生矛盾,村委会向法庭起诉薛某,要求及时还款。 薛某认为应追加其余4人为当事人,共同应诉。但法院只列薛某一人 为被告,理由是村委会只起诉薛某,判决后薛某可另行起诉其余4人 。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薛某在一定期限内还清原告承包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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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存在两面关系:一是外部关系; 一是内部关系。内部关系具有很强的同一性和牵 连性。同一性表现在: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应合一 判决,该判决对各共同诉讼人产生同一结果,即 共同诉讼人或者一同胜诉,或者一同败诉,不可 能出现一部分共同诉讼人胜诉,另一部分败诉的 裁判。牵连性表现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的 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其效力及于全体共同诉讼 人;不利于共同诉讼人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 力。当然是否有利的判断标准只能由法官来自由 衡量了,只能是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
• 问题之提出:丙如进入诉讼,则其为何种身份? • 案例2:1998年2月,某种子站从某原种场购买“湘花一号”早稻种子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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