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模板

******采购项目 需 求 论 证 报 告 采购人:****** ****年**月**日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及论证方式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详见附件 (二)采购项目行政级别及预算情况: 1、本项目行政级别:县级 2、本项目资金来源:自筹 3、本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4、拟采用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论证方式:本项目拟采用第种方式进行需求论证(在以下3种方式中选择) 备注: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小于300万元、市级小于100万元、县级小于50万元采购项目,适用第1种论证方式。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3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市级100万元以上、小于500万元,县级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适用第2种论证方式。

3、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适用第3种论证方式,并在政府采购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容主要包括采购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二、论证专家组成 (一)论证时间:****年**月**日 论证地点:****** (二)论证专家组成:根据《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成立了由人组成的论证小组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论证工作。 (三)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专家采购需求论证事项及意见

论证专家签字: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1022

《规划》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时间:2010年10月22日14时——17时 地点: xx体育局会议室 专家评审团成员: 顾灏宁(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产业处处长)、李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杜巍(北京北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保成(首都体育学院科研处处长)、陈剑(北京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参加人员: 邓旭(北京市体育局产业处处长)、张小洁(北京市统计局新产业处处长)、林显鹏(北京体育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杨铁黎(首都体育学院继续教育部主任)、金汕(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以及课题组其他成员。 本次会议的议题是对《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育产业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专家论证。会议首先北京市体育局产业处处长邓旭向专家评审团介绍初稿撰写的基本情况,随后五位专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建议。各课题组成员对专家修改意见进行了详细记录并认真讨论。现将专家修改意见整理如下: 一、北京北奥有限责任公司杜巍总经理从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两方面提出了建议。1(一)在体育产业发展环境方面,他提出正在形成的中高档体育消费需求为竞技表演业和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应将“人民群众的体育文化需求发生变化”纳入第一部分“优势与机遇”的“转型机遇”子目中。同时,北京市公益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也应在“问题与挑战”的环境层面中有所涉及。 (二)在体育产业内部结构方面,他主张从体育相关产业中择取体育会展业和体育表演业(非竞技表演业)作为发展突破口;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分配适

当向体育产业倾斜;开发更多针对不同层次、类型体育赛事的体彩玩法,锁定目标群体,服务更多民众。 (三)在文章的用词和表述方面,他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例如,“混业经营”的用法还需进一步商榷;体育产业应享有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等的政策支持,而非被纳入文化产业的政策框架中;体育传媒业作为独立业态,应该立足体育自身,成为体育本体产业。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李军同志提出,“十二五”时期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应处理好五项关系,分别是: 2(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廓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旗帜鲜明地提出《规划》编制者的立场,体育局应作为产业引导者和培育者。 (二)产业规划与项目发展关系。产业规划应契合项目发展的实际。 (三)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与体育产业的关系。应明确体育产业的市场培育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的发展密不可分。 (四)体育核心产业与体育相关产业的关系。应确定体育核心产业、相关产业与延伸产业,重点突出地发展一个或两个体育核心产业。 (五)五年规划与未来发展的关系。应正确理解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的区别和联系,在五年中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杆品牌。 三、北京社会主义学院院长陈剑建议,《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优势与机遇等方面应力争由务虚转为务实。 (一)在发展目标方面,应设立层次分明的目标体系,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并对相关指标进行预测。3(二)在发展方向方面,应将本部分内容融入总体思路中,在《规划》的整体构架中删除此部分。 (三)在优势与机遇方面,应重点突出,五条合并为两条。 四、首都体育学院科研处xx处长提出: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

第三章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325评分分值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评标细则详见下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资格审查文件。 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投标报价基准值(计算方法同评标基准值)的20%,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 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三章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 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投标报价基准值(计算方法同评标基准值)的20%,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 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 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哪些工程需要专家论证

哪些工程需要专家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政府采购专家专业分类及代码

附件1: 专业分类及代码 1、电器设备(01):制冷设备(0101)、炊事设备(0102)、恒温恒湿设备(0103)、食品加工设备(0104)、消毒及净化设备(0105)、普通电器(0106)、一般空调设备(0107)、灯光(照明)系统(0108)。 2、办公设备及耗材(02):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0201)、办公文具纸张(0202)。 3、家具(03):办公家具(0301)、校舍家具(0302)、专用家具(0303)。 4、计算机及网络设备(04):计算机硬件(0401)、计算机软件(0402)、网络设备及工程(0403)、网络安全(0404)。 5、广播、电视、通讯(05):广播通讯(0501)、广播电视地面发射接收设备(0502)、无线电监测(0503)、通信设备(0504)。 6、印刷照排设备(06):印刷设备(0601)、照排设备(0602)。 7、服装(07):服装(0701)、制装(070101)、服装设计(070102)、缝纫设备(070103)、印染(070104)、纺织(0705)、布料(0706)。 8、摄影摄像器材(08):摄影器材(0801)、摄像器材(0802)。

9、减灾设备(09):地震设备(0902)、消防设备(0901)、森林防火设备(0903)。 10、电子工程(10):电子材料工程(1001)、电子元器件工程(1002)、雷达系统工程(1003)、广播及视听设备工程(1004)、视听及采编设备(100401)、舞台灯光及设备工程(1005)、电子仪器与测量工程(1006)。 11、医疗用品及设备(11):诊断设备(1101)、治疗设备(1102)、检验及实验室设备(1103)、医用耗材(1104)。 12、化学化工(12):化学(1201)、化学工程(1202)、化工机械与设备(120201)、化工工程(120202)、复合材料(1203)。 13、教学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13):物理实验室(1301)、化学实验室(1302)、生物实验室(1303)、其他(1304)。 14、体育设施(14):体育器材(1401)、体育场馆建设(1402)。 15、电梯(15):电梯设备(1501)、电梯工程(1502)。 16、暖通设备(16):中央空调工程设备(1601)、锅炉(1602)、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1603)、承压设备安全性能(1604)、金属材料及热处理(1605)。 17、药物制剂及分析(17):药品(1701)、西药(170101)、中药(170102)、疫苗(1702)、人体疫苗(170201)、动物疫苗(170202)。

专家论证意见

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 模板项目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为加强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模板项目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项目部向公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小组提交了《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模板项目施工方案》,并要求公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小组组织有关专家给予论证。 公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小组收到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项目部提交的《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模板项目施工方案》后,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及时地组织有关专家对《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模板项目施工方案》进行了论证。论证会由公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小组组长吴松南主持,并邀汪又华、吴春生、顾胜利、孙朝柱、黎金龙等五位高级工程师参加。论证会上,专家们对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项目部编制的《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模板项目施工方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达成了一下共识: 一、方案编制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要求。

二、同意项目部编制的《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模板项目施工方案》中的支模钢管架设计做法及模板的施工方法。 三、满堂架支模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钢管满堂架安装搭设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各扣件固定是否紧固、有无松动现象,防止施工作业时支架不牢固而发生安全事故。 五、同意按项目部编制的《休宁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大楼工程模板项目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论证人: 黄山市方圆建工有限公司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小组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专家论证制度

专家论证制度 为保证采购招标文件的合法完整、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防止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条款,确保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采购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促进采购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二、专家论证制度是指在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为保证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在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前,由论证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的一项制度。 三、专家论证的内容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条件部分、评审办法部分、用户需求部分、合同条款、投标人须知等部分,从严谨性、清晰性、简洁度、公平性、完整性、指引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四、专家论证的程序及时间安排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即可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一般通过专家论证电子平台进行,也可以由代理机构组织如开专家论证会议。论证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论证专家小组由独立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潜在投标人的专家组成。论证专家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二)论证会召开时,先由采购人向论证专家介绍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代理机构向论证专家介绍招标文件编制情况。(三)

论证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填写在《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中。(四)采购人对论证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填写在《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中。(五)代理机构根据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和采购人的确认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形成新的招标文件,并由论证专家和采购人在新招标文件上签字确认。(六)论证后形成的招标文件,原则上任何单位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采购人若提出修改,须征得原论证专家的同意。(七)论证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采购人对确认意见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对最终形成的招标文件负责。(八)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对论证内容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通过专家论证电子平台进行论证时,按以上原则随机抽取专家后,招标文件的传送、审阅、专家意见、修改及确认均在平台上实现。 招标文件论证从开始抽取专家到完成论证并最终修订 招标文件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五、本制度由特克斯镇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 《顺义区“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论证稿)从实际出发,通过文献查询、专家访问、企业座谈、社区分析、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的调查手段,科学分析了顺义区文化发展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存在的需求、技术和价值取向、及未来的发展方向。采用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为基本研究策略,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区“十一五”文化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的过程和规划的起草方法在课题的研究报告和调查技术报告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可以说,科学、务实的研究方法为该发展规划达到预期目标、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效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一周时间的电子传阅,汇集各方专家意见,综合整理出专家意见如下:从价值取向和文化规划的理念上看,该规划抓住了和谐社会构建的时代主题,强调了文化发展应当成为信息时代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规划遵循了普惠制的价值理念,提出了以文化设施、群众文化活动主体和专业文化服务三位一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覆盖每一名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将成为文化发展规划的基本任务。在下一个五年的文化发展规划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涵会更加丰富并发挥更大的效能。 发展规划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是抓住经济结构升级和社会转型的机遇,因势利导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在文化产业的发展方面,规划从顺义区所面临的新城建设、产业带规划、空港发展、会展中心迁入、奥运场馆落户、城市化进程、文物及民间文化遗产发掘等难得的历史机遇出发,提出了以印刷产业为龙头,以包装、装潢、广告、会展、会议、文体休闲等产业为集群,以文化娱乐、图书音像发行、院线放映、歌舞演出等产业为基础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该规划充分接轨了顺义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脉络,不仅抓住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契机,而且对文化产业格局进行了合理定位,产业发展规划执行的效果可以预期。 规划(包括调查报告、技术报告)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分析得当、目标清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由于新城建设、新的产业带规划和快速城市化,顺义区的文化发展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和更加复杂的层次,不仅要继往开来,而且要开拓创新,所以在发展措施和政策保障上应该有更加明确的诠释。这一点是发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 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 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 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专家论证意见

榆中新校区实验室建设专家论证意见汇总 1月30日,教务处聘请兰内六所高校的23位专家分文、理两组对我校一期入驻榆中校区的7个学院的实验室规划进行了论证,与会专家踊跃发言,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设性的建议。现将专家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与会专家针对各学院在实验室设置及设备采购清单中存在的问题,对实验室建设提出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 1.首先要有专业定位,明确专业的性质和方向,这是进行实验室建设的根本。作为教学单位,首先要明确所办专业的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就是所办专业应定位在什么样的一个标准上,如果这一点不明确,那么做出的实验室规划肯定是杂乱无章,四不象,也就不可能达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因此,实验室建设必须与专业定位相适应。 2.实验室建设要注重资源共享的原则,应把相近专业的实验室综合化,建成综合实验室。同时还要考虑使用效率的问题,对于发展很快的专业和基于计算机平台的实验室,由于计算机更新很快,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 3、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一定要考虑轻重缓急。 4.实验室建设一定要考虑未来的发展,否则新建的实验室2-3年后就会落伍。

5.实验室建设要考虑怎样科学、合理地配置学校的教学资源,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建之中。实验室建设要向全面、综合、超前的方向发展。 二、专家对各学院实验室规划的意见 (一)现代教育技术学院 通过相关材料,专家认为教育技术学院实验室规划从学科建设来看,把各实验环节都想到了,比较详尽,同时专家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1.现代教育技术学专业实验室: (1)实验室设置项目有些碎、杂。专家建议设立一个原理的和一个嵌入式的实验室就可以将学院报的6个项目都包括进去。 (2)要考虑使用效率的问题。专家认为,涉及到的实验室,大部分是以计算机为平台的,而计算机更新换代很快,因此要充分利用,发挥它的最大效益。 (3)要考虑资源共享的问题,要面向全校,将学校相近专业的教学一并考虑进去。 (4)优先建立教学软件制作实验室。音频制作、视频制作可以合并在一起,而且系统最好用网络的,因为单机一是价格高,二是资源不能共享。 (5)摄影教学目前主要侧重的是数码摄影。如果要用传统的光学摄影,就还要考虑摄影棚、后期制作的暗房等设施,而且即使配备10台,也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8]248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颠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去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曲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尊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步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来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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