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什么是法官回避守则?.doc
什么是法官回避制度?()刑罚种类犯罪类型犯罪状态刑事辩护指南刑事诉讼死刑取保候审各罪辩护重要罪名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审判...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也不得兼任律师。
2.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益冲突和偏见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司法考试答疑之法官法16条解析
;[问题]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不明白为什么院长和副院长出现两次?[解答]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规定法官的任职回避,主要是考虑到人民法院内部在人事管理等方面有着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审判监督关系,对于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如果在同一人民法院、同一审判庭担任职务或者在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形成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可能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也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建设。
因此,为了保证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本条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人民法院担任法律规定的有关职务。
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一)夫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即确立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出台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过程如何?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已在本院及辖区法院陆续开展了思想动员和需任职回避人员的情况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也已经做好了随时转岗的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平稳、顺利地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工作动态及思想动向,一方面多次召开不同类型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认识,帮助部分干警消除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顾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研究编撰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目前也已经同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是怎样规定的?答: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进:第一步是宣传动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干警认真学习任职回避规定原文及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
第二步是个人申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在填报《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
第三步是审核公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步是汇总上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列出本院应回避人员名册并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步是提出申请,要求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统一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
第六步是岗位调整,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干部下派、岗位交流等工作,分期分批地对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需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特定案件审理的制度。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和廉洁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官任职回避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将重点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首先,一般来说,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关的亲属、好友或者其他特定关系;对案件有偏见或者偏倚的情况;曾经参与过案件的调查、审理或者上诉过程;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牵连的情况等。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法官应当主动向有关审批机构申请回避。
其次,法官的回避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比如,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当事人存在偏见,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示意信函。
这些证据和理由应当能够证明法官的回避是必要的,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和司法中立。
第三,对于法官回避的审批机构,一般为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
在审批法官回避申请时,这些机构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法官的回避请求、案件的特殊情况、公众对司法的期望等。
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回避申请,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最后,当法官的回避申请被批准后,他们将不再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
这样可以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受到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另外,法官回避也有助于防
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总之,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中立的重要制度。
它能够确保在相关情况下,法官不参与具有利益冲突或偏见的案件审理,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在法官任职回避规定上进行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实施。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利益冲突,而对法官执行公务时应当选择的行为、事项和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职业或职务等予以限制的制度。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亲属回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如果法官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2. 地域回避。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辖区内办案,以避免因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公正司法。
3. 管辖回避。
对于不属于自己所在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官不得受理或者审理该案件,以避免因对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公务回避。
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自己的案件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回避;如果发现其他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任职回避规定
最高院今天发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同时,北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又传出消息: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又何止仅仅是法院的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不仅仅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更多来自上一级法院、政府、政法委等等的直接或间接干扰;即使在法院内部,亦有其不同领导、不同部门、不同内部人员的“指示”与“招呼”。
不少基层法官对此亦苦不堪言,但又无可奈何。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说的好: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法官和律师婚姻有回避有哪些规定
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官和律师婚姻有回避有哪些规定在我国相关的婚姻案件的审判和法院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应积极的回避这类案件的审理。
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举报这类违法行为,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
一、法官和ls婚姻有回避有哪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七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ls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ls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ls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法官职务回避选择题
题目
关于法官的任职回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与乙为夫妇,二人不能同时担任不同审判庭的庭长和审判员
B.
甲与乙为夫妇,二人不能同时担任上下级法院的院长与副院长
C.
甲与乙为夫妇,二人可以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和审判长
D.
甲与乙为夫妇,如甲在乙任职的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执业,则乙必须调离法官岗位
答案解析
D.甲与乙为夫妇,如甲在乙任职的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执业,则乙必须调离法官岗位
法官的任职回避。
本题考查双方均为法官的任职回避、一方为法官的任职回避。
ABC
选项,《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故AC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中,甲乙不得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而非所有上下级法院。
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故D选项正确,当选。
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
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查。
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
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查。
法律规定避嫌(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基石。
而法律规定的避嫌制度,正是法律伦理和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避嫌,即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因个人利益关系而影响公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避嫌的背景、意义、具体规定及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与意义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个人利益关系而影响公正,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避嫌制度。
2. 意义(1)保障司法公正:避嫌制度有助于防止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个人利益关系而做出不公正的判断,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2)维护法律权威:避嫌制度有助于树立法律职业人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避嫌制度有助于消除公众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疑虑,增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具体规定1. 司法避嫌(1)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
(2)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六条规定,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如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
(3)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如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利害关系,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请求回避。
2. 行政避嫌(1)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如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如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
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法院任职回避实施方案
法院任职回避实施方案一、前言。
法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其职责是独立审判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法官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公正和廉洁,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司法公正,法院任职回避实施方案应当得到严格执行。
二、法院任职回避的基本原则。
1. 保持公正和廉洁。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2. 避免利益冲突。
法官应当避免与自己的利益与司法活动相冲突,不得涉足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案件,以免影响司法公正。
3. 保护司法独立。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和影响,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
三、法院任职回避的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的回避制度。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官回避制度,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法官应当回避,并明确回避的程序和要求。
2.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
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公正和廉洁。
3. 加强监督和检查。
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法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4. 加强公开和透明。
法院应当加强对回避制度的公开和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布回避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院任职回避的重要意义。
1. 保障司法公正。
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可以避免法官利益冲突,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 维护司法独立。
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和影响,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增强社会公众信任。
回避制度的公开和透明,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结语。
法院任职回避实施方案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举措,只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检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公信力。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请简述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请简述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指在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由于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法官应当自觉回避,不参与审判或执行工作的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成回避:法官本人对具体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有交往或其他利益冲突情形,应当自行请求组成回避。
2. 主观回避:法官个人认为自己对案件审理公正性存在疑虑时,可以主动申请回避,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3. 客观回避:当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司法参与人对法官的中立性提出质疑时,法官应当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回避。
4. 强制回避:当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因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回避法官。
5. 反回避: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参与审理,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审慎考虑,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以上是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旨在确保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法官任职回避
浅议法官任职回避摘要:2011年初,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将我国司法反腐倡廉的问题推向高潮。
本文从回避制度的基本法理出发,结合我国回避制度的现状,提出了贯彻实施该规定所需注意的若干问题,以期对该规定的施行有所帮助。
关键词:司法廉政回避制度任职回避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施行。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
这项规定的出台备受关注,并将司法廉政问题再次推向风口浪尖。
一、理论依据--回避制度及其价值理念(一)回避与任职回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正是回避制度最朴素的表达。
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规定范围内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在同一或相近部门、单位任职。
任职回避是回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司法领域准入的限制,即任用时就规避了可能出现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相比一般回避更严厉、更彻底。
(二)回避制度的价值理念诉讼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一种,自然也以公正性作为其追求的目标。
具体而言,回避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1.确保裁判者中立及司法公正在审判中,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无疑充当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杰罗姆·弗兰克指出:”法律规则并不是美国法官判决的基础,因为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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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
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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