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分现场安全考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基本知识三部分,分别占总分的55%、35%、10%,具体评分标准附后。

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向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对经考核评分总分为85分以上的工程及其承包单位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对经审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的在建工程授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省级文明工地以后,放松管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

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工地创建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考核与审定分级离的原则。现场考核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现场考核;审定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组长由市建工局分管局长担任,局质安处、法规处、安监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建筑装饰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四)桩基工程造价为 100 万元以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三)工程项目已通过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

(四)工程量完成进度已达到70%。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符合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而未安装的;

(四)在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七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南京市区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二)三区两县区域内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向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市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当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每月十五日后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下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市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