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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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法 律
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
制
度
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
行政法及其关系法规
宪法性文件及其内容
行政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法律内容 《中华民国民法》与商事法规
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中华民国刑法》与刑事特别法规
司法机构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
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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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于国防体系的法典、法案;
b.关于政治体系的法典、法案;
c.关于经济体系的法典、法案;
d.关于司法体系的法典、法案。
③法统完善与崩溃时期(l945 年 9 月至 l949 年)
其完善的标志是中华民国宪法的完成。
这个阶段完成的各项法规有下列四个方面:
a.关于行宪法规;
b.关于财政经济的法规;
c.关于司法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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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归纳】 一、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与“六法全书"体系 1.立法概况 (1)立法体制 南京国民政府标榜其法律制度的渊源和指导思想是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学说。事实
上,国民党政府在立法上极力以孙中山三民主义学说的权威来掩盖其法律的反动本质,以此 抵御共产主义思想的影响。
实质上,“以党治国”是国民党政府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国民党的党规党法和 蒋介石的手令可以上升为国家的法律。
1932 年 6 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议决通过,交由国民政府通令施行的《立法程序纲领》 明确规定,法律案的提出,均由政治会议决定原则,立法院不得变更;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案, 政治会议认为必要时,得发交复议一次,立法院应即修正,这实际上公然让国民党中央政治 会议攫取了立法批准权。对于统治集团认为特别重要的法律,则不经立法院仍由国民党中央 自行制定,交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1947 年施行宪法后,这种体制在实际上没有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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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立法体制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立法阶段
中
立法体系
华
民 国
宪法及其关系法规
南
京 国
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民
政 府
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刑法及其关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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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种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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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宪法性法规。
这是民国法制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工作。
②法统发展时期(l937 年 7 月至 l945 年 9 月)
最显著的标志是省、市、县参议会组织的建立,参议员选举条例的完成。
这一阶段,完成的重要法典、法案有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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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 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亦称《六法大全》。在修订六法体系过程中,有学者坚 持行政法为六法之一,商法可纳入民法,法院组织法可纳入行政法内,这种意见被采纳后, 六法体系称为: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2)立法阶段 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中国的 22 年中,其立法概况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①法统创立时期(l927 年 4 月至 l937 年 7 月) 其立法侧重于各种法典的完成,以树立三民主义的新法律体系。最显著的标志是《中华 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完成。 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a.法典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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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关于政治、军事的法规。
(3)立法体系
1927 年 4 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建立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它不仅包括许多成文法、
单行条例,而且包括了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例。至 1949 年 4 月国民党政府崩溃时,形成了一
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
《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 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1)宪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1928 年 10 月,南京国民政府制订了《训政纲领》; ②1931 年 5 月,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③l936 年 5 月 5 日,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④1946 年 11 月,国民党召开了由其操纵的“国民大会”,通过了一个实际上维护专 制反对民主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 年 1 月 1 日公布施行,它是中华民国史上一部具有 资产阶级色彩的宪法,也是一部以维护专制独裁为主旨的宪法。 (2)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5 编,共 1225 条,在 1928 年 5 月至 l930 年 12 月问陆续公布。 ②商法主要由《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四部分构成,均在 1929 年 10 月至 l2 月间公布,有的曾重新修正。 此外,尚有《交易所法》、《商标法》、《破产法》等也属商法范围的法律。在当时的条件 下,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发展的需要而制订的。 (3)刑法及其关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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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928 年 3 月,国民党政府曾颁布《中华民国刑法》,6 月公布“刑法实施条例”。 ②l935 年 1 月,公布修改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同年 4 月颁布“刑法施行法”。 《中华民国刑法》的总则编为 12 章 99 条,分则编为 35 章 258 条,共计 47 章 357 条。 (4)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 民事诉讼法在 1930 年至 l931 年颁布,l935 年修改后重新公布。新的“民事诉讼法” 为 9 编 12 章,共 636 条,主要是在诉讼程序上保证有关民事、商事法规的施行。 (5)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 刑事诉讼法于 l928 年颁布,l935 年修改后重新公布。新的刑事诉讼法为 9 编 20 章, 共 560 条,它是进行刑事诉讼时的程序法,有利于《刑法》的正常施行。在 1937 年 7 月 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党陆续颁布了许多特别法规。 (6)行政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官制官规 官制,即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官规,即薪俸、任用和使用方面法规。 ②考试法 考试法在新六法全书中被列为“宪法及其关系法规”,但依其法规性质仍为行政法。它 包括《考试法》、《考试法实施细则》、《分四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典试法》、《监视法》等。 ③内政法规 它包括内政部各委员会、司、室、处的规则,各省民政厅规程,市、县的政纲、组织法, 少数民族区域的办事机构规则、条例,以及土地、水利、赈济各委员会的规程,还有《户籍 法》、《国籍法》、《出版法》、《古物保存法》、《寺庙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