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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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 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哺乳婴儿所占用的时间哺乳 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 间。(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
规定,在婴儿未满周岁前,用人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期间给予 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来自百度文库可将两次哺乳时 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及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一)标准工时
❖ 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的规定,实行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 作8小时工时制度。
❖ 年工作日250天; ❖ 季工作日62.5天; ❖ 月工作日20.83天
❖ (二)特殊工时
❖ 1、缩短工时
❖ 缩短工时是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 于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一般情 况下,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条件艰苦或高度紧张的工作,以及从事特别 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
❖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应按《劳动法》44条第3款支 付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 资报酬。 )
❖ 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4、计件工作时间 ❖ 计件工作日是指职工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
准的工作时间制度。 ❖ 《劳动法》第37条对计件工作日规定如下:“对实
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 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 报酬标准。”根据这一规定,计件工作日应有合理 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而合理的劳动定额, 应当以职工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每日8小时)或标 准工作周(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内能够 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超过这个标准就等于延长 了工作日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从这个意义 上说,合理确定计件劳动定额是实行计件工作日的 关键。
❖ (二)工作时间立法概况 ❖ 起点:1802年 英国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首限
工时 ❖ 突破:1866年 马克思 首次提出8小时工作制 ❖ 斗争:1886年5月1日 芝加哥 大罢工要求实现8
小时工作制(1889年7月第二国际宣布将每年的五 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 ) ❖ 立法:1918年 德国 《工作时间法》确立8小时 工作制 ❖ 发展:1919年 法国 第一个全面实现8小时工作 制国家 ❖ 实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8小时工作制为国际所 公认
❖ 即工作时间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 者劳动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时。 法定工作时间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公务员、职员、工人和个体工商 户的帮手、学徒,不适用于农民和城乡个体劳动者。
❖ 3、它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 还包括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 理与交接时间,以及工间休息时间、人体的 自然需要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行政活动 时间、工会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 职责的时间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 照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其他活动, 虽然没有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这些活动 时间大都与生产、再生产活动有关,因此视 为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 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小时数。 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 和小时数。
❖ 特征:
❖ 1、它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时间。
❖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依法规定的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 质量计发劳动报酬。 2、它是法定的工作时间。
❖ (3)特殊劳动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 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 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 时。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以采用“三工一休 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或每日实行7小时工 作制,以及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
❖ 2、不定时工作时间
❖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 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 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 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 期内,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的实际 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 数,只是该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月、年、 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 延长工作时间
❖ 根据我国对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 的职工的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适用缩短工作 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 (1)夜班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是指 当日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的时间。从 事夜班工作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 的职工,其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日减少l小时, 同时按照规定发给夜班津贴。
❖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按其职责要求很难实行定时工作日 的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制度。
❖ 目前,我国对不定时工作日的工种尚无具体规定,由 各地人民政府、产业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 1995年1月1日,劳动部在颁布实施《关于企业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 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 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 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 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 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适用不定时工作日。
❖ 建国前夕至50年代 8-10小时工作制
❖ 60年代 城市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
❖ 1994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
❖ 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的规定,实行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 作8小时工时制度
❖ 二、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准制度
❖ 掌握工作时间制度、休息时间制度、限制延 长工作时间。
❖ 教学重点: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的种类、限 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措施。
❖ 教学难点: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 时间、计件工作时间的理解和实际运用以及 我国休假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
❖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