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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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 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 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11日铁运〔2005〕5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公司:为使铁路装卸作业正确计费,便于计算机对铁路装卸作业进行收费管理,维护路风路誉,根据近十年装卸计费工作的实践所反映的问题,在征求全路货运、装卸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道部对现行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作了简化、修改。

并根据全路货物装卸作业成本的变化,对《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同时作出调整。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货物装卸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费率、实际发生的项目核收费用;要推广使用统一收费软件,加强对计算机收费软件的维护,确保计费正确,避免错收、漏收。

现将《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发给你们,自2005年3月1日实行。

部前发《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铁运〔1995〕110号)、《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铁运〔1999〕2号)和部电〔95〕第118号、〔96〕第580号、〔97〕第13号同时废止。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第1条在国家铁路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车站内(含按车站货场管理的铁路多经、合资货场)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下同)、船舶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适用本办法。

第2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由铁路专职人员使用铁路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统一收费,按规定清算。

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3条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基)准费率和每一铁路地区的浮动幅度由铁道部规定。

在铁道部规定的幅度内,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可根据地区、季节、货源变化及作业条件的不同,确定费率上浮或下浮标准。

铁路局货物运价管理部门对装卸费实施管理职责。

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

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

表一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货物类别说明一、鲜活货物: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第20类“鲜活货物”所含全部品名。

二、易碎货物:指铸铁锅、暖气片、玻璃,辅助玻璃仪器,灯泡,灯管(含高压汞灯),灯具,玻璃器皿及其他玻璃制品,琉璃砖,耐火、耐酸砖,建筑陶瓷(不含马赛克),琉璃瓦,石棉瓦,石棉水泥管,陶瓷制品,缸砂制品,用玻璃制品、陶瓷制品、缸砂制品作容器的货物和其他货物包装上带有易碎标志的货物。

三、危险货物:指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按危险货物运输条件输运输的货物和空容器。

四、污秽货物:指散装或用纸袋、麻袋、塑料编织袋作运输包装的下列货物:焦炭粉,沥青焦,石油焦,各种金属矿粉,磷矿粉,石粉,立得粉,耐火土(粉),色土,陶瓷土,玻璃纤维,石棉纤维,石棉(粉),纯碱,土碱,泡花碱,芒硝,盐卤,氯化镁,沥青(油),炭黑,炭白,木炭,电(阳)极糊,石灰,水泥,水泥熟料,毛,绒毛,羽绒,生毛皮,生(熟)皮张,动物的骨(粉)、渣,有机肥料,废钢铁,碎玻璃,废胶,废棉,废旧水泥袋,垃圾。

五、木材: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10”类木材所含全部品名。

六、竹材: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代码“2111”的竹材。

七、水泥制品:指水泥电杆,水泥桩,水泥坑柱支架,水泥预制构件,水泥管。

八、重件货物:指单件重量为201千克以上的货物。

表二铁路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单位:元/10千克表三铁路通用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率表单位:元/箱表四空集装箱装卸和中转、换装综合作业及集装箱货场内搬运费率表单位:元/箱表五铁路货物装卸杂项作业费率表。

(完整版)铁路运输费用的计算

(完整版)铁路运输费用的计算

铁路运输费用的计算铁路货物运辅费用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等各项费用。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一、运输费用的计算1.计算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是《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以下简称《价规》);2.查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3.从《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价规》附件一)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价规》附件三)查出该品名的适用运价号;4.按适用的货物运价号,依下侧附表计算出货物单位重量(整车为吨、零担为10公斤,集装箱为箱)的运费。

单位重量运费与货物总重量相乘,即为该批货物的运费;5•依《价规》附录一、二、三的规定,分别计算货物的电气化附加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建设基金等3项费用,再与运费相加即为货物的运输费用;6.杂费按《价规》的规定核收。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货物单位重量的运费计算办法: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零担货物每10于克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常用铁路运输货物整车运价号码二、货物计费重量的确定货物计费重量:整车是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是以10千克(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是以箱为单位。

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每项杂费不满1个计算单位,均按1个计算单位计算。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为2元。

三、《价规》所附几项运输费用核收方法1、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核收办法凡货物运输中途经过下面附表所列电气化区段时,均按《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核收办法》(《价规》附录一)的规定收取电气化附加费。

铁路电气化区段表电气化附加费计算公式:电气化附加费二费率X计费重量(箱数或轴数)X电化里程电气化附加费费率表2、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核收办法铁路建设中新建线路不断增加,为了既体现国家实行新路新价的原则,又方便计算运费,凡经国家铁路运输的货物,按发站至到站国铁正式营业线和实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见下表)的运价里程,均按《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核收办法》(《价规》附录二)的规定收取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计价管[1997]2387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计价管[1997]23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为加强铁路委托装卸管理,规范铁路委托装卸管理部门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委托装卸,是指铁路装卸部门能力不足时,委托其他单位承担铁路车站内的货物、行包装卸任务(包括装卸火车、汽车、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和站内搬运等)。

铁路委托装卸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铁路委托装卸单位在路内装卸火车、汽车、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和站内搬运等收费标准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有关杂费项目执行;在路外地点临时装卸汽车按地方物价部门批准的装卸费率标准执行;在港口装卸船舶、轮驳按《港口收费规则》规定的装卸费率标准执行。

各地物价部门不得为委托装卸单位另行批准装卸标准。

三、铁路委托装卸管理部门可以向委托装卸单位收取组织服务费。

组织服务费标准为: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10%;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3%;其他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5%。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收入,要全部用于改善委托装卸生产、生活条件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及设施的开支。

具体使用范围如下:1.购置改善委托装卸生产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防护的专用工具、设备、器材;2.修建委托装卸工人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3.表彰先进、劳动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用;4.提供与委托装卸有关的文件、报表、票据和资料等;5.补偿铁路委托装卸专职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办公费开支;6.铁路组织的与委托装卸有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以及与会人员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1.11•【文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8月28日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日)废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1992年11月11日铁道部发布)第一条凡在铁路车站内从事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以下同)和船舶以及搬运作业,无论其采用机械还是人力方式进行作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收费按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收据”(含定额收据)统一核收,统一清算。

在站内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组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三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收费项目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的装卸、搬运和杂项作业四种。

第四条货物的装卸搬运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各地区、各车站按其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标准核收,未发生的项目不准核收。

第五条计算整车和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的重量,整车货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六条整车货物的计费重量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费。

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及侧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车(包括平车、砂石车)装煤、焦炭;使用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装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冷藏车装运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重量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3、容积72立方米以下的40吨棚车,按30吨计费,但货物重量超过30吨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工业机械和农业机具类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重50%,按50%计费;超过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

精心整理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11日铁运〔2005〕5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公司:为使铁路装卸作业正确计费,便于计算机对铁路装卸作业进行收费管理,维护路风路誉,根据近十年装卸计费工作的实践所反映的问题,在征求全路货运、装卸部门第1条第2条第3条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基)准费率和每一铁路地区的浮动幅度由铁道部规定。

在铁道部规定的幅度内,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可根据地区、季节、货源变化及作业条件的不同,确定费率上浮或下浮标准。

铁路局货物运价管理部门对装卸费实施管理职责。

第4条“装卸作业单”是实际发生装卸作业项目的凭证和清算的依据,各铁路局要加强其使用管理。

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适用的费率核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5条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6条1.的60%2.3.4.第7条装车(船)时,装卸作业的距离,轨行式装卸机械和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为该机械的有效范围内:人力装卸散装货物距离为6米;其他机械作业和人力装卸为30米。

装卸作业距离超过的,另按搬运办理。

计算装卸作业的距离,由所装卸、搬运货物的货堆中心(集装箱为其本身)算起,以实际走行至车辆中心止。

第8条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范围(一)集装箱装卸车(门到门运输)1.发送综合作业:空箱由货场空箱堆存地点装上汽车,返回的重箱由汽车上卸至装车货位,重箱装上火车。

2.到达综合作业:重箱由火车上卸至货场重箱货位,重箱装上汽车,返回的空箱由汽车上卸至货场空箱堆存地点。

(二)1.2.(三)1.2.(四)第9条国境站换装)作业的装卸综合作业,作业范围均为一装(火车或汽车)一卸(火车或汽车)。

第10条应要求转堆,在站内将货物由一堆放地点搬运至另一地点时,整车、零担货物的搬运基本距离为30米,集装箱为50米。

铁道部关于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11日铁运〔2005〕5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公司:为使铁路装卸作业正确计费,便于计算机对铁路装卸作业进行收费管理,维护路风路誉,根据近十年装卸计费工作的实践所反映的问题,在征求全路货运、装卸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道部对现行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作了简化、修改。

并根据全路货物装卸作业成本的变化,对《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同时作出调整。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货物装卸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费率、实际发生的项目核收费用;要推广使用统一收费软件,加强对计算机收费软件的维护,确保计费正确,避免错收、漏收。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第1 条在国家铁路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车站内(含按车站货场管理的铁路多经、合资货场)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下同)、船舶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适用本办法。

第2 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由铁路专职人员使用铁路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统一收费,按规定清算。

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3 条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基)准费率和每一铁路地区的浮动幅度由铁道部规定。

在铁道部规定的幅度内,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可根据地区、季节、货源变化及作业条件的不同,确定费率上浮或下浮标准。

铁路局货物运价管理部门对装卸费实施管理职责。

第4 条“装卸作业单” 是实际发生装卸作业项目的凭证和清算的依据,各铁路局要加强其使用管理。

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适用的费率核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5 条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 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 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6 条铁路整车、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的计费重量,按货票计算运价的计费重量计费。

铁路物流收费标准

铁路物流收费标准

铁路物流收费标准铁路物流是指利用铁路运输货物的一种方式,由于其安全、快捷、大批量运输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企业和个人的青睐。

而铁路物流收费标准作为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货主和物流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铁路物流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铁路物流收费标准主要包括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保险费用等几个方面。

其中,运输费用是指货物从起点到终点的运输成本,通常是按吨计费,具体费用根据货物种类、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装卸费用是指货物在装车和卸车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等,也是根据货物的数量和种类来计算。

保险费用则是货主根据货物价值自行选择是否购买货物保险,保险费用根据货物价值和保险种类来确定。

其次,铁路物流收费标准还受到政策法规、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政策法规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铁路物流的收费标准,比如国家对于某些货物的运输补贴政策,会直接影响到运输费用的标准;市场需求的变化也会导致铁路物流收费标准的调整,如果某种货物的运输需求增加,铁路物流企业可能会调整相应的收费标准来满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也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不同的铁路物流企业会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竞争策略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最后,铁路物流收费标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货主和物流企业希望能够清晰地了解到铁路物流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以便进行合理的成本预算和运输安排;同时,铁路物流收费标准的公平性也是需要保障的,不同的货主和物流企业应当在相同的条件下享有相同的收费标准,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综上所述,铁路物流收费标准是铁路物流运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货主和物流企业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铁路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证其透明度和公平性,以促进铁路物流行业的持续发展。

铁路整车货物运费的计算

铁路整车货物运费的计算

铁路整车货物运费的计算● 铁路整车货物计费重量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以下同。

标重尾数不足1吨时四舍五入)计费。

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石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3.使用自备冷板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使用自备机械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4.使用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使用标重低于50吨、车辆换长小于1.5的自备罐车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表1中明定的车种车型按第2项办理)。

5.始发、中途均不加冰运输的加冰冷藏车和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的铁路冷藏车,均按冷藏车标重计费。

6.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米的部分不计)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米、准轨间换装运输的货物,均按发站的原计费重量计费。

承运人提供的D型长大货物车的车辆标重大于托运人要求的货车吨位时,经中铁特货公司批准可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标重减少计费重量,但减吨量最多不得超过60吨。

● 铁路整车货物运价率的确定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的运价率计算。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 铁路超限货物运价率加成的规定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1.一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50%;2.二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00%;3. 超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5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 铁路限速运行货物运价率加成的规定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50%计费。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2013-04-15 10:56:01作者:西门吹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铁运〔2005〕5号第1条在国家铁路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车站内(含按车站货场管理的铁路多经、合资货场)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下同)、船舶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适用本办法。

第2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由铁路专职人员使用铁路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统一收费,按规定清算。

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3条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基)准费率和每一铁路地区的浮动幅度由铁道部规定。

在铁道部规定的幅度内,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可根据地区、季节、货源变化及作业条件的不同,确定费率上浮或下浮标准。

铁路局货物运价管理部门对装卸费实施管理职责。

第4条“装卸作业单”是实际发生装卸作业项目的凭证和清算的依据,各铁路局要加强其使用管理。

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适用的费率该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5条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6条铁路整车、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的计费重量,按货票计算运价的计费重量计费。

但下列情况为:1.整车货物的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下同)的60%时,按货车标重的60%计费;2.全车货物的单件重量均超过200千克时,按货物重量计费;3.整车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的50%,装两层按标重的70%计费,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4.承运前,货物搬入仓库、雨棚等车站指定的地点堆存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第7条铁路整车、零担货物装卸作业范围:装车(船)时,货物由车站规定的堆放地点装到火车、汽车、船舶上;卸车(船)时,货物由火车、汽车、船舶上卸至车站指定的堆放地点,装卸作业以一次完成为限。

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

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重庆市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搬运装卸价格行为,促进搬运装卸企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随着国家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搬运装卸运输市场的变化,现有的实施细则已不适应搬运装卸运输的发展。

经研究,我们对《重庆市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作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搬运装卸价格由现行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具体基准费率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制定;上下浮动幅度,在主城九区(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渝北、巴南)范围内,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制定,其余地区由当地物价局、交通局在不超过市定水平的情况下自行制定。

二、鉴于目前的搬运装卸价格是1995年制定的,考虑搬运装卸运输成本的增长,在主城九区范围内的搬运装卸价格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搬运装价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搬运装卸价格管理,规范搬运装卸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在铁路车站内从事搬运装卸作业,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执行。

第四条搬运装卸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基准费率由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上下浮动浮度,在主城九区范围内,由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其余地区,由当地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货物搬运装卸价格(具体费率见附表一)(略)一、搬运1、自然运距在400米及以内的作业为短搬作业为短搬作业,短搬作业不分机具和人力,统按单独搬运费率计费,超过400米的机具运输则按相应费率计算。

2. 单独搬运起运费,除托运方要求或造成的中断作业,每批货物只计收一次。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11日铁运〔2005〕5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公司:为使铁路装卸作业正确计费,便于计算机对铁路装卸作业进行收费管理,维护路风路誉,根据近十年装卸计费工作的实践所反映的问题,在征求全路货运、装卸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道部对现行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作了简化、修改。

并根据全路货物装卸作业成本的变化,对《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同时作出调整。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货物装卸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费率、实际发生的项目核收费用;要推广使用统一收费软件,加强对计算机收费软件的维护,确保计费正确,避免错收、漏收。

现将《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发给你们,自2005年3月1日实行。

部前发《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铁运〔1995〕110号)、《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铁运〔1999〕2号)和部电〔95〕第118号(1995.12.29)、〔96〕第580号(1996.1.22)、〔97〕第13号(1997.11.26)同时废止。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第1条在国家铁路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车站内(含按车站货场管理的铁路多经、合资货场)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下同)、船舶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适用本办法。

第2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由铁路专职人员使用铁路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统一收费,按规定清算。

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3条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基)准费率和每一铁路地区的浮动幅度由铁道部规定。

在铁道部规定的幅度内,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可根据地区、季节、货源变化及作业条件的不同,确定费率上浮或下浮标准。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铁总运[2013]3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铁总运[2013]3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正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铁总运〔2013〕39号)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为适应社会需求,推进货运组织改革,拓展铁路运输服务领域,规范货运收费管理,现将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服务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铁路货运门到门运输服务1. 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服务。

铁路货运门到门运输服务(简称门到门运输)指货物从托运人约定上门取货地点装车开始、接运至发站、铁路运输至到站、送达卸货至收货人约定到门收货地点止的全过程中提供的铁路运输和相关服务。

门到门运输服务中的上门装卸货物、门到发站(指货物从托运人交运货物地点短驳至铁路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到站到门(指货物从铁路车站公共装卸场所短驳至收货人接收货物地点)的接取送达和车站公共装卸场所的装载加固材料等服务由托运人自愿选择,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 计算货物运到期限时,需要上门装、卸货物,各另加1日;需要门到发站、到站到门接取送达货物,各另加1日。

二、运单(格式一)、货票(格式二)、运费杂费收据(格式十三)格式修改和填写说明1.运单、货票、运费杂费收据格式见附件1。

铁路货物运单、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规格均为:297×210mm,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按一式两联印制,上联为货物运单,下联为领货凭证。

铁路货物运单、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的格式应按规定样式全路统一,不得随意改动。

《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暂不作修改,与本文规定填写说明不一致时,按填写说明执行。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3.整车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的50%,装两层按标重的70%计费,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
4•承运前,货物搬入仓库、雨棚等车站指定的地点堆存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车(船)时,货物由车站规定的堆放地点装到火车、汽车、船舶上;卸车(船)时,货物由火车、汽车、船舶 上卸至车站指定的堆放地点,装卸作业以一次完成为限。装卸作业的距离,轨行式装卸机械和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为 该机械的有效范围内;人力装卸散装货物距离为6米;其他机械作业和人力装卸为30米。装卸作业距离超过的,另按
第10条 应要求转堆,在站内将货物由一堆放地点搬运至另一地点时, 整车、零担货物的搬运基本距离为30米, 集装箱为50米。超过基本距离的,每超30米(或其未满,集装箱为50米)按超基距搬运加收费用。
空集装箱在货场内的搬移,不论距离长短均按基距内搬运计费。
零担、1吨集装箱货物的中转作业,或货物转堆搬运距离过长时,由铁路局规定计费标准。
铁路局货物运价管理部门对装卸费实施管理职责。
第4条 “装卸作业单”是实际发生装卸作业项目的凭证和清算的依据,各铁路局要加强其使用管理。各车站按 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适用的费率该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5条 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
第2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由铁路专职人员使用铁路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统一收费,按规定清算。在站内从 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3条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基)准费率和每一铁路地区的浮动幅度由铁道部规定。
在铁道部规定的幅度内,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可根据地区、季节、货源变化及作业条件的不同,确 定费率上浮或下浮标准。

装卸收费指导价格

装卸收费指导价格
1、活动物
2、鲜冻肉及其部分品
3、鲜冻水产品
4、鲜冻蛋、奶
5、鲜蔬菜
6、鲜瓜果
7、其他鲜活物
货物名称
费率号
装卸
费率
场内搬运费率
备 注
基距内
(30米内)
每超基距
(1~30米)
易碎货物
1
6.19
3.74
1.87
易碎货物:
指铸铁锅、暖气片、玻璃,辅助玻璃仪器,灯泡,灯管(含高压汞灯),灯具,玻璃器皿及其他玻璃制品,琉璃砖,耐火、耐酸砖,建筑陶瓷(不含马赛克),琉璃瓦,石棉瓦,石棉水泥管,陶瓷制品,缸砂制品,用玻璃制品、陶瓷制品、缸砂制品作容器的货物和其他货物包装上带有易碎标志的货物。
散堆装
货物
1
5.16
3.12
1.56
散堆装货物:
1、散装沙(砂)减20%计费。
2、煤泥、焦炭、铝钒土、片石、料石、方石、条石、石荒料、生铁锭、
钢铁边角料(切头)和易碎货物加20%计费。
3、无包装鲜蔬菜、甜菜、马铃薯、甘蔗、冻鱼、冻肉、冻禽加
50%计费。
4、无包装果类瓜类加100%计
费。
竹、木材、水泥制品
水泥袋,垃圾。
一级酸碱性物品和石墨(粉)、炭黑、炭白和散装沥青、生石灰加
100%计费。
浸过沥青的电杆、枕木和铸铁管、废钢铁按4号费率计费。
重件货物每件重量201-1000千克的货物
4
9.12
5.52
2.76
重件货物:
1、钢材均按5号费率计费。
2、组成的汽车、摩托车、拖斗车、控制屏、船舶,金属制箱、
罐加20%计费。
2
7.92
4.8
2.4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2013-04-15 10:56:01作者:西门吹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铁运〔2005〕5号第1条在国家铁路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车站内(含按车站货场管理的铁路多经、合资货场)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下同)、船舶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适用本办法。

第2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由铁路专职人员使用铁路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统一收费,按规定清算。

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3条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基)准费率和每一铁路地区的浮动幅度由铁道部规定。

在铁道部规定的幅度内,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可根据地区、季节、货源变化及作业条件的不同,确定费率上浮或下浮标准。

铁路局货物运价管理部门对装卸费实施管理职责。

第4条“装卸作业单”是实际发生装卸作业项目的凭证和清算的依据,各铁路局要加强其使用管理。

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适用的费率该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5条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6条铁路整车、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的计费重量,按货票计算运价的计费重量计费。

但下列情况为:1.整车货物的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下同)的60%时,按货车标重的60%计费;2.全车货物的单件重量均超过200千克时,按货物重量计费;3.整车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的50%,装两层按标重的70%计费,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4.承运前,货物搬入仓库、雨棚等车站指定的地点堆存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第7条铁路整车、零担货物装卸作业范围:装车(船)时,货物由车站规定的堆放地点装到火车、汽车、船舶上;卸车(船)时,货物由火车、汽车、船舶上卸至车站指定的堆放地点,装卸作业以一次完成为限。

铁路运输费用的计算

铁路运输费用的计算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零担货物每10于克运价=发到基价+ 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常用铁路运输货物整车运价号码电气化附加费计算公式:2、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核收办法铁路建设中新建线路不断增加,为了既体现国家实行新路新价的原则,又方便计算运费,凡经国家铁路运输的货物,按发站至到站国铁正式营业线和实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见下表)的运价里程,均按《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核收办法》(《价规》附录二)的规定收取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新路新价均摊运费计算公式:计算装卸搬运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货物堆放地点与车辆的最大距离:整车、零担货物为30米,集装箱货物为50米.人力装卸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以外的货物、整车包装成件货物的装车距离为20米,散堆装货物除木材、毛竹、草秸类货物重复装车为20米外,其他货物均为6米。

凡超过上述规定的装卸距离,其超过部分按搬运处理。

货物装卸,搬运费用,按各铁路局规定收取。

六、其他运输费用根据货物运输的需要,按《价规》的规定,核收货物快运费。

铁路国际联运货物、水陆联运货物、军事运输货物,分别按有关规定收取。

七、运输费用退补托运人、收货人要求承运人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要求承运人支付货物运到逾期违约金时,须提出货物运单和货物全部搬出货场实际时间的证明。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

每批货物发生退补的款额不足5元(零担货物每批不足1元)互不退补、互付或核收.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不受以上规定款额的限制。

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

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

表一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货物类别说明一、鲜活货物: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第20类“鲜活货物”所含全部品名。

二、易碎货物:指铸铁锅、暖气片、玻璃,辅助玻璃仪器,灯泡,灯管(含高压汞灯),灯具,玻璃器皿及其他玻璃制品,琉璃砖,耐火、耐酸砖,建筑陶瓷(不含马赛克),琉璃瓦,石棉瓦,石棉水泥管,陶瓷制品,缸砂制品,用玻璃制品、陶瓷制品、缸砂制品作容器的货物和其他货物包装上带有易碎标志的货物。

三、危险货物:指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按危险货物运输条件输运输的货物和空容器。

四、污秽货物:指散装或用纸袋、麻袋、塑料编织袋作运输包装的下列货物:焦炭粉,沥青焦,石油焦,各种金属矿粉,磷矿粉,石粉,立得粉,耐火土(粉),色土,陶瓷土,玻璃纤维,石棉纤维,石棉(粉),纯碱,土碱,泡花碱,芒硝,盐卤,氯化镁,沥青(油),炭黑,炭白,木炭,电(阳)极糊,石灰,水泥,水泥熟料,毛,绒毛,羽绒,生毛皮,生(熟)皮张,动物的骨(粉)、渣,有机肥料,废钢铁,碎玻璃,废胶,废棉,废旧水泥袋,垃圾。

五、木材: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10”类木材所含全部品名。

六、竹材: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代码“2111”的竹材。

七、水泥制品:指水泥电杆,水泥桩,水泥坑柱支架,水泥预制构件,水泥管。

八、重件货物:指单件重量为201千克以上的货物。

表二铁路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单位:元/10千克表三铁路通用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率表单位:元/箱表四空集装箱装卸和中转、换装综合作业及集装箱货场内搬运费率表单位:元/箱表五铁路货物装卸杂项作业费率表。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忻州地方铁路局铁路货物装卸费等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忻州地方铁路局铁路货物装卸费等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忻州地方铁路局铁路货物装卸费等
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6.21
•【字号】晋价工字[2000]第241号
•【施行日期】200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忻州地方铁路局铁路货物装卸费等有关收
费问题的批复
(晋价工字[2000]第241号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铁路局:
你局关于《关于调整忻州地方铁路局煤台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晋铁运字[2000]第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忻州地方铁路局铁路货物装卸作业的收费条件及收费标准应按我局《关于明确非铁路车站铁路货物装卸作业收费问题的通知》(晋价工字[1996]第135号)的规定执行。

二、货车清扫费等国家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杂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三岔、韩家楼、阴塔发煤站铁路专用线的运价可按我局《转发的通知》(晋价工字[1996]第347号)的规定的执行,起码平均运距定为5公里。

四、专用货位的租赁费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各项收费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条件及标
准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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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2013-04-15 10:56:01作者:西门吹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铁运〔2005〕5号第1条在国家铁路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车站内(含按车站货场管理的铁路多经、合资货场)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下同)、船舶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适用本办法。

第2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由铁路专职人员使用铁路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统一收费,按规定清算。

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3条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基)准费率和每一铁路地区的浮动幅度由铁道部规定。

在铁道部规定的幅度内,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可根据地区、季节、货源变化及作业条件的不同,确定费率上浮或下浮标准。

铁路局货物运价管理部门对装卸费实施管理职责。

第4条“装卸作业单”是实际发生装卸作业项目的凭证和清算的依据,各铁路局要加强其使用管理。

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适用的费率该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5条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6条铁路整车、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的计费重量,按货票计算运价的计费重量计费。

但下列情况为:1.整车货物的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下同)的60%时,按货车标重的60%计费;2.全车货物的单件重量均超过200千克时,按货物重量计费;3.整车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的50%,装两层按标重的70%计费,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4.承运前,货物搬入仓库、雨棚等车站指定的地点堆存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第7条铁路整车、零担货物装卸作业范围:装车(船)时,货物由车站规定的堆放地点装到火车、汽车、船舶上;卸车(船)时,货物由火车、汽车、船舶上卸至车站指定的堆放地点,装卸作业以一次完成为限。

装卸作业的距离,轨行式装卸机械和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为该机械的有效范围内;人力装卸散装货物距离为6米;其他机械作业和人力装卸为30米。

装卸作业距离超过的,另按搬运办理。

计算装卸作业的距离,由所装卸、搬运货物的货堆中心(集装箱为其本身)算起,以实际走行至车辆中心止。

第8条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范围(一)集装箱装卸车(门到门运输)1.发送综合作业:空箱由货场空箱堆存地点装上汽车,返回的重箱由汽车上卸至装车货位,重箱装上火车。

2.到达综合作业:重箱由火车上卸至货场重箱货位,重箱装上汽车,返回的空箱由汽车上卸至货场空箱堆存地点。

(二)集装箱装卸车(站内装掏箱)1.发送综合作业:空箱由货场空箱堆存地点搬运至装掏箱作业地点,重箱由装掏箱作业地点搬运至装车货位,重箱装上火车。

2.到达综合作业:重箱由火车上卸入货位,重箱由货位搬运至货场的装掏箱作业地点,空箱由装掏箱作业地点搬运至空箱堆存地点。

(三)集装箱装卸车(固定车体)1.发送综合作业:货物由汽车上卸至货位,再由货位装上火车(箱内)。

2.到达综合作业:货物由火车上(箱内)卸至货位,再装上汽车。

(四)装掏箱装箱作业:将货物由汽车上卸下并装入箱内,或由仓库搬出装入箱内。

掏箱作业:将货物由箱内掏出并装上汽车,或掏出箱搬入仓库内。

第9条空集装箱装卸和中转、换装(含准、米轨直通运输换装和进、出口集装箱的国境站换装)作业的装卸综合作业,作业范围均为一装(火车或汽车)一卸(火车或汽车)。

第10条应要求转堆,在站内将货物由一堆放地点搬运至另一地点时,整车、零担货物的搬运基本距离为30米,集装箱为50米。

超过基本距离的,每超30米(或其未满,集装箱为50米)按超基距搬运加收费用。

空集装箱在货场内的搬移,不论距离长短均按基距内搬运计费。

零担、1吨集装箱货物的中转作业,或货物转堆搬运距离过长时,由铁路局规定计费标准。

第11条货物由汽车卸下搬入仓库、雨棚内,或由仓库、雨棚内搬出装上汽车,按装卸汽车和进出库搬运作业分别计费。

到、发货物进出库搬运作业均按基距内搬运计费。

第12条冷藏车加冰、盐作业范围由站内冰、盐库或指定的堆放地点取出冰、盐,经碎冰后加入冷藏车冰箱内。

第13 条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费,按《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表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适用的费率核收,装卸船舶作业按表一规定的费率加20%核收。

但属下列情况的计费规定如下:1.按件数和重量承运,每车货物超过3200件的,装卸、搬运费率加30%;2.使用敞、棚车装运鲜蔬菜、瓜果、冻鱼、肉,应托运人的要求加垫防寒或隔热保温(含加冰)的,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40%计费;3.使用棚车运输的散装货物和木材、竹材,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4.在高货位使用漏斗仓装车,或利用高架栈桥等设备向低货位卸车的,按表定费率减20%计费;5.人力低货位(低于货物线钢轨顶面米以下)装车时,按表定费率加100%计费;低货位卸煤、沙、石等散装货物时,按表定费率减20%计费。

第14条整车货物发生火车与船舶对接装卸时,按该货物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费;火车与汽车等车辆对接装卸时,按该货物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减10%计费。

对接装卸作业时,如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责任造成延时等待,使装卸作业时间超过3小时的,以后每超30分钟加收其装卸费的10%,但不得超过其装卸费的100%。

第15条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费,按《铁路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表二)适用的费率核收。

第16条通用集装箱货物按《铁路通用集装箱货物装卸综合作业费率表》(表三)规定的综合作业费率计费。

集装箱在车站核收一个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

在货场内由铁路进行装、掏箱作业(含货物装卸汽车)的,核收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时加收集装箱装掏箱综合作业费;在货场内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自行装、掏箱并装卸汽车的,不加收集装箱装掏箱综合作业费。

其他增加或减少装卸单项作业的,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不增不减。

固定车体的通用集装箱,按表三规定的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率计费。

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罐式集装箱按《铁路通用集装箱货物装卸综合作业费率表》(表三)规定的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率加20%计费。

第17条空集装箱(含铁路专用集装箱和企业自备箱)装卸和集装箱中转、换装(含准、米轨直通运输换装和进、出口集装箱的国境站换装)作业,以及集装箱在货场内的搬运作业,均按表四规定的费率计费。

第18条整车、零担货物换装费,按该批货物所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算;集装箱箱内货物换装费按集装箱换装费率计算。

零担货物中转装卸费,车内搬动清点按一装;落地再装或过车,均按一卸一装计算。

第19条其它杂项作业费按《铁路货物装卸杂项作业费率表》(表五)规定的项目和适用的费率核收。

第20条特殊作业的计费规定:1.散装货物发生部分冻结或粘结的,卸费按货物表定费率加收100%;全部冻结或粘结的,由铁路局根据货物冻结或粘结程度、发生冻结或粘结的时间等实际情况,具体规定计费标准;2.自轮运转的机械或车辆以人力推上、推下装卸,推出、推入货区或加固时,均按杂作业人工小时计费;3.装卸粮食、化肥,需灌装(包)、缝(封)口时,除收装卸费外另加收杂作业人工小时费;4.使用平车、敞车装运货物,装车时须加边、加网、加围挡的,除收装费外另加收杂作业人工小时费。

第21条集装箱货物超过其容许载重量的,对其超过部分,1吨箱每10千克,10吨箱、20英尺和40英尺箱每100千克,按其适用费率的5%核收该集装箱的超载装卸、搬运费。

第22条装卸火车时发生的下列作业均为附属作业,不另收费: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货场内的指定地点)篷布;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盖、阀;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严密或搬入仓库、站台;4.安装或拆除支柱、挡板、垫板、牲畜支架;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的除外);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集装化用具的铺拆、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23条收费计算:1.货物适用两个以上的费率时,按表定费率高的费率计费。

2.不同品类的整车货物按一批办理时,按其中费率高的货物适用的费率计算。

但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重件货物,不论其是否与其它货物按一批办理,均以每件的重量和费率分别计算。

3.一批或一项货物适用两种以上的加成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其适用的加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同时适用加成和减成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其适用的加(减)成率。

4.一批货物每项作业费的尾数,不足元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5.杂作业人工小时的计算,按实际参加作业的人数和每人的出工时间(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加总计算。

第24条下列作业费用由集装箱公司支付:1.铁路空集装箱装卸作业费;2.集装箱中转装卸作业费;3.集装箱公司责任的集装箱换装(含集装箱内货物换装)、整理费;4.空集装箱货场内搬运费;5.非装卸附属作业的集装箱清扫费;6.货车篷布回送时的装卸、搬运费。

第25条下列作业费用由特货公司支付:1.冷藏车中途站加冰、盐作业费;2.特货公司责任的冷藏车、家畜车、D型长大货物车换装、整理费。

第26条下列作业费用向运营清算:1.铁路整车(除集装箱、冷藏车、家畜车、D型长大货物车)、零担货物换装费、整理费;2.零担货物中转装卸费;3.零担货物过秤搬动劳作费(托运人自理的除外);4.装卸附属作业范围外的货车、货位清扫费;5.承运前、交付后防湿篷布的折叠、整理、取送费;6.手推调车作业费(调车作业距离不足30米的不清算,距离超过30米时按杂作业人工费清算);7.其它路用杂作业费(按人工小时费清算)。

第27条准、米轨间整车、零担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货物所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算。

准轨发运到达米轨的整车货物,换装作业费凭货票上王家营站加盖的“换装作业收费”章,由到站据实核收。

米轨发运到达准轨的整车货物,王家营站换装作业费由发站代收。

第28条铁路专业装卸队伍承担专用线内的货物装卸作业时,装卸、搬运费的费率可以比照《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执行,也可由各铁路局商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后确定。

装卸机械出租费由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根据管内的作业成本和当地同类机械的费率水平制定。

第29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30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附件: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关于施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规定一、铁路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的装卸作业费率中(基)准价分别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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