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双边投资法制1
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二)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内容
1. 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双边投资协定通常首 先要确定受其保护的对象,即哪些投资者和投资 应受双方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通常,双 边投资协定所要保护的投资是被各方认可或接受 的投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投入,诸 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股权、债权或知识产 权等。投资者,则包括缔约国双方的自然人、法 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社团。法人的 国籍,通常由缔约国国内法确定。
此类协定内容翔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 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 实有效的保护。
由于该种协定是1962年联邦德国首先与马来西亚 签订的,所以又被称为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 护投资协定”。它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据统计,世界上100多个国家 订立了600多个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我国于1988年4月底成为公约缔约国的。1991年11月, MIGA与我国就“外资投资法律保护”、“东道国货 币的使用”、“担保项目的审批程序”达成了3项协 议。
4.合格投资
所谓合格投资,是指可申请成为MIGA保险合同标的的投 资。
从投资形式上,公约规定的投资形式包括产权投资,其中 包括有关企业中的产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以及董事会确定的直接投资的种种形式。
此外,MIGA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①该投资的经 济合理性;②能否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 益;③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④是否与东道 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⑤是否在东道国可 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为合 格投资者,有权向MIGA投保:①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 的某一成员国的国民;②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 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一个或几个 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 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③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 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可扩大 至东道国国民,以及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 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国际投资法概述(ppt37页).pptx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
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
外设计咨询等。
•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
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
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
• 5.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 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 等指标,为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 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 定。
3、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4、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 目。
《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 优惠措施:
•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
• 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
•
5、 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 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 贴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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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
第十条 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
英文缩写是MAI 。它是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曾经组织拟定的一个关于促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与交流愈加频繁。
为促进双边投资的发展与保护,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概念、内容以及对国际投资的意义。
二、概述双边投资保护协议(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是两个国家之间为保护和促进双边投资而签订的法律文件。
通过协议的签署,合作国家可以确保对方国家外国投资的保护,以及为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待遇。
三、内容1. 投资保护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确保投资的保护。
协议多数包括以下方面的保护措施:- 尊重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
-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国有化或征收,确保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享有公平待遇。
- 提供公正、有效和快捷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便投资者在遭受不公平对待时能够获得补偿和赔偿。
2. 深化合作双边投资保护协议还鼓励合作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进行更深入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可以通过加强知识转移、技术创新、市场准入以及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3. 限制性规定尽管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对投资提供了广泛的保护,但协议也会对某些情况下的投资进行限制。
例如,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旨在平衡投资保护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对国际投资的意义1. 促进投资流动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投资更加可靠和可持续。
投资者对于合作国家的投资环境具备更高的信心,从而促进了投资的流动和跨国投资的增长。
2. 降低投资风险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签订,投资者可以在面临投资风险时寻求补偿和解决。
这些协议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减少了其承担的风险。
3. 推动经济发展双边投资保护协议鼓励和促进了投资的增加与扩大,从而推动了双边经济的发展。
投资带来的技术、资金和市场准入等优势,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
促进与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制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一、概念: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 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 的总称 二、类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 护投资协定 三、作用: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而达成一致;加强和保证国内 法的效力;可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 性;规定了解决争议的途径与程序,有利于投资争议解决 四、内容: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外国投资待遇,政治 风险的保证、代位权等。
志着各国引导和管辖外资的权力开始受到多边纪律的约 束 一、宗旨和适用范围 序言:为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的贸易限制和扭曲,便 利国内外投资,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范围:协议并非涉及所有的投资方式而仅适用于与贸易有 关的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不利影响”的投资 措施
二、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概括地讲:凡是产生贸易扭曲效果的投资措施都应禁止; 列举的方式:五种目前明确禁止的履行要求 两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措施:当地含量要求;贸 易平衡要求 三种违反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措施:贸易平衡 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国内销售要求 三、例外规定 一般例外;发展中成员例外
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法律地位与组织机构:宗旨;法律地位;会员国资格; 资本;组织管理机构;投票制度
2,业务:承保险别;合格投资;合格投资者;代位;投资 促进
3,作用:国际保障;弥补区域、双边不足;利于发展中国 家利用外资;争议非政治解决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该协议是第一个对投资措施进行国际管制的多边条约,标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 投资担保业务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组织
形式 •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
保业务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职能 • 其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 组织形式
• (四)机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理事会为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的 一位理事及其副理事组成,理事副理事由会员国按其自行 确定的方式指派。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为主席。理事会至 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也可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在任何其他 时间召集。
• 董事会事实上是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 ,负责机构一切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事项。董事会应由不少 于12名董事组成,其人数由理事会决定。董事由理事会选 举。
• 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 )。
二、 TRIMS协议
• (二)禁止实施的TRIMS • 第二条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一般取消 数量限制)不符合的TRIMS。 • 1、不符合国民待遇的TRIMS •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 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其生产的最终产品 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 或当地生产的;不论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的产品 、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 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四)合格的投资者
•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 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国际投资法资料新之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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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 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1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 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 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 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 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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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57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 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 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 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 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 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 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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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 的保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 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 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 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 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 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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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 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 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1.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兑汇的规定 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一、保护外国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
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
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
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
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
这种单纯依据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的国内立法或发达国家有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立法,都无法为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 (协定)便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
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
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第八讲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三、《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 概述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正式通过了《多边投资 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生效。我国于1988 年4月批准加入。公约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 构”,为国际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 2.机构的法律地位:公约的第1条明确规定了 机构的国际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签订合同, 取得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
3.机构的资本和会员国资格:机构对世界银 行成员国和瑞士开放。该机构的法定资本为10 亿特别提款权,资本分为10万股,每股票面价 值1万特别提款权,供会员国认购。会员国认 购数不得少于50股。 4.承保风险范围:公约规定机构承保几种非 商业风险,如货币转移险、战争和内乱险、违 约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等。
5. ICSID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评述 《华盛顿公约》以及ICSID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 上缓和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涉及投资者与东 道国之间纠纷所引起的紧张关系,并为改善发展中 国家的投资环境创造了条件。但是,从本质上说, 《华盛顿公约》既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矛 盾的产物,又是相互妥协的产物。一方面,为外国 投资者指控一个主权国家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同意对本国的主权权力作出 必要的限制,有利于创造一种良好的投资气氛。
资本输人国对外资的管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外资的准入 (1)对投资领域的管制。外国投资的范围是指资本输人国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 行业部门。但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外国投 资范围的管制内容也有所不同。 (2)外国投资比例。实质上体现了东道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的投资方向的管制, 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增加当地资本的参与比例。对东道国 越重要的行业, 要求本国国民或公司控股的比例越高。 (3)对外国投资审查与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东道国政府或经其 授权的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和特定外资、外资项目的性质,依据本 国的法律、政策和特定时期的发展水平、重点目标和能力,对流入本国的 外国直接投资进行鉴定、甄别、评价、并决定给予许可或不给予许可的一 种制度。实行审批制是一国主权的行使,就其标准一殷分为积极标淮和消 极标准两大类。在审批的程序上,分为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发展中 国家通常都对外国投资规定有较为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随着投资自由化 的推进,各国都对审查批准制度作了改革。高效、简洁、透明成为现代审 批制发展的共同的发展趋势。
外六国投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投资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跨国投资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法律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外六国(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英国、加拿大)的投资法律规定,分析其特点及对跨国投资者的影响。
一、美国投资法律规定1. 美国投资法律体系美国投资法律体系以联邦法律为主,州法律为辅。
其中,联邦法律主要包括《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RRMA)、《对外贸易法》(ITAR)等。
2. 美国投资法律特点(1)注重国家安全:美国对外国投资实行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投资实施特别监管。
(2)保护投资者权益:美国法律对投资者权益保护较为全面,包括知识产权、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方面。
(3)市场准入限制: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相对较少,但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投资需经过严格审查。
二、德国投资法律规定1. 德国投资法律体系德国投资法律体系以联邦法律为主,州法律为辅。
其中,联邦法律主要包括《德国投资法》、《德国公司法》等。
2. 德国投资法律特点(1)鼓励外国投资:德国对外国投资持开放态度,积极推动外资进入本国市场。
(2)注重投资者权益:德国法律对投资者权益保护较为全面,包括知识产权、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方面。
(3)市场准入限制:德国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相对较少,但在某些领域(如电信、能源等)仍存在一定限制。
三、日本投资法律规定1. 日本投资法律体系日本投资法律体系以联邦法律为主,地方法律为辅。
其中,联邦法律主要包括《日本外国投资法》、《日本公司法》等。
2. 日本投资法律特点(1)严格审查制度:日本对外国投资实行严格审查制度,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技术发展等方面的投资需经过政府批准。
(2)注重投资者权益:日本法律对投资者权益保护较为全面,包括知识产权、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方面。
(3)市场准入限制:日本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尤其在电信、金融、能源等领域。
国际经济法学(8.1.1)--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二)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内容
1 . 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双边投资协定通 常首先要确定受其保护的对象,即哪些投资者 和投资应受双方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通常,双边投资协定所要保护的投资是被各方 认可或接受的投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或间 接的投入,诸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股权 、债权或知识产权等。投资者,则包括缔约国 双方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和其他社团。法人的国籍,通常由缔约国国内 法确定。
该类协定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协定让缔约对 方承认美国国内保险机构在发生政治风险保 险事故、理赔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并就双方 政府因索赔事宜发生争端时的处理程序进行 规定。
特点:重在政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于 代位求偿权及处理投资争端程序的规定;保 护的对象只是单方的投资,而不是相互的投 资。
MIGA 仿效世界银行等联合国金融机构,其组 织机构由三级构成: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 构,由各成员国指派的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 ②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由美国、日本、德国 、法国、英国、中国等国的 18 名董事组成, 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 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③总裁,为日常 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经主席提名任命。
补偿标准
“ 赫尔原则”,即“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标准,规定:“补偿金额应相当于被征用的投资 在(东道国)采取或宣布征用行动前夕的公平合 理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自征用之日起按商业上 的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
适当补偿标准
不予补偿
4 .投资原本和收益汇出
该条款通常保证在本国法律允许范围内,不限制 对方投资者将与投资有关原本、收益和支付汇出 境外。投资收益包括利润、利息、股息及其它合 法利息收益。支付包括:本金和贷款的偿还,专 利、商标使用费,以及技术使用费等。但美国式 协定同时还要求此类款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 地”转移出境。
双边投资协定培训知识
在既定投资者对公司的管理事宜具有直接影响前 提下,使投资者和公司之间建立一种可持续的经 济联系的所有投资。(在以资产为基础定义上作 限制)
NAFTA第1139条(投资)
(a)一个企业; (b)企业的股票; (c)企业的债券,但(ⅰ)企业是投资者的联属机构,或(ⅱ)企业债
进而形成资产(资金),来从事某项产业的经济活动。 《英汉辞海》:
①为获得收入或利润或购买内在有价值的东西而支付的 货币;②投入的资产或购买的财产。 国际法学者: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 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余劲松) 国际投资条约中,国际投资往往被界定为一系列资产。
三、BIT发展的新动向
1. 在策略上转移阵地、捆绑挂钩、提高标准、 逐步推进、修改条约。
2. 更加强调投资自由化。 3. 投资规则的综合化、法典化、复杂化与细致
化。 4. 在加强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基础上,逐渐
平衡东道国的国家利益与投资者的个人利益。
“投资”的定义
一、投资的基本定义
经济学一般定义: 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投入一定量货币或其他资源,
二、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的基本分类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asset-based) 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enterprise-based) 以交易为基础的投资定义(transaction-based)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ASSET-BASED)
一般规定投资是指各种资产,不仅包括金融资 产及经济概念上的资本,还包括具有创造生产能 力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
这种定义方式比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范围要小,仅 包括与所投资企业有关的直接投资,而排除了任何与所投 资企业无关的其他类型的投资。
国际投资法律与经济合作
国际投资法律与经济合作在当今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投资法律和经济合作成为了各国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性。
一、国际投资法律的基本原则1.保护投资者权益国际投资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对外国投资者的平等待遇、合理收益的保障以及财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通过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国际投资法律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安全和可靠的投资环境。
2.促进投资自由化另一个国际投资法律的原则是促进投资自由化。
这意味着各国应该减少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
通过降低投资壁垒和开放市场,国际投资法律能够促进国际投资自由流动,为各国引入外资和技术创新。
3.解决投资纠纷国际投资法律还致力于解决投资纠纷。
投资纠纷可能由于国际投资的各种因素引起,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合同违约以及对外资企业的不公平对待等。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设立国际仲裁机构以及保护投资条约等机制成为了必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性1.促进经济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在促进各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合作,各国能够分享和融合优势资源,提高经济竞争力。
国际合作还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知识传播,为各国带来了经济增长的动力。
2.减少经济风险国际经济合作还能够减少各国面临的经济风险。
通过建立多边经贸机制和合作机构,各国能够共同应对经济危机和贸易摩擦等挑战,减轻各国间的经济压力。
3.推动全球化国际经济合作是推动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
通过跨国投资、贸易自由化和合作项目的推进,国际经济合作能够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全球化进程。
在这个全球化时代,国际投资法律和经济合作成为了各国之间共同关注的焦点。
国际投资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投资者、促进投资自由化和解决投资纠纷,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性则体现在促进经济发展、减少经济风险和推动全球化等方面。
通过加强国际投资法律的落实和深化国际经济合作,各国能够实现共赢发展,共同应对全球经济面临的挑战。
跨境投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合作的日益深入,跨境投资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跨境投资不仅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还能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然而,跨境投资活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开展跨境投资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跨境投资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体系、主要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进行阐述。
二、跨境投资的法律体系1. 国际法律体系国际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组织规则等。
跨境投资领域的主要国际条约有《国际投资协定》(ICSI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等。
这些条约对跨境投资的基本原则、投资保护、争端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国内法律体系国内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地方政府法规和行业规范等。
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法律法规,对跨境投资进行了规定。
以下将分别介绍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跨境投资法律规定。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跨境投资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跨境投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制度:CFIUS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跨境投资进行审查和批准。
(2)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RRRA):FIRRRA对跨境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审查范围和程序。
(3)美国《经济制裁法》:对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的投资进行限制。
2. 中国中国跨境投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基本原则、投资保护、投资促进和投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规范和管理。
(3)中国《国家安全审查办法》: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跨境投资进行审查和批准。
3. 英国英国跨境投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英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基本原则、投资保护、投资促进和投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下)
(三)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P253)
欧式 协定 美式 协定
1.推行时间:20世纪60年代 2.特点:具有双边性 3.内容:通商航海条约+美国式双边投资保 证协定 1.推行时间:20世纪80年代;1994年; 2004年。 2.特点:两条腿走路,双边投资条约+自由 贸易协定 3.内容:与欧洲式协定结构有相同的地方, 但是内容有一定差异,而且没有代位权条 款。
1.具备东道国以外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 2. 在东道国以外一个会员国注册并设有营业点的 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会员国所有或其 国民所有的法人; 3. 符合一定条件的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 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1. 东道国:中国 2. 投资者:(1)美国自然人某A;(2)在美国 注册并营业的B公司;(3)在中国设立的美国人 拥有51%股权的合资公司—C公司;(4)中国人 拥有80%股权的合资公司—D公司;(5)具有中 国国籍的X;(6)在中国注册的Y公司。
3.没有规定私人投资者之间争议解决
第五节《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一、ICSID体制概述 (一)公约的宗旨 (P436)
1.《华盛顿公约》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 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简称,是在世界银行 的主持下于1965年达成的, 旨在通过调解和 仲裁的方式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 端的国际条约。 2.根据该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 (简称“中心”或)ICSID.
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二)投资准入及其待遇
(三)资本和利润汇出
(四)征收及其补偿 (五)代位权
(六)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1.各种投资; 2.与投资有关的活动; 3.采用概括式(定义)和列举式,规定 的详细而广泛 投资者 1.自然人采用国籍标准; 范围 2.法人原则上采用成立地和/或住所 地标准,特殊情况下采用资本控制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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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
• (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在20世界 年代以前,投资国与东道国间 世界50年代以前 世界 年代以前, 调整两国投资关系、 调整两国投资关系、保护投资的条约是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treaty )。美国于 )。美国于 1778年同法国缔结世纪上第一个友好通商 年同法国缔结世纪上第一个友好通商 航海条约,目前,美国对外订立的此类条 航海条约,目前, 多项, 约130多项,1966年,不再订立此类条约。 多项 年 不再订立此类条约。
第八章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Ⅰ)
第一节 双边与区域性协定
一、双边投资条约的产生与发展
• 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是东道 国与投资国调整两国关系, 国与投资国调整两国关系,促进和保护两国国民 在对方缔约国境内投资的主要法律手段。 在对方缔约国境内投资的主要法律手段。 • 两个时期: 两个时期:
• (四)国有化风险的保证 • 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除了上 述回流权保证外,主要的是对国有化风险的保证。 在这项保证中,规定了国有化的条件、方式、国 有化赔偿标准与计算、支付方式。国有化的条件 是:东道国实行国有化措施应基于公共利益之目 的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采取;国有化 措施是非歧视性的,或不违反特别的约定,在实 行国有化措施时必须给予赔偿。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目的在于使投资国 的国内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通过国际条约得到 东道国正式确认, 东道国正式确认,使国内法上的权利上升为国 际法上的权利, 际法上的权利,从而使东道国承担了在国际法 上约束力的政治风险赔偿义务, 上约束力的政治风险赔偿义务,最终使原属于 投资国国内私法中的代位求偿权被“国际化” 投资国国内私法中的代位求偿权被“国际化”。 • 年代到目前, 从1950年代到目前,美国已与 年代到目前 美国已与100多个发 多个发 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当代投 资国中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最多的国家。 资国中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最多的国家。我 国于1980年和 国于 年和1984年分别以换文形式与美国和 年分别以换文形式与美国和 年和 加拿大两国签署了投资保证协议。 加拿大两国签署了投资保证协议。 •
– 19世纪中后期 世纪 年代。强权国家通过与落后 世纪中后期-20世纪 年代。 世纪中后期 世纪40年代 国家签订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国家签订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扩大本国在落 后国家的利益,保障私人贸易和投资的安全。 后国家的利益,保障私人贸易和投资的安全。 – 二战结束 世纪 年代。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独立, 二战结束-20世纪 年代。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独立, 世纪70年代 欧美许多发达国家对外投资激增, 欧美许多发达国家对外投资激增,发展中国家引进外 为避免有关政治法律风险, 资,为避免有关政治法律风险,达成有关保护投资的 专门双边条约。 专门双边条约。
• 2.最惠国待遇 • 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所有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 了最惠国待遇。我国赋予的最惠国待遇是以下 几种形式的最惠国待遇:
– (1)实行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 (2)实行同类协定与非同类协定并存的最惠国待遇。 – (3)实行专项给予和概括给予相结合的最惠国待遇。
• 3.国民待遇 • 自1982年我国与瑞典首开缔结德国式促 进与保护投资协定以来,已近20年。在这 20年里,国民待遇在我国所签订的投资协 定中经历了从否定到部分肯定的发展过程。
• (二)投资待遇。 各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中, 一般原则性地规定给对方缔约国投资者及 其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保护以公平 合理待遇、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实际 上就是给予国民待遇(给予与东道国国民的 平等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给予与第三国国民 平等待遇)。
• (三)利润及其他收益的回流权 • 利润及其他收益的回流权是指缔约国在投资协 定中保证缔约一方的投资者有权将其在缔约对方 境内因投资所获利润、利息、股息等合法收益兑 换成自由外汇或本国货币汇回本国,缔约对方不 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加以限制、禁止,或者在该缔 约对方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困难或汇出将恶化其国 际收支时,应保证在限制外汇方面给予公平合理 的待遇。
• 迄今为止,已有133个多个国家签署了总计 近600项这类协定。 • 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开始采用这类 双边投资协定保护其海外投资。可见促进 和保护投资协定成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 一种行之有效的国际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
• 双边投资条约是调整两国间私人投资关系最有效的手 对于促进国际投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段,对于促进国际投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1、双边投资条约在国际法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 、 拘束力,若当事国一方不遵守条约, 拘束力,若当事国一方不遵守条约,就会产生国家责 任。 • 2、双边投资条约可以顾及当事双方国家的特殊利益, 、双边投资条约可以顾及当事双方国家的特殊利益, 因而易于在互利的基础上谋求协调一致。 因而易于在互利的基础上谋求协调一致。 • 3、双边投资条约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 、双边投资条约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 • 4、双边投资条约,特别是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 、双边投资条约,特别是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力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 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力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 解决投资争端的程序性规定。 解决投资争端的程序性规定。
三、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 双边投资协定因国家不同而内容有别。综合双边投 双边投资协定因国家不同而内容有别。 资保证协定和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资保证协定和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各国比较一致 的有:受到保护的投资、投资待遇、 的有:受到保护的投资、投资待遇、利润及其他收 益的回流权、国有化风险的保证、代位权、 益的回流权、国有化风险的保证、代位权、投资争 议的解决。 议的解决。 • (一)受保护的投资。受保护的投资是缔约双方共同 一 受保护的投资 受保护的投资。 承认的保护的客体,一般在“投资定义” 承认的保护的客体,一般在“投资定义”这一条款 中予以规定。双边投资协定都明确规定投资的定义、 中予以规定。双边投资协定都明确规定投资的定义、 内容或种类。 内容或种类。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主要内容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调整的是两缔约国间商务关系,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调整的是两缔约国间商务关系,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确立两缔约国间的友好关系, 确立两缔约国间的友好关系,缔结双方对对方国民 的商务活动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对方缔约国通商、 通商、 通商 航海的自由权,其政治性强、条文简单而笼统、所 航海的自由权 涉及的范围广泛。这种条约规定有保护对方缔约国 商人及其财产和有关投资的条款,但主要不是保护 外国人入境、 私人投资,其基本内容是:外国人入境、旅行和居 外国人入境 住的权利以及个人基本自由权;外国人的待遇标准; 住的权利以及个人基本自由权;外国人的待遇标准; 对外国人财产权的保护, 对外国人财产权的保护,包括对外国人资产和既得 权的保护、征收与国有化的补偿; 权的保护、征收与国有化的补偿;商事企业活动及 其管理;税收待遇;外汇管制;商品交易;航海与 其管理;税收待遇;外汇管制;商品交易; 商品运输;争端的解决与管辖。 商品运输;争端的解决与管辖。
四、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
• 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是我国参与调 整国际投资关系的主要国际法律,这些协定对 改善我国投资法律环境、鼓励外来投资,保护 外国投资者投资安全与权益,促进我国对外投 资,保证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和安全起着重要 的作用。它们弥补了我国关于外来投资和对外 投资的国内立法的不足,为我国健全国际投资 保护之国际法制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三)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又称联邦德国式双边投资协 又称联邦德国式双边投资协 又称 定(Federal Germany model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20世纪 年代被联邦德国使用。 世纪60年代被联邦德国使用 世纪 年代被联邦德国使用。 • 其特点是:重点在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其内容具体详 其特点是:重点在于促进和保护投资, 既有处理争端的程序性规定, 尽,既有处理争端的程序性规定,又有关于投资者与 投资的待遇、外汇风险保证、 投资的待遇、外汇风险保证、国有化补偿的具体标准 与计算方法、战乱险的保证等方面的实体性规定。 与计算方法、战乱险的保证等方面的实体性规定。由 于这类协定能够为投资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充分有效的 保护,故其一问世便得到欧洲其他国家采用, 保护,故其一问世便得到欧洲其他国家采用,后被绝 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 1.公平合理待遇 • 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投资协定中,均有公平 合理待遇的规定。我国规定的公平合理待遇 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一样,是在 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的,它具有原则性,是一 项抽象的待遇标准,它独立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之外,并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起指导和补充作用,它反映了我国给予外国 投资者待遇、确定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总 体精神。
(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又称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 又称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U.S.A.Model 又称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是在 世纪 年 是在20世纪 是在 世纪50年 代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保护 投资的专门双边条约,主要被美国所采用。 投资的专门双边条约,主要被美国所采用。 • 其基本内容是:政治风险保证, 其基本内容是:政治风险保证,确认投资国海 外投资保险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时依保险 合同向投保人赔偿后取代海外投资者地位向东道国 政府索赔的代位求偿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政府索赔的代位求偿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缔约双方 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程序。 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