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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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知晓书

兰州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知晓书

兰州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知晓书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网络考场秩序。

二、考生在招生考试前应当按照报考学院的要求在线上提交报考学院要求的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参加招生考试。

三、考生在招生考试前须按要求准备、安装、调试相关硬件、软件,确保招生考试过程中网络通畅,考生要确保设备和软件能够正常使用,在整个笔试过程中有足够的电量。

四、考生应选择独立安静房间独自参加笔试。

整个考试期间,考生必须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房间必须保持安静明亮,房间内不得有其他人,也不允许出现其他声音,不得大声喧哗或引起异常响动等行为扰乱网络远程笔试考场的秩序。

五、除招生考试要求的设备和物品外,招生考试场所考生座位1.5米范围内不得存放任何书刊、报纸、资料、电子设备等。

仅可在桌面摆放身份证、《准考证》、《诚信应试承诺书》,以及学院要求的文具。

招生考试过程中考生须配合考务工作人员要求展示相关证件。

六、不得由他人替考,也不得接受他人或机构以任何方式助考。

七、招生考试各环节考核前,考生须提前45分钟候考,并根据考务工作人员的指令开展身份认证、应试环境检查等系列动作。

正式开考前15分钟未进入线上考场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八、招生考试期间视频背景必须是真实环境,不允许使用虚拟背景、更换视频背景。

考生在答题纸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

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九、笔试全程考生应保持在摄像头前,不得离开。

招生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阅资料,不得开启其他无关软件或程序。

主机位设备应全屏显示试题界面,严禁在考试同时打开任何与考试相关电子资料,不得开启其他无关软件或程序,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考生主机位设备音频视频必须根据考务工作人员要求进行开启,全程正面免冠朝向摄像头,确保第一机位须可看到考生本人手部以上头肩部,和第二机位须可看到考生第一机位屏幕、考生面前桌面及手部动作,不得佩戴口罩保证面部清晰可见,头发不可遮挡耳朵,不得戴耳机、耳饰。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考试作弊处分暂行规定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考试作弊处分暂行规定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作弊处分暂行规定
为保证远程教育的教学质量,加强校纪校风建设,严肃纪律,端正考风,根据兰州大学学生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远程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

如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本门课程以“0”分记。

二、凡在考试中作弊者,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收回试卷、记录作弊情节,并及时上报,由学院做出处理。

考生考试作弊,不论其情节和态度如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三、在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一律写出书面检查,由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根据其情节和检查的认识态度给与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偷看、抄袭别人试卷、交头接耳、交换纸条、携带并翻看书籍和笔记、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再犯或屡犯作弊行为者,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将对其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一年八月十日。

考场纪律要求

考场纪律要求

考场纪律要求
考场是学生进行考试的场所,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要求。

在考场中,学生们需要遵循以下规则:1.入场要求: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入场,携带好考试所需的文具和身份证明。

在考场中,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通信或与他人有不正当行为。

2.考试规则:学生应将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关闭或置于指定位置,不得使用任何电子设备。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专心答题,不得抄袭、作弊或干扰他人。

如有疑问,应向监考老师请教。

3.考场秩序:学生应维持良好的考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故意干扰他人或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学生应保持桌面整洁,不得在试卷上涂画、乱写或做任何标记。

4.时间管理:学生应合理安排答题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

在考试结束前,学生应将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指定位置,并保持安静等待考试结束。

5.考试规范:学生应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学号等,并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在答题过程中,学生应按照要求作答,不得在试卷上乱涂乱写或擦改答案。

6.考试后离场:考试结束后,学生应按照监考老师的指示有序离场,
不得擅自离场或与他人交流。

学生应保持考试内容的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考场纪律要求是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学生们应严格遵守。

只有遵守纪律,才能保证考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希望每位学生都能遵守考场纪律,做到诚实守信,以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正与规范。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第四条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应在考试期间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严肃考纪,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课程主考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公平、公正评价教学效果。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同时持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考场内学生的学号顺序(或逆序)以S型(或M型、Z型等)排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八条闭卷考试时,除必备文具,学生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在监考教师安排下集中存放到教室指定位置,相关通讯工具在存放前应关闭电源。

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按照要求携带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纸张等,但不得互相借阅。

第九条考试时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

第十条学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

确需中途上厕所,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一条因试卷纸张缺页、破损或试题不清晰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如发现试题内容存在错误,应通过监考教师反馈至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在查实后当众解答。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考试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违规违纪学生的试卷,不受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影响,应正常批阅、报送成绩、装订和存档。

考场纪律要求

考场纪律要求

考场纪律要求
考场纪律要求非常重要,以下是考场纪律的具体规定:
首先,所有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上午
其次,考生进入考场后需要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如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港澳护照等,接受考场工作人员检查核实,并在入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考生只能携带考试中必需的文具用品,包括2B铅笔、直尺、橡皮、黑色签字笔、卷笔刀,严禁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计算器以及各种通信工具等。

考生入座后需要对号入座,不得换位、串座,打乱座次安排,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角,以便监考检查。

考生入座后直至考试结束期间如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座位,严禁交头接耳、嬉戏打闹以及任何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在试卷下发后,考生需要核对试卷是否清晰完整,如有破损,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更换。

如果检查无误,考生需要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清晰、正确地填写本人的准考证号、姓名等信息,切勿遗漏,不得涂改,否则答题纸作废。

考试时,考生需要使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红笔、铅笔答题。

严禁传抄答案,不得擅自互借文具,禁止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违者按舞弊论处,取消成绩。

最后,考试过程中如无特殊原因,考生禁止提前退场。

以上是考场纪律的规定,请考生们务必遵守,以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兰州文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兰州文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兰州文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1. 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2. 学校组织的各种等级考试;3. 毕业论文(设计)考核;4. 实习、实践教学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第三条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领导以及教务处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具体组织、协调;各学院的考试工作由学院主管领导依照本规定及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校性统一考试,由主管校领导全面负责,教务处负责下达考试通知,安排考试时间,分配考试场所,协调解决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通报考试情况等。

集中考试期间,各学院负责本单位考试的安排、调度、试卷的管理及组织阅卷、成绩登录、汇总等。

在考试期间,各学院的院长为本单位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考试的全面工作,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院长不在时,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或者另外指定一位学院领导负责。

第五条相关单位、部门均应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和安排,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兰州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六条在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考试巡视小组。

第三章考试方式第七条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闭卷或开卷闭卷相结合,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无论采取那一种方式,都必须确保考试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考试结果能够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兰州大学考场纪律

兰州大学考场纪律

附件2:兰州大学考场纪律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场纪律。

对违犯考场纪律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考生守则(一)考生必须是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

不具有考试资格者,考试无效。

(二)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或护照、校园卡等有效证件于考试开始前进入指定考场,按要求入座,自觉将证件放置在桌面上。

(三)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特殊课程考试除外),未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

(四)除考试规定或允许使用的考试工具、证件等物品外,其他如书本、笔记、字条、相关资料、手机、电脑以及各类电子设备等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对已经带入考场的,考生必须在开考前自觉将其交主、监考集中存放,桌面、桌兜不留其他任何物品。

(五)若发现试卷字迹不清、污损或试题不全等情况,考生可举手反映,但不准请求主、监考讲解题意。

(六)答题纸或草稿纸不足时,考生可举手向主、监考索取,不准自备草稿纸。

需要借用文具时,可举手向主、监考寻求帮助,不准直接向其他考生借取。

(七)书写答案时,一律使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中性笔,不得用红笔或铅笔(铅笔只能用于作图或填涂指定的答题卡),不按要求作答的试卷作废。

(八)严禁替考。

(九)严禁夹带、抄袭、传递答案、偷窥他人试卷等行为;不准有干扰他人考试的行为。

(十)考场必须保持安静。

(十一)考试结束后,须立即交卷,不准拖延交卷时间;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等带到考场外(凡已带出的试卷一律作废);考生试卷必须交到监考教师手中;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与他人说话;交卷后,不得再返回修改考卷;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十二)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违纪、作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考场规则(高校管理制度)

考场规则(高校管理制度)

考场规则一、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答题。

二、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就座。

三、考生必须携带考籍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其他考试(如各类补考、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英语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还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靠过道的一角。

四、除必要的文具外,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物品和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无意带入者,须在监考人员发卷之前自觉将不应带入的物品按监考人员要求集中放置。

五、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座位周围地面上、课桌内外的各种纸张清理干净。

如发现桌椅、地面、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应及时报告监考人员清除。

六、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场。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者,必须举手示意并经监考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

七、在考试过程中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八、考生如果发现试卷印制不清或有错漏处,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但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九、除特殊规定外,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水芯笔书写。

要求开考后10分钟内在指定位置填写考生本人的相关信息。

十、考生答卷完毕,必须将试卷放在桌面上,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铃响后,所有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离开考场。

十一、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和补考,对于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英语考试等按照相关考试主管部门的考场规则执行。

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

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

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育优良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高职)学生,不论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均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考试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重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二)进入考场后,不听从主、监考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六)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七)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和不按规定交卷;(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九)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违纪行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二)携带或事先在考场藏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五)与其它考生传、接草稿纸或其他物品;(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九)纠缠教师更改试卷内容;(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答卷答案雷同;(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024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

2024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是为了保证高考的公平性和秩序性而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考生入场规定:考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考场,在考场门
口等待工作人员的指引,不得私自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通讯设备、
计算机等电子产品进入考场。

2.考场纪律: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照座位号有序入座,服从监考人
员的指导和安排。

考生需要准备好必备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签字笔、2B
铅笔、橡皮擦、尺子等。

考生在答题期间不能交头接耳、传纸条、抄袭等
行为,要保持安静,不得做出任何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3.严格的考试时间:考试期限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安排,考生需要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不得提前交卷,也不得延长答题时间。

4.试卷使用:考试开始后,考生要慎重填涂考试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在答题过程中,要按照要求的格式书写答案,不得在试卷上写字、涂改、
抄写等。

答题纸只能使用黑色签字笔进行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者其他颜
色的笔。

5.离场规定:考生在答题时间结束后,需要保持安静,等待监考人员
的指示,不得擅自离开座位。

在监考人员允许离场的情况下,考生需要按
照指示有序、平静地离开考场,严禁交头接耳、张望他人答卷,也不得擅
自修改答题卡上的答案。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
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秩序性,保证每位考生都能够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考试,以更客观、公正地评判考生的能力和水平。

考生参加高考时要严格遵
守这些规定,提前做好准备,保持良好的考试状态,以便发挥出自己的最佳水平。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场规则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场规则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场规则
一、生进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以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后,须将随身所带手提包、衣物等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并关闭传呼机、手机等通讯设备。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或学生证)及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应考人员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三十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

四、考试铃响后开始答题,应考人员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所在地区(地、州、市、省直)、姓名和准考证号。

五、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应考人员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笔写在规定的答题纸上,字迹要清楚、工整。

用红色等其他颜色笔或铅笔答卷,所答试卷作废,答案写在草稿上无效。

七、姓名和准考证号必须按要求填写,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八、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应考人员应尊重考场院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

十、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除本考场主考、监考及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兰州大学教务处考试中心各类考试 考务工作规范(试行)

兰州大学教务处考试中心各类考试 考务工作规范(试行)

兰州大学教务处考试中心各类考试考务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健全考试制度,规范考务组织,理顺工作流程,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客观公正,以考促学、以考促教,准确检验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促进考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不断提高考试组织水平,根据各类考试工作的相关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由教务处考试中心承办的各类考试。

具体包括: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TOEFL(检定非英语为母语者的英语能力考试,The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J.TEST(实用日本语鉴定考试,Japanese Test);NAETI(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National Accreditation Examinations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PETS-5(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JLPT(日本语能力测试,Japa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Test);CET、CJT、CFT、CRT、CGT(全国大学外语(英语、日语、法语、俄语、德语)等级考试,College English Test、College Japanese Test、College French Test、College Russian Test、College German Test);CETSET(全国大学英语口语考试,CET Spoken English Test)。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副书记、教务处处长、副处长组成。

主要负责各类考试组织方案的审定、考试过程监督、考试总结、考点规划等。

(二)成立考试工作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工作人员组成,一般设3-5人。

兰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文件校教[2020] 12号兰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规范性及科学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8〕9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适用于兰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流生等)。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总结性考核相结合,相对性评价与绝对性评价相结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非标准答案考试、口试、在线考试等方式。

课程考核一般由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性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灵活采用单元测试、课外作业、课堂辩论、撰写论文等方式,每学期一般不少于四次。

总结性考核一般在学期末以考试、考查的形式进行。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

总结性考核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比例等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学校和学院(含教学单位,下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由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明确告知学生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同一课程的平行班应统一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考核资格认定第九条学生成功选课并完成课程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不具有考核资格而参加考核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条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的、或无故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开课学时1/3的,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课程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

考场纪律与注意事项

考场纪律与注意事项

考场纪律与注意事项
考场纪律与注意事项
一、考场纪律
1.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将身份证摆在桌面左上角。

证件不全者不准进入考场。

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核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已经带入的请将其放在考场前面的非考核区域。

所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

考核正式开始后,如在现场发现携带有关资料或通讯工具未关闭,一律按作弊处理,试卷作废。

3.考核期间不准吸烟。

考生不论因何原因离开考场均不得再进入考场。

4.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

考生需交卷时,把试卷翻放在本人桌面上,然后安静、迅速离开考场。

5.考核结束时间到,所有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或操作,并将
试卷翻放在本人桌面上,待考评人员取走试卷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

6.考生拿到试卷后,应检查试卷有无错页、漏页等。

7.考生在答题前将本人姓名等信息写在试卷规定位置,答
题一律用蓝色、黑色水笔或圆珠笔,其他颜色笔答题无效。

8.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设备
故障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考生须保持考场安静,不许交头接耳,严禁偷看他人试题或交换试卷。

对违犯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作出警告以至取消其考核资格的决定。

9.与考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二、注意事项
1.理论知识考核与实际操作考核一项不合格者,在3个月
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两项不合格者须重新报考。

2.考核结束后,请填写《考核调查问卷》,交给培训单位。

兰州大学免监考制度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免监考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9:兰州大学免监考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学风和考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强化诚信自律,学校决定在部分班级试行免监考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申请条件和程序1.免监考班级实行申请制。

2.申请班级必须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和考风,在近两个学期的各类考试中没有出现过违纪和作弊现象。

3.申请免监考的班级经班委会广泛征求全班同学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名同意。

4.申请免监考的班级,应承诺严格执行学校考场管理规定、考试纪律和本办法各项规定,确保免监考考场井然有序。

5.学院应重视免监考班级的学风和考风建设,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推进并完善免监考制度的实施。

6.跨班级组织的考试不实行免监考。

7.本方案在基地班和曾经获得过“三好班级”等校级以上集体荣誉的本科班优先施行。

二、申请时间和方法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免监考的班级应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将申请书递交所在学院,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获得免监考班级资格。

三、实施免监考的期限和方法1.获得免监考资格的班级期末考试各门课程的考试均不再安排专门监考人员,直至该班级因故被取消免监考资格为止。

2.免监考班级所在考场统一挂牌,考场记录由主考教师填写。

3.参加免监考考试的考生应按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四、奖励措施1.实施免监考的班级在今后各类评奖中优先考虑,并适当提高评奖推荐指标比例。

2.所有免监考班级在校内公布。

3.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免监考班级给予奖励。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免监考资格1.实施考试过程中出现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现象的。

2.班委会提出撤消并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的。

3.批准为免监考班级后,放松学风、班风建设,不关注集体活动,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4.出现其他被认为必须取消免监考资格的情况。

六、有关处罚措施1.批准为免监考的班级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作弊现象,作弊者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撤消免监考资格的班级在校内予以公布。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院考务管理规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院考务管理规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考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保证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推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三条凡学院在籍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

第二章组织工作第四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和系(部)主任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

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处室统一组织实施。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

第五条每学期学院组织的考试分为校内考试和国家级考试。

开学初为补考时间,一般在第三至五周进行,每学期末为期末考试时间,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考试,如有特殊需求须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试。

国家级考试一般按国家考试时间统一安排。

第六条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考前动员,使学生明确考试要求,监考和巡视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

全院性的考试实行督查巡视制度,督查巡视组由院领导、教务处、各系(部)领导组成。

第七条期末复习考试期间要停止一切大规模的课外活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尽量避免干扰学生复习考试及休息的各项活动。

特殊活动,须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进行。

第三章命题第八条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度、区分度应适当,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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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兰州大学考场纪律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场纪律。

对违犯考场纪律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是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

不具有考试资格者,考试无效。

(二)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或护照、校园卡等有效证件于考试开始前进入指定考场,按要求入座,自觉将证件放置在桌面上。

(三)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特殊课程考试除外),未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

(四)除考试规定或允许使用的考试工具、证件等物品外,其他如书本、笔记、字条、相关资料、手机、电脑以及各类电子设备等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对已经带入考场的,考生必须在开考前自觉将其交主、监考集中存放,桌面、桌兜不留其他任何物品。

(五)若发现试卷字迹不清、污损或试题不全等情况,考生可举手反映,但不准请求主、监考讲解题意。

(六)答题纸或草稿纸不足时,考生可举手向主、监考索取,不准自备草稿纸。

需要借用文具时,可举手向主、监考寻求帮助,不准直接向其他考生借取。

(七)书写答案时,一律使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中性笔,不得用红笔或铅笔(铅笔只能用于作图或填涂指定的答题卡),不按要求作答的试卷作废。

(八)严禁替考。

(九)严禁夹带、抄袭、传递答案、偷窥他人试卷等行为;不准有干扰他人考试的行为。

(十)考场必须保持安静。

(十一)考试结束后,须立即交卷,不准拖延交卷时间;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等带到考场外(凡已带出的试卷一律作废);考生试卷必须交到监考教师手中;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与他人说话;交卷后,不得再返回修改考卷;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十二)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违纪、作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佩带工作证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监考期间,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进行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把玩手机、拍照、摄像等与监考无关的事宜,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试题传出考场。

(二)监考人员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考务材料、试题、答卷纸、草稿纸等,并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的布置、检查工作,张贴考场标志、座次表、桌贴等。

如遇考场安排冲突等情况,主、监考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妥善解决。

(三)监考人员不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四)监考人员要逐一检查考生证件、座位号是否一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及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组织考生签到(签名)。

(五)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考15分钟后,应在缺考考生答卷右上角注明“缺考”字样,并在考场记录表上填写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和姓名。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须对考生反映的试卷字迹不清、污损或试题不全等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七)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对于作弊考生,必须中止其考试,没收试卷,收缴作弊工具、资料等物证(对手机等个人物品,收缴时须详细登记,取证后尽快归还),登记考生姓名、班级、作弊情节等,勒令其退出考场。

对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要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

(八)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应当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取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到医疗服务点诊断治疗,病情严重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考生停止考试。

(九)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结束时间及答卷署名等事宜;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并督促考生将答卷反扣桌面;在对答卷等检查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十)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纪录表,妥善处理考场内发生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汇报。

(十二)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必须清点并收回全部试卷,记录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考生姓名和考场情况,及时将全部试卷、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表等交回考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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