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科学家的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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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科学家的道德责任

【内容摘要】科学技术道德规范是每位科学工作者都要恪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但现实生活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科学家队伍中违背职业道德的事例屡见不鲜。本文试图从“汉芯事件”入手,初步分析影响科学家道德责任发挥的四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科学家的道德责任提出三点想法。

【关键字】道德规范道德责任

正文

爱因斯坦对居里夫人曾有这样的评价:“第一流人物对于时代和历史进程的意义,在其道德品质方面,也许比单纯的才智成就方面还要大。即使是后者,它们取决于品格的程度,也远远超过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居里夫人的品德力量和热忱,哪怕只有一小部分存在于欧洲知识分子中间,欧洲都会面临一个比较高明的未来。”①可见,科学家的科研成果固然令人称道,但科学家本身所具有的高尚品格和道德情操更是令人钦佩和仰慕。

1949年9月,国际学者联合会第五次大会规定了科学家的道德规范:要保持诚实、高尚、协作的精神;要了解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弄清有关的道义问题;要使科学的发展有益于全人类的利益;要促进国际科学合作,维护世界和平。1999年6月的世界科学大会通过的主要文件《关于科学与科学知识应用的宣言》和《科学纲领——行动框架》则又提出了如下规范:科学家要做出承诺,通过自身行动,体现高标准的道德;国际科技界要制定科学家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要促使制定与环境有关的科学道德准则;科学家要承担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保证高标准的科学公正性及科学产物的质量;与社会分享知识,与公众交流,并教育年轻一代。②

作为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的道德行为规范,体现了将科学知识造福于人类和将科学应用于人类可持续发展这两个主题,是科学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职业操守,但是,随着科学家的社会地位的日益提高和科学家之间经费、职位等竞争的日益激烈,科学家违背职业道德的事例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盘点2006年中国科技界,造假、剽窃、舞弊事件接二连三,按照《中国青年报》的说法,尤以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前院长陈进“汉芯一号”事件为“可耻之最”③。

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前院长陈进,仅仅靠雇人磨掉从美国买来的芯片原有标志,加上新标志,就变成了“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汉芯一号”。所谓的“汉芯系列DSP”还申报了“国家863计划项目”,申请了12项国家专利,骗取了高达上亿元的科研基金,而其本人也一并荣任了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博导以及“长江学者”。汉芯事件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社会各个层面,都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

科学家失范的案例时有发生,其道德责任感逐渐淡薄,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了科学家道德责任的发挥呢?其可能的原因有四:

第一,功利主义的诱惑。这是导致科学家道德责任感淡薄的主要原因。科学技术的功利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另一方面它作为科学家的成果可以给科学家个人直接带来名利。当然,科学家对名利的正当追求是允许的,也是道德的,如合理的报酬、优先权的竞争等等。但是如果科学家一味追逐名利,放弃了科学

①许良英等编译:《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39页

②傅静著,《科技伦理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01页

③刘效仁,《中国青年报》,2006年12月28日,第4版

的原则和做人的立场,被权位、被金钱所奴役,就会本末倒置,导致科学家道德责任感的缺失。当前,来自经费、学位、职称等的竞争日益加剧,在科研经费申请中,个人乃至团体性篡改、伪造试验数据;在职称评定中,假公章、假证明、假奖励时常可见,等等,这一切使学术失去了它的严肃性,科学工作者的集体声誉也由于少数人的原因而受到败坏。

第二,源自政府和企业的压力。诚然,科学家最有能力预测和评估科学应用的前景,但真正左右科学技术如何应用的却是有权力、有资本的人或组织,虽然他们可能不懂研究、设计,但他们可以选择、支配。当今世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政治对科学技术的干预和控制越来越强。科学工作者都有自己的国家,爱国主义是一个国家对自己公民的最高道德要求,当国家的利益与科学的真、善、美发生冲突时,许多科学家都放弃了道德责任而从事于军事武器的研制或其他秘密工作。如美国、前苏联两国的科学家在“冷战”期间纷纷投入军事竞赛的工作中,有的人明明知道这一工作背离了科学家的道德规范,可是面对政府的压力,他们别无选择。同样,在市场经济、资本原则支配的条件下,科学家也不可能免俗,必然会受到企业追逐最大效益、资本追求最大增值的影响。

第三,狭隘的利己主义和民族主义因素。二战结束后,大批战犯被处死,然而,石井四郎,这个日本关东军731部队的首领、细菌武器试验及细菌战的直接领导者和实施者,却轻易逃脱了亚洲东京国际法庭的审判,其中,参与审判的美国细菌专家起了“关键”作用。本来,这些科学家参加审判是为了让他们用自己的知识向人们证明和解释细菌战的灾难性后果,以给国际法庭的判决增加科学依据。然而,这些细菌专家为了获得日本侵略者所取得的大量地丰富而又难得的实验资料,特别是为了把从200多名人工感染各种疾病致死的中国人身上取下来的8000张病变组织切片据为己有,以提高本国的细菌学研究水平,他们竟然认为:一旦将这些人推向国际法庭,则一切材料都将公开,无密可保,这对美国不利。就这样,为了狭隘的民族主义,竟置国际法于不顾,使得石井四郎等得以逃脱审判。

第四,惟科学惟技术的狭隘的科技观念的影响。惟科学惟技术的科技观认为,技术的误用与滥用与科学家无关,追求真理才是科学家工作的永恒目标。无疑,这种科技观是狭隘而又危险的。少数科学家只注重寻求对技术的科学证明,忽视对技术的社会判断,不仅造成了科学家道德责任意识的淡薄,而且还可能导致科学家对技术的伦理责任的完全推卸,其后果无论对社会还是对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正如巴伯所言:“这种态度的危险是,社会可能会把科学家认为是一个无责任感的群体,为保护社会本身,必须反对该群体。”①

毫无疑问,在科学的研究和运用过程中,承担道德责任的主体是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在当今技术化的环境中,怎样把科学技术用以造福人类,怎样更好地为全人类的福祉服务,对科学家来说就是他们的道德责任。

(一)要遵守科学活动本身的伦理道德规范

默顿曾从“为科学而科学”的态度出发把科学家的共同精神气质和伦理规范归纳为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后来又有人增加了谦虚、理性精神、情感中立、尊重事实、不弄虚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本身还应遵守人道主义原则,以至动物保护原则和生态保护原则,这些原则实质就是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科技伦理义务。正是出于这种伦理道德义务,才能使爱因斯坦成为反法西斯主义的勇士,使居里夫人成为高尚的人。

科技伦理的这些规范保证了科学的自主发展和科学知识生产的正常运行。然而科学家仅从科技伦理义务出发仍是片面的,还必须有责任性(responsibility),即科学家有责任去思考、预测、评估他们所生产的科学知识的可能的社会后果。1931年爱因斯坦曾对从事科学研究

①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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