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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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

(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形式

(三)整体出让。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

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四)分拆出让。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五)股份制改造。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六)股权出让。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

(七)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

(八)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

(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l—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

(十)应收账款的处理

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呆坏帐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

(十一)房产的处理

l.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

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

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

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处理。

(十二)无形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

(十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另设实体。改制或破产企业的生活类资产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十四)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土地处置

(十五)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六)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其他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40—60%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签定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八)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租,改变原合同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九)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五、债务处理

(二十)银行债务处理

1、企业改制时,应及时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

2、对整体出让的企业,有净资产和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出资收购净资产,并全额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3、对分拆出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银行债务的分割比例,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4、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全额承担老企业的债务。

(二十一)其它债务处理

l、企业账面反映的应付工资、职工集资、医药费等款项的余额,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的,优先进行清偿或视同负债处理。

2、在改制时,原企业职工集资款(或内部职工股)经职工同意,可转为新企业的股本;也可按实际出资额折算为债务,从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清退。

3、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的税款,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暂缓征收。

(二十二)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以承债方式取得产权进行改制的,其负值部分,可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冲抵。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六、职工安置

(二十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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