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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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附件: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范围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二、改革形式三整体出让.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四分拆出让.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五股份制改造.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六股权出让.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七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八其他改制形式.三、资产处置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l—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十应收账款的处理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呆坏帐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十一房产的处理l.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处理.十二无形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十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另设实体.改制或破产企业的生活类资产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十四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四、土地处置十五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十六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十七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其他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40—60%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签定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十八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租,改变原合同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十九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五、债务处理二十银行债务处理1、企业改制时,应及时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2、对整体出让的企业,有净资产和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出资收购净资产,并全额承担原企业的债务.3、对分拆出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银行债务的分割比例,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4、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全额承担老企业的债务.二十一其它债务处理l、企业账面反映的应付工资、职工集资、医药费等款项的余额,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的,优先进行清偿或视同负债处理.2、在改制时,原企业职工集资款或内部职工股经职工同意,可转为新企业的股本;也可按实际出资额折算为债务,从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清退.3、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的税款,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暂缓征收.二十二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以承债方式取得产权进行改制的,其负值部分,可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冲抵.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六、职工安置二十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十四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二十五内退职工的安置.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二十六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十七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处置土地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同级政府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当地政府作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二十八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七、社会保险二十九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十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八、股权设置三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改制后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受让方买断,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三十二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从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设置股份期权;也可用部分国有股对有较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三十三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员工出售.出售时可按一定比例配售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赊股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用于还配股款.三十四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允许改制后企业技术人员的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参与收益分配,在企业增资扩股时,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非职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九、基本程序三十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l.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拟改制时,企业产权持有人应先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2.拟定实施方案.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人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授权机构审批.3.企业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十、政策环境三十六降低企业改革成本l.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省地方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告收费标准的l/3收取;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上缴省部分,不再上缴,由地方政府按规定使用.2.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收费,按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十七省设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主要由省属国有企业产权或控股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等收益、中央或地方财政有关补助等渠道筹集.主要用于补助省属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等,由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各省辖市也应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支付所属企业必要的改革成本.三十八各级政府和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有关办法,简化、规范有关办事程序.三十九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做好改制企业党、团及工会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四十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省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所在地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2000年2月2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一)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今年底基本到位。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省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三)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

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委托省国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企业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的原则,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对现有的省已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省厅局直属企业进行适当归并,组建若干个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作为各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运作;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享有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管理者选择权。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意见试行的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在国有企业中的核心领导作用,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2.坚定不移走市场化方向,加强产权保护,推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和市场化运作。

3.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激发其创新活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4.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重点1.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理的股权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鼓励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引入民间资本,促进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3.加大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力度,推动企业内部市场的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益。

4.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措施1.鼓励国有企业开展股权多元化,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参与股权合作,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内部市场经济体系,鼓励企业之间的自主交易和合作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推进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健全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完善股权激励政策,创造良好的激励机制。

4.健全产权监管机制,加强企业的产权保护工作,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强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

四、组织实施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

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本次意见试行期为三年,试行期结束后,将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

浅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公有住房处置所涉法律问题

浅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公有住房处置所涉法律问题

浅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公有住房处置所涉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不断转型发展,许多国有企业都相继面临着改制、重组、破产或者清算问题,其中作为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公有住房处置问题,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大都难以顺利完成清算手续,故如何顺利解决国有企业的公有住房处置问题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笔者将围绕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置的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有住房处置;公有住房拍卖公有住房,又称公房,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规定,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

本文所指公房,主要指没有办理房改手续,由国有企业以极低租金出租给其职工、带有极强福利色彩的公有住房。

当国有企业需要破产清算时,国有企业所有的包括公有住房在内的相关房产将会面临拍卖出售。

在此情况下,是否仍需保障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以及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只有原则规定,并没有具体操作办法。

笔者曾代理多起国有企业公有房屋在政府征收、清算、执行程序中的法律服务工作,对有关法律程序涉及公有房屋处置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应研究。

一、公有住房是否为破产财产在讨论破产清算阶段如何处置公有住房前,应先就何种公有住房为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可处置的财产进行明确界定。

(一)产权归属为国有企业的公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企业破产时,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或者职工没有购买、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所有权仍属于企业的公有住房,应该列入破产财产。

否则,如企业名下的房产不划归破产财产,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房产后续的产权归属、处置也将会面临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二)经过房改政策已由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可见,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在购房后即拥有全部产权,该住房不再属于国有企业所有,当然不可被列入破产财产。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 号),深化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重点(一)坚持以“三个有利于” 为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目标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上目标:(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统一行使江西省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省属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少数国有大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进行综合授权。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扩大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适时将交通、外经贸、粮食、农业、旅游、林业、水利等行业直属企业、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等形成的各类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优化省属集团公司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对现有省属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整合,采取有效手段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优质资产向优势产业集中。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用)的通知》(国办发[2000]64 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豫发[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豫发[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豫发[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豫建建[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豫发[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通知(豫建建[2003]48号)各省辖市建委: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建筑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有建筑企业一直是我省建筑行业的一支骨干力量,为我省的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使国有建筑企业迸发出更大的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要求国有建筑企业必须不断进行改革,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出台,为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市建委一定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将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要认真研究领会各项改革政策,结合实际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制订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步骤和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使全省建筑企业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采取措施,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我省的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改革的力度不大,步伐不快,进展也不平衡。

特别是市县一级的建委所属企业,绝大多数未进行改制,法人代表依然采用任命制,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机制不活,包袱沉重,效益低下。

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阳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阳发〔2006〕1号2006年1月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我市国有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强化财务监管为突破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国有产权有进有退,对优势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做大做强,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妥善安置职工;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协调推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着力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突破。

对优势企业要完成新一轮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核心,推动市属国有资源更多地向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对劣势企业,实行有序退出市场,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职能相统一,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对已经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责权利关系,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监事会规章制度,落实监督职责。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15施行日期2006.08.15文号皖发[2006]16号主题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2006年8月15日)为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十五”以来,我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成效显著,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革深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一批骨干企业迅速壮大,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

但是,从深层次看,我省国有企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必须不断深化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并购重组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大胆实践,不断把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深入。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和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为重点环节,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省委发[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省委发[2003]77号2003年12月15日)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甘肃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和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原则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企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实施工业强省的“三大工程”,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有了新的进展,多数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一批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在全省经济发展中起骨干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一些劣势企业正在通过破产、重组逐步退出市场。

但从总体上看,投资主体单一,出资人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包袱沉重,部分企业管理层次多和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甘肃“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加快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敢于创新,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努力实现国企改革的新突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09月14日来源:新华网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

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

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

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鄂发[2014]14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1【实施日期】201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2014年5月21日鄂发[2014]1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现就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突破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把国有企业打造成独立、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

1.基本目标。

到2020年,形成更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国有资本运营方式、国有企业运行机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使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活力得到显著增强。

2.主要任务。

一是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在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二是运营好国有资本,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三是围绕主要管资本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方式。

四是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与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资本混合、融合的文章,真正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取长补短,增强我省经济的整体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区域经济整体市场化程度。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50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50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50号)河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办综[2007]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你省经贸委、财政厅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第十七条内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应当停止执行。

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财综[200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应将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应当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不得直接留给相关企业。

此复。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结束——。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形式(三)整体出让。

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

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四)分拆出让。

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五)股份制改造。

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六)股权出让。

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

(七)破产。

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

(八)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1. 引言国有企业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也是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如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提高其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水平,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任务。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进行全面评估,并分析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外因素,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2. 深度评估2.1 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因国有企业改革的背后存在诸多内因。

国有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相对僵化,决策过程不够高效,创新精神不够突出。

部分国有企业存在腐败问题,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益低下。

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多重困境,如规模过大、产能过剩、技术水平不高等。

这些内因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并有必要通过改革来解决。

2.2 国有企业改革的外因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外因同样不容忽视。

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国有企业需要更加灵活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全球化的浪潮已经席卷各个行业,国有企业需要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社会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不断增加,使得国有企业需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

3. 广度评估3.1 国有企业改革的步骤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推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引入民营资本或外资,提高市场化程度。

第二,优化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加强决策层面的灵活性与效率。

第三,加强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第四,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和防控风险的力度,提高国有企业运营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3.2 解决方案为了更好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策略:第一,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促进创新和效率的提升。

建立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激励机制,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加强国有企业的法治建设,提升其合规和风险管理能力。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审计,防止腐败行为和资源浪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决策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全省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放开国有企业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境内外、跨行业、跨所有制改制重组1.放开地方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

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吸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资入股,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支持国有大型企业跨地区重组,鼓励省市监管企业与中央、外省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之间的股权置换。

2.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原国有企业银行债务,按原期限偿还确有困难的,经与有关银行协商同意后重新确定贷款偿还期限;对其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的历史欠税,按《税收征管法》和中发[2003]11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的豁免额之外,对其余的欠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3.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重组后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盈利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内政办字[2003]210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210号2003年6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贸委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自治区经贸委2003年5月16日)根据经贸系统调查汇总,2002年底,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488户,自治区地方企业435户,其中大型企业70户,中型企业76户,小型企业289户。

社会公益型企业87户。

经过多年的攻坚,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成就,企业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一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全区有211户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二是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与改组初见成效。

从1997年到2002年,全区国有企业户数减少了79.28%,而国有资产增加了53.92%,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增强,国有资本布局分散和效益低下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国有中小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

到2002年末,全区已有1777户国有小型企业完成了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改制面达到88.85%。

围绕搞活小企业,全区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切入点,加快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从深层次上分析,集中地反映在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上。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5.05•【字号】湘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湘发[2004]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和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做大做强一批对全省经济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努力增强湖南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活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2.主要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观,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2)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把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民资结合起来,使省国有资本更多转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资源性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

(3)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严格依法按规操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妥善处理各类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坚持以人为本,依靠职工群众推进改革,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5)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促进稳定。

3.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国资委(二○○五年八月十日)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改制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精神,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

(二)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制订参与受让的方案,主要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内容。

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方案需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认可,并按以下批准权限报批:1.管理层参与受让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报省政府批准。

2.管理层参与受让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根据产权关系由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如直接或间接持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集体参与受让,由上一级的产权持有单位批准。

方案批准后,管理层即具备参与受让的资格。

(三)管理层参与受让的企业所具备的资质、商誉和经营业绩等内容可作为管理层对应的能力说明。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受让,并在产权转让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1.改制企业在改制前三年连续实现盈利;2.已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范围的企业,近三年均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3.管理层素质较高,对企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群众认同度高,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原则上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公开进行,经批准也可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的方式转让。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坚持增强活力和加强监管相结合,坚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1.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将我省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和准公共性。

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区国有企业功能分类。

2.推进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

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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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形式(三)整体出让。

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

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四)分拆出让。

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五)股份制改造。

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六)股权出让。

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

(七)破产。

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

(八)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

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l—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

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

(十)应收账款的处理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呆坏帐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

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

(十一)房产的处理l.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

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处理。

(十二)无形资产的处理。

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

(十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另设实体。

改制或破产企业的生活类资产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十四)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土地处置(十五)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六)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

其他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40—60%的土地出让金。

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也可采取签定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八)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租赁土地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租,改变原合同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九)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五、债务处理(二十)银行债务处理1、企业改制时,应及时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

2、对整体出让的企业,有净资产和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出资收购净资产,并全额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3、对分拆出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银行债务的分割比例,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4、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全额承担老企业的债务。

(二十一)其它债务处理l、企业账面反映的应付工资、职工集资、医药费等款项的余额,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的,优先进行清偿或视同负债处理。

2、在改制时,原企业职工集资款(或内部职工股)经职工同意,可转为新企业的股本;也可按实际出资额折算为债务,从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清退。

3、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的税款,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暂缓征收。

(二十二)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以承债方式取得产权进行改制的,其负值部分,可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冲抵。

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六、职工安置(二十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十四)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

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二十五)内退职工的安置。

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二十六)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

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安置。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七)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处置土地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同级政府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

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当地政府作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二十八)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七、社会保险(二十九)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十)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

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

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股权设置(三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改制后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受让方买断,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三十二)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从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设置股份期权;也可用部分国有股对有较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三十三)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员工出售。

出售时可按一定比例配售购股。

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

赊股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用于还配股款。

(三十四)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允许改制后企业技术人员的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参与收益分配,在企业增资扩股时,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

非职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九、基本程序(三十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l.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拟改制时,企业产权持有人应先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

2.拟定实施方案。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人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授权机构审批。

3.企业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十、政策环境(三十六)降低企业改革成本l.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省地方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告收费标准的l/3收取;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上缴省部分,不再上缴,由地方政府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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