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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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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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并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债权人)与承租人(债务人)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作为应收租赁款债权受让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向出租人提供融资、应收租赁款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的选择,从供货方处购买租赁物,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该形式下的承租人与供货方为同一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属于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将其划分为回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和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必须以租赁背景真实的应收租赁款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以下部门:授信经营部门、授信审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授信后管理部门以及会计结算等部门。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授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营销、业务受理及授信前调查工作;根据授信审批条件落实各项手续,签订合同并及时登记台帐;开展授信后检查工作,及时催收融资本息等。

第九条授信审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审查工作,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点的基础上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报有权部门审批。

平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2年)

平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2年)

附件:平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 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融资租赁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融资租赁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保理是指融资租赁企业将其已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一种业务。

本文将从融资租赁保理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合同签订、风险控制等方面对融资租赁保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融资租赁保理的定义融资租赁保理是指融资租赁企业将其已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一种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实现资金的快速回笼。

2. 信用风险控制:保理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

3. 账款催收:保理商负责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降低坏账风险。

4. 资金结算:保理商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灵活的资金结算服务。

三、融资租赁保理的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法律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为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种类、取得、变更、消灭等,为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为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主体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5.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业务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融资租赁保理合同签订1. 合同主体:融资租赁企业、保理商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

2. 合同内容: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融资租赁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2)保理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资金结算等;(3)融资租赁企业的权利义务;(4)保理商的权利义务;(5)争议解决方式。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一、概述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指由银行作为保理人对租赁客户在租金到期日按期还款的租赁应收款项进行账期核实、催收、代收及担保,以保障租赁客户放心出租设备,提高设备租赁的可靠性和选择性,增加企业资金回笼的速度和安全性。

本文就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的实施细则做出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及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在实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及与银行租赁保理相关的信用支持业务中的监督、管理、操作等活动。

三、业务监督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在实施前,应进行严密的审查和授权,开展业务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对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经过银行或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有关部门批准,可能参与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进行层层审核和批准,并应保证具备从事该业务的必要条件。

四、业务风险管理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一项重要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保理人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风险分散、审慎度高的原则。

保理人应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审查职责进行融资审批、租赁合同审查、财务、信用状况等调查,并确保先进的技术手段供统计、筛选和监督银行租赁保理业务信息流程中整个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另外,在实际业务中,保理人应认真跟进租赁客户的还款情况,并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业务操作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的业务,在操作中应遵循合规、规范、公平的原则。

具体来说,保理人在开展该业务时,必须确定业务用途、支付方式、垫付要求等内容,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租赁保理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此外,在业务过程中,保理人应及时反馈租赁客户的信用情况,以帮助租赁客户管理其信用风险。

六、业务公开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一项需要公开透明的业务,企业在选择保理人前需对不同保理方的资质、经验、服务费用等进行评估,确保选择的保理方符合企业的需求。

同时,保理人在开展业务前也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使其了解业务的特点和风险,以便企业在进行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前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模版

xx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授信管理等有关制度,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租赁保理是将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公司(下称“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将租赁服务造成或产生的应付未付应收租赁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我行向租赁公司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依据有关我行是否承担坏账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依据有关租赁协议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

本细则所指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依据有关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机构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供应链金融部总行供应链金融部是我行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租赁保理业务规章制度,产品研发推广、业务培训、租赁保理方案会签和租赁公司关系维护及开拓等。

第五条分行公司银行部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辖内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对辖内租赁保理业务营销推广提供技术支持;与客户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方案。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租赁保理业务信贷政策,依据有关授信流程对租赁保理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租赁保理业务进行放款复核和贷后管理的组织推进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经营单位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场开拓及营销推广,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租赁保理业务授信调查;负责租赁保理业务贷后检查,跟踪租赁公司及承租人经营情形;调查并贯彻贸易背景真实性等。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1. 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工具,可用于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是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和运行而制定的。

2. 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是指一方(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货物转租给另一方(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同时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时购买租赁物的一种金融业务。

3. 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物。

3.1 出租人出租人是指提供租赁物的一方。

出租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性能和质量负有责任,并确保租赁物满足承租人的需求。

3.2 承租人承租人是指租赁物的使用者和租金的支付者。

承租人应具备一定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以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应负责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

3.3 租赁物租赁物是指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货物。

租赁物应具备一定的价值和特征,并满足租赁双方的约定。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资金的监管和交易的结算等方面。

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融资租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监控和控制各类风险,保障业务的稳定和安全。

6. 结论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明确的管理规范。

融资租赁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的简要介绍。

如需详细了解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说明第三章业务分类第四章业务条件第五章业务要素第六章操作要点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发展,提升服务客户水平,加强风险防范、规范操作,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保理,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造成或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银行对受让的应收租金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租金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公司包括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后两类租赁公司简称商业租赁公司)。

适用于本办法的租赁业务为融资性租赁业务,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

适用于本办法的基础商务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

第二章定义与说明第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发〔*〕268号)的主要术语说明,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说明如下:(一)出租人:即租赁公司。

在融资租赁协议关系下,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

(二)承租人:即承租企业。

是支付租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有关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五)应收租金净值: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因融资租赁交易而造成或产生的出租人对承租人应收租金的未收部分。

XX银行银赁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赁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赁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租赁公司的合作,规范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公司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依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租赁业务的对象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经监管部门核准并登记营业范围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赁通-保理业务”即应收租金保理业务是指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的业务。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和供货商(含售后回租项下承租人,下同)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只要符合上述定义,不论租赁公司或承租人的会计核算如何,均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四条应收租金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完全买断应收租金债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和回购式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支付应收租金,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追索未偿款项。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支付应收租金,我行无权向租赁公司追索未偿款项。

回购式保理是指我行在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时,租赁公司约定一定期限后无条件回购该应收租金。

在回购式保理项下,租金由租赁公司收取,我行向租赁公司收取回购利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款是指我行向租赁公司支付的、用于买入应收租金的资金,保理额度或保理价格是指该资金的金额,保理比例是指在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项下,我行买入的应收租金占对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理期限内全部应收租金的比例。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甲方(委托方)与乙方(保理公司)就保理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理业务的定义1.保理业务是指甲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服务,并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相关业务的一种融资业务。

第二条保理业务的流程1.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应收账款信息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金额、欠款方信息、应收账款到期日等。

2.乙方审核后,根据应收账款的情况提供融资方案给甲方,并双方确认合同。

3.甲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融资款项给甲方。

4.乙方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等工作,甲方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5.应收账款到期日,乙方从欠款方处收取账款,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三条保理业务的注意事项1.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应收账款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完整。

2.乙方有权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并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

3.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有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四条协议的有效性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约定的结束日期。

2.本协议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列表1.应收账款清单:包括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明细。

2.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有关保理业务的合同。

3.融资方案:乙方根据应收账款情况提供给甲方的详细融资方案。

法律名词解释1.应收账款:指甲方处于收款权的债权,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2.融资款项: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金,用于满足甲方的资金需求。

3.欠款方:指应付款项的义务方,即欠款给甲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4.有效履行:指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商业习惯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

违约行为及认定1.甲方违约行为:–提供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应收账款信息;–未按时提供应收账款信息;–实施或协助欠款方进行欺诈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未到期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承租人的信用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综合金融服务。

服务对象
出租人,即租赁公司。

功能全面
获得银行融资支持;
盘活存量应收账款,加速现金回笼,扩大融资租赁规模;
获得专业的应收帐款管理及催收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和业务风险;
可将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规避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优化财务报表。

业务优势
承租人范围广:我行接受的应收租金,其承租人可以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学校,也可以是个人;
融资期限较长:租赁保理融资期限可长达5年,大型项目可以适当放宽;
产品丰富:可叙做无追索权型保理,可提供暗保理业务服务;
还款方式灵活:可结合租赁业务实际设定配套的分期还款方式。

产品选择
三类基本产品供您选择: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
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
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

适用范围
出租人须满足:
经商务部或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规定;
信用良好,经营正常;
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及流程指引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及流程指引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及流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内保理业务定义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债权人)将其境内买方(债务人)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它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 由我司给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査、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一)根据公司是否保有对卖方的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根据业务流转方向, 可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 保理是指我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我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融资后, 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我司无权向卖方追索融资款。

正向保理, 是指卖方(供应商) 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核心企业)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

反向保理,是指在买方(核心企业) 愿意向保理公司推荐供应商(批量) 和配合债权确认, 提供应收账款核对信息, 并承诺付款锁定的情況下, 对以这些买家为付款人的上游供应商发放融资。

(二) 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 可分为公开型保理(明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将卖方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给买方的保理业务; 暗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我司的约定, 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 但在卖方违反与我司的约定或我司认为必要时, 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开展保理业务时, 必须以真实、合法的贸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具体操作流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项目筛选→初审、立项→项目尽调→审批过会→签约、办理放款手续→放款→贷后审査→项目回款/债权置换。

一、项目的来源和选择标准(一)项目来源:1、核心企业(股东关联企业)推荐供应商;2、项目经理主动营销供应商。

平安信托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的业务指引

平安信托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的业务指引

以下是平安信托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的业务指引,有兴趣可以研究下。

目标客户包括:包括:1.医药销售公司或药厂对三级甲等医院的应收款;2.持有各类债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做得最多的一类)给大型企业供货的供货商;3,拥有全国知名一、二线城市政府应收款的客户,要具备有效的政府回购函;4.拥给政府做BT项目的客户,最好是棚户区改造和公路收费权,已建好或快建好;5.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质押率:70%左右,期限:1年期成本9-11%,2年期成本11-12%(尽量对接1年期)。

附件是针对医药销售公司对三级甲等医院应收账款质押案例;融资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例;保理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例,敬请参考。

项目上报请提供附件中的平安信托应收账款质押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1.融资期限6个月-2年,应收账款到期日要短于融资期限;2.请提供融资主体的三年财报和最新财报、公司简介、业务介绍和盈利情况;3.请提供应付方的评级报告(如有),公司简介、公司架构、最新财报(如有)等资料;4.请提供应每笔收账款明细表:包括额度、帐期、应付方等详细资料;5.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项目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需填写的融资申请表及前期初审需提供的简单资料注:1.融资期限6个月-2年,应收账款到期日要短于融资期限;2.请提供融资主体的三年财报和最新财报、公司简介、业务介绍和盈利情况;3.请提供应付方的评级报告(如有),公司简介、公司架构、最新财报(如有)等资料;4.请提供应每笔收账款明细表:包括额度、帐期、应付方等详细资料;5.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2014年平安信托(睿誉-应收账款)申请表.doc (66K)下载预览收藏转存2014年平安信托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指引.docx (24.42K)下载预览收藏转存平安信托--保理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例.pdf (616.87K)下载预览收藏转存平安信托--融资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例.pdf (858.66K)下载预览收藏转存平安信托-医药销售公司对三级甲等医院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例.pptx (371.38K)下载预览收藏转存。

*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中国**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流程第三章无追信用风险担保双保理操作要点第四章有追内部银团双保理操作要点第五章贷后预警及催收第六章附则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操作,加强风险防范,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和《中国**银行融资租赁保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流程第三条业务申请出租人向经办行提交业务申请,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及应收租金等方面基本资料文件资料。

(一) 出租人资料文件资料包括:1.出租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形、业务定位、专业团队、经营情形、近期财务报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历史及存量信贷情形等。

2.出租人已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有关情形及材料。

(二)ﻩ承租人资料文件资料包括:1.承租人基本情形、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以及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材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的审批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等)。

3年(含)以内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可除外。

(三)租赁物及应收租金明细资料文件资料包括:1.租赁物清单2.租赁物购买协议3.融资租赁协议4.租赁物交付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设备报关单、完税(免税)凭证、货物运输单据等5.价值评估报告6.应收租金付款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付租金、付款期限、付款条件等7.租赁物购置发票等所有权证明8.租赁物保险凭证9.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质量承诺(如有)10.需审批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国家主管部门批文。

11.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如有)第四条ﻩ尽职调查经办行受理出租人申请,收集审核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后进行尽职调查,履行《国内保理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2024年最新融资租赁业务具体规定分册

2024年最新融资租赁业务具体规定分册

2024年最新融资租赁业务具体规定分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融资租赁1.2 租赁物1.3 出租人1.4 承租人1.5 租赁期1.6 租金1.7 购买价1.8 保证金1.9 违约金第二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2.1 交付时间2.2 交付地点2.3 验收程序2.4 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处理第三条:租金的支付3.1 租金计算方式3.2 租金支付期限3.3 租金支付方式3.4 租金支付迟延的处理第四条:租赁期限4.1 租赁开始日期4.2 租赁结束日期4.3 租赁期延长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与维护5.1 使用范围5.2 维护责任5.3 维修费用承担第六条:租赁物的所有权与风险承担6.1 所有权归属6.2 风险承担第七条: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7.1 权利7.2 义务第八条: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8.1 权利8.2 义务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9.2 承租人违约9.3 违约金计算方式第十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0.1 解除条件10.2 终止条件10.3 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11.3 仲裁11.4 诉讼第十二条:适用法律12.1 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合同的附件13.2 补充条款13.3 合同修改与补充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4.1 生效条件14.2 修改条件14.3 解除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融资租赁为本合同所述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购买的租赁物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2 租赁物为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用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物品。

1.3 出租人为本合同所述的出租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承租人为本合同所述的承租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租赁期为本合同所述的租赁期,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段,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及流程指引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及流程指引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及流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内保理业务定义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债权人)将其境内买方(债务人)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它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 由我司给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査、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一)根据公司是否保有对卖方的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根据业务流转方向, 可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 保理是指我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我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融资后, 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我司无权向卖方追索融资款。

正向保理, 是指卖方(供应商) 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核心企业)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

反向保理,是指在买方(核心企业) 愿意向保理公司推荐供应商(批量) 和配合债权确认, 提供应收账款核对信息, 并承诺付款锁定的情況下, 对以这些买家为付款人的上游供应商发放融资。

(二) 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 可分为公开型保理(明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将卖方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给买方的保理业务; 暗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我司的约定, 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 但在卖方违反与我司的约定或我司认为必要时, 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开展保理业务时, 必须以真实、合法的贸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具体操作流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项目筛选→初审、立项→项目尽调→审批过会→签约、办理放款手续→放款→贷后审査→项目回款/债权置换。

一、项目的来源和选择标准(一)项目来源:1、核心企业(股东关联企业)推荐供应商;2、项目经理主动营销供应商。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一、引言保理业务是指一种金融服务,通过向企业提供融资、风险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性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本文旨在详细描述保理业务的流程和实施细则,以便各方了解并正确执行保理业务。

二、保理业务流程1. 申请阶段a. 企业向保理公司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企业背景资料、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情况等。

b. 保理公司对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满足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2. 尽调阶段a. 保理公司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企业信用评级、应收账款真实性核实等。

b. 保理公司与申请企业签订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3. 合同签署阶段a. 保理公司与申请企业签署保理合同,明确融资额度、费率、期限等关键条款。

b. 申请企业提供相关担保材料,确保保理公司的权益得到保障。

4. 资金划付阶段a. 保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融资款项划付给申请企业,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b. 申请企业按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 应收账款管理阶段a. 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及时回收资金。

b. 申请企业配合提供相关的应收账款信息,包括账龄、欠款人信用状况等。

6. 还款阶段a. 申请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融资款项及相关费用。

b. 保理公司确认收到还款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7. 结束阶段a. 保理公司与申请企业进行结算,确认保理业务的最终结果。

b. 双方对保理业务的执行进行评估和总结,以提高业务效率和质量。

三、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 保理业务申请资料a. 企业背景资料,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

b.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c. 应收账款情况,包括账龄、欠款人信息、金额等。

2. 保理业务合作协议a. 合作期限,明确保理业务的合作时间范围。

b. 融资额度,确定保理公司向申请企业提供的融资金额上限。

c. 费率,约定保理公司的服务费用和利率等相关费用。

平安银行融资方案

平安银行融资方案

平安银行融资方案前言作为中国领先的普惠型大型商业银行之一,平安银行一直以来致力于为大众及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助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中,融资方案是广大企业所关注的核心议题。

本文将着重介绍平安银行的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适用对象、额度范围、申请流程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希望能帮助有意向者更好地了解该方案,以及促进企业与平安银行深入合作。

融资方式平安银行提供的融资方式包括信贷融资、票据融资、承兑汇票贴现、保理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

不同的融资方式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申请条件。

•信贷融资:适用于有稳定还款来源、可提供质押物的企业或个人。

•票据融资:适用于有票据需求、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

•承兑汇票贴现:适用于持有承兑汇票的企业。

•保理融资:适用于有大量应收账款、企业征信较好的企业。

•融资租赁:适用于有固定资产需求的企业。

适用对象平安银行融资方案针对的适用对象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大型、中型、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额度范围平安银行融资额度较为灵活,可根据具体的申请条件和要求设置。

以信贷融资为例,融资额度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申请人资信情况•提供的抵押或担保物种类及价值•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申请流程申请融资需要具备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如下:•申请融资的企业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平安银行的融资申请表•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相关文件平安银行的融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联系平安银行,咨询相关融资方案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条件。

2.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融资用途等。

3.等待平安银行的审核和反馈结果。

如果审核通过,可进入下一步。

4.签订协议、抵押及其他相关文件。

5.领取融资款项。

结语平安银行提供的融资方案具有多样性、适用范围广、审批速度快等显著优势。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在寻求融资渠道,可以考虑申请平安银行的融资方案。

当然,在申请前,我们也建议可以详细了解平安银行的相关融资方案,避免申请不符合自身需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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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5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业务模式 (3)第三章准入条件 (5)第四章融资、利率和保理费率管理 (7)第五章评级及风险管理 (9)第六章业务操作流程 (12)第七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市场,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以应收租金作为我行债权受让标的,是保理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应用,其还款来源保障是在承租人具有较好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综合偿债能力、租赁物能产生良好效益和现金流的情况下承租人对应付租金的正常支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方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方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1.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2.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3.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1. 出租人:对应于卖方,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

在本细则中仅指租赁公司。

2. 承租人:对应于买方,是偿付租金的责任人。

3. 融资租赁合同:对应于商务合同,是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应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且合同内容不能违反以下条件:(1)除非支付全部租金,否则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不得退租;(2)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等产生的交易纠纷与租赁公司无关。

若经营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则该经营性租赁合同可视同融资租赁合同处理。

4. 应收租金:对应于应收账款,是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因融资租赁交易而产生的承租人尚未清偿的债权。

5. 承租人额度:对应于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承租人应付租金而对一个或多个租赁公司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

该额度为控制额度,不须以签署合同的方式确认。

第二章业务模式第六条根据租金性质和租赁物是否为新购买,本细则中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分为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和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三种模式。

(一)普通融资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租赁公司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我行受让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1. 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且上述合同已生效;2. 租赁公司将约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3.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保理业务;4. 我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5. 在明保理中,我行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6. 我行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7.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指定账户;8. 租赁公司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付我行的融资本息。

(二)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形成融资租赁关系后,我行受让上述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本细则所称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获得资金融通或改善财务结构,先将自有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向租赁公司租回该资产使用,直至承租人支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租赁物残值对价后,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1.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自有资产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2. 租赁公司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3.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保理业务;4. 我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5. 在明保理中,我行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6. 我行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7.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指定账户;8. 租赁公司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付我行的融资本息。

(三)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我行依据上述融资租赁关系中即将形成的租金为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在取得我行融资后,租赁公司对供货方履行付款义务,促使上述合同生效,租赁公司由此获得租金收取权,并以其应收租金偿还我行的融资本息。

我行对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审慎介入,个案处理。

第三章准入条件第七条我行提供融资租赁保理服务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 经商务部或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2. 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规定;3.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4. 信用良好,经营正常,没有面临整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5. 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6. 属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原则上应基本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非现场监管指标。

第八条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 承租人为企业的,须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承租人为个人的,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信用良好,无不良银行及商业信用记录;4. 现金流稳定,具备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第九条在为租赁公司审核授信额度时承租人尚未确定或者承租人为微型企业、自然人的,除须满足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

第十条租赁公司在我行叙做无追索权保理时,承租人除须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 在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2. 若承租人在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达不到AA级,则该笔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且回购方或担保方在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必须达到AA级(含)以上;3. 承租人为民营企业的,原则上要求追加其实际控制人的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可转让的合格应收租金须具备以下条件:1.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产生且为租赁公司合法、有效、完全拥有;2. 应收租金未到期,且未发生跨期拖欠;3. 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4. 原则上应为非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租金;5. 应收租金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第十二条我行可接受的租赁物应符合以下条件:1. 租赁物不存在技术淘汰风险,其价值应与应付租金相匹配;2. 租赁物将被应用于应立项项目或是该项目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关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3. 租赁物的权属不存在争议或其他瑕疵;4. 租赁物上未设置抵押,且未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5. 租赁物不属于易发生严重事故或频繁发生事故的机械设备;6. 租赁物由有合格资质的操作人员负责作业,作业风险可控。

第四章融资、利率和保理费率管理第十三条我行对租赁公司核定的授信额度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尚未支付的应付租金本金的总额为限。

本细则所称应付租金本金是指在承租人每期应付租金中扣除租赁公司收取的租赁利息后的剩余金额。

第十四条我行采用预支价金或授信方式发放保理融资,融资利率按照我行同期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一般融资租赁保理的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且不得长于融资租赁合同剩余租期加30天;大型项目融资租赁保理的融资期限可以根据回购条件、担保安排以及承租人的行业地位、资信水平、偿债能力等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保理费率下限为我行受让单笔应收租金金额的0.1%,不设上限。

个案确有必要突破上述收费下限的,应报总行保理业务中心审批。

分行在确定保理费率时应适当考虑与保理融资期限相匹配。

采用预支价金或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方式发放保理融资的,相关费用按我行现行授信业务的收费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预支价金或贷款方式发放保理融资的,应与租赁公司协商制定相应的分期还款计划。

分行在确定保理融资额度和适用融资利率时,应对保理融资的每期还款金额进行测算,确保租赁公司的每期应收租金足以覆盖其每期应归还我行的融资本息。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的分期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法、等额年金法和不等额还款法。

我行确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应与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的付租方式保持一致。

1. 采用等额本金法计算租赁公司每期应还融资本息的公式为:m m m R P T +=n P P m = i nm P R m ⨯--⨯=])1(1[ 2. 采用等额年金法计算租赁公司每期应还融资本息的公式为:]1)1[()1(-++⨯⨯=n n i i i P T iP P R m j j m ⨯-=∑-=)(10(注:00=P )m m R T P -= 在上述两个公式中,各个字母的含义如下:T 、m T =租赁公司每期应还的融资本息之和; P = 保理融资额度;i = 期间月利率; m = 保理融资当前还款期数,n m ≤≤1;n = 保理融资总还款期数;m P =保理融资第m 期应还本金;m R =保理融资第m 期应还利息。

3. 承租人的付租方式为不等额付租时,可参照以上计算原则,以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赁本金为基准,测算合理的保理融资限额,并做出合理的分期还款安排。

第五章 评级及风险管理第十九条 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适用不同主体的评级结果。

1. 有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评级适用租赁公司的主体评级,并可根据承租人的主体评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调整方式参照保证担保方式执行;2. 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评级适用承租人的主体评级;3. 如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的,可根据回购方或担保方的评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4.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资产风险分类调整标准和方法按照《平安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1.0版,2009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交易真实性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 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 在叙作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和回租型融资保理业务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1)通过要求租赁公司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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