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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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储备粮管理, 规范市本级储备粮 (包 括粮食类和油脂类)代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 定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广州 市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 代储资格认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市本级储备粮代 储行为,是指具备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储存市本级储 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 方可从事市本级储备粮代储业务。

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有特殊情 况的除外。

第四条 申请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拥有仓库产权或使用权(不含租赁取得的使用权), 存放原粮单一库区有效仓容不小于5000吨,油脂类单一库区有 效仓容不低于 2000 吨(有效仓容不含棚仓等简易仓房)。

仓房 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油仓库的要求;(三)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国家粮油仓库建设标准。

库区布局合理,储存区与生活区、营业区严格分开,环境整洁, 库区附近无污染源和易燃源;(四)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 消防等必备的能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 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及粮食温度、 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管 理技术人员。

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检验人 员不得少于1人,保管、防治人员不得少于2人;(七)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和规范的财务管理,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粮油管理 规定的记录,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BB级;(无虫害、无 (八)日常管理规范。

储粮管理达到“四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 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要求,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 落实、地点落实)报表、财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具备运行储备粮管理信息 系统的终端系统。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京粮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京粮发〔2011〕42号)各区县粮油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市储备粮管理,规范市储备粮承储行为,保证市储备粮安全,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现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粮食局按照市储备粮储存“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

二、市粮食局在选择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时,将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已经储存市储备粮的企业,市粮食局将对其承储企业条件定期进行复核。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储存市储备粮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认真开展自查,改善粮油仓储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局不再安排新的市储备粮入库计划。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京粮发〔2005〕201号)和《北京市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京粮发〔2002〕18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粮食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一、按照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10〕90号),已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粮食仓容规模25万吨以上或食用植物油罐容规模1万吨以上。

三、仓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粮食局《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80吨以上地中衡,储存稻谷的仓房配备制冷设备。

具有实现货位管理和粮情监测所需的计算机、专用软件和网络传输设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永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现将《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5日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四章动用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市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市级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总量计划,开展市级储备粮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

附件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一、适用范围(一)新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二)申请变更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三)申请延续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二、申请企业资质(一)原粮类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具备星级粮库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2.仓房(油罐)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3.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同一库区总完好仓容不低于1.5万吨,原则上高大平房仓完好仓容0.5万吨以上,或油罐总容量不低于0.4万吨,且单个罐容在0.1万吨以上;4.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5.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申报的仓房须配备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系统并符合相关规程;6.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7.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其数量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规定:粮食类:1.5至5万吨(含1.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6人;10万吨以上仓容,每增加5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增加1人,粮油保管员增加2人。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油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油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市市级储备油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序号
分项目
油脂类通用标准
备注
1
法人资格
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具有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基本账户;油罐等设施产权自有。属于股份制公司的,应在附件1中详细说明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等情况。
2
资料
完整性
申报材料中表格及附件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文字描述、表格与附件内容一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中的称谓与申请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附件中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9
护油堤
有完整有效的护油堤,护油堤内部容量不小于罐区最大油罐的单罐容量。油罐灌区地面硬化,无杂草、杂物。申请企业应以附件形式提交照片。
10
测温装置
应配套计算机测温系统。
11
油泵
进出油的油泵流量不低于50吨/小时,油泵无渗漏。申请企业应在表4中简述进出油工艺及能力。
12
液位装置
配备显示油罐内油脂液位高度的装置。申请企业应在表4中简述液位设备工作原理、设备型号。
13
称重设备
每一库区至少配备1台20吨以上的汽车衡或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其他计量装置。申请企业应在表4中说明称重设备能力、型号。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以共用汽车衡。
14
管道清扫设备
应配备空压机或管道清扫设备。申请企业应在表4中说明空压机或管道清扫设备的型号、清扫工艺等。
15
化验室
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以共用化验室。
平面示意图图例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图中必须标识油罐、化验室、泵房、汽车衡、大门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平面图油罐编号和申报表具有粮食保管员2人以上、粮油检验员2人以上,应提供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国家局颁发的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粮油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应为申请企业的在职职工。申请资格时,同一职工不得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补贴,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

第七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年度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鄂粮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3号)各市、州、县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我们对原《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14年6月3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后,方可从事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按粮权归属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认定。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承储条件第六条申请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经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远离泄洪区,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部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三)申请承储省级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同一库区有效仓容不低于10000吨,或罐容不低于1000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条件认定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式样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条件认定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式样
2.《××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证书的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3.《××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
第十一条 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审核认定的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应在粮食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告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并颁发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证书。对未通过条件认定的应告知企业并说明情况。
5.《××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第十九条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影印件。库区总平面示意图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应能标识仓房、油罐、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码头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关系,仓房、油罐标明相应编号。
3.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税务登记证影印件。
4.仓储技术负责人以及粮油保管、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
5.当地消防部门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影印件、“四无”粮仓(油罐)鉴定证明影印件。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条件认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权依据
【规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20号)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我省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和省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第二十一条 省粮食局和市粮食局从事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或者发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依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充新;
(三)挤占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套取省级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行为;
(四)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
(五)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储;
(五)承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六)承储企业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拟稿人:时间: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20XX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市粮食安全,规范市级粮食储备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原则是政府储备、市场运作、规范监管,即政府公开招标、企业出资储备、费用实施补贴、政府全权调度、价格市场形成.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

负责审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确定市储备粮的品种、品质条件,组织实施储备粮招标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审核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及采购招标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章招标与检验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备实行公开招标。

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仓储条件、管理水平、资信要求和粮食安全规范,制定《**市市级储备粮承储标书》,对外公布,公开招标。

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民营的粮食企业、商业企业均可依条件参加投标。

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招标办法,择优选取具有较好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与中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企业承储规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六条承储企业按中标要求负责市储备粮的采购,自主择机开展粮食轮换,自负盈亏,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管。

第七条承储企业组织储备粮入库后,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依照企业提供的存粮仓廒报表,从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等方面,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储备粮.第四章储存与轮换第八条市级储备粮必须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当年新粮,严禁陈粮入库、露天储存.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科学储粮,做到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

粮食类标准

粮食类标准

1
2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
基础条件
5
每个库区提供一张平面示意图,图中图例标识清晰、比例恰当(提交电子版示意图或扫描件)。 图中必须标识仓房、化验室、汽车衡、药品库、消防水池、大门、铁路专用线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提供主要设施 平面示意图 照片)。 平面图应标注仓房编号,与填报的申报仓房编号完全一致。
附件1
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粮食类)
6
人员
7
仓型
8
9
仓房应具备密闭隔热性能。平房仓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挡粮门、防雀网、挡鼠板。其中,密闭隔热门窗指门窗本身带有密 闭隔热措施,且性能良好。仓房屋面防水完整有效,墙体、地面防潮措施有效。仓房墙体应有防潮措施。地下仓的仓体防水 仓房性能 、防潮性能良好。 申请企业需填报说明仓房建设时间、密闭隔热门窗的保温材料和厚度。说明仓房墙体材料和厚度、屋顶保温材料和厚度。说 明仓房屋面防水材料、墙体和地面防潮层材料。经过维修的,应详细说明维修改造工艺、材料等相关情况。 应配备储粮机械通风系统。 平房仓通风系统风机和风道满足储粮通风技术要求,采用移动式风机方式的,2.5万吨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 同)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8台;5万吨至10万吨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小于16台;10万吨至20万吨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 24台,20万吨及以上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32台。其他仓型风机和风道数量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申请企业应填写风机数 储粮工艺及 量、型号、主要参数。 技术 装粮高度超过6米(含6米)的仓房应配备环流熏蒸系统。其他地区仓房应能够进行密闭熏蒸作业。申请企业应填写环流熏蒸 系统供货商、设备型号、数量等信息,说明熏蒸作业情况。 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计算机粮情测控系统。申请企业应填写粮情测控系统供货商、设备型号、组成、性能和测温点设 置情况。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市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格条件 (1)第三章申请和认定 (2)第四章延续和变更 (3)第五章监督管理 (4)第六章附则 (5)附件1-1:××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6)附件1-2:××市市级储备油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8)附件2:××市市级储备粮(粮食类)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 (10)附件3:××市级储备粮油(油脂类)承储资格申请表式样 (24)附件4:××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 36附件5:××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市储粮)管理,规范承储行为,根据《××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及《××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辖区内注册的,从事粮食加工、购销、储存的粮食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市储粮承储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储粮承储资格。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储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申请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需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原粮承储企业的库房要求:同一库区具有高大平房仓仓容1万吨以上,或油罐总容量0.5万吨以上。

成品粮承储企业的库房等要求:同一厂(库)区具有0.5万吨以上的具有控温储存条件的房式仓,不得使用简易仓。

其中,主营业务以粮食加工为主的,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且月均经营量为1500吨以上。

(三)具有与粮食品种、储粮周期和仓型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库区内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符合有关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具有基本的粮库信息化系统;能够积极应用光伏发电等绿色能源技术;原粮承储企业还应具有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和双低储存等条件。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京粮发[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的通知(京粮发[2005]201号)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市粮食行业协会:为提高市储备粮仓储管理水平,规范仓储基础设施的配置,完善市储备粮的各项规定,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一、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参照本条件贯彻执行。

二、对暂未达到承储条件的承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缩短差距,力争达到要求,以不断提升我市仓储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一、承储市储备粮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二)储粮区所处位置符合市储备粮布局要求,交通便利,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

(三)库内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单库具有有效仓容不少于2.5万吨且质量完好的仓房,或不少于1万吨的完好油罐,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施。

(四)具有与仓型、粮食安全储存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和装卸、输送、清理、储藏、计量等设备,包括80吨以上地中衡、机械通风、粮情检测和环流熏蒸设备等。

(五)配备专职的粮食保管、防治和检验人员,其数量达到以下要求。

粮食类:2.5至5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 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4 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10人。

油脂类:0.3万吨至5万吨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 5万吨以上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表(粮食类)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表(粮食类)

人数及证书 人数及证书
资格证、培训证、相关专业毕业证 国家建立职业资格制 资格证、培训证、相关专业毕业证 度后,按规定执行
二 库区环境
总3页,第1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表(油脂类)
序号 审核项目
控制要素
库区
是否有分库区
总罐容
有效罐容总量
评定标准
有效仓容不得低于3000吨,距离3 公里以内的库区可视为同一库区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表(油脂类)
序号 审核项目
控制要素
评定标准
一 综合
资料 完整 性
法人签字承诺 法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法

人资格
法人签字为原件
附件完整性
12项要求资料(含附件7 项)
数量、质量达标
化验室专门化验室有来自检验质量品质检验 仪器
检验仪器配置情况
油脂取样器、真空泵、分析天平、 调温电炉、电热烘箱、罗维朋比色 计、玻璃仪器
交通
铁路专用线、内河码头、主 总平面图可视的铁路专用线、码头
要公路
或距县级公路10公里以内。
防洪
防洪标准
50年一遇的标准
污染危险源
农药、化肥、炼焦、炼油、 距库区1公里以内不得有上述污染 水泥厂及弹药库、污染堆场 源
三 油罐条件
油罐结构 罐体结构形式
必须为钢结构
油罐有无渗漏 罐体完好情况
无渗漏
管道有无渗漏 管道完好情况
备注
储油事故
仓储 生产事故 管理
违规纪录
人员 保管人员 情况 检测人员
两年内油脂出现损坏等事故 经济损失不超过10万元
两年内出现人员及财产损失 无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不超过50万

辽宁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相关审核标准

辽宁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相关审核标准

附件1: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相关审核标准一、资信条件(一)没有大额不良借款或其他不能按期偿还的债务;(二)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金和承担轮换风险的能力;(三)企业负债率小于80%(剔除政策性挂账、政策性粮食贷款和相应粮食资产)或流动比率大于1;二、库区条件(一)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有排水设施且性能完好,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要求;(二)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三、仓房条件(一)仓房应具备密闭和隔热性能,能够进行密闭熏蒸作业,平房仓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防雀网,挡鼠板;(二)屋面防水完整有效,墙体、地面防潮措施有效;(三)油罐为钢结构,罐体应定期做防腐维护;(四)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仓房(罐体)不得申请承储资格。

四、检测设施(一)粮食类检测仪器:具备分样器、扦样器、谷物选筛、电热烘箱、电动粉碎机、天平(感量0.01克)等设备和仪器。

同时应具备以下任意一组检验仪器:1.小麦——容重器、面筋测定仪、硬度指数测定仪;2.玉米——容重器、振荡器、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锤式旋风磨、电动筛选器;3.稻谷——砻谷机、碾米机、震荡器、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锤式旋风磨、电动筛选器。

(二)油脂类检测仪器:取样器、测深量油尺(或油深测定仪)、密度计、冰箱、分析天平(感量0.0001)、调温电炉、电热烘箱、罗维朋比色计、恒温水浴锅(或真空泵)。

五、其他设施条件每一库区至少配备1台30吨以上的汽车衡或配备符合要求的其他计量装置。

(一)粮食类设备:1、测温设备:配备计算机测温系统;2、输送设备:平房仓每1万吨(不足1万吨的按1万吨计,下同)仓容需配备2台输送机,设备输送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筒仓可配备固定入仓出仓输送线,输送线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也可按平房仓标准配备移动式输送机;地下洞库每1万吨仓容应配备1台输送机,输送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3、清理设备:每3万吨(不足3万吨的按3万吨计)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的清理筛;4、通风设施:配备日常通风系统及应急通风设备,其中,应急通风设备每户企业应配备不少于5台单管通风机或1台移动式风机,移动式风机参数要求风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小时,风压不小于1000帕。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13]18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13]18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13〕1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4日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和动用的意见、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品种结构的意见;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黄山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黄山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黄山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一、市级储备粮承储现状黄山市市级储备粮(原粮)建于2004年,由获得承储资格的企业承储。

建立之初,没有制定专门的承储资格认定办法,企业承储资格按照《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发展银行在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中审核认定。

市级储备粮自建立以来,承储企业基本上能够保持库存充足、承储安全。

但日常监管检查也发现,个别承储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质量把关不严等情况。

二、起草背景和制定目的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意义重大。

我市作为粮食主销区,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要落实好“保粮食安全”措施,发挥好“压舱石”作用。

为切实抓好我市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强化市级储备粮管理,加强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管控,制定了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一是进一步健全制度管理,更好地从制度上规范、约束承储资格认定行为,强化市级储备粮依规监督管理。

二是进一步提升粮食收储能力,《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要求承储仓房必须为高大平房仓(混凝土屋顶)或筒式仓,而我市作为山区销区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了不少平房粮仓,结合实际制定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可以充分发挥具有良好保管条件的粮仓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全市粮食收储能力。

三是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促进承储企业建立健全现代化管理制度,树立精细化、制度化、智能化仓储理念,推进绿色科学储粮技术的应用。

三、制定依据主要依据《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四、起草过程办法于7月中旬起草,起草过程中,参照了《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

7月20日,印发征求意见稿至各区县粮食和储备局征求修改意见。

7月28日,提交市发展改革委法规科组织合法性审查,法规科于8月5日出具了审核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9月1日市发展改革委研究通过,9月7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

关于《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储备粮承储行为,我单位拟制了《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现就有关情况予以说明: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承接上位法的需要。

为加强储备粮管理,国务院出台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其中,对代储、承储企业的确定,要求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核认定的方式确定。

为规范承储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上述规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通过行政认定的方式确定有法可依。

(二)行使行政职能的需要。

市发改委(粮食局)行使市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对承储市级储备粮企业有特殊的条件要求,二、文件起草过程委专题成立起草小组,6月25日至7月1日,委起草小组专题赴各县(市)及部分企业开展调研,听取和吸收的意见建议后形成初稿,7月3日,将初稿发至各县(市)粮食部门、委相关业务处室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对反馈修改意见进行吸纳后,最终形成本草案。

8月19日,通过委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三、文件制定依据1. 《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联〔2018〕49号)。

2.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7〕95号)。

四、文件主要内容《办法》分总则、资格条件、申请和认定、延续和变更、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共计6章20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明确制定依据、申请企业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资格条件部分:主要是区分原粮和成品粮两类申报企业,在申报认定中,需具备的企业性质、资质、仓储设施条件、检化验条件、储检人员条件、加工能力及信用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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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础条件
同一库区仓房符合承储资格条件的高大平房仓不少于1万吨。成品粮承储企业在同一厂(库)区具有0.5万吨以上的具有控温储存条件的房式仓,主营业务以粮食加工为主的,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月均加工量为1500吨以上。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要求。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或设备。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交通条件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以上公路的交通条件中任何一种。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企业防洪标准情况。
3
企业管理
有仓储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检验机构,有仓储管理、安全生产、粮油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有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在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法规、政策等记录的证明。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企业仓储、安全、检验机构情况,并附主要仓储、检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复印件。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就储粮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粮食政策法规执行等情况的说明可以以文件形式说明,也可以在表9中盖章并注释。
20
经营情况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1
资信
上一个年度或本年度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不低于B级。
14
输送设备
每1万吨仓容需配备2台输送机,设备输送能力不小于35吨/小时;申请企业应在表9中注明设备生产能力。
15
清理设备
每1万吨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的清理筛。申请企业应在表9中注明设备型号和生产能力。
16
化验室
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17
粮食质量
检测仪器
具备分样器、扦样器、谷物选筛、电热烘箱、电动粉碎机、天平(感量0.01克)等设备和仪器。
18
粮食品质
分析仪器
应承储粮食的品种配备以下检验仪器:小麦——容重器、面筋测定仪;稻谷——砻谷机、碾米机、震荡器、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粮食试验粉碎机(锤片式)、电动粉筛。
19
财务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提供上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由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负债率小于80%(剔除政策性粮食贷款和相应粮食资产)或流动比率大于等于1。另外,重组企业还需提供重组前企业的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
5
平面
示意图
平面示意图中图例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图中必须标识仓房、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平面图仓房编号和申报表中仓房编号应完全一致。
6
人员
具有粮食保管员2人以上、粮油检验员2人以上,应提供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国家局颁发的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粮油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应为申请企业的在职职工。申请资格时,同一职工不得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
××市市级储备粮承
1
法人资格
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具有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基本账户;仓房等设施产权自有。属于股份制公司的,应在附件1中详细说明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等情况。
2
资料
完整性
申报材料中表格及附件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文字描述、表格与附件内容一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中的称谓与申请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附件中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9
防水防潮
库区有排水设施且性能良好。仓房屋面防水完整有效,墙体、地面防潮措施有效。其中仓房屋面防水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应进行改造。仓房墙体应有防潮措施。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墙体防潮应进行改造。申请企业需要在表4中说明仓房屋面防水、墙体和地面防潮的情况以及改造情况,包括改造年月、材料、做法等。
10
通风设施
11
熏蒸设施
装粮高度超过4米的仓房应配备环流熏蒸系统。仓房应能够进行密闭熏蒸作业。申请企业应在表5中说明熏蒸作业情况,在表8中填写配备的环流熏蒸设备型号、数量等信息。
12
测温设备
应配备计算机测温系统。申请企业应在表5中说明测温设备型号、组成、性能和测温点设置情况。
13
称重设备
每一库区至少配备1台20吨以上的汽车衡。申请企业应在表8中填写设备数量、能力等信息。
应配备日常通风系统及应急通风设备。其中:应急通风设备:每个库区应配备不少于2台单管通风机或2台移动式风机。移动式风机参数要求风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小时,风压不小于1000帕。日常通风系统由风机、通风道组成。日常通风系统如采用移动式风机方式的,每1万吨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应急通风风机可计算在内);申请企业应在表8中填写风机数量、型号、主要参数以及风道数量。
7
门窗
平房仓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防雀网,挡鼠板。其中密闭隔热门窗指门窗本身带有密闭隔热措施,且性能良好。申请企业需要在表4中说明密闭隔热门窗的结构、材料和密闭隔热措施。
8
仓房密闭
隔热性能
仓房应具备密闭和隔热的性能。屋顶无隔热密闭措施的仓房、瓦屋面仓房不得申请承储资格。无隔热密闭措施的钢板维护墙体或单层钢板顶的仓房不得申请承储资格。申请企业需要在表4中说明钢板维护形式仓房的隔热措施,以及其他仓房屋顶的隔热措施,包括使用材料、厚度、做法、质量保证年限或使用年限等。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仓房应进行屋顶隔热和门窗密闭改造,并在表4中说明改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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