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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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基本精神
摘要:劳动法从其发展初始至今,已经历了许多变化,其调整的内容与范围也
越来越广。然追本溯源,其基本精神始终未变,根据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可以解决许多劳动法上的难题。纵观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尊重和保护人权、倾斜保护劳
动者和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衡平。
关键词:劳动法人权倾斜保护公平与效率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及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密切相关。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要求减少工时、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随后,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蓬勃发展,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现代社会,如何权衡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和如何提高企业的自主权让经济更有活力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重点。要解决该问题必须从劳动法的本质即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入手,真正理解劳动法。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倾斜保护劳动者、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衡平。
一、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
“人权思想和实践起源于西方政治思想和实践的自由主义传统”[1],自1776年美国首先将“天赋人权”写进《独立宣言》后,人权相继被载入各国宪法。即使目前各国对基本人权的现实立法以及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不过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基本人权大致一致,包括安全、自由、政治、诉讼、平等、福利与民族的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则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劳动法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一些西方学者甚至称其为“第二宪法”。纵观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和世界各国的劳动法现状,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际劳动立法上对基本人权十分重视,我国的劳动法以及现行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涉及了大量的关于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具体如下:
(一)人身人格权
人身人格权利是每个人以人的身份而不可或缺的权利,也是在以劳动者这个特殊身份不能缺少的权利。总的说来,它包括生存与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与人
格尊严权和休闲权三个方面。
生存与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我国高度给予重视和保障的人权之一,在劳动法上的保护则体现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自由与平等:(1)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安全的劳动条件是保护劳动者健康与生命的必要条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2)选择职业与平等就业的权利。
自由选择职业与平等就业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或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
“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2],人身自由是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则是其能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合法地单方面解除同企业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还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法还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
休闲权即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直接有益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权力即物质利益权利,主要包括取得报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权、最低工资保障、按时取得报酬、加班工资等方面的权利。
社会权利主要是指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公伤残或者有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用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节、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的文化权利指接受培训以及进行精神追求的权利:劳动者有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则享有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也有开展各种文艺、体育及精神文明活动的权利。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和自由,有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依法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协商的权利及检举、控告与请示处罚的权利。
二、倾斜保护劳动者
倾斜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倾斜保护劳动者并未破坏公平原则,相反,它恰恰是在维护公平原则,从而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
(一)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我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
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图显而易见。倾斜保护劳动者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优先保护劳动者、平等保护各种劳动者、全面保护劳动者各种权利、规定保护的最低标准。具体表现为:
(1)法律偏重对劳动者设置权利并明确其主体地位,对用人单位则是设定义务。尤其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统一劳动标准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者的权利以规定最低条件作为保障,而对用人单位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至少对劳动者不规定禁止性条件,要求劳动合同的普遍化。“用人单位适用该规定进行裁员,必须符合裁员前提、人数、工会参与、裁减方案审批等数个实体和程序要件”与“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则是一大对比。
(4)在劳动监督检察制度中,用人单位为监督检察对象,劳动者未被列入。
(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意义
1.改变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状态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则是占有大量生产资料以及资本的一方,而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常常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获得就业条件,维持生活,劳动者往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不合理条款没有拒绝的能力,倾斜保护则是对双方实质上地位的不平等作出衡平,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2.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仅仅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的干预来调整劳动关系,适度干预,适度的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未破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权利。“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3],这种倾斜保护也并没有废除或限制自由,实质上是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当劳动者得到该种保护后,其从事劳动的积极性与效率必然上升,劳动力资源的利用也会上升。同时,当劳动者积极参与劳动关系时,劳动力资源也得到了合理配置,有利于社会的共同发展。
三、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主题,都是法律的重要的追求价值,公平与效率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1,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4],同样,劳动法也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衡平。“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5]。劳动法作为调节经济生活的法律中的一部分,也应该具备这种特点,当然也确实具备该特点。
1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